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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等26名職工與某商場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履行中,該商場以經營虧損為由,于2000年5月辭退王某等26名職工。王某等人遂向當地勞動保障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請示糾正該商場的錯誤行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接到王某等人的舉報后,經多次深入調查取證,查明該商場不具備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法定條件,又違反了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法定程序,在此前提下,單方解除王某等26名職工的勞動合同,屬違約行為,并責令該商場限期改正。該商場在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撤銷了辭退王某等26名職工的決定,恢復了王某等人的工作,補發王某等人的工資并為其補繳了社會保險費。
「評析」
這是一起因用人單位違反經濟性減員法律規定,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件!秳趧臃ā返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备鶕秳趧臃ā泛汀镀髽I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勞部發〔1994〕447號)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時應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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