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工人報 高原
吳某曠工7天后,單位依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認為雙方的勞動關(guān)系已自動解除,卻不料,因未出具書面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并送達吳某,近日,被法院認定雙方仍存在勞動關(guān)系。
2009年7月17日,吳某與濟南某水泥廠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17日至2010年7月16日。合同第29條約定:吳某曠工7天以上,本合同自動解除。水泥廠為吳某發(fā)放工資到2010年3月份。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水泥廠按照1320元的繳費基數(shù)為吳某繳納了社會保險費。2010年4月24日,吳某遞交了一張請假條,稱因有病需請假10天(4月26日-5月5日),水泥廠準許。但此后,吳某未再到單位上班。2010年6月13日,吳某向濟南市市中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guān)系,水泥廠支付2010年5月以后的工資2000元。仲裁委裁決后,吳某不服,訴至市中區(qū)法院。
庭審中,水泥廠辯稱,雙方的勞動合同關(guān)系已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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