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將《勞動合同》工作地點約定為“全國”,勞動者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簽訂該合同時,對合同的內容應具有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和預見能力,應預見到工作地點可能會超出當地范圍,存在工作崗位、工作地點變更的可能性。若勞動者仍然選擇與用人單位訂立并履行該合同,則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因工作地點的變更而致勞動者不愿意繼續履行該《勞動合同》時,卻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經濟補償金,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粵高法民申字第335-34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趙×宇。(再審審查案號335,二審案號1636)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劉×軍。(再審審查案號336,二審案號1642)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溫×鋒。(再審審查案號337,二審案號1632)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陳×龍。(再審審查案號338,二審案號1633)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葉×。(再審審查案號339,二審案號1638)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葉×祥。(再審審查案號340,二審案號1634)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姜×。(再審審查案號341,二審案號1635)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龍×文。(再審審查案號342,二審案號1641)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薛×軍。(再審審查案號343,二審案號1637)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劉×。(再審審查案號344,二審案號1639)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深圳市安×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深圳市歲×服裝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人趙×宇、陳×龍、葉×祥、姜×、溫×鋒、薛×軍、葉×、劉×、龍×文、劉×軍等十名員工(下稱趙×宇等十名員工)與被申請人深圳市安×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兒公司)因勞動爭議糾紛十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勞終字第1632-1643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二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趙×宇等十名員工申請再審稱:安×兒公司未提供勞動條件,趙×宇等十名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安×兒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首先,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為“全國”,屬于對工作地點約定不明確,安×兒公司帶有明顯惡意,應以趙×宇等十名員工實際工作地點深圳為工作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將勞動工作地點約定為“全國”等于是約定不明。其次,趙×宇等十名員工工作崗位為倉庫人員,其工作性質不需要到全國各地工作。安×兒公司將趙×宇等十名員工工作地點單方面變更為東莞,對趙×宇等十名員工生活已經造成根本性影響。根據政府相關規定,工作地點變更超出深圳市行政區域外的,變更合同達不成一致意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后,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安×兒公司拒絕提供勞動條件,拒絕趙×宇等十名員工進入原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也不及時在深圳安排新的合理工作崗位,并在勞動仲裁時反訴明確雙方勞動關系于2013年6月6日解除,要求返還2013年6月5日后的工資。雖然趙×宇等十名員工在接到《 ...
......欲查看全文,請先登錄 ,如果還沒有注冊,請先注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