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梁志明 發布時間: 2008-06-14 08:36:10
作為公司人事專員的朱辰黎小姐未經公司領導同意,私自為自己辦理退工手續后離職,公司認為尚有銷賬手續未辦妥,通過網上招聘將其檔案材料又調回了公司,致使朱小姐處于無工可打的境地。勞資雙方因此對簿公堂。日前,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上海某外資公司應為原告朱辰黎辦理退工手續,并按每月人民幣482元標準支付原告朱辰黎離職至辦妥退工手續之日止的經濟損失。 2006年10月26日,原告朱辰黎經招聘至被告上海某外資公司工作,職務為人事專員,月工資為人民幣3,900元,雙方簽訂了期限至2007年10月26日的勞動合同。由于公司規模不大,負責人事工作的僅原告一人。2007年8月20日,由于個人原因,原告決定離開這家公司。于是,原告利用職務的便利,為自己辦理了退工手續。由于要招聘新人員進行培訓和交接工作,故原告仍然繼續正常工作。2007年9月4日,原告在公司的網站上向公司相關人員發送了離職通告的電子郵件,告知其將于次日離職。2007年9月5日,原告辦理了移交手續,雙方勞動關系于當日終結。2007年9月18日,被告以原告在公司尚有20余萬元錢款的賬未銷,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網上招聘的形式,為原告重新辦理了招聘手續,并將原告的檔案材料轉移回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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