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 2006-12-20 9:48:12
作 者: 黎建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來 源: 中國法院網
內 容: 案情1994年1月24日,王某與在外國注冊的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受聘于該公司的中國辦事處工作。1995年6月20日,雙方達成勞動合同補充協議:鑒于王某系公司的高級雇員,為鼓勵王某全身心投入工作,公司為王某提供848000元人民幣的住房資金,王某購房后每月向公司支付住房資金的1/240(即人民幣3535元),公司期望并經王某本人同意合同至少履行10年。勞動合同及其補充協議還特別約定合同的有效性及爭議的解決應依照我國法律。
2000年7月17日,公司決定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王某對此不能接受。在雙方交涉期間,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償還全部住房資金。王某以本案屬于勞動爭議,未經勞動仲裁不應直接向法院起訴為由提出管轄異議。同年11月5日王某提起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立案后經審理認為,公司系在外國注冊成立,不具備我國企業法人的主體資格,于是以該勞動爭議不適用勞動法調整為由駁回王某的仲裁請求。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形成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未在發生勞動爭議之日起60日內提出勞動仲裁,因此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本案屬于借款糾紛,王某應返還公司的全部購房款及銀行同期利息。第二種觀點認為,盡管王某未在發生勞動爭議之日起60日內提出勞動仲裁,本案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沒有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法院不能受理。
點評本案主要的分歧在于如何認定案件的性質,即屬于勞動爭議還是借款糾紛?案件的性質取決于雙方當事人之間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和內容。通過分析本案案情可知:雙方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和內容都屬于勞動爭議,在程序上應當先進行勞動仲裁,在實體上應當適用我國勞動法。
本案的性質屬于勞動爭議而非借款糾紛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確立勞動關系,依法達成的關于雙方在勞動過程中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勞動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職務和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和休假期限、勞動待遇、合同的期限、合同的解除和終止、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本案中,王某與公司之間的合同,在名稱上是勞動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在內容上也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全部必備條款,從而成就了勞動法律關系所需的全部要件。
本案所涉及住房資金是王某的勞動福利權。該項資金規定在雙方達成的勞動合同補充協議中。補充協議明確了公司為王某提供住房資金的前提條件是王某系公司的高級雇員、公司愿意至少聘用十年,并且在該協議中約定了該資金的歸還時間和方式。這表明關于住房資金的全部內容都是以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為依據的,是公司執行勞動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即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并“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的行為。王某的住房資金作為一項福利待遇,是公司為王某履行勞動合同而提供的,是公司應當履行的勞動義務;王某得到住房資金是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后應當享受的勞動權利。無論是補充協議中為提供住房資金設定的前提——王某系公司的高級雇員,還是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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