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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安康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1-06-24
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安康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康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安康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構建和諧安康,根據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的意見》(陜政發[2011]28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應具有我市城鄉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不含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確有困難的,可自愿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必須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基本原則是:1、從我市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2、個人(家庭)、集體和政府合理承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3、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居民普遍參保;4、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縣區屬地管理。
  第四條 城鄉居民建立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 保險費的繳納

  第五條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第六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按年一次繳納。參保繳費起始日年滿60周歲以上人員不繳納養老保險費,可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
  第七條 財政對個人繳費部分給予適當補貼。繳費標準200元以下檔次的,補貼標準每人每年30元;繳費標準300元的,補貼為40元;繳費為400元以上(含400元)的,每提高一個檔次,補貼在40元基礎上分別增加5元,最高補貼標準為80元,城鄉居民繳費補貼其中由省級財政承擔50%;市財政對非國家級試點縣城鄉居民繳費補貼按每人每年10元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縣級財政承擔。
  第八條 提倡和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第九條 繳費標準、檔次和財政補貼標準,可隨經濟發展適時調整。

第三章 個人帳戶管理

  第十條 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核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手冊》,建立參保檔案。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1、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及其利息;2、村組集體補助總額及其利息;3、財政補貼總額及其利息;4、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
  第十二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經辦機構每年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結息一次。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只能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年老時的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本息全部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標準核算,并享受相應待遇。轉入地無法接納養老保險關系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將個人賬戶暫時封存,待轉入地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后轉入,或者將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金本息全部退還本人。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參保后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手續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金本息全部退還本人。

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享受養老金待遇。
  (一)參保繳費起始日年滿60周歲以上人員;
  (二)參保繳費起始日45周歲以上,按規定參保連續繳費至60周歲人員;
  (三)參保繳費起始日45周歲以下,按規定參保、且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年滿60周歲人員。
  第十七條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第十八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按不低于55元/月標準確定。列入國家試點縣區的,由中央財政提供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未列入國家試點縣區的,符合領取條件人員基礎養老金暫由省財政按每人每月55元標準承擔50%,縣區財政承擔50%。縣區可根據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部分由縣區承擔。新的繳費檔次及補貼標準和基礎養老金補貼辦法從2011年7月1日起實施。
  第十九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員(含參保繳費人員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后,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在一個月內到所屬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參保繳費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總額全部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死亡后,可將其個人賬戶中的養老保險金本息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條 養老保險待遇由縣級經辦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經辦機構應為符合條件的參保居民核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證》,參保居民憑證按月領取。經辦機構對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每年應進行資格認證,具體認證辦法由縣區按照方便易行的原則制定,參保對象要積極配合。

第五章 基金監督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暫實行縣級統籌管理,待條件成熟時,逐步過度為市級統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切實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制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四條 試點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 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縣區(鄉鎮),要認真記錄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管。參保人數多,流動轉移頻繁,管理難度大,試點時要同步建立全省統一的信息網絡系統,按照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納入社會保險信息管理“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待遇領取和查詢個人參保信息。

第六章 經辦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階段暫實行縣級統籌,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推行。縣區人民政府要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第二十七條 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成立市、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市、縣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鄉(鎮,街道)、村(社區)管理經辦職能由勞動保障事務所、服務站承擔。各縣區政府要加大經費投入、加強專業培訓,強化網絡建設,提高經辦機構的管理和服務能力,確保各項業務工作順利推進。
  第二十八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工作經費,由各級財政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有關經費支出標準合理安排,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政策和監督指導;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宣傳動員、保險費收繳、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戶和參保檔案管理,對居民參保要做到記錄一生、跟蹤一生、服務一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八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任何人以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保險費的,由經辦機構依法追回;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按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各縣區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經市政府審核同意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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