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質監特發[2012]4號
各設區市局:
為了加強鍋爐維修單位管理,規范鍋爐維修許可工作,保障鍋爐維修質量和安全運行,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有關規定,省局制訂了《江西省鍋爐維修單位監督管理規則》(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局特種設備處反饋。
附件:《江西省鍋爐維修單位監督管理規則》
二○一二年元月十六日
特發4號附件.doc
附件:
江西省鍋爐維修單位監督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鍋爐維修單位監督管理,規范鍋爐維修許可工作,保障鍋爐維修質量和安全運行,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條例》)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則。
本規則適用于國務院《條例》規定的承壓的蒸汽鍋爐、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爐。
第二條 凡從事鍋爐維修工作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鍋爐維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后,方能從事許可證范圍內的鍋爐維修工作。已獲得鍋爐制造許可的鍋爐制造企業可以維修本企業制造的鍋爐,無需另取許可證。從事鍋爐安裝、改造、維修的單位必須同時滿足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安裝改造單位監督管理規則》和本規則的要求。
第三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本規則的實施。
第二章 許可證級別及單位的基本條件
第四條 鍋爐維修許可證的級別劃分如下:
級別 許可維修鍋爐的范圍
1 參數不限
2 額定出口壓力≤2.5MPa的鍋爐
3 額定出口壓力≤1.6MPa的整(組)裝鍋爐
注: 鍋爐維修分為重大維修和一般維修。重大維修是指更換、維修鍋爐的受壓元件。其余均為一般維修。
第五條 鍋爐維修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二)有固定的辦公地點、資料檔案室、儀器設備室和倉庫;
(三) 具有與鍋爐維修工作相適應的各類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維修經驗,具體要求詳見附件1;
(四)具有與鍋爐維修工作相適應的工裝設備及檢測手段,以滿足焊接、脹接、起重、切割、彎管、筑爐、試壓、熱處理及無損檢測、電器儀表等工作的需要,具體要求詳見附件2;
(五)建立能夠確保鍋爐維修質量的質量管理體系,具有與鍋爐維修工作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規定、標準和制度,具體要求詳見附件3;
(六)質量管理體系能夠有效運轉,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標準和制度能夠有效貫徹執行;
(七)對于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換證的單位,其維修質量良好,4年內未發生過維修質量嚴重責任事故,從事與原級別相適應的鍋爐維修工作的間斷期不超過2年,持證期間內未出現過違反本規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和不履行第十六條的情況。
第三章 鍋爐維修許可程序
第六條 鍋爐維修單位資格許可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和審批發證。
第七條 符合本規則規定的鍋爐維修單位,填寫《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一式四份)并附下列證明資料(各一份),向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申請安裝改造的,可一并提出申請:
(一)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單位情況介紹(應包括辦公室、資料檔案室、儀器設備室、倉庫、車間、人員情況、質量管理情況等方面);
(三)質量管理手冊;
(四)其他需要附加說明的資料(如工程技術人員學歷、職稱、資質證明、勞動合同復印件等)。
第八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申請后,對申請單位的條件進行審核,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請的決定,并出具書面的受理或者不受理決定書。
已經取得申請受理決定書的單位可以從事受理范圍內的試維修工作,試維修有效期為1年。允許申請1級鍋爐維修許可的單位經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意后,延長試維修有效期1年。
第九條 取得申請受理決定書的單位應當從受理之日起,在試維修有效期內約請特種設備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鑒定評審機構)對其進行鑒定評審,逾期不申請鑒定評審的,原申請受理批準自動失效。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二章規定,對維修單位基本條件逐項審查,對施工技術資料和維修質量進行現場審查,檢查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和鍋爐維修質量及原始記錄、質量證明書等資料。
鑒定評審工作結束后,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負責審批的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鑒定評審報告。
第十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對鑒定評審報告進行審核,并履行報批手續,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級別的許可證。
第十一條 鍋爐維修許可證書從簽發之日起4年內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二條 維修單位改變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主要技術負責人、登記地址或者停業等情形時,應當報請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或注銷許可手續。
第十三條 為保證許可證有效期的連續,申請換證的鍋爐維修單位應在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以前,向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書面換證申請。除不需要進行試維修外,換證程序與發證程序相同。許可證期滿未申請者,其許可資格自行作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鑒定評審機構監督管理,并且按照規定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鑒定評審機構的工作。
第十五條 維修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超出許可范圍維修鍋爐;
(二)不得維修由未取得相應鍋爐制造許可的單位制造的鍋爐產品;
(三)不得維修出廠資料不全或者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鍋爐產品;
(四)不得維修未進行使用登記的鍋爐;
(五)不得維修未經定期檢驗合格的鍋爐;
(六)不得維修報廢的鍋爐,或將非承壓鍋爐改造成為承壓鍋爐;
(七)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和出借許可證;
(八)不得將承接的鍋爐維修工程轉包給其他無相應資格的單位。
第十六條 維修單位在施工時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鍋爐維修施工前,維修單位應按照國務院《條例》履行告知義務;
(二)自覺接受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監察,積極配合具有檢驗資質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檢驗機構)按照國務院《條例》、《江西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及鍋爐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所實施的監督檢驗工作;
(三)發現鍋爐受壓元(部)件存在影響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停止施工,及時報告施工地的設區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并在有關問題得到解決后方可繼續施工;
(四)對維修的施工質量負責,并及時做好有關鍋爐維修質量的記錄工作,妥善保存鍋爐資料和見證材料,在竣工驗收后應當按照國務院《條例》規定,在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完整移交給鍋爐使用單位存檔。
第十七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鍋爐維修單位有違反國務院和省《條例》、安全技術規范和本規則的行為時,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發證機關暫停或撤消其許可資格。
第十八條 監督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條例》、省《條例》和鍋爐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監督檢驗工作,發現施工單位或個人有違反《條例》、鍋爐安全技術規范和本規則的行為時,應予以制止。對一般問題,可以出具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工作聯絡單,對嚴重問題,應當出具安全性能監督檢驗意見通知書。并及時報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九條 鍋爐維修工程全部結束后,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向鍋爐維修單位出具監督檢驗證書。對于監督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監督檢驗機構還應當按照規定報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二十條 鍋爐維修驗收工作由鍋爐維修單位和鍋爐使用單位共同進行。驗收后應當形成驗收報告,由鍋爐維修單位和鍋爐使用單位簽字認可。
第二十一條 鍋爐維修單位異地施工時,可以將無損檢測工作就近外協給有資格的機構承擔,但必須簽訂合同,并將合同及外協機構的資質情況在開工告知時一并告知當地的設區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二十二條 鍋爐維修單位對鑒定評審機構、監督檢驗機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人員的行為有異議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第二十三條 經審查未能獲得許可證的申請單位,可在1年后重新提出申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由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原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鍋爐維修單位人員基本要求
許可證級別 工程技術人員數量 焊工 Ⅱ級無損檢測 人員數量 管工、鉗工 電工 起重工 司爐工
人數 合格項目的試件位置代號 RT UT MT或PT
管材 板材 管板
1 10
(5) 8
(4) 6G
(2人) 4G
(2人) 6FG
(2人) *2 (1) *1 *1 5 2 2 --
2 5
(2) 5
(3) 6G
(1人) 4G
(1人) 6FG
(1人) *2 -- *1 3 1 1 1
3 2
(1) 3
(2) 6G
(1人) 4G
(1人) 6FG
(1人) *2 -- *1 2 1 1 1
注:(1)工程技術人員括號內的數字為具有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人數。
(2)無損檢測人員括號內的數字為Ⅲ級無損檢測人員,帶 * 號者允許外協,但協作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級別鍋爐制造許可證或無損檢測專項資格證。
(3)焊工人數括號內的數字為氬弧焊工人數。
(4) 工程技術人員數系指鍋爐、熱能、暖通、焊接、探傷、熱工儀表、機械、設備安裝專業畢業的專業人員數。但1級和2級維修單位至少應有鍋爐(熱能或暖通)、熱工儀表和焊接專業技術人員各1名以上。
(5)技術負責人應掌握相關的規程、規定、標準和制度的要求,質保體系責任人員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附件2
鍋爐維修單位工裝及檢測設備基本要求
級別 工裝及檢測設備
電焊機 卷揚機等起重設備 試壓泵 無損檢測 烘箱 硬度
計 空壓機 光譜分析儀 熱處理設備 熱工儀表測試設備 金相及理化設備
射線探傷機 磁探儀 超聲波探傷儀
1 5臺,其中氬弧焊機3臺 3臺,其中
*20噸2臺 3 *2 *1 *1 2 2 1 1 *2 *1 *1
2 4臺,其中氬弧焊機2臺 2臺,其中
*10噸1臺 2 *1 *1 *1 1 1 1 *1 *1 *1 *1
3 2臺,其中氬弧焊機1臺
1臺 1 *1 -- -- 1 1 1 *1 *1 -- *1
注:(1)帶*號者允許簽訂外協合同。
(2)1級和2級維修單位還應配備脹管設備和焊工用焊條保溫筒。
(3)上述設備必須齊全、完好,且與所申請的項目相適應;儀器儀表必須定期校驗。
附件3
鍋爐維修單位質量管理體系基本要求
一、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要求,制定與鍋爐維修工作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并且運轉正常,見證資料齊全。
質量管理體系管理職責至少應包括:質量方針和目標;質量管理體系組織;各級質量責任人員的職責、權限。
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至少應包括: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管理制度);作業(工藝)文件(如作業指導書、工藝規程、工藝卡、操作規程等);記錄表(卡)。
質量管理體系控制文件中至少應包括:文件和記錄控制;合同控制;設計控制;材料及零部件控制等十八項控制文件。
二、應當具有與鍋爐維修有關的安全技術規范、規定和標準。
三、質量保證工程師應由工程師(3級鍋爐維修單位可由助理工程師)及其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當,各責任人員應當由熟悉本崗位業務的具有助理工程師(3級鍋爐維修單位可由技術員)及其以上的人員擔任。
四、焊接工藝評定應當能滿足鍋爐維修工作的需要,且具有與鍋爐維修工作相適應的符合現行規程、標準要求的焊接工藝,脹接工藝,無損檢測工藝,校正、組合工藝,吊裝工藝,水壓試驗工藝,試運行工藝及典型工藝等工藝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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