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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潮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的通知

2010-12-20
印發《潮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的通知

潮府〔2010〕4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市各開發區管委會:
現將《潮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潮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范社會急救醫療秩序,發展社會急救醫療事業,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社會急救醫療,是指對急、危、重傷病員在事發現場和轉送醫療機構途中的緊急醫療救護。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急救醫療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社會急救醫療是公共衛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主辦的非營利性公益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把社會急救醫療事業納入本級衛生事業發展規劃,把社會急救醫療專項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保障社會急救醫療事業與社會經濟同步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是全市社會急救醫療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社會急救醫療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消防、交通、民政、財政、通訊、航運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做好社會急救醫療工作。
第六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數量和分布等實際情況,對社會急救醫療資源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七條 社會急救醫療網絡由市120醫療急救指揮中心、中心急救站、急救站和基層急救站組成。
市120醫療急救指揮中心的職責是:
(一)在市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全市社會急救醫療的組織、指揮和調度,檢查、督促各級急救站執行本規定。
(二)24小時接受120專線呼救,收集、處理和貯存社會急救信息。
(三)承擔大型集會、重大(要)活動的現場急救保障任務。
(四)組織開展急診醫學和科研以及急救知識、技能的宣傳培訓。
中心急救站和急救站的職責是:
(一)服從市120醫療急救指揮中心的指揮和調度,承擔社會急救醫療任務。
(二)開展急診醫學和科研以及急救知識、技能的宣傳培訓。
基層急救站的職責是:
(一)救治急診傷病員,對需要上一級醫院救治的應及時聯系轉送。
(二)宣傳急救常識。
第八條 “120”號碼是社會急救醫療機構唯一特服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市120醫療急救指揮中心調度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在受理急救醫療呼救時應當對傷病員或者現場其他人員給予必要的自救或者互救指導。
第九條 從事社會急救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具有綜合救治能力的急診室;
(二)具有符合規定的通信設施和車況良好的急救車輛,車載醫療裝備、藥品、器械應當滿足急救醫療工作需要;
(三)從事社會急救醫療的醫師應當具備3年以上臨床經驗,護士應當具備2年以上臨床經驗,且均經過急救醫學專業知識培訓;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對符合前條規定條件的醫療機構,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并由市120醫療急救指揮中心與其簽訂社會急救醫療服務合作協議。
第十一條 各級急救站應當使用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的名稱,實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應診制。
各級急救站接到120醫療急救指揮中心指令,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應當在5分鐘內派出救護車和救護人員。
第十二條 各級急救站配備的急救車輛應當統一標識,按照規定安裝警報器和標志燈具。
急救車輛專門用于社會急救服務,除處置突發事件、搶險救災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動用。
第十三條 急救車輛應當按標準配備醫護人員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急救醫療器械、藥品、設備。
急救醫護人員在執行急救醫療任務時,應當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
第十四條 市120醫療急救指揮中心接到呼救電話后,應當立即核實確認并及時調度急救車輛。
各級急救站應當服從統一調度指揮。
第十五條 急救醫護人員應當按照急救醫療工作規范實施現場急救。
傷病員需要轉送接診醫療機構救治的,急救醫護人員應當向傷病員或者其親屬說明情況并征求意見。傷病員本人或者其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親屬已明確救治醫療機構的,急救醫療人員應當及時將傷病員送至指定的醫療機構。傷病員不能表達意愿且無親屬在現場的,急救醫護人員應當根據傷病員情況按專業分類,就近、就醫院診治能力轉送救護。
對確定患有傳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急救醫護人員應當將其送往相關的專業醫療機構。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對社會急救醫療機構運送來的傷病員應當接診治療,并實行首診負責制。
第十七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現傷病員有危害社會治安行為或涉嫌違法犯罪時,應做好記錄并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
對需要采取緊急措施或強制措施的傷病員,由急救站所在地公安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 各級急救站應當做好急救醫療資料的登記、統計和保管工作。
市120醫療急救指揮中心的呼救電話錄音和各級急救站的派車單的存檔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九條 各級急救站應當按照物價部門制定的標準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公示,并在收費單據上列明。
第二十條 各級急救站及醫療機構對突發急、危、重病的流浪乞討人員或無法確認身份人員,應當給予救治,同時通知公安、民政部門及時甄別其身份。屬于救助對象的,其急診費用由民政部門通過救助管理經費渠道解決。
第二十一條 公安部門在“110”、“119”、“122”報警電話接警時,有傷病員需要急救的,應當立即通知市120醫療急救指揮中心。
第二十二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于執行急救任務的急救車輛應當優先放行。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通信運營單位應當保證社會急救醫療機構的通信暢通,并及時提供技術服務。
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災害事故的搶救、自救、互救知識,提高公眾的救助能力。
各級紅十字組織應當積極參與社會急救醫療工作。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建筑工地、交通場站、運動場館、旅游景區、礦山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專業性或者群眾性的救護組織,配備必要的急救藥械,并組織相關人員接受急救醫療技能培訓。
第二十四條 各級急救站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執行24小時電話值班制度的;
(二)不執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應診制的;
(三)不執行調度指令的;
(四)違反就近原則轉送傷病員的;
(五)未按照規定配備醫療器械、設備和藥品的;
(六)未按照規定做好急救醫療資料的登記、統計、保管工作的。
第二十五條 各級急救站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單位予以警告:
(一)違反傷病員方意愿強行轉送傷病員的;
(二)配備的醫護人員不符合規定的;
(三)私自動用急救車輛的。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拒絕接受各級急救站轉送的傷病員或者延誤傷病員診治和搶救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盜用、冒用各級急救站名義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侮辱、毆打社會急救醫療工作人員或者偽造信息惡意呼救,擾亂社會急救醫療秩序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30日市政府頒發的《潮州市社會醫療急救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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