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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關于發布《上海市烈屬優待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9-05
市民政局關于發布《上海市烈屬優待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民優發〔2012〕41號



各區、縣民政局:

  《上海市烈屬優待證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9月4日上海市民政局第十二次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12年9月5日



上海市烈屬優待證管理辦法

(2012年9月5日市民政局發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烈屬優待證的管理,保障烈屬享受優待的權益,根據《烈士褒揚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本市加強擁軍優屬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04]5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上海市烈屬優待證》(以下簡稱《優待證》)的發放、使用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優待證的功能)

  《優待證》具有證明持證人的烈屬身份和按照本市的規定享受相關優待的功能。

  第四條(載明內容)

  《優待證》載明的內容,主要包括持證人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發證機關、發證時間和證件編號等基本信息。

  《優待證》實行一人一證,由持證人本人使用。

  第五條(發放《優待證》所需材料)

  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以及依靠烈士生前供養且享受定期撫恤金的兄弟姐妹,提供下列材料的,可以發放《優待證》:

  (一)與烈士存在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二)戶口簿(戶口信息頁)復印件;

  (三)身份證復印件。

  尚未申領本市社會保障卡的,還應當提供一寸彩色近照兩張。

  第六條(發放機關)

  區、縣民政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優待證》發放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發放程序)

  區、縣民政局應當自向烈屬頒發《烈士證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的核定,并填寫《上海市烈屬優待證發放登記表》(一式兩份)報市民政局復核。

  市民政局自收到區、縣民政局的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的復核。對符合發放要求的,送制證中心制作證件;對不符合發放要求的,通知區、縣民政局重新補充材料。

  區、縣民政局應當自收到市民政局簽發的《優待證》及復核材料的7個工作日內,向烈屬發放《優待證》。

  烈屬的戶口和撫恤關系從外省市遷入本市、隨軍的烈屬移交本市安置并提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的,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應當按照本條規定的程序,向烈屬發放《優待證》。

  第八條(優待內容)

  《優待證》持證人憑證可以享受下列優待:

  (一)乘坐市域范圍內公共汽(電)車線路和軌道交通線路的車輛(機場線、磁懸浮專線除外)實行免費;

  (二)在本市各類向公眾開放的收費觀瞻場所參觀和游覽實行優待;

  (三)在本市各類向公眾開放的文化和體育場所觀看電影、演出和體育比賽實行優惠;

  (四)在本市各醫療機構享受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化驗、優先付費、優先取藥、優先住院的優待服務;

  (五)本市有關單位規定的其他優待內容。

  第九條(損壞換證手續)

  對《優待證》損壞不能正常使用的,區、縣民政局應當為持證人辦理換證。

  區、縣民政局在核實持證人的換證申請書的相關內容與查驗損壞的《優待證》的信息一致后,應當受理損壞換證的申領,并填寫《上海市烈屬優待證換證補證報批表》(一式兩份),報市民政局復核。

  損壞換證的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遺失補證手續)

  對《優待證》遺失的,區、縣民政局應當為持證人辦理補證。

  區、縣民政局在核實持證人的補證申請書的相關內容,查驗持證人在本市報刊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后,應當受理遺失補證的申領,并填寫《上海市烈屬優待證換證補證報批表》(一式兩份),報市民政局復核。

  遺失作廢聲明的內容包括:姓名、遺失的《優待證》名稱及其證件編號。

  遺失補證應當在重新編號后,加注“補發”字樣。

  遺失補證的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中止和恢復優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由持證人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收回《優待證》,中止享受優待,并報市民政局備案:

  (一)持證人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司法機關通緝期間的;

  (二)持證人轉借《優待證》的。

  中止優待的烈屬申請恢復優待的,可在提供相關材料或者作出保證后的第二個月起,由區、縣民政局發還被收回的《優待證》;需要重新辦證的,參照遺失補證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取消優待)

  持證人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由持證人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收回《優待證》,取消烈屬優待資格,并報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辦理《優待證》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由持證人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收回《優待證》,并報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辦理《優待證》注銷手續:

  (一)持證人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優待證》的;

  (二)持證人因死亡、失蹤等原因被公安部門注銷戶籍的;

  (三)持證人戶籍遷出本市的;

  (四)其他不符合《優待證》發放要求的。

  第十四條(檔案管理)

  區、縣民政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烈屬檔案管理制度,做好《優待證》發放的記載和相關材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十五條(違法行為的處理)

  從事《優待證》發放工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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