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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門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規定

2012-08-09
第14號


  《荊門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規定》已經2012年8月1日市八屆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2012年8月9日



  荊門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和《湖北省殘疾人就業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在職職工總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條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1.5%比例的用人單位,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按比例計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實際比例繳納。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肢體殘疾人就業的,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保障金計算公式為:(上年度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1.5%-上年度單位在職殘疾職工人數)×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單位應繳納保障金
  第四條在職殘疾職工是指經縣級以上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認定的符合國家法定勞動年齡、持有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無業殘疾人中被用人單位錄用,簽訂一年以上勞動用工合同并在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備案、安排適應的崗位、依法享有平等的工資和基本社會保險的職工。
  精神殘疾人、重度智力殘疾人、就業后致殘、已離休、退休和不在崗的殘疾人不計入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五條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在單位生產或工作并取得勞動報酬的各類人員(含勞務派遣工),不包括離、退休和不在崗人員。
  人社部門應當于每年5月將用人單位上年度參加社會保險人數最多險種的人數提供給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上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由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平均在職參保人數和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用工協議的人數核定。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的根據其實際用工人數核定。
  第六條保障金按年度核定,每年度征收一次。
  第七條機關和財政補助的團體、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由同級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核定并征收;對逾期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保障金的,由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數據,可由同級財政部門從應繳保障金單位部門預算經費中扣除。其他團體、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由同級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核定并征收。
  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繳納的保障金經同級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核定后,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中央、省屬駐荊企事業單位、市直和屈家嶺管理區、荊門高新區、漳河新區的用人單位以及東寶區、掇刀區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繳納的保障金,由市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核定后,按上述征收權限征收。
  第八條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至5月向當地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申報上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由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審核并出具已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證明,用于核減用人單位相對應的保障金額度。
  第九條用人單位辦理已安排殘疾人就業證明手續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二)殘疾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
  (三)上一年度1月、6月、12月單位殘疾職工工資表;
  (四)殘疾職工勞動合同書。
  第十條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地方稅務機關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用人單位下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征收機關繳納保障金。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保障金的,由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地方稅務機關催繳。
  第十一條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地方稅務機關征收保障金應當統一使用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票據。
  中央、省屬駐荊企事業單位、市直和屈家嶺管理區、荊門高新區、漳河新區的用人單位以及東寶區、掇刀區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繳納的保障金全部繳入市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年底根據各區繳入國庫金額和工作開展情況,市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會同市財政核定數額后,由市財政局統一撥付。
  市財政局和市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當年保障金的征收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嚴重虧損的,憑同級財政、稅務部門核定的單位年度財務結算或決算報表及審計部門審計結論,于每年5月底前寫出書面申請,報同級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辦理緩繳手續,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緩繳的保障金不加收滯納金。政府宣布的特困企業本年度保障金需要減免的,由同級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同級政府審批。
  保障金減免或緩繳的單位,由同級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機關和財政補助的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從本單位部門預算中調劑解決,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繳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保障金征收手續費,地方稅務機關和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按照當年各自實際征收額8%進行核定,由同級財政部門從當年征收的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依法征收的保障金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于開展以下工作:
  (一)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二)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和困難殘疾人社會保障費用;
  (三)補助為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的中介機構;
  (四)支持舉辦中重度殘疾人庇護工廠等托(安)養機構;
  (五)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或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六)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的其他開支。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未按要求和時間報送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按單位未安排殘疾職工就業認定。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繳納義務的,負責征收的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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