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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汕頭經濟特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2-09-28
關于印發《汕頭經濟特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汕民通〔2012〕120號


市直各有關單位、各全市性社會組織:
  為進一步做好《汕頭經濟特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辦法》(汕頭市政府第136號令)的貫徹實施, 經市法制局法律審查通過,現將《汕頭經濟特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汕頭市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汕頭經濟特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培育發展和規范社會組織的方案》及《汕頭經濟特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特區范圍內公益、慈善、服務類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社會組織)的登記和管理,均應依照《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注冊(備案)登記。
  社會組織經注冊(備案)登記后,方可依法進行活動。未經名稱核準,不得開展籌備活動,未經注冊(備案)登記,不得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
  第三條 社會組織必須依照《辦法》第四條規定進行活動。社會組織依照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開展的各項活動,其中,組織出境考察等重大活動的,應按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報批或備案。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性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各區(縣)民政部門負責全區(縣)社會組織及城鄉基層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
  第五條 市、區(縣)有關部門及法定授權的組織是社會組織的業務指導單位,協助民政部門做好對社會組織的日常管理,依法對社會組織開展的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注冊(備案)登記

  第六條 成立全市性公益慈善類、社會服務類社會組織,可直接向市民政部門申請注冊登記;成立區(縣)公益慈善類、社會服務類社會組織,及不具備《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注冊登記條件,但符合《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條件且能正常開展活動的城鄉基層社會組織,可直接向區(縣)民政部門申請注冊登記或備案登記。
  第七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社會組織(具備法人資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于社會團體的應當有二十個以上的會員(包括單位和個人);
  (二)有規范的名稱、章程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屬于社會團體的,注冊資金不得低于一萬元;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注冊資金不得低于二萬元;屬于城鄉基層社會組織的,注冊資金不得低于五千元。
  第八條 申請備案登記的社會組織(不具備法人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于社會團體的應當有十個以上的會員(包括單位和個人);
  (二)有規范的名稱、章程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和固定辦公場所;
  (四)備案登記資金不得低于一千元。
  第九條 籌備成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自民政部門核準其名稱之日起分別在六個月內和一個月內完成各項籌備工作,超過時限必須按規定重新申請。

第三章 注冊(備案)登記提交材料

  第十條 申請社會組織注冊(備案)登記,應當依照《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向民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冊(備案)登記申請書(載明召開成立大會的時間、選舉產生的組織領導機構和負責人等情況);
  (二)驗資報告(驗資報告由具備資質的社會驗資機構出具;城鄉基層社會組織注冊資金在五千元以下的,可只提供銀行有關資金到賬的證明);
  (三)辦公場所使用證明(住所房屋是自行購買的,應提供產權證明;租用的,應提供合同等使用權證明,且租用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住所產權證明或使用權證明應包括使用期限、面積、住所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系電話通訊方式等內容);
  (四)發起人(舉辦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基本情況包括工作簡歷、身份證明、有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等內容。簡歷材料需經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本人沒有單位的,應經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或村居委出具證明);
  (五)章程草案;
  (六)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申請表、社會組織備案登記申請表;
  (七)成立社會組織的會議紀要;
  (八)會員(從業人員)花名冊;
  (九)屬于提供勞動就業、教育培訓服務的社會組織提交民辦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屬于提供衛生服務的社會組織提交醫療衛生相關執業許可證; 屬于提供養老服務的社會組織提交民辦社會福利機構證書;屬于提供教育培訓、養老、殘疾康復服務的社會組織提交消防、衛生安全合格證;
  (十)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的章程應當依照民政部門印發的《社會團體章程范本》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范本》制定,一般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 名稱、住所;
  (二) 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三) 會員資格及權利、義務;
  (四) 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五)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六) 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 終止程序和終止規定后資產的處理等其他事項;
  (九) 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注冊(備案)登記時限

  第十二條 名稱核準: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發起人(舉辦者)提交的申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擬成立社會組織的名稱作出批復;
  注冊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籌備組提交注冊登記的申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注冊登記的決定。批準注冊登記的,應當發放社會組織注冊登記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民政部門辦理社會組織注冊登記,需要有關部門出具意見作為審批依據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完成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
  備案登記:區(縣)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備案登記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同意備案或者不予備案的意見書;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經申請備案登記的城鄉基層社會組織,由區(縣)民政部門出具《同意備案意見書》后,方可依照章程開展活動,城鄉基層社會組織負責人對其開展的活動負相應的民事責任。
  備案登記的城鄉基層社會組織經發展完善,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注冊登記條件的,應當進行注冊登記。

第五章 注冊(備案)登記程序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辦理注冊(備案)登記的程序是受理、審核、發證、公告。
  受理:民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認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給予受理并作出社會組織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對不符合成立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審核:民政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登記條件。經過審查核實后,屬申請注冊登記的,做出批準注冊登記或不予注冊登記的決定;屬申請備案的,做出同意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決定。
  發證:經審核符合注冊登記條件的,發給《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符合備案登記條件的,出具《同意備案意見書》。
  公告:對批準注冊登記或同意備案登記的社會組織,由民政部門在公開網站予以公告。

第六章 變更(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 社會組織換屆、辦理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注冊資金變更時,應提供具備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七章 名稱及印章管理

  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不得帶有封建迷信色彩及不健康的內容。社會組織加冠字號的,不宜用政治性、宗教性或容易引起社會歧義的字號。社會組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
  規范的社會團體名稱一般應由三方面構成:行政區域的名稱、業務范圍的反映、社團性質的標識。
  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要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執行。規范的名稱一般由四方面構成:行政區域的名稱、字號、行(事)業或業務領域、組織形式的標識。
  社會組織應當冠以社會組織所在地市、區(縣)行政區劃名稱或地名, 社會組織名稱不得單獨冠以市轄區的名稱或地名,應當與所在市的行政區劃名稱或地名連用。全市性社會組織名稱應冠以“汕頭市”字樣;區(縣)級社會組織名稱應冠以“汕頭市某某區(縣)”字樣;城鄉基層社會組織名稱應冠以“汕頭市某某區(縣)某某街道(鎮)或某某村居委”字樣。
  地方性社會組織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允許成立兩個以上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組織,但申請成立的社會組織不得使用與民政部門已批準登記的社會組織名稱相同、或者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名稱。
  第十七條 社會組織憑《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申請開立銀行帳戶,組織機構代碼和刻制印章。
  第十八條 社會組織的印章為圓形,直徑四點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組織的法定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印章印文中的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社會團體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印章的尺寸式樣及制發與其總部印章相同,印章名稱前應冠其總部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橫行。
  有國際交往的社會組織印章,需標有英文名稱的,應當并列刊漢文和英文。
  社會組織的印章經民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備案后,方可啟用。
  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正本應懸掛在社會組織辦公地址的顯眼位置。
  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不得涂改、復制、轉讓、出借或作其他用途。《登記證書》如遺失應及時公開聲明作廢,并申請補發。

第八章 年度檢查

  第二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年檢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獲得社會組織等級評估4A級以上的社會組織,可簡化年檢手續。各社會組織須填報《社會組織年度檢查報告書》,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會團體接受年檢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
  2、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及新年度工作計劃(A4紙打印,加蓋本社團印章);
  3、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附會計報表,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人員簽名,加蓋本社團印章);
  4、上一年新增會員花名冊(A4紙打印,加蓋本社團印章);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年檢應與社會團體年檢一并進行,需提交《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副本、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及新年度工作計劃,并加蓋印章。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年檢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
  2、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附會計報表,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人員簽名,加蓋本單位印章);
  3、上一年新增從業人員名冊(A4紙打印,加蓋本單位印章);
  4、教育類、勞動類和衛生類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還需提交執業許可證副本。
  (三)經備案的城鄉基層社會組織接受年檢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備案意見書》原件;
  2、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及新年度工作計劃(A4紙打印,加蓋本單位印章);
  3、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人員簽名,加蓋本單位印章);
  第二十二條 社會組織年檢結論設定為“年檢合格”、“年檢基本合格”和“年檢不合格”三個檔次。
  (一)社會組織能夠依法辦會,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各項制度建立健全,運作規范,財務管理符合要求,按時參加年檢,評定為“年檢合格”;
  (二)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節輕微的,確定為“年檢基本合格”,情節嚴重的,確定為“年檢不合格”:
  1、不按章程規定進行活動的;
  2、未建立各項規章制度,內部管理混亂,本年度無法正常開展業務活動或未開展業務活動的,本年度財務收支不正常或財務收支為空白的;
  3、年末結余資金低于社會組織最低注冊資金標準的;
  4、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備案的;
  5、社會團體未經批準逾期換屆或逾期未換屆的;
  6、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7、沒有特殊情況,逾期未接受年檢的;
  8、存在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情形的;
  社會組織年度收入或支出超過100萬的,除應提交年度財務報表外,必須由具備資質的審計機構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對參加年檢的社會組織做出年檢結論后,在其社會組織登記證書副本上加蓋戳記。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以行政職能研究、行政服務、職務規范、行政業務交流和研究為宗旨的社會組織和特殊領域、法規特別規定的實行雙重管理體制的社會組織兼職,必須嚴格按原有雙重管理體制干部管理審批制度執行;
  退休領導干部擔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和顧問、名譽會長等非領導職務的,或擔任聘任制秘書長、副秘書長等執行機構領導職務,須按干部任免權限備案。
  社會組織的領導職務指: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和秘書長。
  第二十四條 港、澳、臺人士不宜擔任內地社會組織實質性領導職務(如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擔任名譽性職務的,須報港澳辦、中央駐港聯絡辦或中央駐澳聯絡辦審批,法律法規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社會組織須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制度,重大活動包括:
  (一)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修改章程;
  (三)創辦經濟實體;
  (四)重大的學術活動;
  (五)大型的展覽展銷活動;
  (六)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
  (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八)接受境外五萬元以上的捐贈或贊助;
  (九)對本組織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
  (十)其他重大活動。
  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以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社會組織開展重大事項,應提前7個工作日向相關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其中,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備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會章程規定,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天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開展其他內容的,由協會向登記管理機關書面報告即可。
  第二十六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建立健全社會組織注冊(備案)登記檔案和統計制度;區(縣)民政部門每季度應將本級社會組織注冊(備案)登記統計表上報市民政局。
  第二十七條 民政部門對社會組織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社會組織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履行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二)監督社會組織依照章程開展活動;
  (三)監督社會組織遵守年檢制度和重大活動情況報告制度;
  (四)監督社會團體依法進行活動,并對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五)對社會組織進行等級評估;
  (六)保護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
  第二十八條 業務主管單位(業務指導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業務指導管理職責:
  (一)將社會組織納入行業管理,通過提出建議、發布信息、制定導向性政策等方式,指導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
  (二)通過職能轉移、資金扶持、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組織發展;
  (三)對涉及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社會組織負責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
  (五)協助民政部門指導社會組織的清算事宜。
  第二十九條 公安、司法、財政、審計、宗教、稅務、質監、物價、工商、工商聯等單位和銀行金融機構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職責范圍內對社會組織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社會組織被撤銷登記或取締的,其善后事宜處理,由民政部門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或業務指導部門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實施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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