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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四部門關于南寧市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0-11-09
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四部門關于南寧市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南府辦〔2010〕16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關于《南寧市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南寧市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管理辦法

(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2010年11月2日)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涉稅財物價格認定行為,保障國家財稅收入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家發改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0〕770號)、《廣西壯族自治區應稅物價格鑒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南寧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需要對涉稅財物進行價格認定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涉稅財物是指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對各類商品、服務最低納稅額認定或者進行查封、扣押、擔保、抵稅、拍賣(變賣)行為所涉及的物品和其他財產權益;關聯企業之間往來的價款、費用等。

  第三條 本市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涉稅財物價格認定指導、監督工作。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簡稱價格認證機構)接受稅務機關的委托,對涉稅財物進行價格認定。其他機構不得承辦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

  第四條 稅務機關對下列事項可以委托價格認證機構進行價格認定:

  (一)片區商品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認定;

  (二)片區房屋、鋪面出租最低計稅價格認定;

  (三)片區土地轉讓或出租最低計稅價格認定;

  (四)對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抵稅的財物的價格(價值)認定;

  (五)對查封、扣押以及拍賣、變賣的財物的價格(價值)認定;

  (六)因稅收征管需要進行的其他價格認定。

  第五條 涉稅財物價格認定要嚴格依法有序進行,鑒定前,稅務機關應出具《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委托書》(以下簡稱《委托書》),價格認證機構受理后,應在約定期限內出具《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結論書》(以下簡稱《結論書》),經稅務機關認可后,作為計稅或確定抵稅財物價格的依據。

  第六條 價格認證機構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應稅物價格鑒定技術規范(試行)》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對涉稅財物進行價格認定并出具價格鑒定結論書。

  第七條 價格認證機構收到《委托書》后,一般情況下,應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結論書》。特殊情況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結論書》。雙方另有約定的或者價格無法鑒定的除外。

  稅務機關對價格認證機構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結論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價格認證機構提出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也可直接委托有復核裁定權的上級價格認證機構復核裁定。納稅人對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價格認證機構申請重新認定,對重新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重新認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復核裁定權的上級價格認證機構申請復核裁定;納稅人也可以直接向有復核裁定權的上級價格認證機構申請復核裁定。

  第八條 價格鑒定結論按要約基準日當時當地同類物品價格計算。

  (一)對實行政府定價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按政府定價計算;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按照規定的基準價格,結合市場價格計算;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全新商品和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按同類物品市場中等水平價格計算。

  (二)對于已使用或受到破壞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可根據價格鑒定常用的價值價格法、市場法、成本法、專家咨詢法、收益法等方法來計算。

  (三)對于需要變現的抵稅物,在確定其合理價值的基礎上,還應考慮抵稅物的批量、價外合理費用承擔、快速變現等因素對價格的影響。

  (四)需要扣減各種損耗引起貶值的實物按有關規定折價計算確認。

  國家對價格認定方法、計價原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價格認證機構不得向納稅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  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相關人員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無理干預價格認定,導致價格鑒定結論失實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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