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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條款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條款的決定
2011-11-29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11〕43號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條款的決定》已于2011年11月25日經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1月29日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條款的決定
(2011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
一、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中關于查封、扣押的期限、范圍、程序的規定作出修改
1.《重慶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查封、扣押產品或相關產品,不得超過三十日。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查封、扣押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六條第三項修改為:"查封、扣押期限屆滿后仍無法找到當事人或者經催告該當事人拒不前來接受處理的。"
2. 《重慶市鹽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對依法查封、扣押的鹽產品及其他物品,經公告至查封、扣押期限屆滿,仍無法查明該物品所有人的,鹽業管理機構可以按照無主物依法收繳。"
3. 《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部門對有關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扣押后,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作出處理的,經查封、扣押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4. 《重慶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發生農業機械事故后企圖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農業機械的作業或者轉移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可以扣押有關農業機械及證書、牌照、操作證件。案件處理完畢或者農業機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擔保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應當及時退還被扣押的農業機械及證書、牌照、操作證件。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農業機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隱患前不得繼續使用。"
5. 《重慶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及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發生農業機械事故后企圖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農業機械的作業或者轉移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可以扣押有關農業機械及證書、牌照、操作證件。案件處理完畢或者農業機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擔保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應當及時退還被扣押的農業機械及證書、牌照、操作證件。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農業機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隱患前不得繼續使用。"
6.將《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款修改為:"對依據本條暫扣的物品或車輛,當事人在暫扣期限屆滿后仍不接受處理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可依法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拍賣費用,抵扣應繳賠(補)償費及罰款后,余款退還當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繳。"
7. 《重慶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修改為:"對有證據證明侵犯他人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二、取消下列地方性法規中設定的凍結
8. 刪除《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中的"對違法事實認定清楚的,可以提請金融機構暫停支付違法行為人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存款。"
三、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中關于處理查封、扣押財物的規定作出修改
9. 《重慶市商品市場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對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經催告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將扣留、封存的商品變價后抵繳罰沒款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0. 《重慶市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第十一條修改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執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將依法扣留的款項用于抵繳罰款或沒收款。有扣留、封存的物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予以拍賣或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拍賣所得價款或變價款用于抵繳罰款或沒收款。"
四、取消下列地方性法規中設定的劃撥,對設定的滯納金作出修改
11.《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但滯納金不得超過欠款本金,并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繳納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2. 將《重慶市工會條例》第四十五條兩款合并為一款,修改為:"單位逾期未交、少交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的,所在單位工會或者上一級工會應當向其發出催交通知書,限期撥繳。逾期未繳納的,按欠繳金額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滯納金,但滯納金不得超過欠款本金。單位仍不繳納的,基層工會或者上一級工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不提出書面異議又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3.《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四款修改為:"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但滯納金不得超過欠費本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中規定的直接強制執行作出修改
14. 刪除《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中的"逾期不拆除或不辦理審批手續的,強制拆除。"刪除第二、三、四、五項中的"強制拆除,并"。
刪除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中的"逾期不拆除或不辦理審批手續的,強制拆除。"刪除第二、四、五項中的"強制拆除,并"。
刪除第三十三條中的"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
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設置或者發布的戶外廣告,經責令限期拆除、改正或者辦理審批手續,逾期仍不拆除、改正或者辦理審批手續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其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規定情形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代為拆除,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依法代為拆除,其費用由設置者、發布者承擔。"
15. 將《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中"由接埋地區、縣(市)民政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強制執行,其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修改為"由民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6. 將《重慶市地名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中"強制改正或拆除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仍不改正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7. 將《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中"予以強制拆除"修改為"依法代為拆除,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為拆除"。
18. 將《重慶市實施〈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辦法》第六十二條中"依法強制執行"修改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將六十四條中的"可以強制銷號"修改為"移民仍不辦理銷號手續的,可以作出銷號決定"。
六、取消下列地方性法規中設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作出相應修改
19.《重慶市禁毒條例》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在出售的食品、飲料中摻入罌粟籽、罌粟苗、罌粟殼等毒品原植物或者毒品。在出售的食品、飲料等食物中摻入罌粟殼、罌粟苗、罌粟籽和其他毒品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可責令停業整頓一至三個月,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經整頓仍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第十一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者易制毒化學品制造方法的;
(六)強迫、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為他人提供器具或者其他便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沒收非法物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刪除第十八條第二款。
20.將《重慶市查禁賣淫嫖娼條例》第八條中"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并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修改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
21.《重慶市查禁賭博條例》第六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屢教不改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
22.刪除《重慶市懲治拐賣婦女兒童條例》第九條中"實行勞動教養,并"。
23.刪除《重慶市實施〈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辦法》第六十三條中的"逾期不改的,移民行政部門或有關行政部門可強制遣返。"
刪除第六十五條中的"或強制帶離現場"。
七、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中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作出修改
24.將《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的"防汛指揮機構"、"防汛指揮部"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
25.將《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中"由公安部門對作弊工具實施查封、扣押"修改為"對作弊工具可以實施查封、扣押"。
八、對下列法規中與上位法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
26.將《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中"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關法規文本根據本決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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