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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清遠市信用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2-05-17
關于印發《清遠市信用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清府辦〔2012〕4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清遠市信用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問題,請逕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清遠市信用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強清遠市融資環境建設,構建政府積極引導、市場運作的多元化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體系,緩解清遠市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和廣東省《關于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粵府〔2012〕1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清遠市政府設立“清遠市信用擔保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通過與合作擔保(再擔保)機構開展合作,建立合理有效的風險分擔機制,為清遠市具有一定成長性的中小微企業提供優質融資擔保服務。



第二章 基金的設立與管理

第三條 基金的設立

(一) 清遠市政府安排財政資金設立基金,首期基金總額為1億元人民幣。

(二) 基金設立期限暫定3年。即從2012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基金運作過程中獲得的利息按銀行活期利率計算,納入基金,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 基金設立期間,當基金收益部分不足以彌補擔保代償、貼保等消耗損失時,按照《清遠市本級財政資金審批管理暫行辦法》(清府辦〔2012〕8號)有關規定,經批準,由市財政對上年基金本金不足部分予以補足。

(四)基金設立期滿后,由基金監管機構及時組織對基金運作情況進行財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提請是否延續設立基金、完善基金設立、變更基金規模或終止基金運作。基金擴大規模時,按照《清遠市本級財政資金審批管理暫行辦法》(清府辦〔2012〕8號)有關規定,經批準,由市財政辦理資金劃撥業務;基金縮小規模時,按照相關程序和要求,將資金及時歸還財政;基金終止運作時,要按照相關程序對基金進行清算,于設立期限屆滿后兩年內將資金歸還財政。

第四條 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分險。基金用于政府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首先是分擔風險的功能,即通過基金與合作擔保機構共同分擔銀行貸款風險,讓銀行貸款資金順利流向中小微企業。

(二)增信。依托政府信用,提供基金擔保,為中小微企業增加信用等級,使融資更加便利。

(三)增值。通過基金的結構性安排,開展基金保值增值服務,獲取收益彌補基金消耗損失。

(四)貼保。為合作擔保機構適度補貼保費。貼保的具體標準和操作辦法,將在基金設立實施之后,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五條 清遠市政府成立“清遠市信用擔保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會”),作為基金運作的監管機構。基金會由分管市領導任理事長、市金融工作局局長任副理事長,成員由市金融工作局、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審計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人民銀行清遠市中心支行、清遠銀監分局及合作再擔保機構組成。

各成員單位主要工作職責:

(一)市金融工作局:受基金會委托,負責協調各成員單位開展工作,負責基金管理辦法的解釋、修改、補充、完善,協調解決基金設立、運作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

(二)市財政局:負責基金劃撥、資金補充;協助審批基金補充資金方案、變更基金規模;實施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三)市發展和改革局:提供國家產業政策及清遠市基礎產業、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專項發展規劃,協助核定企業信用擔保推薦目錄。

(四)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及清遠市產業發展規劃,協助核定企業信用擔保推薦目錄。

(五)市審計局:監督、審計基金的運作及使用情況。

(六)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根據全市外經貿發展戰略,協助核定中小微企業進出口融資擔保項目。

(七)人民銀行清遠市中心支行:督促參與合作的金融機構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業信貸管理體制,并根據中小微企業經營特點,結合我市中小微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立健全中小微企業信貸評估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清遠銀監分局: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遵循市場原則的基礎上,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銀擔業務合作;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遵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與地方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的溝通協作,承擔融資性擔保監管協調職責。

基金會下設辦公室(簡稱“基金辦”),設在市金融工作局,日常工作由其下屬市金融服務中心承擔。

第六條 基金辦應當建立并逐步完善與擔保行業相適應的財務核算體系,對基金資產、收益、費用等項目實行規范管理。基金實行專戶管理,禁止投資股票、房地產等高風險項目,不得直接從事貸款和商貿活動。

第七條 審計機關加強對基金的資金來源、經濟效益和運作管理的審計監督,每一會計年度審計一次。

第八條 基金辦與金融監管部門、合作擔保(再擔保)機構、金融機構共同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協調解決融資性擔保業務中遇到的相關問題,全面加強清遠市信用環境建設。



第三章 基金的運作

第九條 基金擔保貸款的對象為納入企業信用擔保推薦目錄(以下簡稱“企業目錄”)的中小微企業,以及經基金會評審認可的其它擔保貸款項目。

納入企業目錄的中小微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環保政策及清遠市產業規劃要求,注冊地在清遠市、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在清遠市實現經營和銷售收入且在清遠市納稅的,具有一定成長性的中小微企業。

2.行業范圍:科技型、出口創匯型、配套加工型、資源綜合利用型優質中小微企業及具有一定產業集群基礎的行業內中小微企業。

3.企業經營狀況:企業兩年內每年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企業銷售額、利潤、應交稅金逐年持續增長。

4.有充足的第一還款來源,并能提供有效的反擔保措施。

5.信用記錄:企業及主要股東銀行信貸無不良記錄,稅務、工商、海關、外管、金融機構等部門記錄良好。

第十條 企業目錄的建立辦法:

(一)部門推薦。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縣(市)區政府、市管工業園管委會,市發展和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科學技術局等部門,以及合作擔保(再擔保)機構、金融機構、各行業協會等按照選定條件向基金辦推薦企業。

(二)企業自薦。符合選定標準的中小微企業可向基金辦直接提交自薦申請。

(三)基金辦負責匯總建立企業目錄,并征求發改、經信、稅務、工商、海關、外管、金融機構意見后,報基金會審核并向社會公布。

(四)企業目錄可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更新。

第十一條 基金的合作對象包括合作再擔保機構、擔保機構和金融機構。

(一) 合作再擔保機構為廣東省融資再擔保有限公司(簡稱“廣東再擔保”)。

(二)合作金融機構為管理規范、信譽良好、風險控制嚴密、并經基金辦評審認可的金融機構。

(三)合作擔保機構準入條件:

1.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國家七部委2010年3號令)規定、已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2.在清遠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開展融資擔保業務1年以上。

3.有健全的組織管理和內部監督機構,建立規范的擔保業務流程及相應的規章制度,按國家相關規定提取各項準備金。

4.開業以來擔保代償率不超過3%,代償損失率不超過1%。

5.信譽良好,在各金融機構沒有不良記錄。無重大民事、經濟糾紛,擔保業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擔保收費不超過國家相關規定。

(四)每次合作期限為1年。1年期滿后,如基金會和合作擔保機構、金融機構均無書面提出終止意向,則在基金設立期限內合作期限自動延續1年。

第十二條 基金擔保的項目單筆貸款額原則上應為1500萬元(含)以下;超過1500萬元的,由基金會另行核定。

第十三條 基金的分險機制。當基金擔保貸款發生損失時,由基金承擔20%的風險,其余分別由合作擔保(再擔保)機構、金融機構按約定比例各自承擔。基金動態最大承擔擔保貸款損失為1億元人民幣。

第十四條 擔保費的收取。

(一)合作擔保機構向基金擔保貸款企業(項目)收取擔保費,擔保費率按規定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50%。除此以外不得再向企業收取其它費用。

(二)凡基金參與的擔保項目,每筆均按照分險比例,由基金會向合作擔保機構收取該項目擔保費收入的20%。由合作擔保機構每月月底上繳基金擔保費收入,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五條 基金擔保費收入的使用。

基金擔保費收入100%歸入基金,用于彌補貸款損失和貼保。

第十六條 受保企業(項目)優惠政策。鼓勵中小微企業借助合作擔保(再擔保)機構力量解決融資難問題,對成功辦理基金擔保貸款的受保企業(項目),可享受如免銀行抵押、免保證金、優惠擔保費率和利率等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政策由基金會、合作金融機構和擔保(再擔保)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在具體的合作協議中約定。



第四章 基金當事方權責

第十七條 基金會職責:

(一)積極推廣和宣傳基金。

(二)指導和監督基金的運作和使用情況。

(三)審批基金補充資金方案,變更基金規模。

(四)選擇和變更基金合作擔保機構和合作金融機構。

(五)評定每筆貸款的風險代償損失、批準償付和核銷壞賬。

(六)審核企業目錄。

(七)審定基金貼保方案。

第十八條 基金辦職責:

(一)積極推廣和宣傳基金。

(二)負責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基金補充資金方案、基金規模變更方案。

(四)擬定基金合作擔保機構和金融機構的選定條件,初步核定(變更)基金合作擔保機構和金融機構名單。

(五)建立企業目錄。對企業(項目)融資需求進行搜集、整理,滿足企業(項目)不同層次和類型的金融服務需求。

(六)對合作擔保機構辦理的基金擔保貸款項目,進行額度控制審核。

(七)審議合作擔保機構基金擔保業務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基金擔保業務情況。制定每筆貸款的風險代償損失、償付和壞賬核銷方案。

(八)監督項目篩選、審核和保后跟蹤、管理,并協助合作擔保機構向借款企業(項目)追償。

第十九條 合作再擔保機構(廣東再擔保)職責:

(一) 積極推廣和宣傳基金。

(二) 作為基金合作擔保機構之一開展基金擔保業務。

(三) 爭取優惠的金融資源與合作條件支持中小微企業(項目)發展。

(四) 在基金政策框架下,與合作金融機構、擔保機構聯合研發基金項下創新性融資產品。

(五) 其它金融服務。

第二十條 合作擔保機構職責:

(一)執行基金辦批準的基金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基金辦決議。

(二)對企業目錄內申請基金擔保貸款的企業(項目)進行獨立評審,評審結果應報基金辦進行額度控制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項目)辦理基金擔保貸款業務,按照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積極采取反擔保措施,根據企業(項目)的實際經營情況和風險度確定反擔保要求,反擔保包括提供反擔保人、抵押或質押等方式。

(三)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基金辦報告基金擔保項目運作情況及相關分析資料,并提交被擔保企業(項目)名單送基金辦備案。

(四)提請基金會審議風險代償、基金的償付和核銷壞賬。

(五)監督企業(項目)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若發現貸款企業(項目)有潛在風險損失的可能,應及時書面告知基金辦、合作金融機構共同協商處理,控制貸款風險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合作金融機構職責

(一)向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項目)發放擔保貸款,單筆擔保貸款金額一般不超過1500萬元。

(二)向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項目)提供優惠貸款利率。

(三)按照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

(四)監督企業(項目)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若發現貸款企業(項目)有潛在風險損失的可能,應及時書面告知基金辦、合作擔保機構共同協商處理,控制貸款風險的發生。



第五章 基金擔保貸款辦理程序

第二十二條 基金主要依托合作擔保(再擔保)機構、金融機構開展擔保貸款業務。擔保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企業(項目)申請。企業目錄內企業(項目)在有借款需求時,向合作擔保機構申請擔保貸款。

(二)擔保受理。合作擔保機構接到項目申請后,根據基金擔保貸款的條件對申請企業(項目)進行審核,并決定是否受理,對于受理的項目應馬上進入審核程序。

(三)調查、評審。經調查評審,合作擔保機構報基金辦進行額度控制審核后,應盡快通知符合擔保貸款條件的企業(項目)辦理擔保手續,并將貸款申請材料報合作金融機構。

(四)合作金融機構審批放款。合作金融機構審批貸款企業(項目)的貸款申請,與合作擔保機構和貸款企業(項目)簽訂相關合同,發放貸款。

(五)合作擔保機構和合作金融機構分別進行保后、貸后跟蹤管理。



第六章 風險控制與代償、補償及壞賬核銷

第二十三條 風險控制

(一)基金辦、合作擔保(再擔保)機構、金融機構建立風險預警信息傳達機制,對貸款企業(項目)的以下預警信息進行監控:

1.資產負債率連續2個月明顯上升,對企業還款能力構成不利因素的。

2.流動比率連續2個月明顯下降,對企業還款能力構成不利因素的。

3.主營業務收入連續3個月有明顯下降。

4.利潤總額連續3個月有明顯下降。

5.納稅額大幅度下降。

6.用電、用水量大幅度下降。

7.重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8.存在虛增實收資本、抽資逃資現象。

9.存在違法經營或經濟、法律糾紛。

當出現以上一種或多種情況時,認為貸款企業(項目)有潛在風險損失的可能,合作擔保(再擔保)機構、合作金融機構應及時與基金辦商討應對方案,控制貸款風險的發生。

對如政府重點項目、重點扶持項目等一些以中長期為主的擔保貸款項目的風險控制,合作擔保(再擔保)機構、合作金融機構應根據項目的不同行業特點和具體情況,另行制定相應的風險防控措施。

(二)當基金擔保貸款逾期率達到3%時,基金辦有權停止基金擔保貸款業務,各方共商解決辦法;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復基金擔保貸款業務。

(三)當合作擔保機構出現重大代償情況,代償率超過5%時,基金會有權暫停與該擔保機構合作;當代償率回落到5%(含5%)以下時,擔保機構可提出繼續合作申請,由基金會予以重新審核擔保機構的準入資格。同時,合作雙方對于中止前的所有已確認的基金擔保貸款項目仍須履行完畢擔保責任。

第二十四條 基金擔保貸款損失風險的代償、補償及壞賬核銷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由合作擔保機構按協議約定代償逾期未清償的貸款本息、逾期利息和罰息。

(二)自發生代償之日起30日內,由基金向合作擔保機構補償代償款的20%。期間,合作擔保機構和金融機構應積極依法追索欠款。

(三)基金向合作擔保機構補償后,由基金辦與合作擔保機構負責按有關協議依法追索欠款,追索所得按各方承擔風險比例返還。

(四)基金代償損失經確認后,由基金辦按有關規定提請基金會進行壞賬核銷。



第七章 基金結構性安排及增值服務

第二十五條 為了兼顧擔保分險功能和保值增值的目標,將基金分為分險基金和增值基金兩部分。其中,分險基金的比例不低于30%。分險基金和增值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分險基金主要用于保持流動性、應付日常代償和彌補損失;增值基金主要用于保值增值、獲取收益補償基金消耗損失。

第二十六條 基金的保值增值服務包括以下方式:

(一)購買銀行、信托理財產品。

(二)認購合作擔保(再擔保)機構提供擔保、清遠市企業為主體的集合信托計劃、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企業債等產品。

(三)經基金會認可的其它投資方式。

第二十七條 增值基金收益納入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益部分100%歸入基金,用于補償貸款損失和貼保。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清遠市信用擔保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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