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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的通知

2012-06-14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的通知

豫政〔2012〕54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河南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河南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使用等措施進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依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結合事故隱患風險評估組織認定。對重大事故隱患不能直接認定或者存在異議的,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估或者邀請有關專家通過論證確認。

  第四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持“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政府部門依法監管、社會和群眾廣泛參與”和“屬地管轄、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原則,實行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報、主治和政府部門監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民主管理和監督,引導職工增強排查治理的意識和能力,及時查找和消除事故隱患。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事故隱患,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要認真進行查證,如屬實,應當對舉報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業務部門具體負責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并督促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從業人員負責本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并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統一協調和管理。

  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分包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作信息。

  第十條 經營場所管理單位應當保證市場具備安全條件,與經營者簽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協議,明確各自管理責任,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作信息。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各自承擔本單位管理或使用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對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共同協商,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或委托相關單位統一管理,由統一管理單位負責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下列責任: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對本單位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管理情況等進行風險評估,確定本單位應當重點防范、監控的事故風險,提出事故隱患辨識標準;

  (二)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建立資金專項使用制度;

  (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包括安全檢查、風險評估、隱患治理、建檔監控、信息報告、資金保障、獎懲和舉報獎勵等內容;

  (四)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單位安全培訓課程,使從業人員明確崗位責任,掌握排查治理的內容、方法和要求;

  (五)建立專家安全檢查制度,定期邀請本單位以外的專家進行安全檢查。對已取得安全標準化一、二、三級證書的生產經營單位,分別按照每年不少于一、二、三次的頻次開展專家安全檢查;

  (六)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臺賬,工作臺賬應當包括:各類安全檢查,風險評估(評價)記錄;事故隱患治理情況記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報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信息報表;

  (七)根據安全檢查性質,結合本單位實際,編制各類安全檢查表(卡),從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班組,到每個作業崗位,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內容、方法和要求,并做好檢查記錄;

  (八)建立健全并落實崗位自查、班組巡查、車間(分廠、區隊)周查、單位月查的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對作業場所、在用設備及其安全設施、有關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從業人員遵章守紀情況、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其相關裝置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安全管理部門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指導和監督各業務部門、車間(分廠、區隊)排查、辨識和治理事故隱患,并對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的立項審核、評估認定、登記建檔、督導督辦和驗收確認;

  (三)查處未按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各業務部門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臺賬;

  (二)制定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辨識、治理、驗收等具體工作標準;

  (三)組織開展專項安全檢查,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四)按時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和需要提交治理的事故隱患。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所屬車間(分廠、區隊)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臺賬;

  (二)加強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其相關裝置的維護和保養,確保安全有效運行;

  (三)及時排查并消除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四)按時報告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情況。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各班組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

  (二)落實交接班制度,重點交接清楚存在的事故隱患及整改情況、現場安全狀況和應注意的安全事項等;

  (三)對照安全檢查表,對作業環境、安全設施、生產系統、措施落實和作業人員的情緒狀態、健康情況等進行檢查,及時排查治理作業現場動態事故隱患;

  (四)加強現場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等安全裝備的維護和保養,確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五)及時排查并消除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六)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情況。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作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清楚本崗位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隱患;

  (二)上崗作業前進行安全確認;

  (三)杜絕違章、違法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四)及時查找、消除并報告事故隱患和險情;

  (五)身體欠佳或者情緒異常及時向班組長報告;

  (六)掌握作業過程中出現問題時應當采取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同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

  (一)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發布或者修改時;

  (二)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改變時;

  (三)發生事故或者險情時;

  (四)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時。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事故隱患,應當根據事故隱患性質,及時實施治理。對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故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和防控措施。

  第十九條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制定治理方案并實施治理,治理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隱患的影響范圍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標、任務和時限;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資金和物資的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及時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設施、設備和裝置,應當加強監護,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公眾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告知相關單位,采取適當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強對治理工作的協調。

  第二十一條 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接到自然災害預報,應當及時向所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單位和人員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應當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邀請有關專家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驗收和確認。

  對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掛牌督辦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治理完畢并驗收合格后,應當報請實施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并落實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信息報送等工作制度和體系;

  (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情況,并定期進行通報;

  (三)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依法及時關閉逾期仍未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

  (四)保障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排查治理監管監察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導督辦工作經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監督管理,并落實下列職責:

  (一)擬定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性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定期統計、分析和上報排查治理情況;

  (二)協調和指導行業監管部門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

  (三)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河南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規定》(豫政〔2011〕41號,以下簡稱《治理責任追究規定》)以及本規定的責任人員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

  (四)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人員實施獎勵。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并落實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分析評估、信息報送、舉報獎勵等工作制度;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依法查處未按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

  (三)定期分析評估重大事故隱患,并承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

  (四)按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做好檢查記錄,形成書面意見,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治理并登記建檔。

  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反饋結果。

  第二十七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行掛牌督辦制度,掛牌督辦按照屬地、分類和分級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行業監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實施。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生產經營單位能夠自行完成的,由本單位實施掛牌督辦;需要有關部門協調才能完成的,由有關部門實施掛牌督辦;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才能完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掛牌督辦。

  第二十八條 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實施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據治理方案和職責分工,擬就掛牌督辦事項,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在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之日起10日內,受理申請的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邀請相關專家組織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按規定程序核銷重大事故隱患,恢復生產經營,并在媒體上公告治理結果。

  第二十九條 對已取得許可證照的生產經營單位,在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負責督辦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應當及時提請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相關許可證照。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排查、認定、報告和治理事故隱患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經治理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拒不治理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三十一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排查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治理責任追究規定》文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對于公共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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