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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臺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邢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決定

2012-08-27
政府令(2012)第5號



  《邢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已經2012年8月23日市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劉大群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邢臺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邢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決定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和《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政府對下級政府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監督。
  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由轄區政府負責征收的項目,由相關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對該項目的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房管、建設、監察、審計、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 市、縣級政府設立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是本級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各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實施監督指導,規范其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七里河新區在未明確行政區劃前,該區范圍的征收項目仍由屬地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征收。
  第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工作經費由房屋征收部門給予保障。
  第八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由政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或所屬單位、政府派出機構、基層政府等單位擔任。開發(投資)商、拆遷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建設單位以及與房屋征收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擔任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施征收工作的,應當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出具委托協議書。委托協議書應當明確委托范圍、權限、期限、工作經費及其他相關內容。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再委托。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具備與房屋征收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法律服務人員及其他必備的工作人員。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從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員應參加房屋征收部門組織的有關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 為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建設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三條 依法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本級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根據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應依據征收計劃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征收申請,并按下列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一)屬于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一)至(三)項規定項目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或項目立項批準;屬于本細則第十二條第(四)、(五)項規定項目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
  (二)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符合城鄉總體規劃或專項規劃證明及項目用地規劃條件或規劃意見和項目用地紅線圖;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證明;
  (四)財政部門或金融機構出具的征收補償資金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審核所提交的材料,并根據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紅線圖,擬定房屋征收范圍,報本級政府批準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自房屋征收范圍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否則不予補償: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用途;
  (三)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上述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房管、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市區各區(縣)房屋征收部門下達暫停通知需告知市直相關部門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下達通知。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管部門負責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房產檔案資料及其他相關信息,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提供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被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實施調查登記,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應當配合。調查登記內容包括:
  (一)被征收人基本情況;
  (二)房屋的地址、權屬、用途、結構、建筑面積等情況;
  (三)房屋所占土地權屬、用途、面積等情況;
  (四)房屋裝飾裝修、附屬設施、附著物情況;
  (五)未經登記建筑和臨時建筑等情況;
  (六)房屋出租、抵押、查封情況;
  (七)被征收人擬選擇的補償方式;
  (八)因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等情況;
  (九)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情況;
  (十)其他需要調查登記的情況。
  調查結果需經調查人員和被征收人雙方簽字確認,房屋登記材料應當建立檔案,做到一戶一檔,妥善保存。被征收人不配合調查登記或拒絕在調查結果上簽字的,應由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簽字證明,并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調查登記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七日。
  被征收人對公布的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被征收人提出異議后七日內予以核實、答復。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對房屋面積的記載一致,但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確有錯誤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房屋登記機構核實面積,以核實后的房屋面積為準。
  對房屋性質、用途或建筑面積有異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城鄉規劃、房管部門進行核實認定。
  第二十二條 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和臨時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房管等相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調查、認定。
  第二十三條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或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調查、登記、認定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協調有關部門制定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設、安置方案。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在制定征收補償方案前,應當在征收范圍內按照房屋區位、用途、結構、建造年代、建筑類型等分別選擇若干標本房屋,采取三個以上奇數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稱評估機構)參與的中位價中標方式進行市場價預評估,確定各類建筑補償價值的市場價格,并概算征收補償費用。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調查登記、房屋價格預評估、產權調換房屋建設(安置)方案等情況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征收范圍、補償方式;
  (二)不同類型被征收房屋市場價格;
  (三)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臨時安置用房的地點、面積,臨時安置費等情況;
  (四)過渡的方式、期限,搬遷期限、搬遷費等情況;
  (五)停產停業損失計算標準;
  (六)簽約期限;
  (七)獎勵與補助標準;
  (八)其他應該納入補償方案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本級政府,由政府組織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房管、財政等有關部門及專家進行論證。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經論證后,市、縣級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在征收范圍內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公眾意見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在征求公眾意見期間,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送達被征收人。
  市、縣級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被征收人意見修改后的方案,在征求意見期滿后十日內予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七日。
  第二十九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由市、縣級政府組織召開被征收人代表、公眾代表、房屋征收部門等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方案修改情況應當在聽證會結束后十日內予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七日。
  第三十條 市、縣級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房管、財政、信訪等有關部門進行研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市政府組織的建設項目涉及房屋征收的,由市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由轄區政府負責征收的,可由轄區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并組織實施。
  市規劃區內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一百五十戶以上的,應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縣(市、區)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七十五戶以上的,應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市、縣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作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后報送政府討論決定。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在十日內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七日。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征收目的、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房屋征收決定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建立補償資金專項賬戶,并負責籌集、督促補償資金足額到位,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資金的監管。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后,由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補償協議或補償決定,在協議約定期限內將補償資金支付給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應當在收款憑證上簽字。
  審計部門負責對征收補償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的日常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給予保障。
  房屋征收所需的調查登記、評估(預評估)、鑒定、公證、訴訟、聘用及其他事項所需費用,計入房屋征收補償成本,可由財政部門按一定比例先行支付或由項目意向單位按協商數額先行墊付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工作結束后,再按實際發生額進行財政核算。
  第三十五條 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在規定搬遷期限內搬遷的被征收人,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征收行政事業單位用房,所在地塊用于開發的,經依法評估后全部資產上繳本級財政;用于市政工程建設的,被征收單位應到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進行資產核銷。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因舊城區改建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補償協議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資金。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按照房管部門測量核準結果,在交付房屋時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三十八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預評估市場價格,結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結構、新舊程度和配套設施、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因素評估確定。
  第三十九條 征收未超過批準期限臨時建筑的價值,由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按其房屋重置價乘以折舊系數評估確定。
  第四十條 征收依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確定的標準價出售的住宅時,售房單位和購房人應當共同作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要求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產權比例分別給予補償;被征收人要求實行產權調換的,在對用于安置的房屋進行產權登記時,應當注明產權比例。
  第四十一條 征收依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允許出售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按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購買住房后,再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對依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不允許出售的住房,對產權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由承租人繼續承租,產權人與承租人應當按補償安置方案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十二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三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應當按下列原則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一)實行貨幣補償的,屬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總建筑面積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補償,補償后仍符合條件的,優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實行產權調換的,依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征收住房的補償價格,再調換住房,但調換后的住房總建筑面積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屬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總建筑面積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調換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內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過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產市場價格結清差價;
  (三)對難以支付差價款的低收入家庭,其所調換的住房可以與市、縣級政府按一定比例共有,被征收人應當就保障標準內非自有產權的部分向產權人支付廉租住房租金,就保障標準外非自有產權的部分向產權人支付市場價租金。被征收人在具備支付能力且愿意購買時,可以按再次購買時的市場價格購買。
  第四十四條 安置用房的規劃、建設應當以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為基礎,充分考慮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門的意見。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已經使用過的房屋安置被征收人的,其房屋應當符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基本完好房屋標準,并具備供水、供熱和供電等基本生活條件。
  第四十五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物資、機器設備搬遷的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相關補償標準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由房屋征收當事人委托相關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第四十六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并自行過渡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期房的合理建設工期與被征收人約定過渡期限,并支付臨時安置費。
  (一)征收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六個月計算;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的臨時安置費按實際期限計算;
  (二)對自行過渡確有困難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提供周轉用房。對已提供周轉用房的,過渡期限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三)實際過渡期限超過補償安置協議約定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費。
  期房的合理建設工期,多層建筑為二十四個月,高層(含中高層)建筑為三十六個月。
  第四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及附著物等內容的補償,房屋征收當事人可協調確定;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當事人可委托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四十八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進行補償。計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應當根據納稅情況、經營規模、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第四十九條 給予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為非住宅用房;
  (三)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手續,且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手續上載明的住所(營業場所)為被征收房屋;
  (四)已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納稅憑證。
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應當給停產停業的職工發放生活補助費。停產停業的職工月生活補助費,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其停產停業職工數量以生產經營者在征收決定發布前十二個月繳納社會保險的月平均人數計算;發放停產停業生活補助費期限按六個月計算。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者依法承租房屋進行生產經營且租賃合同未到期所承租房屋被征收的,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應當依照生產經營者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無約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可將生產經營者的停產停業損失直接補償給生產經營者。
  第五十一條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獎勵費的補償標準,市規劃區內由市政府制定,其他縣(市、區)由本級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制定,并公布執行。
  第五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第五十三條 被征收人應當協助受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收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被征收人不配合實地查勘或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蓋章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簽字蓋章并說明情況,有關情況也應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五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或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原委托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在十日內出具鑒定結果。
  復核評估費用由原委托評估機構承擔;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由原委托評估機構承擔。
  第五十五條 房屋被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地址、權屬、建筑面積、用途、類型、結構、樓層等;
  (二)補償方式;
  (三)貨幣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結算方式等;
  (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址、權屬、建筑面積、用途、結構、差價結算方式等;
  (五)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
  (六)停產停業損失費、獎勵、補助等;
  (七)違約責任;
  (八)其它約定事項。
  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約定,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法院判決執行。
  第五十六條 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公正,內容包括本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有關征收補償協議的事項。補償決定中確定的搬遷期限應不少于十五日。補償決定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并送達被征收人,公告期限不少于七日。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七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十八條 被征收人不明確的,市、縣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對被征收房屋制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第五十九條 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應當將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交付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部門持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協議、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到房管、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六十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禁止開發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六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和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拆除單位組織實施,并由其對房屋拆除安全負責。
  第六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每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六十三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房屋征收工作,及時辦理被征收人的戶口、子女入學轉學及社會保障等相關手續。
  第六十四條 對擅自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級房屋征收部門責令其停止征收行為,并通知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部門停止對其辦理項目審批手續。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依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政府和部門應及時給予查處。
  第六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4日公布實施的《邢臺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政府令第6號)同時廢止。
  在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執行,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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