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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2012-06-25
遵義市人民政府令

第58號




《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2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2012)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秉清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加快建立并完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交易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和《遵義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實施方案》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拍賣、競價等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按照“政府主管、管辦分開、統一進場、集中交易、行業監管、行政監察”的要求,建立公正開放、競爭有序、服務到位、監管有力、集中統一的交易市場。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遵循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統籌協調、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全程監管、監察機關行政監察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方式。交易活動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簡稱市公管委)主要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重大事項的決策、協調和領導。

第六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市公管辦)在市公管委的領導下負責市公管委日常工作。

會同行業監管部門制定公共資源集中交易項目目錄,報市公管委批準后執行;

指導和監督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建設與運行,召集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市交易中心建設與運行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協調處理各類交易活動產生的爭議和糾紛;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或根據市政府授權,會同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共資源交易執法監督、責任追究制度,負責市交易中心招標投標等交易活動中各項規則與制度的審查;

對市交易中心執行招標投標管理政策、規定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全程監管;受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投訴和舉報,協助有關職能部門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發改、財政、住建、國土、交通、水利、城市管理、工業能源委(國資)、市政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行業監管部門職責,負責本行業招標方案、招投標條件、招標(采購)文件及招標控制價合法性及合理性審查;負責對交易過程實施監督;負責辦理招投標情況報告書和合同備案;負責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后續監管;配合市公管辦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監察機關對市公管辦、各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行政監察。


第三章 交易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 市交易中心屬市公管委領導,接受市公管辦及公共資源交易各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履行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服務(或代理)機構職能,對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提供綜合服務。

第十條 市交易中心承擔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交易機構職責。具體包括:為工程招投標的各方主體提供服務,受理招投標事項、發布招投標信息、提供招投標場地、提供招投標查詢和評審專家隨機抽取服務、公告招投標結果、出具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鑒證證明、將相關資料及結果報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市交易中心承擔土地使用權、采礦權招拍掛交易機構職責。具體包括:按照市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擬定的出讓公告和出讓文件,對外發布; 接受競買人報名申請; 組織招拍掛競價活動;與中標(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出具土地使用權、采礦權招拍掛鑒證證明;將招拍掛結果及資料等報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市交易中心承擔國有產權交易機構職責。具體包括:信息發布,意向登記,資格審查,組織拍賣(競價),出具國有產權交易鑒證證明,將交易結果及資料等報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市交易中心承擔政府集中采購代理機構職責。具體包括: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發布采購信息公告;按照審批的采購方式編制采購文件;組織項目實施;協助采購單位組織貨物驗收;受理采購供應商的詢問或質疑并做出答復;負責有關采購信息的統計和報送工作;負責政府采購資料、檔案的管理;督促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將結果及資料等報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國土資源、國有產權和水利交通等各類公共資源招標代理資格申報批準后,按照規定進行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招標。

第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有償服務,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標準收取費用。

第四章 范圍、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發布、報名受理、資格審查、交易文件的發布、評審委員會組建、開標、評標、掛牌、拍賣、競價等過程,必須在市交易中心進行。

(一)工程建設類項目

依法應當招標的建筑、水利、交通運輸等行業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房屋、公路、橋梁、水運、市政、園林、信息、裝飾裝修、消防、人防、供熱、管線鋪設、技改、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

(二)市本級政府采購類項目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本級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和公開招標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2.單位自籌資金采購本級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和公開招標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3.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應當納入市級采購的藥品、醫用耗材及醫療器械。

(三)市本級國土資源類項目

1.采用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出讓等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含紅花崗區、匯川區、新蒲新區和其他市級儲備的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2.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的采礦權和協議轉讓的采礦權。

(四)市本級國有產權交易類項目

行政、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產權交易。

(五)市本級其他公共資源交易項目

1.涉及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罰沒財物的拍賣等交易。

2.需要政府重點監管的公共權益與服務(包括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和旅游汽車營運權、城市公交線路營運權和其他客運線路運營權、市政設施經營權、城市廣告經營權等權益和物業管理、城市基礎設施養護等服務)的交易。

3.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以國有資金為主的項目規劃編制、工程咨詢、評估、招標代理等。

4.農業綜合開發、科技重大項目等財政性資金項目。

5.采用BT、BOT和其他代建代管制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

6.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租賃。

7.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應當納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項目。

第十七條 鼓勵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各類交易項目自愿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

工程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對本部門管理權限內的建設項目招標方案、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及結果、招標文件、評標報告、中標結果和合同等招投標資料的審批及備案工作。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采礦權招拍掛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編制土地使用權、采礦權出讓計劃,制定土地使用權、采礦權出讓方案并報市政府批準,擬定土地使用權、采礦權招拍掛出讓文件和出讓公告,確定招拍掛底價,根據招拍掛結果確定中標(競得)人,與中標(競得)人簽訂出讓合同。

第二十條 國有產權交易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市政府明確的職責分工,市財政部門和市國資部門分別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的審核(審議)、批準,確認交易方式,受讓方資格審查,交易情況的監督檢查,產權交易合同的審查或簽訂等。

第二十一條 政府集中采購
市財政部門負責依法制定管理制度并指導實施;管理和監督政府采購活動;依據《貴州省省級政府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規定,制定《遵義市政府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并報市政府批準;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下達采購計劃;審核確定采購方式;采購合同和采購文件備案管理;辦理采購資金結算;收集和統計政府采購信息;處理政府采購投訴事項,處理違法行為;集中采購代理機構業績考核等工作;政府采購類專家庫管理。

第五章 監督方式


第二十二條 市公管辦統籌協調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受理投訴和舉報,協助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二)對公共資源交易行為采取重點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監督;

(三)對開標、評標、專家抽取等交易活動關鍵環節進行全程電子音像監控;

(四)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和廉政承諾制度;

(五)會同監察機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公共資源交易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產生的重大問題與糾紛;

(六)其他監督方式。

第二十三條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業交易活動進行行業監管,對主管交易項目進行監督,采取下列方式:

(一)對招標(采購)條件、招標(采購)文件(含招標控制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查;

(二)對交易過程進行現場監督;

(三)對招投標情況報告書和合同進行備案;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行政監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會同市公管辦開展專項檢查或重點抽查;

(二)受理涉及行政監察對象的有關投訴和舉報;

(三)調查處理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通過電子監察系統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健全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社會監督機制:

(一)市交易中心建立交易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信息公開程序、內容、范圍及時限,確保信息公開透明;

(二)市公管辦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人民監督員制度,通過市人大、市政協、市工商聯等單位推薦,或市公管辦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中隨機抽取,或向社會公開征集市民等方式產生,并由市公管辦統一聘請人民監督員,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現場監督;

(三)市公管辦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四)市公管辦通過社會問卷調查、召開座談會、質詢會等形式,建立第三方評價機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交易活動的意見建議;

(五)市公管辦通過新聞媒體,對查處的違法交易典型案件予以曝光,營造社會監督氛圍。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交易活動當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交易過程中違反交易規則等有關管理規定的;

(二)在交易過程中有圍標、串標等行為的;

(三)未按規定發布交易信息的;

(四)違反規定簽訂合同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對交易活動進行業務指導、監督與管理的;

(二)對本行業交易活動發生違法行為,未及時制止和調查處理,嚴重失職或瀆職的;

(三)其他違反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和監督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管辦或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交易服務規范要求提供交易服務和組織交易活動,影響交易效率,造成交易糾紛或者引起交易投訴的;

(二)在交易服務過程中,違反廉潔自律管理制度,違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的;

(三)在交易服務過程中,對違法交易行為不及時報告的;

(四)在交易服務過程中,串通有關人員,利用計算機或者其它手段設定評標專家或者評標前泄露評標專家名單,給他人提供舞弊幫助的;

(五)在交易服務過程中,因管理不善,導致出現違法行為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拒絕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二十九條 對市公管辦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后果的,由監察機關按有關規定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市公管辦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投標人、中介代理機構、評審專家、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單位或人員從業信用評價制度,規范其資格審查,定期對其資質和信譽等情況進行評定和審核。

第三十一條 市公管辦應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建立健全綜合性評審專家庫,完善專家入庫資格認定、培訓考核和回避辭退等制度,實行專家動態統一管理。

第三十二條 交易中心應建立快捷透明的信息發布制度。各類交易信息除按規定在國家、省、市指定媒介上發布外,還應及時在市交易中心通過網站、電子屏等方式發布。

第三十三條 涉及國家安全、秘密、搶險救災等,不適宜納入市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項目,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省主管項目,從其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國家法律、法規和省政府已有明確規定,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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