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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關于印發《佛山市建筑行業誠信管理辦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關于印發《佛山市建筑行業誠信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7-31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關于印發《佛山市建筑行業誠信管理辦法》的通知
禪城、南海、高明、三水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市佛山新城管委會城市建設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筑市場秩序,完善建筑行業誠信體系,促進建筑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三打兩建”的有關要求,我局對《佛山市建筑行業誠信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改,形成《佛山市建筑行業誠信管理辦法》,并通過了市法制局的審查(規范性文件編號為:FSBG2012005),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佛山市建筑行業誠信管理辦法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2012年7月31日
佛山市建筑行業誠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完善建筑行業誠信體系,促進建筑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部關于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意見》、《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省外建設工程企業和人員進粵信息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建筑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下列建筑行業企業,納入誠信管理范圍。
(一)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設計施工一體化企業。
(二)建筑施工企業(包括總承包、專業承包及建筑勞務分包企業);園林綠化施工企業。
(三)預拌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
(四)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建筑工程檢測機構;施工圖審查機構。
(五)其他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市建筑行業企業的市場行為及誠信信息進行監督管理,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委托的機構根據管理權限,對轄區內建筑行業企業的市場行為及誠信信息實施日常登記及監督管理。
第二章 《誠信手冊》的申請辦理
第四條 凡在我市從事建筑活動納入誠信管理范圍的市內建筑行業企業,以及市外的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監理、設計施工一體化、園林綠化企業,應按照有關要求申請辦理《佛山市建筑行業誠信手冊》(以下簡稱《誠信手冊》)。
第五條 本市建筑行業企業申領《誠信手冊》,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領《誠信手冊》應提交下列資料(原件核對后歸還):
(一)《佛山市建筑行業誠信手冊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企業資質(審查認定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該項資料由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及設計施工一體化企業提交);
(五)企業計量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建筑工程檢測機構提交)。
(六)專業技術人員簽名表。實名欄使用印刷體記載姓名,簽名欄必須是專業技術人員本人親筆簽名,注冊師預留注冊章樣本,勘察、設計單位預留出圖章樣本。
第六條 實行市外建筑行業企業誠信保證金制度,具體委托市建筑業協會負責誠信保證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外建筑行業企業(必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在辦理《誠信手冊》前,應存入規定額度的誠信保證金。誠信保證金必須從企業的基本賬戶轉入我市指定的銀行帳戶。其中: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設計施工一體化、園林綠化企業不低于80萬元,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勘察、設計、監理等其他服務類企業不低于30萬元。
誠信保證金利息按銀行規定計算。企業提取誠信保證金應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辦理。具體的管理辦法由市建筑業協會另行制定。
第七條 市外建筑行業企業的分支機構設在順德區的,向順德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誠信手冊》;分支機構設在市內其它區的,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誠信手冊》。
市外建筑行業企業申領《誠信手冊》時須提交下列資料(原件核對后歸還):
(一)《佛山市建筑行業誠信手冊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企業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該項資料由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及設計施工一體化企業提交);
(五)市外建筑行業企業在市內設立的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中國人民銀行佛山市分行出具的銀行開戶許可證;
(六)已購買或租賃的固定辦公場所證明,包括辦公場所房產證或經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或經房管部門備案的租賃期為2年以上的辦公場所租賃合同,并有與工程管理相適應的辦公設備及管理制度(具體要求見附表1)
(七)企業出具的承諾函、基本帳戶開戶證明、銀行出具的已繳納誠信保證金的證明(從企業基本帳戶劃出);
(八)滿足工程管理要求的企業分公司駐本市工程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具體要求見附表2), 其中,提交管理人員的社保證明時須同時提交社保網上查詢途徑,或派人員到《誠信手冊》辦理窗口現場網上操作查詢確認。省外進粵企業,同時提交《進粵企業和人員信息備案登記表》,其派駐我市的管理人員必須是經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的人員。
(九)專業技術人員簽名表。實名欄打印姓名,簽名欄必須是專業技術人員本人親筆簽名,注冊師預留注冊章印鑒樣本,勘察、設計單位預留出圖章印鑒樣本(見附表3)
(十)省外企業提供注冊地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誠信證明,省內企業提供注冊所在地地級市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誠信證明;
(十一)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其委托派駐我市負責人的書面委托書,派駐我市負責人的身份證、任職文件、勞動合同、社會保險憑證。
第八條 所有申領《誠信手冊》的企業,在遞交申請資料的同時,應按要求將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專業技術人員簽名表以及相關人員的注冊證、職稱證、上崗證等有關證件的掃描件上傳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誠信系統。
企業提交的所有資料(含上傳系統的掃描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第九條 對于資料齊全,系統錄入信息完善(市外企業經現場核查,辦公場所及人員到位情況符合要求)的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發放《誠信手冊》。
對于現場核查1次不合格的,企業在3個月后才能再次提出申請。現場核查2次不合格的,企業在1年后才能再次提出申請。
《誠信手冊》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統一編號,免費發放。《誠信手冊》一般每個企業發放2本,有效期為1年。企業可根據業務需要申請增加,但申請增加發放的數量最多不超過2本。
第十條 已取得《誠信手冊》的企業,應按要求辦理誠信IC卡,持卡辦理各項誠信業務,發卡辦理單位為市各級行政服務中心。
第三章 誠信信息的登記
第十一條 《誠信手冊》分書面版本、誠信IC卡和電子版本3種形式,其中,書面版本、誠信IC卡由企業保管,電子版本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使用管理。
《誠信手冊》書面版本、誠信IC卡記載的事項,應與電子版本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電子版本確有錯誤外,以電子版本為準。
第十二條 企業的誠信信息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主要負責人、市外企業駐佛山情況、企業基本情況變更、獎勵情況、不良行為記錄、業績登記、綜合考評記錄等內容。
企業獎勵情況、不良行為、綜合考評信息由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委托的機構根據權限和分工在企業《誠信手冊》、誠信IC卡及誠信系統中予以登記,其他信息的錄入,包括管理人員的增加、變更、刪除,由企業在誠信系統中提出申請,并到相應的主管部門確認登記。市外企業駐我市的辦公場所、管理人員在《誠信手冊》有效期內原則上只能變更1次。
企業因《誠信手冊》失效,在系統中被鎖定,無法提出人員刪除、變更等事項申請的,應持如下相關證明材料到主管部門業務科室辦理:
(一)企業辦理具體事項的申請書原件(加蓋法人公章);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該項資料由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及設計施工一體化企業提交);
(四)企業法人委托書原件;
第十三條 企業在日常的業務經營、招投標、質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受到表揚獎勵或批評處罰的,企業應在受到表揚獎勵或批評處罰之日起15日內,主動告知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委托的機構應對照相應的誠信加分及扣分標準,在企業的《誠信手冊》、誠信IC卡及誠信系統中作出相應的加分或扣分記錄。給予行政處罰的,由作出處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記錄。
企業的誠信分值是綜合考評誠信等級確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建立市外企業駐佛山分支機構管理人員培訓和考勤制度。培訓、考勤記錄在誠信系統中進行登記,作為企業綜合考評的指標之一納入考核。
培訓、考勤對象包括企業駐佛山分支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質量安全聯絡員等管理人員。培訓內容主要是國家、廣東省及我市有關建筑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文件;考勤由我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企業備案管理人員不到位的(含未按要求參加會議、培訓的),按照附表的相關條款進行扣分。
第十五條 《誠信手冊》書面版本記錄內容已滿的,企業應及時向發放《誠信手冊》的主管部門續領新的《誠信手冊》。遺失補辦的須在市級報紙上刊登遺失作廢聲明。
對已領取誠信IC卡的企業,IC卡遺失或損毀的,在建設主管部門窗口辦理行政審批業務前,均須先到行政服務中心誠信IC卡發放窗口重新領卡確認身份。重新領卡手續按照首次開卡的程序辦理。
企業基本情況及人員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在15天內向發放《誠信手冊》的主管部門申請變更或換領新的《誠信手冊》。
第十六條 《誠信手冊》登記的內容是本市建筑市場誠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相關的信息將在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對外公布。
第四章 《誠信手冊》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 《誠信手冊》是建筑行業企業在我市從事工程業務的證明,是企業市場行為信息的載體,也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行業企業進行建筑市場監管、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企業在辦理有關業務手續或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機構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誠信手冊》。在窗口辦理各項誠信業務必須出示誠信IC卡。
企業在參加工程招投標時,應向招標人及監管部門出示《誠信手冊》,招標人或者招投標管理機構應當查驗《誠信手冊》記載的企業基本信息及誠信記錄。依法直接發包的工程,發包人應當查驗企業《誠信手冊》記載的有關信息。
工程項目施工報建時,建設單位應向主管部門提交相關參建單位的《誠信手冊》。
第十九條 企業參加工程招投標、工程管理和簽署勘察設計等工程類文件的相關人員,必須在誠信系統中登記備案的人員中選取。
建造師、園林項目負責人、監理工程師在擔任項目負責人時,對于招投標項目,在項目中標后,由項目交易中心在誠信系統中對其進行鎖定;對于直接發包的項目,在施工報建時,由核發施工許可證的主管部門對其進行鎖定。其中,建造師、園林項目負責人只能鎖定于1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經建設單位同意,最多可鎖定于3個項目。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企業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向原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的部門申請建造師、園林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解鎖。
第五章 綜合考評
第二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持有《誠信手冊》的企業實行誠信綜合考評制度。
本市企業的綜合考評由注冊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定;市外企業分支機構設在順德區的,由順德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定;市外企業分支機構設在其它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定。
第二十一條 綜合考評以得分制作為評分辦法。考評周期為1年,考評時間為《誠信手冊》有效期滿前2個月。所有企業首次取得《誠信手冊》或通過綜合考評后的誠信基本分值均為100分。考評時以企業《誠信手冊》考評周期內的累計誠信得分為基礎進行考核。市外企業誠信保證金賬戶中保證金額不足的,應補足后才能進行綜合考評。
第二十二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委托的機構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動態核查、專項抽查、群眾投訴舉報等途徑,對照各類企業不良行為扣分表(見附表4-1~10)的扣分標準,對違法違規企業和從業人員進行扣分。
企業的不良行為依據下列法律文書或文件認定。扣分認定時間,以相關文件印發之日為準: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仲裁裁決書;
(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作出的責令整改通知書或通報批評文件;
(四)經有關職能部門或機構查證、并作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五)其它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二十三條 《誠信手冊》考評周期內在本市行政區域承接的工程業務獲得有關獎項或受到通報表揚的,以所獲得的獎章、證書、印發的文件(認定時間以相關獎項頒發或文件印發之日為準)等為依據,按以下標準對企業的誠信進行加分:
(一)質量安全評優:魯班獎50分,其他國家級獎項30分,省級20分,市級10分,區級5分;
(二)科技成果:國家級20分,省級15分,市級10分,區級5分;
(三)示范項目:國家級30分,省級20分,市級15分,區級10分;
(四)行業表彰(含協會):國家級20分,省級15分,市級10分,區級5分;
(五)誠信綜合考評優良的A級企業,下一考評周期加20分;
(六)工程業績:以《誠信手冊》考評周期內合格竣工項目數及規模確定;
具體按照《佛山市建筑行業誠信良好行為加分表》(見附表5)的計分值進行加分。
第二十四條 綜合考評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根據綜合考評辦事指南,在誠信系統中進行綜合考評申報,提交《誠信手冊》原件和相關資料。
(二)對考評資料齊全的企業,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綜合考評結論,記錄在誠信系統、誠信IC卡及《誠信手冊》綜合考評記錄欄內。
第二十五條 誠信綜合考評等級按照企業提交考評申請時的累計誠信分值,結合企業的誠信記錄,對照如下標準確定:
(一)總得分在90分以上,且考評周期內承接工程項目3項以上,評定為誠信A級企業,表示誠信優良;
(二)總得分在80-89分,且考評周期內承接工程項目1項以上;或總得分在90分以上,考評周期內承接工程項目1項以上3項以下,評定為B級企業,表示誠信良好;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評定為C級企業,表示誠信一般;
1、總得分在60-79分;
2、總得分在80以上,但考評周期內無工程業績或沒有承接工程業務。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評定為D級企業,表示誠信度較差。
1、總得分在60分以下;
2、市外企業法定代表人、駐佛山分支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均未按要求參加業務培訓的。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企業誠信綜合考評結果及時在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相關網站公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委托的機構,根據企業的誠信等級,實施差異化管理。
(一)誠信A級企業,實行激勵機制,可適當減少對其日常監督檢查的頻率。在參加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時,可免于資格審查。在采用綜合評價法評標的建設工程招投標中,可按規定加分。在同等條件或評分相同的情況下,可優先選擇A級企業作為第一中標人。在評優評先時予以優先推薦。
(二)誠信B級企業,實行正常的監督管理。
(三)誠信C級企業,作為監管的主要對象,適當增加日常監督檢查的頻率;在相關的網站上以適當的方式,提示建設單位慎重選擇該類企業作為工程的參建、合作單位。
(四)誠信D級企業,列入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并在相關網站上曝光,全面加大對其日常監督檢查的頻率,1年內取消其參加評優評先的資格。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予發放或立即予以收回《誠信手冊》。
(一)誠信綜合考評為D級的;
(二)未按要求參加誠信綜合考評的;
(三)資質證書或《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暫扣、吊銷或未通過延期的;
(四)有嚴重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被依法取消或者暫停承包工程業務資格的;
(五)考評周期內受到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六)向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虛假材料和數據,經查證屬實的;
(七)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動態檢查中,市外企業駐佛山分支機構撤離了系統登記的辦公地址,或未及時辦理辦公地址變更手續的;
(八)考評周期內發生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或發生2宗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九)考評周期內有圍標、串標、嚴重違約、工程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
(十)對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發出的違法整改通知書拒不執行的;
(十一)考評周期內有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農民工工資行為,或其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
(十二)連續2年無工程業績也沒有承接工程業務的市外企業;
《誠信手冊》被收回的企業,在系統中會被鎖定,市外企業2年后才能申請解鎖和領回《誠信手冊》;市內企業在相應的行政處罰期限結束后或存在問題整改完成后,經市、區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方可解鎖和領回《誠信手冊》。在順德區辦理《誠信手冊》的企業,其《誠信手冊》的解鎖及領回,由順德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八條 市外建筑行業企業在我市發生拖欠材料款、農民工工資或被依法處于罰款,不按時支付或繳納的,相應的款項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單位在欠款企業的誠信保證金中扣除,誠信保證金不足于支付的,相關單位依法向欠款企業追繳。
誠信保證金也可作為項目投標保證金。在滿足項目招標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經企業申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出具企業繳納誠信保證金的證明,作為投標保證金使用,但不能在中標后轉為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未辦理《誠信手冊》,而在我市從事建筑行業相關工程業務的單位,一經查實,2年內不得在我市辦理《誠信手冊》。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涉及數量的,“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建筑行業誠信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表1:
市外建筑行業企業駐我市辦公場所
設備及管理制度要求
序號 項目 標準要求 證明材料
1 辦公場所 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辦公場所套內面積不小于200平方米;專業承包、園林綠化、設計施工一體化企業辦公場所套內面積不小于150平方米;招標代理機構、工程監理單位、工程造價咨詢、勞務分包企業辦公場所套內面積不小于100平方米;使用功能為商用綜合、寫字樓或商鋪(不得使用私人出租屋、住宅樓或封閉式住宅小區的住宅),一處辦公場所只能由一家企業使用。 房產證或經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或經房管部門備案的租賃期為2年以上的房屋租賃合同,現場核查時確認。
2 辦公設備 辦公場所必須有企業標志牌和部門標志牌,辦公桌椅不少于6套、固定電話不少于1部,傳真機不少于1臺且獨立于固定電話外,臺式電腦不少于3臺。其中,固定電話應能夠通話,傳真機能夠傳真,電腦能夠上網。 現場核查確認。
3 管理制度 駐佛山分公司管理人員架構、照片、姓名;崗位責任制,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質量保證體系、財務制度、項目管理制度等,并裱裝上墻。 現場核查確認。
附表2:
市外建筑行業企業駐我市管理人員要求
序號 企業類別 到場要求
1 建筑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 備案人數不少于8人,其中,分公司負責人(持A證)、技術負責人(持A證或B證)、安全生產負責人(持A或B或C證)及下列人員檢查時必須到場:總承包、專業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的企業派駐的一級建造師不少于5人,總承包、專業承包一級以下資質的企業派駐的二級及以上的建造師不少于5人(省外入粵企業派駐的必須是一級建造師);上述人員不得重復。
2 設計施工一體化企業 備案人數不少于6人,其中,分公司負責人(持A證)、技術負責人(持A證或B證)、安全生產負責人(持A或B或C證)及下列人員檢查時必須到場:二級或以上注冊建造師(省外入粵企業派駐的必須是一級建造師)、注冊建筑師不少于3人,上述人員不得重復。
3 園林綠化企業 備案人數不少于8人,其中,分公司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下列人員檢查時必須到場:企業派駐的持園林項目負責人證的不少于3人,質量安全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上述人員不得重復。
4 勞務分包
企業 備案人數不少于6人,其中,分公司負責人(持A證)、技術負責人(持A證或B證)、安全生產負責人(持A或B或C證)及下列人員檢查時必須到場:派駐的每一專業工種持證上崗人員不少于1人,總數不少于3人,上述人員不得重復。
5 造價咨詢企業 備案人數不少于5人,其中,駐佛山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注冊造價師不少于3人,上述人員名單不得重復。
6 勘察、設計企業 勘察企業備案人數不少于5人,其中,分公司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下列人員:注冊巖土師或高級工程師、5年以上勘察工作經歷的工程師等不少于3人;
設計企業備案人數不少于5人,其中,分公司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下列人員: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師、注冊設備師等不少于3人,上述人員不得重復。
7 工程監理單位 備案人數不少于5人,其中,駐佛山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3人,上述人員不得重復。
8 招標代理企業 備案人數不少于5人,其中,駐佛山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持招標代理資格證的上崗人員不少于3人,以上人員不得重復。
資料要求:
1、企業派駐本市的技術、安全、經濟等管理人員(省外企業必須是經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的人員)的注冊證書或資格證明、職稱證書復印件;
2、所有管理人員須提交以本單位或佛山分公司繳納的社會保險證明(申報前3個月,加蓋社保局公章,社保臺帳應包括:繳納保險單位名稱、姓名、社會保障號或身份證號碼、繳費基數、繳費期限等,企業須同時提交派駐本市所有人員的社保網上查詢途徑,或派人員到我局辦事窗口現場網上操作查詢確認);
3、備案人員戶籍地為省外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廣東省居住證復印件,戶籍地為本省的備案人員請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4、分公司(除勞務分包企業外)技術負責人必須是高級工程師或以上職稱。
5、現場核查時上述人員必須到場,并持本人的注冊證、職稱證、上崗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A、B、C證)、身份證等原件現場核對確認。
附表3:市外建筑行業企業駐我市專業技術人員簽名表
序號 姓名
(打印) 執業資格或崗位 職務
職稱 本人簽名 注冊執業人員
注冊章印鑒
1
2
3
4
5
6
7
8
勘察、設計單位出圖章印鑒
說明:本表由企業駐佛山的所有管理人員在“本人簽名”欄親筆簽名齊全、注冊執業人員在“注冊執業人員注冊章印鑒”欄加蓋本人注冊執業印章、勘察設計單位預留出圖章印鑒后,再掃描上傳到誠信系統中(可加頁,掃描必須清晰可辨)。
附表4-1:招標代理機構不良行為扣分表
序號 內 容 扣分值 扣 分 細 則
1 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進行虛假招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30 每次扣30分
2 索取、收受招標人、投標人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15 每次扣15分
3 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文通報批評的 10-15 市級每次扣15分,區級每次扣10分。
4 超越代理資格承接招標代理業務的 10 每次扣10分
5 允許他人掛靠或掛靠他人,或者轉讓代理資質的 10 每次扣10分
6 策劃或唆使按規定應進行招標的項目規避招標的 10 每次扣10分
7 編制招標文件有違法違規內容,制定資格預審、評標辦法有違公平原則,帶有傾向性,量身定做嫌疑的 10 每次扣10分
8 故意高估或低估工程造價 10 每次扣10分
9 向他人透露可能影響公平競爭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10 每次扣10分
10 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提交虛假情況的 10 每次扣10分
11 對相關部門發出的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經多次督促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10 每次扣10分
12 違反招標程序和工作規范,導致不公平競爭或者損害招標人的合法權益的 5 每次扣5分
13 不如實記錄或者妥善保存招標投標活動原始記錄的 5 每次扣5分
14 干預評標委員會評標活動的 5 每次扣5分
15 未按時登記業績的 2 每次扣2分
16 管理人員不到位的 2-5 未參加培訓或會議的,每人每次扣5分,動態核查不到位的每人每次扣2分
附表4-2:勘察、設計企業不良行為扣分表
序號 類別 內 容 扣分值 扣 分 細 則
1 市場行為方面 采用與建設單位勾結、向有關人員行賄、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承接勘察、設計業務或參加招投標 15 每次扣15分
2 超越資質等級和范圍承攬工程的;借用或轉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 15 每次扣15分
3 將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10 每次扣10分
4 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勘察、設計成果報告加蓋本單位圖簽、圖章的 10 每次扣10分
5 勘察、設計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與建設單位簽訂勘察、設計合同 10 每一份合同扣10分
6 非本企業在職人員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2-10 每人次扣2分,但每個項目不超過10分。
7 未按時登記業績的 2 每次扣2分
8 項目管理方面 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文通報批評的 10-15 市級每次扣15分,區級每次扣10分,
9 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文件進行設計的 10 每次扣10分
10 未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要求進行勘察、設計的 10 每次扣10分
11 勘察原始記錄不按照規定進行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的 5 每次扣5分
12 勘察單位不參加工程驗收的 5 每次扣5分
13 在竣工驗收時未按規定出具工程質量評估意見的 5 每次扣5分
14 設計單位對經施工圖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在施工前拒絕向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的;拒絕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處理的 5 每次扣5分
15 設計單位拒絕參加工程結構驗收和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的 5 每次扣5分
16 施工圖設計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公共利益,影響公共安全或存在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安全隱患的。 5 每次扣5分
17 勘察、設計、工程驗收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蓋章或者簽字蓋章不全、非設計人員本人簽名的 2-5 簽字不全的扣2分,沒有簽字或代簽名的扣5分
18 勘察、設計文件弄虛作假的 10 每次扣10分
19 勘察文件未經審查合格及備案,設計單位接受建設單位委托進行施工圖設計的 5 每次扣5分
20 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條文進行勘察、設計的, 5 每次扣5分
21 未按照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要求編制勘察文件和設計文件的 5 每次扣5分
22 管理人員不到位的 2-5 未參加培訓或會議的,每人每次扣5分,動態核查不到位的每人每次扣2分
附表4-3:施工圖審查機構不良行為扣分表
序號 類別 內 容 扣分值 扣 分 細 則
1 市場行為方面 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 20分 每次扣20分
2 超越認定的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15分 每次扣15分
3 對超資質勘察和設計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合格書的 15分 每次扣15分
4 不按規定標準收費或超過審查時限的 5分 每次記錄5分
5 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 5分 每次扣5分
6 項目管理方面 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審查或施工圖經審查合格后,發現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公共利益、公眾安全或存在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安全隱患的 10分 每次扣10分
7 民用建筑工程不按照建筑節能標準進行審查、沒有建筑節能說明專篇和計算書的 10分 每次扣10分
8 審查沒有提交規劃、消防、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或沒有按規定應通過大中型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 10分 每次扣10分
9 使用不符合條件或不在冊登記的審查人員進行審圖的 10分 每人次扣10分
10 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文通報批評的 10-15 市級每次扣15分,區級每次扣10分,
11 審查沒有專業注冊人員蓋章簽字的工程(已實行注冊執業制度的專業)施工圖設計文件的 5分 每次扣5分
12 未按照規定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或未按要求啟用“勘察設計質量信息管理業務系統”進行網上業務報送的 5分 每次扣5分
13 未及時將審查發現的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問題上報的 5分 每次扣5分
14 審查報告或審查意見書沒有審查人員簽名或簽名不全的 5分 每次扣5分
15 未在服務場所公布有關服務熱線電話、投訴電話、辦事程序、審查承諾時限等公共信息的 5分 每次扣5分
16 勘察文件未經審查合格及備案,設計單位接受建設單位委托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 5 每次扣5分
17 管理人員不到位的 2-5 未參加培訓或會議的,每人每次扣5分,動態核查不到位的每人每次扣2分
附表4-4:
建筑施工、園林綠化、設計施工一體化企業不良行為扣分表
序號 類別 內 容 扣分值 扣 分 細 則
1 市場
行為
方面 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互相串通、行賄、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承接任務或參加招投標 15 每次扣15分
2 拖欠分包單位工程款或材料供應單位材料款的,引發集體上訪或聚眾鬧事的 10-20 每次扣10分,影響嚴重的每次扣20分
3 暫扣資質證書或者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的 15 每次扣15分
4 拖欠和克扣勞務人員工資,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農民工集體上訪或聚眾鬧事的 10-20 拖欠和克扣勞務人員工資的每次扣10分;引發上訪或鬧事的每次扣20分
5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20 每次扣20分
6 無正當理由中止施工合同的 10 每次扣10分
7 擅自變更項目經理(建造師或園林項目負責人) 5 每次扣5分
8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和范圍,擅自承攬工程的;涂改、偽造、出借、轉讓企業資質證書的; 20 每次扣20分
9 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20 每次扣20分
10 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10 每次扣10分
11 項目經理(建造師或園林項目負責人)同時承擔超過一項在建工程項目的 10 每次扣10分
12 總承包施工企業不按規定實行建筑勞務分包的 10 每次扣10分
13 檢查發現項目經理(建造師或園林項目負責人)、或安全員不在崗,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的 2 按每人次扣2分
14 項目經理(建造師或園林項目負責人)變更人員資格業績與原投標承諾不相符的 10 每次扣10分
15 未按時報送有關報表的 2 每次扣2分
16 未按時登記業績的 2 每次扣2分
17 管理人員不到位的 2-5 未參加培訓或會議的,每人每次扣5分,動態核查不到位的每人每次扣2分
18 項目
管理
方面 發生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15 每次扣15分
19 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文通報批評的 10-15 市級每次扣15分,區級每次扣10分,
20 未按照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20 每次扣20分
21 未按規定對建筑材料(含建筑節能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或檢驗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5-10 未按規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快、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每次扣5分,檢驗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弄虛作假的每次扣10分
22 施工中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 5 每次扣5分
23 對工程質量投訴不履行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5 每次扣5分
24 未經批準在施工現場攪拌砼的;未經批準在施工現場使用袋裝水泥的;未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 3 每次扣3分
25 未按規定配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10 每次扣10分
26 被列為重點監控企業的 10-15 被列為市重點監控企業的扣15分,被列為區重點監控企業的扣10分
27 施工單位不履行職責,致使工程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但尚未造成事故的 5 每次扣5分
28 危險性較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編制、審查及實施的;或經審查實施的專項施工方案弄虛作假,與現場嚴重不符的 5 每次扣5分
29 工程實物存在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的 5 每次扣5分
30 施工現場未進行節能信息公示的 5 每次扣5分
31 民用建筑工程未編制建筑節能專項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無針對性;設計變更后未及時進行相應變更的 5 每次扣5分
32 企業因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方面被實施動態扣分的 / 對應安全管理動態扣分值
33 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市外企業分公司負責人)對企業承接的工程每月帶班檢查時間少于其工作日25%的 5 在企業和受檢工程項目存檔資料中檢查,每次扣5分
34 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少于本月施工時間80%的 5 在受檢工程項目存檔資料中檢查,每次扣5分
35 未按主管部門要求及時錄入相關信息的 2 每次扣2分
附表4-5:建筑勞務分包企業不良行為扣分表
序號 類別 內容 扣分值 扣分細則
1 市場行為方面 暫扣資質證書或者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的 15 每次扣15分
2 超越資質證書核定的等級和范圍承包建筑勞務分包業務 10 每次扣10分
3 涂改、偽造、轉讓、出借企業資質的 10 每次扣10分
4 未與總包單位簽訂建筑勞務分包合同或不按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建筑勞務作業的 10 每次扣10分
5 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建筑勞務分包作業再次分包的 10 每次扣10分
6 未按規定與作業者簽訂勞動合同或直接與班組長簽訂合同的 10 每次扣10分
7 無正當理由中止勞動合同的 10 每次扣10分
8 未及時發放建筑勞務人員的工資,造成拖欠勞務人員工資,引發農民工集體上訪或聚眾鬧事的 15 拖欠和克扣勞務人員工資的每次扣10分;引發上訪或鬧事的每次扣15分
9 未按時登記業績的 2 每次扣2分
10 管理人員不到位的 2-5 未參加培訓或會議的,每人每次扣5分,動態核查不到位的每人每次扣2分
11 項目管理方面 發生一般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 15 每次扣15分
12 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文通報批評的 10-15 市級每次扣15分,區級每次扣10分,
13 建筑勞務分包企業使用未經培訓的建筑勞務人員,技術工人持技能崗位證書上崗,持證率未達規定要求的 2-15 每發現一人扣2分
持證率未達規定要求的一次扣15分
14 未按規定配備滿足建筑勞務作業安全生產要求的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15 每次扣15分
15 不服從總承包單位管理的 15 每次扣15分
附表4-6: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不良行為扣分表
序號 類別 內 容 扣分值 扣 分 細 則
1 市場行為方面 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擅自新建、擴建、設立分站和生產線的 15 每個分站或生產線記錄15分
2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和范圍,擅自承攬工程項目的;涂改、偽造、轉讓、出借企業資質的 20 每次扣20分
3 企業拖欠原材料供應商材料款,引發集體上訪或聚眾鬧事的; 5-10 每次扣5分,造成嚴重影響每次扣10分
4 違反雙方合同規定,擅自轉包給第三方預拌商品混凝土(砂漿)企業的 10 每次扣10分
5 質量安全管理方面 發生一般質量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15 每次扣15分
6 抽檢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砂漿)及原材料質量指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 10 每次扣10分
7 違反規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進行生產 10 每次扣10分
8 配合比設計資料造假、未按甲方批準的配合比提交符合要求的預拌混凝土(砂漿)、使用不符合規范要求的配合比進行生產 10 每次扣10分
9 生產、檢驗的原始記錄和臺賬弄虛作假的 10 每次扣10分
10 1、未按要求向第三方檢測機構送檢原材料和混凝土(砂漿)樣品的;2、代替施工企業制作和養護混凝土(砂漿)試件的;混凝土(砂漿)試件沒有留樣記錄的;未履行送檢、抽檢樣品保管、養護職責的; 10 每次扣10分
11 受到本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列入重點監控企業的 10-15 受區通報批評或列入重點監控的每次扣10分,受市通報批評或列入重點監控的每次扣15分
12 未按規定對進場原材料進行驗收(或)企業原材料、成品檢驗項目和檢驗頻率未達到要求的 2 每次扣2分
13 沒有供需雙方的訂貨合同或合同中混凝土質量(砂漿)等信息不明確的 2 每次扣2分
14 未向使用單位提交混凝土(砂漿)使用說明書、出廠質量合格證或提供的合格證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5 每次扣5分
15 設備配置、安裝不符合要求或缺少有效的維護保養,影響設備的正常使用 2 每次扣2分
16 計量器具沒有按時檢定的 2 每次扣2分
17 生產的各環節無完整、規范的原始記錄和臺賬的(包括電腦記錄) 2 每次扣2分
18 未按標準規定的檢測程序及方法進行檢測 10 每次扣10分
19 缺少完整的生產、檢驗原始記錄 2 每次扣2分
20 混凝土(砂漿)運送時間超過規定,未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并通過試驗驗證的 10 每次扣10分
21 重點監控企業未按規定按時上報有關資料的 5 每次扣5分
22 對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未能按期整改的 10 每次扣10分
23 代替需方檢測樣品的 20 每次扣20分
24 對超時未使用的商品混凝土(砂漿)未經處理胡亂排放、丟棄造成環境污染的 5 每次扣5分
25 產品管理制度不完善或缺乏執行 5 每次扣5分
26 原材料未實行分隔管理、分堆存放,缺少標識 2 每次扣2分
27 抽檢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砂漿)及原材料質量指標不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 2 每次扣2分
28 未按主管部門要求及時錄入相關信息的 2 每次扣2分
附表4-7:混凝土預制構件企業不良行為扣分表
序號 類別 內 容 扣分值 扣 分 細 則
1 市場行為方面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和范圍生產的;涂改、偽造、轉讓、出借企業資質的 15 每次扣15分
2 企業無專項試驗室或設備不滿足檢測要求 15 每次扣15分
3 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新建、擴建、設立分站和生產線的 15 每個分站或生產線扣15分
4 企業拖欠原材料供應商材料款,引發集體上訪或聚眾鬧事的; 5-10 每次扣5分,造成嚴重影響每次扣10分
5 供需雙方訂貨合同的質量信息不符合質量管理要求的 5 每次扣5分
6 質量安全管理方面 發生一般質量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15 每次扣15分
7 抽檢的預制構件及原材料質量指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 2 每次扣2分
8 抽檢的預制構件及原材料質量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合同約定要求的 2 每次扣2分
9 違反規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進行生產 10 每次扣15分
10 未按規定對進場原材料進行檢驗驗收或企業原材料、成品檢驗項目和檢驗頻率未達到要求的 2 每次扣2分
11 產品、原材料未實行分隔管理、分堆存放,缺少標識 2 每次扣2分
12 使用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配合比進行生產 10 每次扣10分
13 未向使用單位提交預制構件的出廠質量合格證或提供的合格證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5 每次扣5分
14 生產或檢測設備配置、安裝不符合要求或缺少有效的維護保養,影響設備的正常使用 2 每次扣2分
15 計量器具沒有按時檢定并加以標識的 2 每次扣2分
16 生產的各環節無完整、規范的原始記錄和臺賬的(包括電腦記錄) 2 每次扣2分
17 缺少完整的生產、檢驗原始記錄或原始記錄無法追溯的 2 每次扣2分
18 生產、檢驗的原始記錄和臺賬弄虛作假的 10 每次扣10分
19 管理制度不完善或缺乏有效執行 5 每次扣5分
20 混凝土試件留置不符合有關規定;未履行送檢、抽檢樣品保管、養護職責的 2 每次扣2分
21 代替需方制作檢測樣品的 20 每次扣20分
22 受到本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 10-15 受區通報批評或列入重點監控的每次扣10分,受市通報批評每次扣15分
23 對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未能按期整改的 10 每次扣10分
24 對未經處理的混凝土或廢棄的混凝土構件胡亂排放、丟棄造成環境污染的 10 每次扣10分
25 未按主管部門要求及時錄入相關信息的 2 每次扣2分
附表4-8:工程監理企業不良行為扣分表
序號 類別 內 容 扣分值 扣 分 細 則
1 市場行為方面 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互相串通、行賄、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承接任務或參加招投標 15 每次扣15分
2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和范圍承攬工程的; 涂改、偽造、出借、轉讓企業資質證書的 10 每次扣10分
3 涂改、偽造、出借、轉讓企業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監理業務的 10 每次扣10分
4 總監理工程師同時承擔超過三項在建工程項目的 10 每次扣10分
5 擅自變更項目總監 10 每次扣10分
6 總監理工程師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承擔一項以上在建工程項目的 10 每次扣10分
7 項目總監變更人員資格業績與原投標承諾不相符的 10 每次扣10分
8 未按時報送有關報表的 2 每次扣2分
9 未按時登記業績的 2 每次扣2分
10 管理人員不到位的 2-5 未參加培訓或會議的,每人每次扣5分,動態核查不到位的每人每次扣2分
11
項目管理方面 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文通報批評的 10-15 市級每次扣15分,區級每次扣10分,
12 發生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10 每次扣10分
13 未按有關規定對進場材料(含建筑節能材料)、構配件、成品半成品進行驗收;不按規定執行見證取樣制度的 2 每次扣2分
14 工程實物存在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且未履行監理責任的 5-10 影響使用功能的每次扣5分,影響結構安全和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每次扣10分
15 檢查發現項目總監、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不在崗,沒有委托或委托無資格的人員擔任的 5 每人次分別扣
16 在竣工驗收時未按規定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的 5 每次扣5分
17 監理人員未按規定權限進行簽字的 5 每次扣5分
18 監理規劃未獲批準而開展監理工作的;監理規劃沒有針對性或者內容不完整的;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而未編制的;建筑節能監理實施細則無針對性或設計變更后未及時進行相應變更的 5 每次扣5分
19 被列為重點監控企業的 10-15 市每次扣15分,區每次扣10分
20 監理單位不履行職責,致使工程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但尚未造成事故的 5 每次扣5分
21 危險性較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編制、審查及實施的;或經審查實施的專項施工方案弄虛作假,與現場嚴重不符的 5 每次扣5分
22 企業因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方面被實施動態扣分的 對應安全管理動態扣分值
23 未按主管部門要求及時錄入相關信息的 2 每次扣2分
附表4-9: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良行為扣分表
序號 類別 內 容 扣分值 扣 分 細 則
1 市場行為方面 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 15 每次扣15分
2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15 每次扣15分
3 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 15 每次扣15分
4 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或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15 每次扣15分
5 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或誠信手冊后,不再符合相應條件的 15 每次扣15分
6 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 10 每次扣10分
7 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誠信手冊變更手續的 10 每次扣10分
8 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接業務、訂立合同、出具成果文件的 10 每次扣10分
9 拒絕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或在有關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時企業負責人不在場、提供虛假資料的 10 每次扣10分
10 對相關主管部門發出的整改通知書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10 每次扣10分
11 單位對執業人員管理不善,執業人員被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扣分的 5 每次扣5分
12 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營業稅單)未達到標準要求的 5 每次扣5分
13 未按時登記業績的 2 每次扣2分
14 管理人員不到位的 2-5 未參加培訓或會議的,每人每次扣5分,動態核查不到位的每人每次扣2分
15 項目執業方面 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文通報批評的 10-15 市級每次扣15分,區級每次扣10分,
16 有意抬高、壓低價格或者提交不符合客觀實際的虛假工程造價文件的 15 每次扣15分
17 工程咨詢成果文件有過失引起投訴或爭議,影響有關工作正常開展的 10 每次扣10分
18 開展咨詢服務業務未按委托合同履行義務,引起投訴的 10 每次扣10分
19 工程結算應按照可參照合同價格執行,未按照或未參照引起投訴或爭議的 10 每次扣10分
20 抽查成果質量誤差超過±5%的 10 每次扣10分
21 成果文件未執行國家、省相關計價規范、標準的 10 每次扣10分
22 泄漏法律、法規規定應保密的信息、資料及其他行為的 5 每次扣5分
23 不真實記錄或者不妥善保存工程造價咨詢原始記錄的 5 每次扣5分
24 簽訂合同未按要求使用范本的 5 每次扣5分
25 合同、成果文件簽章不符合相關要求的 5 每次扣5分
附表4-10:建筑工程檢測機構不良行為扣分表
序號 類別 內 容 扣分值 扣 分 細 則
1 市場行為方面 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規定的檢測業務的 15 每次扣15分
2 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15 每次扣15分
3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 15 每次扣15分
4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 15 每次扣15分
5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15 每次扣15分
6 轉包檢測業務的 15 每次扣15分
7 內部管理方面 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 15 每次扣15分
8 未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10 每次扣10分
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文通報批評的 10-15 市級每次扣15分,區級每次扣10分,
9 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 5 每次扣5分
10 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 15 每次扣15分
11 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15 每次扣15分
12 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鑒定結論的 30 每次扣30分
13 委托單內容填寫不齊全的 2 每次扣2分
14 未按標準要求配置試驗設備及環境設施 15 每次扣15分
15 配置的試驗設備精度等級、測量范圍、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10 每次扣10分
16 配置的試驗設備未按要求進行檢定/校準合格的 10 每次扣10分
17 不嚴格執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的 5 每次扣5分
18 未按主管部門要求及時錄入相關信息的 2 每次扣2分
附表5:佛山市建筑行業誠信良好行為加分表
序號 內 容 加分值 加分細則
1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的工程安全、質量、生產管理等方面受到行文表揚的 5-20 部級行文通報表揚的,每次加20分;省級行文通報表揚的,每次加15分;受到地級行文通報表揚的,每次加10分;受到區級行文通報表揚的,每次加5分。
2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的工程獲得質量安全方面獎項的 5-50 獲魯班獎的,每項加50分;獲其他國家級獎項的,每項加30分;省級獎項的,每項加20分;市級獎項的,每項加10分;區級獎項的,每項加5分。
3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的工程運用的科學技術成果獲獎的 5-20 國家級,每項加20分;省級,每項加15分;市級,每項加10分;區級獎,每項加5分。
4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的工程在貫徹全面質量管理中,獲QC小組獎 10-20 國家級,每項加20分,省級,每項加15分;市級,每項加10分;區級,每項加5分;
5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的工程獲國家級、省級工法的 10-20 獲國家級工法的,每項加20分,省級工法的,每項加10分。
6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的工程獲優秀勘察設計獎的 10-30 國家級每次加30分;省級每次加20分;市級每次加15分;區級每次加10分。
7 獲優秀企業或先進企業、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等榮譽稱號的 5-20 獲國家級優秀企業或先進企業稱號的加20分,獲省級優秀企業或先進企業稱號的加15分,獲市級優秀企業或先進企業的加10分,獲區級優秀企業或先進企業的加5分;
獲國家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加20分,獲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加15分,獲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加10分,獲區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加5分。
8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業績,工程質量合格的 按項目數量或規模計算 1、按工程項目數量計算,每個項目加1分;
2、按面積或造價計算:房屋建筑工程按建筑面積計算,每1萬平方米加1分;市政工程按工程造價計算,每2000萬元(按工程中標價或施工合同造價)加1分;園林綠化工程按工程造價計算,每500萬元(按工程中標價或施工合同造價)加1分。
9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的工程獲評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的 10-30 獲評國家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的,設計單位每項加30分;獲評省級示范項目的,每項加20分;獲評市級示范項目的,每項加15分;獲評區級示范項目的,每項加10分;
10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的工程獲評科技創新示范項目的 10-30 獲評國家級科技創新示范項目的,每項加30分;獲評省級科技創新示范項目的,每項加20分;獲評市級科技創新示范項目的,每項加15分獲評區級科技創新示范項目的,每項加10分
11 誠信綜合考評為A級的 20 下一考評周期加20分
說明:以上同一榮譽不重復計分,均以企業同一年度或同一項目獲得的最高榮譽進行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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