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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德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和《德陽市市區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2-28
德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德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和《德陽市市區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旌陽區政府、德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德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和《德陽市市區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已分別經市政府六屆八十五次、六屆八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德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積極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多渠道切實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的通知》(川府發〔2010〕26號)精神,結合德陽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德陽市市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房源籌集、配租、準入、退出、維修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德陽市市區是指德陽市區旌陽街道辦事處、城南街道辦事處、城北街道辦事處、工農村街道辦事處、旌東街道辦事處所在轄區范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和各類機構按照合理標準籌集,限定套型面積和出租價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并在市區實際居住滿三年的外來務工人員中住房困難群體出租的租賃型保障住房。

  第四條 德陽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是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工作由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負責。

  市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社保、國資、民政、稅務、統計、審計、物價、監察、銀監等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金籌集與使用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專項補助公共租賃住房資金;

  (二)省財政以獎代補補助資金;

  (三)市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資金;

  (四)土地出讓凈收益;

  (五)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六)通過投融資等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收購資金;

  (七)社會捐贈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或政府參與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國庫,納入住房保障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維修資金、空置期的物業管理費用以及彌補租賃補貼支出等。

第三章 房源籌集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資建設、改造和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政府在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戶型商品房開發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廉租住房轉為公共租賃住房;

  (四)各類投資主體在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內建設的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投資機構投資建設、經營的公共租賃住房;

  (六)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八條 根據住房保障規劃,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會同市發展改革、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物價等部門,擬定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年度房源籌集、建設用地和資金來源計劃,報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市區土地年度供應計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并根據供地時序落實到具體地塊,保證供應。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采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用地供應中,必須將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并納入出讓(租賃)合同或劃撥決定書,同時明確約定所建住房只能租賃,不得出售。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應充分考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應當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公共租賃住房的裝修,應統一裝修,以保證基本居住功能,達到基本入住條件。

  第十條 在開發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按配建面積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權屬登記費、工本費、交易管理費和土地登記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免征契稅和印花稅。

  第十一條 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主要為成套小戶型住房或集體宿舍。集體宿舍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和技術標準。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滿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套型比例和結構實用,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25至60平方米以內。非新建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要堅持小型、適用、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則。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工程項目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申請和審核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申請和審核

  第十四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有德陽市市區城市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三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區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家庭人均年收入按實際家庭成員來確定。上年度市區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市統計局根據統計結果,每年1月份報政府批準后發布);

  (三)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無自有產權住房或未承租公房(不包含轉讓自有產權住房2年以內和轉讓公房4年以內的家庭);

  (四)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共同生活,且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

  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因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

  申請以家庭或者單身人士為基本申請單位。每個申請家庭原則上以戶主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

  符合本條第一款(一)、(二)、(三)項條件且達到35周歲的單身人士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五條 家庭成員中部分為非本市戶籍的成員應在德陽市市區實際居住二年以上;或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參加了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含1年)。

  第十六條 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市級及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和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七條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申請人向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德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復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三)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提供原件。由申請家庭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及用工單位等出具其收入狀況,旌陽區民政局核實認定);

  (四)能夠證明申請家庭住房情況的材料(提供原件。由申請家庭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或戶籍所在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出具查詢核實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提供原件)。

  第十八條 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按規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憑證并說明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事項。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九條 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通過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的社區、街道,采用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其家庭人口、住房狀況和收入狀況進行走訪核查,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經初審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經初審符合申請條件的,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在其戶口所在地社區和實際居住地社區分別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

  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進行審核。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德陽日報》和德陽房管網上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審核結果生效;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新就業人員的申請和審核

  第二十一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新就業人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有大中專院校及職校學歷;

  (二)自畢業的次月起計算,畢業不滿五年;

  (三)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其父母在德陽市區范圍內無私有房產且未租住公房。

  第二十二條 新就業人員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由新就業人員所在單位統一向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不受理個人申請。

  申請單位在申請時必須明確入住人員名單,并對入住人員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申請經批準后,由申請單位、新就業人員與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簽訂三方合同。申請單位根據被批準的入住人員名單進行組合安置,辦理入住手續,按時代扣代繳租金以及相關費用并承擔本單位人員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申請單位應當向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德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德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匯總表》、對入住人員的組合租賃安置方案;

  (二)入住人員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學歷證明、勞動(聘用)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復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三)申請單位出具的擔保書(提供原件);

  (四)申請單位營業執照等復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提供原件)。

  第二十四條 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收到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后,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按規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憑證并說明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事項。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單位補正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五條 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作出決定。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進入配租環節。

外來務工人員的申請和審核

  第二十六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在德陽市市區實際居住三年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明);

  (二)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區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四)連續在德陽市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2年以上(含2年);

  (五)在德陽市市區無自有產權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第二十七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的資料和審核程序,參照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

第五章 保障方式和配租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保障方式,根據保障對象的分類及在《德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中自行選擇的保障方式確定。

  實物配租。由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關機構或用工單位向保障對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標準收取租金。成套住宅主要供應符合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集體宿舍主要供應符合條件的新就業職工。

  貨幣補貼。由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保障對象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外來務工人員主要以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保障,單位未修建集體宿舍或雖已修建集體宿舍但仍無法滿足配租需求的企業新就業職工,也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貨幣補貼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配租實行分類輪候制度。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配租,由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根據市區當年的配租方案,通過抽簽或者搖號等方式,確定入圍申請人以及其選房順序。對連續兩次搖號未中的申請人,經審核仍符合申請條件的,在下一輪中直接確定為配租對象。申請人按照選房順序選定住房后,由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發配租證,并簽訂《德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

  新就業人員的配租,由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對批準的申請單位按申請順序安排房源,當年房源安置完畢后,轉入下一年計劃安置。配租對象確定后,由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與申請單位、新就業人員簽訂《德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按照組合租賃安置方案辦理入住手續。經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批準配租,但未能獲得實物配租保障的新就業人員,可按照規定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

  外來務工人員的配租,由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對批準的申請人核發配租證,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對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占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與申請人的保障面積相對應,一人和二人戶以一室戶型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戶以二室戶型為主。

  新就業人員的住房安排,由各單位的組合租賃安置方案確定。

  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安排,除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外,主要通過租賃在開發區和工業園區集中建設的集體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業自建集體宿舍,解決居住困難。

  第三十二條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申請對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當年度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拒絕選定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

  (五)其他放棄保障資格的情況。

第六章 租金、貨幣補貼標準和租賃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按照德陽市市區市場租金水平的70%確定。市場租金水平由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每年1月根據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發布。

  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在租賃合同期內不調整租金。合同到期確需續租的,承租人按照申請程序重新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可以續租。

  第三十五條 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只能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應按照合同約定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承租人應當按時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承租人可以按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用于支付租金。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第三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時,應當及時向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報告并退出。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人員發生變動時,申請單位應當及時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報告。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年審制度。

  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對已經享受公共租賃住房政策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申報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進行年審。對租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人員進行年審,新就業人員所在單位應當主動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年審工作。

  第三十九條 年審后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的,并愿意繼續承租的,可以與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續約。

  年審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可以申請變更,按照《德陽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暫行)的規定納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圍。

  年審后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的,應當退出。退出確有困難的,經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同意,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租住期。延長期內,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價格收取租金。

  第四十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經濟、環保的原則進行裝修,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和個人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內部結構。

  承租人基于對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屬物歸產權人所有,退租時不予補償。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繕維護、設施設備維修更新,由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負責選聘專業物業管理公司承擔。

  第四十二條 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并根據申請家庭享受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停止租賃補貼:

  (一)采用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以及住房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

  (三)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四)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五)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的;

  (六)獲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七)已購買商品房的;

  (八)其它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應當收回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由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責令其按同區域同類住房的市場租金補交房租,并在信用體系中載入其不良記錄,3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四條 承租人在延長期屆滿后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同區域同類住房的市場租金的1.5倍計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載入其個人誠信檔案。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間及超期居住退房后3年內均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四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承租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德陽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德陽市市區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加快解決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德陽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限價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銷售價格和套型面積,在商品房開發項目中配建或集中建設,向中低收入家庭供應的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德陽市市區為城市規劃區范圍。城市規劃區范圍的限價商品住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德陽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市區內限價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德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負責市區內限價商品住房的具體管理工作。

  旌陽區所屬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受理、初審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民政、財政、價格、監察、審計、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統計、金融、稅務、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限價商品住房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建設限價商品住房,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和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同一商品房開發項目中配建的限價商品住房應按整幢或整單元的方式集中建設。

  第六條 德陽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應根據年度省下達的目標任務和市區實際,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制定限價商品住房建設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根據限價商品住房建設計劃,在市規劃區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并落實到具體地塊。

  第七條 配建限價商品住房的建設用地實行附加條件出讓,宗地內所配建的限價商品房銷售價格、面積、套型等應在宗地規劃條件書中明確,由市國土資源局列入土地競買須知及出讓公告內容,土地成交后載入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中。

  第八條 開發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取得限價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后,應按規定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限價商品住房項目建設的監督、管理以及限價商品住房的銷售、轉讓管理,開發企業應當與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簽訂《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銷售協議》。

  第九條 限價商品住房項目應當選擇交通便利、市政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區域進行建設,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十條 限價商品住房規劃設計應當嚴格控制套型面積,套型建筑面積應當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

  第十一條 限價商品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土地出讓的有關附加條件使用土地和建設、銷售限價商品住房。

第三章 價格管理

  第十二條 限價商品住房的價格在土地出讓前,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發改委,根據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的20%以上比例下浮確定,在銷售前向社會公布。

  開發建設單位根據已確定的價格,在總平均銷售價格不高于土地出讓時確定的價格前提下,可按照住房樓層、朝向、質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過10%的幅度內確定銷售價格,報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以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購買的面積,按照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建筑面積標準與購房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積的差額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購買。

  超出限價商品住房價格銷售部分面積的價款,由開發建設單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繳納后,按本市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的有關規定上繳市財政,專項用于住房保障。

第四章 申請審查程序

  第十四條 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家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市區常住戶口。單身人員提出申請的,須年滿35周歲;

  (二)申請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區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人均年收入按實際家庭成員來確定。上年度市區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市統計局根據統計結果,每年1月份報政府批準后發布);

  (三)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或無自有產權住房。

  申請人家庭成員按申請人、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確定。

  申請人只能購買一套限價商品住房。

  在申購限價商品住房之日前3年內,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將家庭或個人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同時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購買限價商品住房:

  (一)烈屬或市級以上勞動模范;

  (二)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引進的人才。

  第十六條 申請人在銷售項目申請購買的期限內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資料:

  (一)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申請表;

  (二)戶籍和身份證明;

  (三)住房情況證明;

  (四)收入證明;

  (五)財產狀況證明;

  (六)婚姻狀況證明;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居民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核:

  (一)初審。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組織進行申請資料審查,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評議、公示后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

  (二)復審。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會同旌陽區民政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等狀況進行審核。

  (三)公式。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

  (四)批準。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予以備案登記,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發給申請人準予登記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及民政部門在審查申請人的住房、收入及財產狀況時,可以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限價商品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限價商品住房預售許可或商品住房預售許可后方可銷售。

  第二十條 銷售限價商品住房應當遵循住房困難優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發布銷售公告,內容包括房屋位置、數量、價格、開發建設單位及銷售時間、地點、方式等;

  (二)申請人持準予登記通知書到規定的地點辦理購房登記手續;

  (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按照住房困難程度對已辦理購房登記手續的申請人予以排序,并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入圍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在監察、公證等部門以及入圍代表的監督下,以公開搖號方式確定選購住房順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圍者持相關憑證和資料在規定時間內到開發建設單位按公布的順序選購住房;入圍者放棄選購住房權的,應當按順序遞補。

  第二十一條 申購限價商品住房時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申請人,須在限價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退還租賃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提交相關退還證明,否則不予辦理限價商品住房交付手續。

第五章 房地產登記與交易

  第二十二條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

辦理限價商品住房房地產登記時,登記機關應當在《房地產權證》上注明“限價商品住房”以及購買標準內面積、購買單價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限價商品住房自房地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可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申請回購,經審查同意的,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回購住房繼續用作限價商品住房向符合條件家庭供應。

  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應當將購房時以限價商品住房價格購買的部分面積,按照成交價格與購買時限價商品住房價格差價的20%,作為政府非稅收入上繳財政。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限價商品住房建設銷售協議》中約定的條款進行限價商品住房銷售的,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資料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

  對采取欺騙方式申請的,同時記入不良信用記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已騙購限價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按原價扣除法定折舊額后予以收購;拒不接受收購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責令退出已購住房,按原價扣除法定折舊額后作價收回,并依法追究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限價商品住房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德陽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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