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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婁底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1-07-13
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婁底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萬寶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婁底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婁底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和經營管理,充分發揮農貿市場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地位,保障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為經營者提供集中公開經營農副產品的公共交易場所,主要包括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生鮮超市(商場生鮮區)、便民生鮮網點等。

第三條 本市縣以上城區范圍內農貿市場規劃、建設、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各自轄區內農貿市場行業管理工作,其他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農貿市場規劃

第五條 農貿市場規劃必須納入依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編制的城市商業網點規劃。

第六條 編制農貿市場建設專項規劃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設施配套、方便生活、搞活流通、提高城市綜合服務能力的原則進行,根據區域、地段的不同,處理好與交通、環保的關系,并與人文景觀、旅游資源相結合,與舊城區改造、居住區改造相結合,建成層次多、功能全、效益好的城區農貿市場經營網絡體系。

第七條 市、縣市區的城區農貿市場按照1公里的間距進行設置,凡居住區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項目應當配套建設100平方米以上面積的便民生鮮網點,規劃部門應當以此作為批準規劃的必備條件,并監督實施。

第八條 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區農貿市場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城市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應當經當地商務部門同意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 農貿市場建設與改造

第九條 農貿市場建設必須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多元投資、建管分離、有效監督和“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積極鼓勵各投資主體投資新建和注資改造。

第十條 農貿市場建設逐步納入公共財政支持范圍,對提質改造和新建的城區農貿市場,市、縣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商務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改造農貿市場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中,其政府性基金全免,辦理證照只收取工本費,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的30%收取。

第十二條 農貿市場的建設與改造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確保市場建筑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齊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農貿市場使用性質,不得侵占、破壞農貿市場場地和設施,確因城市建設需要調整的,原則上應本著“拆一還一”和先建后拆的辦法易地重建。

第十四條 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向所在地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總體布局簽署意見,并經當地規劃、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初步選址后,各相關部門按照政策和項目建設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農貿市場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進行規劃、建設、改造,項目建成后應經當地商務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支持大型商業連鎖超市參與生鮮超市、便民生鮮網點建設,鼓勵下崗職工和個體經營戶參與便民網點經營。

第四章 農貿市場開辦與經營

第十七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當地城市商業網點規劃或農貿市場專項規劃;

(二)具備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且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備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條件;

(四)配備農產品檢測設備和設立檢測機構并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人員;

(五)開辦農貿市場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均應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開辦者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農副產品種類合理布局、劃行歸市、功能分區。

(二)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制訂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安全、計量管理、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信息宣傳和設施設備檢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報相關部門備案;

(四)安排相應管理人員,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場管理人員須佩戴證件上崗;

(五)維護市場設施、設備完好與安全,確保市場正常經營;

(六)不定期對經營戶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在經營戶中開展文明經商活動;

(七)制止并協助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市場內經營者擾亂市場秩序行為;

(八)承擔市場“門前三包”職責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場內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服從市場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

(三)具備相應的資質,并依法取得相關證照;

(四)貨物擺放整齊,講究衛生,不亂扔垃圾;

(五)遵守交易規則,文明經商,使用依法檢測的合格計量器具;

(六)履行國家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產品質量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因銷售不合格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農貿市場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對環境造成污染,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行為;

(二)強買、強賣、欺行霸市、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缺斤短兩的行為;

(三)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為;

(四)銷售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五)未經檢疫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畜禽及畜禽產品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產品、水產品;

(六)銷售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等;

(七)銷售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銷售的(國家保護的)動植物及其他農(副)產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商務主管部門根據農貿市場建設專項規劃和本辦法的要求,切實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制定農貿市場的建設、改造、管理方案并組織實施。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依規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農貿市場和有關市場管理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對農貿市場內牲畜產品、酒類等監督職責;

(二)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并組織實施各級城區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對農貿市場進行規劃確址管理;

(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周邊環境秩序的監督管理,打擊農貿市場外經營活動,取締路街攤擔及路邊馬路市場,為場內合法經營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依規取締農貿市場內無證經營,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五)農業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

(六)畜牧水產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畜禽及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的檢疫檢驗管理、動物衛生監督,督促落實動物防疫措施,防止染疫產品流入市場;

(七)公安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市場內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督促市場承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八)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

(九)建設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

(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餐飲服務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

(十二)衛生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及周邊衛生、除“四害”的監督管理;

(十三)物價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經營者銷售產品價格的規范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十四)環保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農貿市場監督檢查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公開市場檢查人員姓名、職務,公開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市場管理收費標準,公開舉報電話和違法案件處理結果。各職能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相關監督抽查結果,并根據各自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六章 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農貿市場的建設、改造、開辦和經營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下列優惠:

(一)建設、改造農貿市場的地方性規費享受城市一類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同等政策,所涉收費優惠政策按《中共婁底市委婁底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婁底市鼓勵投資創業的若干規定〉等四個文件的通知》(婁發〔2008〕14號)有關精神執行;

(二)農貿市場經營用水、用電按照工業企業同網同價的原則執行;

(三)對按國家標準改造提質的農貿市場,市、縣市區財政給予相應的補貼;

(四)生鮮超市便民網點錄用本區域內農村貧困勞動力、下崗職工就業,勞動保障部門按有關政策規定進行補助;

(五)對市場中設立的公平秤實行免費計量測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凡違反城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改變市場用途的,依法責令改正,不再享受相關優惠,已經享受優惠的,由相關部門追回優惠資金。

第二十五條 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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