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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韶關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2012-03-22
韶關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韶府令第92號)
《韶關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法制審核號:韶府規審[2012]1號),已經2012年3月12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市長 艾學峰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韶關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韶關市區住房保障體系,建立和規范公共租賃住房制度,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0〕6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計劃,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市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新就業職工、引進人才和優秀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條 市住建局負責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規劃、建設計劃、房源籌集、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市代建局負責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市住房保障中心負責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的住房條件資格審查和分配安置等工作;市區轄區房管所或投資單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繳、維修養護等具體管理工作;各區民政部門負責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審查和核定工作;各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負責受理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申請并分別進行初審、復審和公示。
市發展和改革、監察、財政、國土、規劃、民政、人社、物價、統計、金融、稅務、區政府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房源籌集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多方建設;政策支持,嚴格監管”的原則。
政府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投資開發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第六條 市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代建局作為項目法人,采用社會化、專業化的模式實施工程項目的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應充分考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就業、入學、就醫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納入市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并予以重點保障。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可以采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第九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筑面積一般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為專家型人才建設的人才公寓性質的公租房可超出此標準。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執行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綜合考慮安全、環保、實用和經濟等因素進行普通裝修。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國家、省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安排;
(三)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住房保障的資金一并統籌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四)積極拓寬融資渠道,通過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等投融資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
(五)經政府批準可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廉租住房保障剩余資金;
(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按規定加倍收取的租金、租金滯納金等;
(七)上級補助及社會捐贈等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籌集的資金;
(八)經市政府批準可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籌集資金使用范圍的其他資金。
第十二條 政府籌集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政府管理的空置直管公房轉為公共租賃住房;
(三)市區出讓土地(包括招拍掛、“三舊”改造出讓)用于商品房開發的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政府收購的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標準的住房;
(五)政府依法沒收的可以用于居住的住房;
(六)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三條 政府通過土地、稅費、信貸等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和經營公共租賃住房,納入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投資計劃,報市住房保障中心備案。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并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載明公共租賃住房性質;屬于共有的,應當注明共有份額。政府拍賣商住用地,可附加條件,明確競得者在該地塊上開發的房產中的住宅,部分須在約定年限內用作公租房。約定期滿并按規定繳齊稅費后,上述住宅房產可按商品房處置。為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競投,政府在地價上可予優惠,按照高于征地成本、低于同地塊基準地價確定地塊起拍價。投資者于該地塊所建住宅在用作公租房的建設和運營期間,可享受國家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將來若將公租房轉作商品房,應按稅法規定繳納相關的稅費。
第十四條 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可以申請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納入當地政府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實行統一管理,優先向本開發區或工業園區內符合條件的職工出租。
第十五條 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經政府批準,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納入當地政府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實行統一管理,優先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出租;剩余房源可由當地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后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也可由該單位按照市區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租金水平、退出機制等要求自行管理并接受當地政府監督。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由政府、住房保障部門、經政府批準的企事業單位新建、購買、改建的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以及社會捐贈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資金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三章 申請條件和程序
第十七條 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戶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2年以上(以申請人戶口簿為準),申請時仍居住在市區;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無自有產權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
(四)無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
(五)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
2、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參加本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拆遷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六)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出售、贈與、離婚析產或自行委托拍賣過房產。
對本條第(二)項規定條件實行動態化管理。上年度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由市統計局公布后,由市住建局及時發布調整實施。
第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一)至(五)條件的申請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條件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轉讓房產的(不含轉讓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的情況),應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專科醫生明確診斷等相關證明材料,經市住房保障中心審核批準后可以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九條 對政府直接實施的棚戶區改造或危舊房改造中的未房改拆遷戶,如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產權房且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補貼優惠的,可以在拆遷安置時直接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條 申請承租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并實行家庭成員全名制。申請人與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申請家庭應當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市區的,可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且達到35周歲以上的單身人士,父母在本市范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父母租住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人均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的,可以獨立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公示、輪候程序:
(一)申請人持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計劃生育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證明、擁有的房產及現居住住房的權屬或承租證明(承租單位房屋的,要求提供租賃合同或單位證明;承租社會房屋的,要求提供租賃合同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承租期原則上要求1年以上,以租賃登記備案日期為準)、市房地產交易登記所提供的查檔證明(憑低收入證明免費查詢)等證明材料向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韶關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居委會(申請人實際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居委會的,由戶籍所在地居委會協助調查)通過鄰里訪問、入戶調查、查檔取證(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狀況以及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評議。
(二)居委會將調查評議結果報居住地街道辦事處,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專門人員對評議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分別在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張榜公示7個工作日。
(三)街道辦事處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報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對申請人的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核實符合條件的,在韶關市建設與房地產信息網或《韶關日報》公示15個工作日。
(四)在公示期內,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由市住建局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住建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訴。
(五)市住建局根據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根據評分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六)對輪候到位的申請人,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公共租賃住房合同,安排承租。
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資產和住房狀況,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家庭人口為2人(含2人)以下的,安排一房戶型,家庭人口為3人以上的,安排二房戶型。
第二十二條 已通過廉租住房租賃、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正在輪候的家庭,可直接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三條 處于申請或輪候狀態的申請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員結構、婚姻狀況等情況發生變動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提交書面材料,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審核資格條件,按程序報批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調整輪候順序。
第二十四條 處于輪候狀態的申請人家庭,在輪候期間購買住房的,取消該家庭的輪候資格。
第二十五條 申請租賃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如下條件(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內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以及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除外):
(一)具有本市市區2年以上城鎮戶籍,或不具有市區戶籍但在本市工作并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大中專及職校學生、引進的專業人才以及在本市工作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的優秀外來務工人員。
(二)個人年收入在3萬元以下或家庭年收入在6萬元以下,個人資產凈值限額為10萬元,家庭資產凈值限額為20萬元。
(三)無自有產權住房且未享受過本市購房優惠政策,無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
符合上述條件的單身人士,父母在本市范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父母租住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人均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的,可以獨立申請承租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人員申請承租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如實向用工單位申報收入、資產凈值和居住情況,無用工單位的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如實申報。用工單位(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對其收入情況進行審核并予以證明。經審核符合收入標準的,將申請人住房狀況、家庭收入、資產凈值等情況在單位內部(戶籍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向用工單位(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用工單位(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屬實的,申請人或用工單位(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將申請材料、審核證明材料、勞動合同、繳交社會保險證明材料送投資產權人(出租人)備查。經核實異議屬實的,用工單位(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經投資產權人(出租人)認可確定為承租候選人的,投資產權人(出租人)應在認可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候選人員名單、有關申請、審核資料報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審核公示;市住房保障中心將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狀況、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受理單位和方式等在韶關市建設與房地產信息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
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組織或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批準申請人取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員、用工單位與投資產權人(出租人)必須簽訂三方租賃合同。產權人(出租人)應將三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報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存檔,納入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統計報表。
第二十九條 市住房保障中心應建立與全省聯網的公共租賃住房服務信息平臺,完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戶及申請人的紙質及電子檔案,加強相關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實現網上實時動態管理和監督。
第四章 租金及租賃管理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按照建筑面積計收,具體標準為: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平均租金的40%計收,如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租金按照相應的廉租住房標準計收;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平均租金的50%計收;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平均租金的60%計收。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計收比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及市場房屋租金水平等情況進行調整。具體的調整時間和幅度,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三十一條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原則上不得高于房屋所在地市場租金標準參考價的80%。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納入基金預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由市住建局招聘有資質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由市住建局及承租人與聘請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協議。物業管理費用按物價部門核定的等級標準計收,由承租人負擔。
第三十四條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簽訂公共租賃住房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租賃保證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電視費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賃期限;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停止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九)其他約定等。
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為3年。
第三十五條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自租賃合同屆滿之日前6個月內向所在居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情況。街道辦事處應在3個月內完成對申報情況的調查核實工作,并將申報及核實結果報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將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經審核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條件的,繼續提供公共租賃住房,視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況按照第三十條的規定相應調整租金標準,并與承租人續簽租賃合同;
(二)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條件的,按租賃合同約定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后承租人及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按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一)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家庭收入、人口、住房(含自建、購買、受贈)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三)轉租、出借公共租賃房的;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3個月以上的;
(六)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各轄區房管所每年應按不低于整體公共租賃住房面積20%的比例對公共租賃住房的使用情況、家庭人員情況等不定期進行巡訪、抽查。巡訪、抽查的情況應及時向公共租賃住房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數據應及時錄入公共租賃住房服務信息庫。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主動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向投資產權人(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書面申請,按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并結清水、電、煤氣等一切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未申請續約或申請續約未獲批準以及被取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承租人應結清有關費用并于合同屆滿之日后30天內騰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原租金標準計收租金;過渡期滿后仍不騰退的,租金標準按照房屋所在地段市場租金參考價計收,一年后按照房屋所在地段市場租金參考價的2倍計收租金。
第四十條 承租人不得對已裝修的公共租賃住房進行二次裝修,同時不得對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進行擴建、加建和擅自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
第四十一條 承租人不得將公共租賃住房出借、轉租、分租或閑置,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不得私自調換。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承租人應當配合公共租賃住房不定期的入戶核查工作,主動提供相關證件及租賃合同給工作人員進行核對。
第四十二條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由投資產權人(出租人)通報其所在單位,并可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承租人利用公共租賃住房進行違法活動,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讓、轉借、轉租、分割使用,擅自放空、隨意改變住房結構及房屋設施和使用性質,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空置公共租賃住房或無正當理由累計3個月以上未繳納房租的,無償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并追收欠繳租金及違約金。
第四十四條 承租人以虛報、瞞報或偽造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的,經市住房保障中心查實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可終止租賃合同,無償收回其所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公共租賃住房同地段市場租金標準追繳承租期內的租金差額,5年內承租人不得購買或申請承租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五條 承租人人為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損壞或亂搭、亂建危及房屋安全,違反消防、安全、衛生、物業管理等有關規定,造成房屋火災、倒塌或人員傷亡的,應當承擔修復賠償和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承租人有違反房屋管理和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七條 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和低收入家庭住房的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單位領導及相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規劃、計劃、資格審核、評分、房源籌集、配租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訂相關管理辦法。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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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合同
學生實習合同
集體合同
退休返聘合同
兼職協議
其他勞務合同
服務期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協議
規章制度
員工手冊
招聘
合同
考勤
福利薪資
崗位管理
考核
培訓
獎懲
民主管理
秘密
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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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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