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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鎮市城市橋梁管理辦法

2012-08-31
景德鎮市城市橋梁管理辦法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景德鎮市城市橋梁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8月6日市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景德鎮市城市橋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橋梁管理,保護橋梁及其附屬設施,充分發揮城市橋梁的交通功能,確保城市橋梁的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等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景德鎮市城市規劃區內交付使用的(以辦理全套資料移交手續為準)城市橋梁的安全使用、檢測評估、維護管理、事故處置等。

  本辦法所稱城市橋梁是指城市規劃區內連接或跨越城市道路,供車輛、行人通行的跨江河橋、立交橋、高架橋、人行天橋等建(構)筑物,鐵路橋、高速公路橋等除外。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城市橋梁的主管部門,市城市橋梁管理處具體負責城市橋梁的檢測和養護維修工作。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劃、建設、財政、交通海事、公安、物價、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市橋梁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橋梁管理部門需列橋梁檢測、養護維修預算經費,后報市財政部門列入財政預算,財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按期撥付。

  市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權責一致、責任清晰”的原則,明確各城市橋梁的養護維修人,探索建立橋梁養護工程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 城市橋梁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管理與養護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 城市橋梁管理工作應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安全使用與維護

  第六條 城市橋梁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驗收。城市橋梁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規范設置照明、排水、管線、防雷等安全附屬設施和限載、限高、限速等警示標志以及交通(通航)標志,并移交相關資料,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以及未設置有效交通標志的橋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條 政府投資(含貸款)建設的城市橋梁、社會力量投資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橋梁,其養護維修人為市城市橋梁管理機構;已出讓經營權的城市橋梁,在經營期限內,其養護維修人為經營者,并接受市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其他城市橋梁的養護維修人為其產權人。

  第八條 市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城市橋梁養護維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九條 履帶車、鐵輪車或超重、超高、超長、超寬車輛需要經過城市橋梁的,應當事先征得市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方式、時速通過。

  經依法批準舉辦的重大活動,有密集人群需要通過城市橋梁的,由批準該活動的職能部門同時告知市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需要依附城市橋梁及其附屬設施架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持規劃部門批準簽發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根據有關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報市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管線產權單位應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并定期對其管線進行檢查維護,及時消除可能對城市橋梁造成的安全隱患,在城市橋梁進行改建、擴建、維修時,應積極采取相關措施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一條 在城市橋梁及其附屬設施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橋面;

  (二)擅自建設建(構)筑物;

  (三)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四)其他損害、侵占城市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十二條 在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是指橋梁下的空間和橋梁主體垂直投影面兩側各一定范圍內的區域:跨江河橋梁兩側各200米內的水域、上游60米、下游50米范圍內的陸域,立交橋、高架橋、人行天橋各5米范圍內的陸域):

  (一)擅自從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等危及城市橋梁安全的作業;

  (二)堆放、儲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

  (三)其他危及城市橋梁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禁止擅自在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從事搭建建(構)筑物等妨礙橋梁檢測與維護的活動。城市橋梁下陸域空間的使用應科學合理,保證安全,并經相關部門依法批準,使用時應對橋體及其附屬設施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 城市橋梁養護維修作業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避讓交通高峰時段,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保障行人、車輛、船舶通行安全。城市橋梁養護、維修檢測的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緊急搶修時,在確保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在其緊急搶修的城市橋梁通行時可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十五條 城市橋梁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城市橋梁及其附屬設施養護維修的監督檢查,組織督促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操作規程進行養護維修。

  第十六條 城市橋梁養護維修人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城市橋梁養護維修計劃安排養護維修經費;

  (二)探索建立城市橋梁養護工程師制度;

  (三)按照橋梁養護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對城市橋梁進行日常安全巡查和養護維修,保持安全警示標志的完好、清晰;

  (四)按照有關規定對城市橋梁進行安全檢測評估;

  (五)建立養護維修、檢測評估資料信息系統;

  (六)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城市橋梁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章 安全檢測評估與事故處置

  第十七條 市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橋梁安全檢測評估制度,督促市城市橋梁管理機構和其他橋梁養護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城市橋梁進行安全檢測評估。在城市橋梁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或者車船撞擊等事故后,城市橋梁管理機構或其他橋梁養護人應當進行專項安全檢測評估。城市橋梁安全檢測評估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承擔。

  第十八條 城市橋梁檢查分經常檢查、定期檢查、特殊檢查;城市橋梁檢測評估的技術狀況的等級評定分為一至五類。根據城市橋梁技術狀況、完好程度,對不同養護類別,其完好狀態等級劃分及養護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I類養護的城市橋梁完好狀態宜分為兩個等級:

  合格級——橋梁結構完好或結構構件有損傷,但不影響橋梁安全。應進行保養、小修。

  不合格級——橋梁結構構件損傷,影響結構安全。應立即修復。

  (二)II-V類城市橋梁完好狀態宜分為五個等級:

  A級——完好狀態,BCI達到90~100,應進行日常保養。

  B級——良好狀態,BCI達到80~89,應進行日常保養與小修。

  C級——合格狀態,BCI達到66—79,應進行專項檢測后保養小修。

  D級——不合格狀態,BCI達到50—65,應檢測后進行中修、加固或大修工程。

  E級——危險狀態,BCI小于50,應檢測評估后進行大修、加固或擴建工程。

  遇到此類狀態應向市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市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并限期排除危險,在危險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轉讓。

  第十九條 城市橋梁遭遇車船撞擊等事故,城市橋梁管理機構或其他橋梁養護人應當立即向市城市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要在第一時間通知公安、交通海事、消防等相關部門,各相關部門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條 城市橋梁出現塌陷、斷裂等突發情形,城市橋梁管理機構或其他橋梁養護人應當立即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限制車輛、船舶、行人通行,并向市城市橋梁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海事、消防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城市橋梁遭遇自然災害或人為事故造成損壞時,城市橋梁管理機構或其他橋梁養護人應當采取措施,迅速組織搶修,防止損失擴大。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履帶車、鐵輪車或超重、超高、超長、超寬車輛擅自通過城市橋梁的,由職能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在城市橋梁及其附屬設施架設各類管線、設置廣告等設施的,由職能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禁止行為,由職能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從事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活動的,由職能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故意損壞城市橋梁及其附屬設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 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職能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城市橋梁養護維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未經批準即實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相應的標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機構對城市橋梁進行檢測評估的;

  (四)未按照規定制定城市橋梁的安全搶險預備方案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城市橋梁進行養護維修的。

  第二十五條 市城市橋梁主管部門及城市橋梁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按規定審核、批準占用、挖掘橋面的,或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造成城市橋梁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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