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教〔2010〕20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物質基礎,切實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對于進一步健全財政職能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政府執政能力具有重要意義。自財政部頒布實施《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等規章制度以來,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形成了“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以及與此相適應的“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的事業資產管理運行機制。各中央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按照上述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健全了內部監管體制,規范了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總體上看,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有序、穩步推進,取得了較好成效。但是也有少數部門和單位違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不按規定履行管理職能和資產配置、使用、處置、評估等審批程序,給相關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財政部令第36號規定,切實規范和加強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建設
各部門應當根據財政部令第36號、《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192號)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495號)等規定,結合自身實際,盡快制定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報經財政部同意后印發實施。
二、切實做好新增資產配置預算工作
各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編制2011年中央部門預算的通知》(財預[2010]271號)的有關要求,認真做好2011年所屬事業單位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編報工作,所有使用財政性資金及其他資金購置車輛、單價200萬元及以上的大型設備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都必須編制新增資產配置預算。因不可預見因素確需在年度預算執行中使用財政性資金及其他資金購置車輛和單價200萬元及以上大型設備的,事業單位應報主管部門審核后,由主管部門報財政部核批。沒有履行相關程序的,一律不得購置。按照規定需要實行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
各部門應當按照《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192號)的規定,加強對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管理。對于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或出租、出借事項,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各部門需認真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各部門按規定審批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一式四份)報財政部備案。
各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財教[2009]495號)要求,對2009年9月1日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未經批準實施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在認真審核相關材料的基礎上,于2010年8月31日前將審核認定情況以部發文形式正式報財政部備查,涉及法律糾紛的事項應待糾紛解決后報備。
四、規范事業資產處置行為,加強處置收入管理
各部門應當按照《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495號)的規定,加強對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管理。對于事業單位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各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處置事項,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批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一式四份)報財政部備案。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自主選擇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進行公開處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有關規定,各部門不得指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交易機構。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93號)精神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財庫[2001]24號)、《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495號)等規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費后,必須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編制2011年中央部門預算的通知》(財預[2010]271號)的要求,組織所屬事業單位認真填報“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和行政單位資產出租出借收入預算(錄入)表”和“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和行政單位資產出租出借收入安排支出預算(錄入)表”,財政部將根據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及財力情況統籌安排。
五、加強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各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等規定的要求,切實加強對事業單位所辦全資或控股企業的監督管理。事業單位要按照“事企分開”的原則,逐步與所辦企業建立以資本為紐帶的產權關系,加強和規范對所辦企業的監管,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所辦企業的改制上市、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由各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批準實施,并到財政部辦理國有資產產權占有、變動和注銷登記等手續。
六、進一步規范資產評估行為
各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令第14號)和財政部《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財企[2001]802號)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事業單位資產評估備案的管理工作。各部門和事業單位均可依法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工作,并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支付相關費用。任何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其他部門和單位委托其指定的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工作,也不得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請各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嚴格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等辦法和本通知要求,切實做好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財政部將適時對各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違反相關規定的,財政部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財政部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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