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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0-12-24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政辦發〔2010〕26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4屆1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西安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創新財政資金投入機制,進一步培育和壯大我市產業投資市場,促進我市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根據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發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2005年第39號令)、《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及《陜西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陜政辦發〔2009〕139號)精神,市政府設立西安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為加強引導基金管理,充分發揮西安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及《西安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市政發〔2007〕161號)的具體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西安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設立,并按企業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過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和杠桿放大作用,支持我市五大主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統籌科技資源改革及統籌城鄉建設領域的重點項目、專業園區和企業發展,引導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和社會資金投資于符合我市產業規劃的初創期、成長期的中小企業。
  第三條 引導基金的主要作用:
  一是發揮政府資金的政策引導和杠桿放大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投資于西安市轄區內重點產業。
  二是創新政府投資方式,把政府直接投資項目轉變為按市場機制篩選項目、投資項目和管理項目,提高政府投資引導作用,提升質量和效率。
  三是配合我市重點產業領域發展,促進我市統籌科技資源改革和統籌城鄉建設。
  四是加速培育符合我市產業規劃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我市產業升級和轉型的步伐。
  五是加速我市創業投資市場發展,吸引戰略投資者、具有先進投資管理理念的創業投資管理團隊,通過創業投資企業的專業化、市場化運作,為我市中小企業提供管理和資本增值服務,培育和壯大一批中小企業,促進一批中小企業盡快上市。
  第四條 引導基金應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基本原則,在具體運作中應堅持如下原則:
  (一)自愿申報、平等競爭、擇優扶持;
  (二)政企分開、委托監管、授權運營;
  (三)規范操作、穩步推進、適時退出。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西安市轄區內登記注冊和照章納稅、依法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明顯專業化的產業園區以及按照國家發改委《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西安市轄區設立并在市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
  第二章 引導基金資金規模、來源和設立方式
  第六條 引導基金總規模10億元人民幣,3年內到位。首期規模為3-5億元。
  第七條 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
  (一)支持創業投資和產業發展的財政性專項資金;
  (二)引導基金的投資收益與擔保收益;
  (三)閑置資金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益;
  (四)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
  (五)其他資金。
  第八條 設立理事會和評審委員會對引導基金實施管理。評審委員會對擬扶持項目進行評審,理事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投資決策。理事會和評審委員會分別由市財政局和市發改委主要負責同志擔任主任。
  西安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受理事會委托,作為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履行引導基金的管理權和承擔相應責任與義務。
  第三章 引導基金的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九條 引導基金的支持范圍主要包括:
  (一)支持我市五大主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項目、企業和專業園區;
  (二)支持我市統籌科技資源改革及統籌城鄉發展中的重大項目;
  (三)支持在我市轄區內設立并在我市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投資的中小企業;
  (四)市政府決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條 引導基金主要以股權投入為主,視運作情況還可采用階段參股、跟進投資、融資擔保等其他方式。
  (一)對五大主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企業和專業園區以及統籌科技資源改革、統籌城鄉發展中的重大項目主要采取股權投入的方式。具體包括普通股和優先股。
  以普通股股權投入方式扶持企業,出資額占被投資企業的股份一般不超過其總股本的20%,投資收益與其他股東享受同股同酬;以優先股方式投資的收益按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原則確定,投資期限一般為3至5年。
  (二)對在我市轄區內設立并在我市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主要采取參股和融資擔保的方式進行扶持,參股具體包括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方式投資。
  參股投資比例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的20%,最高金額一般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引導基金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參股投資期限一般不超過7年。以可轉換優先股方式投資的收益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協商確定。
  根據征信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對歷史信用記錄良好的創業投資企業,還可采取提供融資擔保方式,支持其通過債權融資增強投資能力。
  (三)對我市轄區內登記注冊并已取得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的中小企業主要采取跟進投資的方式進行扶持。
  跟進投資一般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際投資額的30%,單個項目投資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可委托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與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簽訂《股權托管協議》。跟進投資形成的投資收益可按照創業投資運作分配慣例向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支付管理費和效益獎勵,剩余的投資收益由引導基金收回。
  (四)市政府決定的五大主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統籌科技資源改革及統籌城鄉發展中的重大項目采取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確定的方式支持。
  第四章 引導基金扶持的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引導基金股權投入的從事五大主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的企業和園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地及納稅關系在西安市轄區;
  (二)所從事領域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規劃或國家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定位(即屬于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車七大類產業,并且與我市現有五大主導產業關聯度較高);
  (三)其產品技術水平居國內領先,并能對我市相關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和帶動作用,并在2-3年內能形成較大生產規模的項目;
  (四)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繳稅總額不低于200萬元(含按國家政策規定免、退稅的額度)(僅指存續企業);
  (五)企業連續兩年銷售收入年均增長速度在20%以上(僅指存續企業)。
  第十二條 申請引導基金股權投入屬于我市統籌科技資源改革及統籌城鄉發展中的重大項目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注冊及納稅關系在西安轄區;
  (二)項目符合我市統籌科技資源改革及統籌城鄉建設的整體規劃要求;資源豐富獨特,市場銷售順暢,投入產出率高,項目輻射面廣(對統籌城鄉發展的項目還應重點考慮其經營示范效應和帶動農民增收效果);
  (三)項目具備完整的商業開發計劃,具備市場化運作的條件以及必要的實施基礎(包括相關資質證明、投融資保障等)。
  第十三條 申請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及納稅關系在西安轄區;
  (二)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必須按國家發改委《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在省、市創業投資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接受監管;
  (三)實收資本投資于西安市轄區內中小企業的比例不低于50%;
  (四)實收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后的3年內補足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五)有明確的投資領域,主要投資于我市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及產業發展規劃中確定的其他重點產業;投資于創業早期企業或需要政府重點扶持和鼓勵產業的資金比例不低于實收資本的30%;
  (六)創業投資管理團隊或受托管理顧問機構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且高管人員已取得良好的管理業績;
  (七)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四條 創業投資企業申請引導基金跟進投資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二)、(三)、(五)、(六)項條件;
  (二)跟進投資的創業企業應為西安市轄區內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規劃的中小企業;
  (三)創業投資企業對申請跟進投資的項目已經選定,或實際完成投資一年內;
  (四)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先于引導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第十五條 申請融資擔保的創業投資企業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的條件;
  (二)成立時間原則上需有2個完整會計年度;
  (三)實收資本投資比例不低于50%。
  第五章 引導基金的投資和退出
  第十六條 申報程序
  (一)公開征集:按照理事會同意的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劃,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擬與引導基金合作的企業、項目;
  (二)申請:申請企業向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扶持方案;
  (三)受理: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進行盡職調查,提出擬扶持項目的盡職調查報告和扶持方案;
  (四)評審:評審委員會對盡職調查報告和扶持方案進行獨立評審,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的評審結果作為決策依據;
  (五)公示:對評審通過的擬扶持企業(創業投資企業和項目)在指定的媒體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對無問題的,將材料上報理事會;
  (六)決策:由理事會根據評審委員會通過的評審結果對扶持方案作出是否通過的決定,通過后由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實施投資方案。
  第十七條 申報材料
  (一)股權投入需準備材料:
  1.申報書;
  2.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納稅登記證復印件;
  3.項目可研報告及商業計劃書;
  4.相關技術水平和資質的證明材料(檢測報告、專利等);
  5.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及納稅證明;
  6.項目申報單位現有的股權結構,項目申報單位同意財政投資入股的決議;
  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申報單位屬于園區的,需提供入園企業標準及已入園企業整體情況的說明)
  (二)參股投資需準備材料:
  1.申報書;
  2.合作設立創業投資公司的投資方案;
  3.創業投資公司投資發展規劃;
  4.主要合作方近幾年管理業績和成功案例,管理團隊名單及資歷,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履歷材料等;
  5.項目申報單位現有的股權結構,申報單位同意引導基金參股的決議;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跟進投資需準備材料:
  1.申報書;
  2.跟進投資的研究報告;
  3.被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章程;
  4.上年度被投資企業的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新設立的企業除外);
  5.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新設立的企業除外);
  6.創業投資企業已批準投資的決策文件副本;
  7.創業投資企業編制的《投資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8.創業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或其股東簽訂的《投資意向書》;
  9.被投資企業現有的股權結構,被投資企業同意引導基金跟進投資的決議;
  10.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融資擔保需準備材料:
  1.申報書;
  2.申請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3.上年度末和最近二個月財務報表;
  4.銀行貸款卡記錄(銀行貸款明細);
  5.申請企業簡介;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可采取上市、股權轉讓、企業回購及破產清算等方式退出。由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和引導基金運作的有關要求提出退出方案,理事會根據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提交的退出方案作出決策,并由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進行實施。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退出,其他股東具有優先受讓權。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所投資企業發生清算時,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股東共有的剩余財產應優先清償引導基金。
  第六章 引導基金的決策和管理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代表市政府作為出資人,發起設立西安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引導基金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為引導基金的決策機構,對市政府負責。理事會由市財政局牽頭,市發改委、市金融辦、市科技局、西安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組成。
  理事會主要負責引導基金重大事項的指導和決策,建立健全創業投資項目評審和資金托管制度,研究制定對受托管理機構的經營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監督引導基金規范運作。
  理事會根據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評審結果,對擬投資項目進行決策。
  第二十一條 引導基金設立評審委員會,對引導基金支持方案進行獨立評審。評審委員會由市發改委牽頭,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科技局、市農委、市工信委、市商務局、相關開發區、西安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及投資行業自律組織的代表以及社會專家組成,其中,創業投資行業自律組織的代表和社會專家應超過半數以上,以確保引導基金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擬扶持項目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會成員,參與對擬扶持項目的評審。要建立投資評審專家庫,確保評審質量。
  第二十二條 西安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作為引導基金的受托管理機構,對引導基金實行市場化運作,承擔引導基金對外投資的出資主體職責,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與投資運作事務。
  其具體職責:擬定引導基金的具體管理制度;對合作方進行盡職調查;實施投資方案和對投資形成的股權進行管理;參與對所投創業投資企業的重大決策,監督其投資方向;提出基金投資項目退出方案,經理事會審定后實施;定期向引導基金理事會單位報告引導基金監管情況等。
  第七章 引導基金的監管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必須選擇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負責引導基金的資金保管、支付、結算以及資金監管工作。資金托管銀行定期向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反饋資金情況。
  第二十四條 要制訂引導基金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保障基金運行安全。引導基金的閑置資金以及投資形成的各種資產及權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引導基金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不得用于從事貸款或股票二級市場的買賣(引導基金原始投資因被投資企業上市而形成的股票在二級市場賣出的除外)、期貨、房地產、基金(指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
  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原則上不參與所扶持企業的日常經營和管理,但擁有監督權。可以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對所扶持企業進行專項審計。在所扶持企業存在違法、違規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行使一票否決權。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對引導基金實施監管與指導,將引導基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體系。按照公共性原則,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定期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 西安投資控股公司應于每季度末向引導基金理事會報送引導基金的資金使用情況,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3個月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
  第二十九條 引導基金理事會和評審委員會應當定期向市政府報告運作情況,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要及時報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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