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在线观看人成激情视频_av中文字幕网免费观看_51激情精品视频在线观看_久久久久综合网 - 最近中文字幕免费8

印發廣州市醫療救助試行辦法的通知

2012-08-28
印發廣州市醫療救助試行辦法的通知

穗府辦〔2012〕39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醫療救助試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廣州市醫療救助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醫療救助工作,保障居民的醫療救助權益,根據省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民政部財政部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粵民保〔2009〕10號)和省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和審計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粵民助〔2010〕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救助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醫療救助對象包括以下人員:

  (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

  (二)本市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三)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政府供養人員;

  (四)本市持證重度殘疾人;

  (五)在本市大中專院校就讀的非本市戶籍困難學生;

  (六)本市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因公犧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遺屬;

  (七)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疾病,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影響基本生活的本市居民;

  (八)用人單位已不存在或無法確認勞動關系,家庭經濟困難的職業病病人;

  (九)經批準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前款中第(一)至(五)項以下統稱“困難群眾”,第(六)至(七)項以下統稱“其他人員”。

  城鎮“三無”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或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的城鎮居民。

  在本市大中專院校就讀的非本市戶籍困難學生是指在本市普通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全日制就讀,持有《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非本市戶籍的困難學生。

  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是指無工作單位的7級至10級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享受國家定期撫恤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及享受國家定期補貼的參戰涉核軍隊退役人員。

  因公犧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遺屬是指因公犧牲或(在職)病故的人民警察的遺屬。

  第四條 醫療救助遵循以下原則:

  (一)救助水平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全市統籌,分類救助;

  (三)與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

  (四)公平、公正、公開;

  (五)準確、及時。

  第五條 市民政局主管本市醫療救助工作,貫徹執行中央、省的醫療救助政策,制訂本市醫療救助規劃并組織實施。

  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負責本市醫療救助政策的具體實施,開展相關評估工作,為醫療救助制度改革提供數據和建議;按規定承擔市醫療救助金(以下簡稱醫療救助金)的審核、結算與撥付,以及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審核、醫療費用核算;承擔醫療救助投訴處理等工作;開展醫療救助的政策咨詢;承擔醫療救助信息化建設工作;對各醫療救助機構進行業務指導,開展相關培訓工作;指導各區(縣級市)的醫療救助工作。

  區(縣級市)民政局建立醫療救助工作機制,落實人員力量和工作經費,負責本轄區醫療救助的申請、審批,醫療救助費用核算、匯總上報等工作。

  街道(鎮)設立專職崗位,負責本轄區醫療救助申請、調查、核實、上報。街道(鎮)可委托居(村)委會負責醫療救助申請的調查、復核等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級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困難群眾的參保、就醫管理,醫療救助費用審核、結算。

  第七條 市、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衛生、編制、公安、國土房管、稅務、安全監管、藥品監督、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八條 醫療救助年度的起止時間與救助對象參加的社會醫療保險年度時間保持一致。

第二章 資助參加醫療保險

  第九條 困難群眾、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因公犧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遺屬參加社會醫療保險(或由政府規定的商業醫療保險)個人應繳納的費用,由醫療救助金資助。具體辦法由市民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等部門另行制訂。

第三章 門診救助

  第十條 本市戶籍的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可申請普通門診救助,以零星報銷方式報銷醫藥費。

  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的報銷比例為100%,每人每月不超過100元,當月累計,不滾存。普通門診救助金額不計入救助對象年度醫療救助累計金額。

  第十一條 困難群眾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門診特定項目和門診指定慢性病,基本醫療費用自付部分由醫療救助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其中城鎮“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醫療救助金支付100%。門診特定項目起付標準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支付。

  第十二條 城鎮困難群眾在享受第十一條門診特定項目(急診留院觀察和家庭病床項目除外)醫療救助待遇后,其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再由醫療救助金支付80%,每人每月每病種(項目)不超過1000元,當月累計,不滾存。

  農村困難群眾在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診治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范圍內的)門診特定項目,參照本條前款執行。

  第十三條 在門診特定項目、門診指定慢性病的審批有效期內,具有困難群眾身份的,可享受醫療救助待遇,結算方式依照住院救助執行。

第四章 住院救助

  第十四條 困難群眾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免交住院押金,其社會醫療保險起付標準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支付,基本醫療費用自付部分由醫療救助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其中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醫療救助金支付100%。

  第十五條 困難群眾每一醫療救助年度的最高醫療救助金額為4萬元(含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和門診指定慢性病救助費用),當年累計,不跨年度使用。

  第十六條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本市戶籍困難群眾,憑本人身份證及民政、殘聯部門核發的相關證件,直接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辦理醫療費用減免。

  在本市大中專院校就讀的非本市困難學生憑身份證、學生證、原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原戶籍所在地殘聯部門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政府供養人員憑所在收養機構證明,辦理醫療費用減免。

  第十七條 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和符合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異地就醫的困難群眾,經批準后,以零星報銷的方式報銷醫療費。

第五章 其他人員醫療救助

  第十八條 其他人員申請醫療救助,應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一)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疾病,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超過其家庭總收入的60%;

  (二)病人的家庭總資產值低于規定上限(見附件)。

  第十九條 其他人員住院、診治門診特定項目疾病,其社會醫療保險起付標準費用和基本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由醫療救助金支付80%,個人負擔20%。每一醫療救助年度的最高醫療救助金額為4萬元,當年累計,不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條 其他人員申請醫療救助,應如實填寫《廣州市其他人員醫療救助審批表》,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鎮)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二)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結算單(明細清單)、醫療費用的收據原件和復印件;

  (三)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資產狀況材料;

  (四)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的《廣州市社會保險醫療費用結算單》;未能提供社會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單的,應由區(縣級市)民政局出具相關證明,連同加蓋定點醫療機構醫務公章的醫療費用清單,交由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參照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基本目錄人工核算,并出具模擬結算清單;

  (五)銀行存折及復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街道(鎮)民政部門接到醫療救助申請全部材料后,應與申請人簽訂有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協議,在5個工作日內加具初審意見后報區(縣級市)民政局。

  區(縣級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請材料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不予批準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區(縣級市)民政局認為應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的,可按協議約定向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申請核對。

  第二十二條 區(縣級市)民政局在審查申請人是否滿足第十八條規定的醫療救助條件時,應同時考慮病人患病時間、病情的緊急性、家庭人員結構、是否有其他特別開支等令其難以支付醫療費用等其他因素。

第六章 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第二十三條 患有重特大疾病,已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獲得相應救助,且救助金額已達到年度最高限額,仍需繼續住院或治療門診特定項目的城鄉居民可申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第二十四條 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具體辦法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另行制訂。

第七章 臨時醫療救助

  第二十五條 下列人員因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較大,影響其基本生活的,可申請臨時醫療救助:

  (一)城鎮“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

  (三)用人單位已不存在或無法確認勞動關系、家庭經濟困難的職業病病人;

  (四)經批準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二十六條 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疾病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含本辦法規定已救助的醫療費用)、職業病病人診治職業病時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城鎮“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住院所必需的護工費用納入臨時救助范圍。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救助對象個人負擔醫療費用按100%比例報銷;第(二)項的救助對象,其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年度累計超過當地城鎮年低保標準50%以上的醫療費用,按90%的比例報銷;第(三)項的救助對象診治職業病時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按80%的比例報銷。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至(三)項的救助對象,每一自然年度最高臨時醫療救助金額為1萬元。臨時救助金額不計入救助對象年度醫療救助累計金額。

  第二十九條 臨時救助實施分級管理。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項的救助對象申請臨時救助由區(縣級市)民政局審批;第(三)、(四)項的救助對象申請臨時救助由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審批。

  第三十條 臨時醫療救助申請人應如實填寫《廣州市臨時醫療救助審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向相應的部門申請:

  (一)申請人家庭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家屬代為申請的應同時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二)申請人開戶銀行存折、復印件;

  (三)定點醫療機構疾病診斷證明;

  (四)定點醫療機構收費票據、結算清單或費用清單,已享受各項醫療救助待遇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應在收費票據上注明已救助金額,并加蓋公章;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三十一條 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和區(縣級市)民政局收到臨時醫療救助申請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不予批準的,應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章 醫療救助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醫療救助金來源以市、區(縣級市)財政安排為主,社會籌集為輔。

  第三十三條 市醫療救助金(包括市醫療救助基金和基本醫療救助金)每年按以下方式籌集:

  (一)市醫療救助基金每年總計籌資1.5億元,其中市財政安排1億元,市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800萬元,區(縣級市)財政安排4200萬元;

  (二)基本醫療救助金每年根據本市低保、五保對象,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的總數,每人按當地年低保標準14%的額度籌集。其中,市財政負擔城鎮基本醫療救助的40%,市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負擔農村基本醫療救助金的40%,其余部分由區(縣級市)財政分擔。

  第三十四條 醫療救助金的籌集水平應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每年應根據困難群眾人數、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及救助金使用情況進行調整。

  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局建立市醫療救助金專戶。每年6月份,市財政局將市本級財政、市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資金及各區(縣級市)應負擔的救助金統一歸集到市醫療救助金專戶。救助金當年未用完的,結轉下年度滾存使用。

  第三十六條 建立醫療救助備用金制度,提高醫療救助效率。

  第三十七條 醫療救助金必須全部用于醫療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醫療救助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章 醫療救助就醫管理

  第三十八條 醫療救助對象按其參加的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就醫。

  第三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按醫療救助住院、醫治門診特定項目和門診指定慢性病的有關規定,對醫療救助對象的身份進行核定,免除困難群眾的住院押金,辦理相應的醫療費減免。醫療救助對象應主動向醫療機構或辦理報銷的機構提供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有關證件或證明。

  第四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緊急危重困難病人入院就醫。

  第四十一條 醫療救助對象達到出院條件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出院的,自收到醫療機構的出院通知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負擔。醫療機構應將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送醫療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區(縣級市)民政局,由區(縣級市)民政局、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配合醫療機構對醫療救助對象進行勸離說服;醫療救助對象拒不接受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暫停其醫療救助。

第十章 救助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范圍

  第四十二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支付救助金:

  (一)定點醫療機構按有關政策規定減免的費用,包括重大疾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

  (二)由各種商業保險賠付支付的醫療費用;

  (三)相關單位或部門已補助的醫療費用;

  (四)社會各界互助幫扶已給予救助的醫療費用;

  (五)困難居民本人或家屬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

  (六)不符合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異地就醫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

  (七)由于個人故意所導致的醫療費用,如自殺、自傷(精神和智力殘疾人除外)等;

  (八)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已明確由第三方支付的醫療費用;

  (九)患者個人違法行為導致傷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前款第(一)項所涉及的醫療費用,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審核醫療費用時直接扣除;第(二)項至第(五)項所涉及醫療費用,由申請人在申請醫療救助時主動申報,并出具相關證明。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從事醫療救助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一)不按規定受理醫療救助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故意簽署不同意享受醫療救助待遇意見的,或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故意簽署同意享受醫療救助待遇意見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挪用、扣壓、拖欠救助金的。

  第四十四條 醫療救助申請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金的,由區(縣級市)民政局給予批評教育,追繳其冒領的救助金,并在2年內取消其醫療救助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救助對象個人負擔醫療費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和家庭資產上限標準,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醫療救助金使用情況制訂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六條 對醫療救助工作有信訪、投訴的,由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和區(縣級市)民政局醫療救助工作機構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定點醫療機構是指本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基本醫療費用是指屬于社會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范圍、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規定的費用。

  門診特定項目和門診指定慢性病的范圍與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保持一致。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細則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制訂。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政策法規依據變化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市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09〕21號)和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試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穗民〔2009〕78號)同時廢止。

  附件:醫療救助對象家庭的總資產上限(2012年)



  附件

醫療救助對象家庭的總資產上限(2012年)

http://www.gz.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zgov/s2812/201209/970122.html



 網友熱評:(已有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

您還沒有登錄,請 登錄 后再發表評論。如果還沒有注冊,請 注冊  

   登錄



相關動態:


相關法規:


相關案例:


相關問答:



寶典申明:此消息系轉自公開媒體,HR寶典網登載此文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據此采取的任何行動寶典概不負責,如果您認為有內容有侵權的問題,請給及時給我們提出,我們將盡快刪除這些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