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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延安市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延安市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2-06-06
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延安市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延政辦發〔2012〕7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延安市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審定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延安市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陜政發〔2012〕15號)(以下簡稱《省政府若干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全面落實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政府屬地監管責任,加強基礎安全設施建設,嚴格依法監管,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促進全市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第三條 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必須依照《省政府若干意見》及本實施細則,實施安全監管。城市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范、規定、標準和本實施細則的要求設置場所,依法履行職責,自覺接受安全監管。
第二章 城市公共經營場所范圍
第四條 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包括:各設區市、縣城建成區區域內以及鄉鎮政府所在地營業面積大于150平方米的經營單位從事具有盈利目的經營活動的影劇院、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游戲廳等室內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酒家、餐館、招待所等室內公共餐飲住宿場所;酒吧、網吧、氧吧、咖啡屋、美容美發、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室內公共休閑場所;體育館、保齡球館、臺球館、健身館、旱冰館、射擊場等室內體育運動健身場所;金融、保險、電信、郵政、移動通訊等對外營業場所和商場、超市、集貿市場、證券交易場所等室內營業場所。
第五條 對于企業內部自建的建筑面積超過1500平方米或者觀眾座位超過800人的非盈利性工人俱樂部、影劇院等公共娛樂場所以及床位數超過100個的非盈利性賓館、培訓中心等室內公共餐飲住宿場所,也應列入監管范圍。
第三章 明確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實行屬地負責原則。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落實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將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標和年度工作計劃,認真組織實施。其工作職責是:
(一)組織、監督、支持各有關部門、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督促簽訂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遇到的各種矛盾和問題;
(二)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政府對公共設施、事故隱患治理的投入;
(三)定期組織進行監督檢查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公共經營場所,強化對 “三合一”場所的的治理;
(四)建立健全街道(鄉鎮)、社區兩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體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 各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應建立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聯席會制度,認真落實定期通報、掛牌督辦、聯合執法、聯合督導、聯合約談等制度,形成政府統一領導、安監部門綜合監管、行業部門專項監管的聯動工作機制。堅持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必要時可隨時召開,著力研究、解決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在舉辦重大活動及重要節假日期間,各級政府應組織開展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及相關領域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檢查,并對屬地的城市公共經營場所重大安全隱患實施政府掛牌督辦。
第八條 各級政府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由同級安委辦(安監局)牽頭,成員有:發改、商務、文化、旅游、體育、公安、規劃、城管、環保、質監、消防、工商、電力以及天然氣、液化氣、自來水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聯席會議主要研究、協調、解決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在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等問題。
第九條 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經營必須管安全”原則,負有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發證審批誰負責”和現行事權劃分原則,在其法定職責范圍內強化職能監督。
各級商務、文化、旅游、體育等行業管理部門對城市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消防、建設、質監、環保、工商、城管、電力等部門分別對城市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實施專項監督管理。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專項管理部門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對城市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安全管理的監督審查,依法牽頭組織查處各類經營安全事故。
第十條 城市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是安全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法人或法人代表)是本單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行業和地方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生產經營安全。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配備1名專職或者3名以上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法律法規對相關行業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對于租賃承包或委托經營管理的產權單位與經營者必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安全管理職責。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屬整體租賃承包的,經營期間安全工作由經營者負責,屬多家擁有產權或者多家租賃使用的,由產權單位或租賃使用單位共同確定一家單位負責整體建筑的安全管理;經營使用者對經營范圍內的安全負責,并應積極配合產權或委托統一管理的單位做好相關安全工作。
第十二條 城市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協助單位負責人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三)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查處事故隱患和違章行為,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完善;
(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總結推廣安全管理經驗,及時做好安全管理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五)參與經營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和管理;
(六)協助政府職能部門調查和處理安全生產事故,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建議;
(七)定期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八)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九)生產經營單位賦予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場所經營單位負責對經營責任人和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能和安全常識進行崗前教育培訓,增強安全意識。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人員的培訓應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教育培訓記錄須留存2年以上。
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人員,應經勞動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做到持證上崗。
第四章 規范生產經營行為
第十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公共餐飲住宿場所、公共休閑場所、公共體育運動健身場所禁止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館、圖書館和檔案館等建筑內。
第十六條 城市公共經營場所中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飲場所、公共休閑場所、公共體育運動健身場所不得設置在地下第二層及第二層以下。一般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內的第一層至第二層的靠外墻部位。
設置在建筑物其他樓層時應當符合下列規定: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得大于10米;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得大于200平方米;應當依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防煙、排煙設施;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特定要求;已經核準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和地下一層且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有關行業監管部門和消防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責令經營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整改;對確實無法整改合格的經營場所,要取消年度審驗資格,依法予以取締。
第十七條 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在營業、活動時進行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二)在營業、活動時將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上鎖、阻塞;
(三)超過額定人數;
(四)觀眾廳內設置在橫向走道之間的座位排數和縱向走道之間的單排座位個數違反消防技術標準,疏散走道內設置臨時座位等服務設施;
(五)超負荷用電、違反操作規程私拉亂接臨時電線;
(六)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
第十八條 公共休閑娛樂、餐飲住宿、體育運動健身等場所禁止使用有引起明火隱患的器具取暖,禁止使用明火照明、明火飛行器;禁止在營業場所的同一防火分區內設置員工宿舍,或者將營業場所作為員工宿舍使用,或者在營業場所內留宿無關人員;禁止在公共娛樂場所充裝、銷售、施放用氫氣等易燃氣體充裝的氣球。
第十九條 城市公共經營場所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嚴格的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在每日營業開始前和結束后,對營業區域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電氣隱患、燃氣泄露隱患和煙頭火災隱患。檢查和巡查要做好記錄,并建立安全臺賬。
第五章 加強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監管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要把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知識宣傳和教育培訓納入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總體計劃,做到同部署、同檢查、同考評;專項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宣傳部門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積極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和網絡,廣泛宣傳安全知識,普及防火、滅火知識和逃生自救常識;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要設置醒目的疏散示意圖、安全指示標志,引導顧客熟悉場所環境,注意自身安全;有條件的場所要利用電子屏幕適時提醒顧客注意安全,提升公眾對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隱患整治、事故預防的認識,自覺遵守安全規定,確保經營場所安全。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共經營場所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隱患排查制度,積極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隱患自查自改。各級政府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專項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組織安全檢查,依法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大隱患整改力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公共經營場所安全。對于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市、縣兩級政府安委會實行掛牌督辦制度,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從嚴從重處罰,并依法追究企業和相關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要依法加強應急救援管理。影劇院、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游戲廳等室內公共娛樂場所;床位超過50個的賓館、飯店、招待所和一次就餐人數超過100人的酒家、餐館等室內公共餐飲住宿場所;營業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酒吧、網吧、氧吧、咖啡屋、美容美發、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室內公共休閑場所;營業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體育館、保齡球館、臺球館、健身館、旱冰館、射擊場等室內體育運動健身場所;一次最大容納人數超過100人的金融、保險、電信、郵政、移動通訊等對外營業場所和營業面積超過500平方米商場、超市、集貿市場、證券交易場所等人員聚集密度較大的經營單位應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國標AQ《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規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分為總體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包括應急救援組織、危險目標、啟動程序、緊急處置等內容。應急救援預案應報安監部門審查合格備案后,由城市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定期組織演練,并做好記錄,建立臺賬。
第二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每層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積超過9000平方米的商場、超市和座位超過1500個的影劇院等公共經營性建筑工程應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總局第36號令)等有關要求,依法納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范圍,從源頭上把好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市場準入關。
第二十四條 對于已經建成或已經投入使用,且每層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積超過9000平方米的商場、超市和座位超過1500個的影劇院等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應按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安全驗收評價或安全現狀評價,經審查合格,并辦理《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監督審查意見書》后,方可投入使用。城市公共經營場所的安全現狀評價應每4年評價審查一次。
安全評價機構對安評過程和安評結果負責。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監等部門依法對城市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實行消防安全專項檢查驗收和安全管理監督審查制度,并列入各級商務、文化、旅游、體育、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審批、工商登記及年度審驗的前置條件,從源頭上消除先天性安全隱患,杜絕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兩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和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審查。按照“分級審查、屬地監管”的原則,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建筑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審查。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監督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建立健全及落實情況;
(二)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人員的持證培訓上崗情況和其他從業人員上崗培訓記錄;
(三)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審查備案情況;
(四)公共經營場所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
(五)安全現狀情況。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要將城市公共經營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安全目標考核體系,逐級簽訂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目標責任書,定期對下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履行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下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涉及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的事項未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實施審批、監督檢查的,或者對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對因工作不力、失職、瀆職,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的,實行“一票否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對本實施細則發布執行前,未經消防安全專項檢查驗收和安全管理審查的,但已經開業或者使用的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各級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專項管理部門要督促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在2013年1月1日前重新申報進行消防安全專項檢查驗收和安全管理審查,否則不得繼續經營。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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