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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2012-07-11
第229號
 


  《武漢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武漢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93號令)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改、擴)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工程和裝修工程,城市道路橋梁、軌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主管部門,對市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對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區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可以受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區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城管、公安消防、交通、水務、園林、住房保障房管、質監、衛生、民政、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和規范,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并自覺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 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安全負總責。建設單位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的安全生產相關責任,并為前述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創造條件,督促和支持監理單位開展安全監理工作,確保施工安全。從事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房屋開發的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備具有相應能力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對建設工程實施現場監督。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實際情況,從保證施工安全的角度科學確定并嚴格執行合理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壓縮合同約定工期。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按照規定單獨立項計算安全防護措施費,并在招標文件中作為不可競爭性費用予以單列。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防護措施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撥付給施工單位;剩余費用根據建設工程進度分期支付,竣工時應當全額結清。
  第十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有關資料,并辦理安全監督手續。
  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完善應急搶險機構設置,制訂應急預案,并在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時提交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并在拆除施工15日之前,按照規定將有關資料報送到拆除工程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發包建設工程時,應當依法審驗承包單位的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因違法發包建設工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組織相關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安全檢查。有多個施工單位的施工現場,建設單位應當有效協調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施工涉及既有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相關管線權屬單位的指導下,會同勘察、設計單位制訂既有管線保護措施方案,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線權屬單位簽訂保護協議,共同加強對施工及周邊區域既有管線的保護。需對既有架空桿線實施入地、對既有地下管線進行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通知相關權屬單位進行現場指導和監護,相關權屬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施工可能影響周邊區域建(構)筑物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周邊區域建(構)筑物進行鑒定,并將鑒定資料提供給監理、施工等單位,督促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因施工導致周邊區域建(構)筑物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接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或者監理單位送達的安全隱患限期整改通知及停工整改通知時,應當督促相關單位進行整改。被責令暫時停止施工的建設工程需復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整改完成后,書面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工申請。


  第三章 勘察、設計、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對施工安全承擔勘察、設計責任,應當分別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注明因地形、地質條件復雜可能發生滑坡、坍塌等地質災害的部位,提出保證各類既有管線、設施和周邊區域建(構)筑物安全的意見,并在開工前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第十七條 勘察單位開展室外作業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區域建(構)筑物的安全。因措施不當,導致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區域建(構)筑物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勘察單位發現現場存在地質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不符或者工程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進行施工勘察。
  第十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單位發現的設計錯誤、遺漏或者對設計文件的疑問,降低工程風險。
  對于特殊、復雜結構和超深基礎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評估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編制指導性的安全防護方案,并在開工前向施工單位進行說明。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對施工安全承擔監理責任。其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監理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理全面負責;總監理工程師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理負責,且只宜擔任1項委托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最多不得超過2項;監理人員承擔安全監理職責。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編制的建設工程監理規劃應當有專門的安全監理內容。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監理單位還應當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資質情況,以及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配備及從業資格情況;
  (二)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建立情況,以及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三)施工單位安全防護措施費的使用計劃,以及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制訂和實施情況;
  (四)施工單位安全防護用具的質量和使用情況,以及施工機械和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情況;
  (五)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查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時進行巡視檢查,并做好安全監理記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應當實行旁站監理。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
  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不得出租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起重機械,并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積極配合使用單位定期對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實施維修和保養。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等施工安全負責。安裝前,安裝單位應當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全面檢查,不得安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起重機械。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責,應當建立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并制訂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落實安全生產管理經費,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具體負責,且在同一時期只能承擔一個建設工程的管理工作;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需變更時,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參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對建設工程實施帶班檢查和帶班生產,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單獨建立安全防護措施費使用臺賬,并在財務賬上單獨列支,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報告監理單位。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督促其遵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施工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二十八條 建筑電工、架子工、起重信號司索工、起重機械司機、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安全技術和專業技能培訓,經建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或者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從事相應作業。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進行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并根據建設工程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組織施工。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不得隨意更改,并由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檢查。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對既有管線和周邊區域建(構)筑物造成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指派專人監護。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及時進行整改。對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現場監督隱患整改,直至隱患消除。
  第三十二條 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施工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簽署意見后,再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整改或者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查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應當停工整改。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并指定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檔案資料,保證設備的性能完好。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建筑起重機械,督促安裝單位辦理安裝(拆卸)告知手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成并經具有特種設備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監督檢驗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施工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流動式起重機械、場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
  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筑起重機械的檢查、維修、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逐級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訂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等各項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設置符合規定的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消防通道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六條 建(構)筑物的拆除施工應當由具有爆破與拆除專業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并制訂拆除專項施工方案。
  拆除現場應當劃定危險區域,并設置圍擋。拆除作業時,應當設專人對危險區域和危險部位實施監管。拆除三層(10米)以上建(構)筑物的,應當采用機械或者爆破方式拆除。拆除工程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爆破作業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建設工程周邊危險區域及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禁止非施工作業人員擅自進入施工現場。遇大風、暴雨、冰雪等惡劣天氣時,應當加強對危險部位的巡查、檢查,并采取安全措施。高溫酷熱及冰凍嚴寒天氣時,施工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以及工程作業基本完工尚未竣工驗收的,施工單位應當安排專人做好現場保護,加強巡查,及時處置安全隱患。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制訂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工程總、分包單位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分別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第三十九 條鼓勵施工單位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所屬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建設,依照有關規定配齊具有相關專業和相應業務能力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保障必要的安全監管經費和實施監督檢查的設備、儀器。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范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指導、監督相關機構和責任主體依法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四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安全施工措施未經審查以及審查不合格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不得開工建設。
  第四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納入監督管理的建設工程,制訂巡查計劃,對建設工程實體防護情況和參建單位安全生產行為進行檢查或者抽查。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工程參建單位安全管理機構的建立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二)安全防護措施費的撥付及使用情況;
  (三)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四)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資格情況,以及監理人員履行安全監理責任情況;
  (五)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核、審批、論證及實施情況;
  (六)建筑起重機械的備案、安裝(拆卸)告知、使用登記辦理情況,以及流動式起重機械的使用登記辦理情況;
  (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治理情況;
  (八)建設、監理、施工單位落實安全責任情況。
  第四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在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詢問相關人員;
  (二)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在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對發現的危及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行為,應當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整改。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責令停工整改。
  第四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訂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等機制,落實相應的應急救援隊伍、裝備、器材和物資,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習或者培訓。
  第四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的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第四十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隱患進行檢舉和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及時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安全防護措施費的;
  (二)從事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房屋開發,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未按照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建設工程實施現場監督的;
  (三)建設工程開工前未辦理安全施工措施審查,或者未辦理安全監督手續的;
  (四)重大建設工程開工前未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或者未制訂應急預案的;
  (五)未建立安全檢查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的;
  (六)施工現場有多個施工單位施工,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協調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
  (七)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既有管線以及建設工程周邊區域建(構)筑物的;
  (八)接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或者監理單位送達的安全隱患限期整改通知及停工整改通知后,未督促相關單位進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不合格要求相關單位繼續施工的。
  第五十一條 勘察、設計、監理及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
  (二)工程監理規劃未包含專門的安全監理內容的;
  (三)監理單位未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的;
  (四)監理單位未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五)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安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起重機械的。
  第五十二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到崗的;
  (二)未按照規定編制、論證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
  (三)未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落實應急措施的;
  (四)未落實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的;
  (五)違反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施工致使施工現場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的;
  (六)存在安全隱患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擅自復工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建(構)筑物拆除施工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城市管理、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治安管理、檢驗檢測等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安全生產管理表現優秀的單位、建設工程及相關人員,檢舉和投訴有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方面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或者不良行為記錄與公布。
  第五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受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交通、水務、民防、廣播電影視、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園林綠化、房屋維修等相關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由其行業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搶險、搶修、救災以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居民家庭裝飾裝修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2000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武漢市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第123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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