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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2-06-26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吉政辦發〔2012〕37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監察廳《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管理暫行辦法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 省監察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確保分配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的分配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包括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租賃補貼分配和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分配。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包括政府完全產權廉租住房分配和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分配。
第四條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應當遵循 “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公平分配、社會監督”的原則,實行層級目標責任管理。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核查、退出制度。
第六條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將分配過程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縣級以上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的綜合協調和管理,負責申請人住房情況的審查認定工作。具體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申請人收入情況的審查認定工作。市(州)和省級民政部門負責低收入家庭認定的監督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房產、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工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社會保險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及定期核查等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區)依據有關規定,負責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的申請受理、初審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核準
第八條 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由各市或縣級政府根據當地財政狀況、保障能力和實際保障需求確定,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進行調整,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近期內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確定;住房困難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40%確定,原則上不宜超過13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的收入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確定;有穩定職業的進城務工農民工、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及企事業單位自建自用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原則上不受收入標準限制。
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采取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發放租賃補貼兩種方式。具體保障方式由申請人根據以下原則,在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時自行選擇:
(一)政府完全產權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順序為低保無房家庭、低收入無房家庭。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堅持保障對象自愿申請的原則,重點面向有一定經濟條件的保障家庭,保障順序為低保無房家庭、低收入無房家庭。原有住房面積未達到保障標準和在待改造棚戶區居住的保障家庭,可以用原有住房按面積置換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部分產權,原有住房交由當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處置。
(二)廉租住房租賃補貼重點保障住房面積未達到保障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按本辦法規定,經審查確定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在申請實物配租輪候期間,應當納入租賃補貼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采取實物配租方式,首先保障城鎮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有穩定職業的新就業無房職工、進城務工農民工和引進的專業人才,并逐步為符合條件的其他人員提供保障。
第十一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由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二)家庭收入情況的申報材料;
(三)家庭住房狀況的申報材料及房屋產權證、租賃合同等證明材料;
(四)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五)依據有關規定優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涉及各類證件的,應提供原件核對,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申請人需承諾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后,相關部門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查和核準:
(一)街道辦事處(社區)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時,需對申請材料的原件進行核實;
(二)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等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張榜公示7日后,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當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三)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對上述材料的要件進行復核、匯總后分批次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轉來的相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查意見,并反饋給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民政部門轉來的相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住房、居住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查意見,審查合格的在當地政府或部門網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公示并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張榜公示15日,公示無異議即可確定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統一登記,參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輪候或領取租賃補貼,實施保障的情況應當在部門網站長期向社會公開;
(六)經審查不符合保障條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審查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通知,說明理由,由受理申請的街道辦事處(社區)轉交申請人。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公示、輪候辦法,由地方政府依據有關規定,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和程序,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第十四條 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收入情況的申報材料或工作單位的收入證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狀況的申報材料;
(四)勞動用工合同及社保繳費證明材料;
(五)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涉及各類證件的,應提供原件核對,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申請人需承諾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在審查申請人家庭收入時,應當通過財政、公安(戶籍和車輛管理)、工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社會保險等部門就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等狀況進行信息比對,按規定程序認定,提出審查意見。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審查申請人的住房、居住情況時,應當通過住房城鄉建設、房產等部門就申請人住房等情況進行信息比對,查詢核實,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 申請人在提出住房保障申請之前5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進行重點核查,在核查工作完成前,暫按有房家庭處理。不符合保障條件的,不應享受住房保障。
(一)購買過公有住房的;
(二)曾經繼承、贈與、受贈、購買或建設自有住房的;
(三)將原居住房屋(包括有產權、無產權的公產房或私產房)出售的;
(四)按照房改政策,購買過住房或享受過貨幣分配的;
(五)正在實施房屋征收(拆遷)失去原有住房或按照城市棚戶區改造等政策,已經享受過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等安置補償政策的。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分配主要采取抽簽、搖號或綜合打分等方式,具體方式由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實際確定,但應當保證分配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八條 在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分配前,各地應當根據實際房源和經審查核準選擇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數量,確定參與該次分配的保障對象具體條件和保障對象數量。其中,采取抽簽、搖號方式的,參與分配的保障對象數量以房源數量的1.5倍左右為宜。具體辦法由各地政府結合實際確定。
第十九條 分配原則確定后,各地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具體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應當明確如下內容:
(一)房源情況。包括房源數量、戶型面積、所在地點等信息。
(二)參與分配條件。包括參與分配的保障對象相關收入、住房等方面的限制性條件。
(三)分配價格。包括政府完全產權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價格、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私有產權部分的出售價格及產權比例等。
(四)分配方式。明確住房分配所采取的具體方式,如抽簽、搖號或者綜合打分等;
(五)分配程序。明確分配過程的相關程序與基本規則。
(六)相關要求。
多層樓房的房源底層應當優先面向行走不便的殘疾人等保障對象分配,但要嚴格把握分配標準。
第二十條 分配方案公布后,由具備該次分配方案規定條件的保障對象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確定參與分配資格。具體申請、審查程序和辦法由各地政府結合實際制定。
第二十一條 各地應當將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分配方案、審查合格的保障對象名單及相關分配信息適時在當地政府或部門網站、街道辦事處(社區)面向社會公開,征求各方面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分配由當地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分配過程應當公開進行,由公證機關在抽簽、搖號或綜合打分環節進行公證,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申請人代表及新聞媒體實施監督。
第二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分配結果應當在當地政府或部門網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公示,并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二十四條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公示期滿3日內,向獲得配租的保障對象發放實物配租通知書。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同時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本次分配未能獲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繼續實行輪候,進入下一輪實物配租分配。一般情況下,經過3次抽簽(搖號)或歷經3年仍未獲得實物配租的,可以直接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
第二十五條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保障對象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或租賃補貼發放協議、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獲得實物配租分配的保障對象由于住房地點、環境、樓層、戶型等原因,1個月內未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2年內不得參與實物配租分配,但可以繼續享受租賃補貼保障。
第二十七條 租賃補貼一般按月或季度發放,具體發放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的經濟情況、住房狀況等因素確定,實行差別化動態管理。租賃補貼應當于當年的11月底前全部發放到位,以實際發放到保障對象銀行卡(折)中為準。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立日常檢查和定期核查制度,對實施保障的對象實行動態管理。
(一)日常檢查。由當地住房保障、民政部門對保障對象的住房和收入情況,履行合同和協議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并會同街道辦事處(社區),組織實施保障的對象每年申報一次家庭人口、實際收入和住房等的變動情況。在組織檢查和申報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相關部門要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通報檢查結果等信息。
(二)定期核查。各地住房保障、民政、財政、監察等部門要結合實際,對保障對象是否符合保障條件、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租賃補貼分配等情況,每年進行一次核查。核查時間由各地自行安排,完成時間不得超過當年的9月末。核查結果應當及時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接受各方面監督。
第二十九條 經過檢查或核查,保障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做出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的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收回或回購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一)出租、出借保障性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二)無合理原因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的政府完全產權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
(四)家庭的收入、財產、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五)享受住房保障后,又取得其他住房的;
(六)違反合同約定的;
(七)違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的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決定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訴,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訴后30日內做出復查決定。
第三十一條 享受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的當事人在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退回住房;對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對過渡期滿仍不騰退的,應責令其15日內退出保障性住房。
當事人應當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的或應退還已領取的租賃補貼而拒不退還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市、縣級政府要加強對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定期組織對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政府分管領導為召集人,負責定期召集聯席會議,通報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管理相關信息,研究有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住房保障、民政、財政、監察等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信箱,對接到的舉報和投訴問題,要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三十四條 對以提供虛假信息、欺詐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或個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的,責令其退出實物配租的房屋,并按照市場價格補交房租;已享受住房租賃補貼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該家庭或個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在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分配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以及存在非法收取報名費、中介費等行為的,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地要盡快完善保障性住房信息平臺,健全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及時將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管理的相關信息錄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開。建立家庭收入和住房信息比對平臺,并整合公共資源,逐步實現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相關信息平臺的互聯互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市、縣級政府要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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