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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于印發《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試行)》及《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
文化部關于印發《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試行)》及《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
2012-08-14
文化部關于印發《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試行)》及《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
文市發〔201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西藏自治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現將《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試行)》及《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貫徹執行。在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至我部文化市場司(010-59881010,whzf@163.com)。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2年8月14日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危害和負面影響,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是指在文化市場經營場所、經營活動、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第三條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文化市場經營場所、經營活動中發生火災、爆炸、坍塌、踩踏等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治安事件的;
(二)文化產品或者服務含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內容,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文化市場經營、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信息通過互聯網等途徑傳播,引起社會公眾廣泛關注,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四)以暴力、恐嚇、脅迫等方式阻撓文化市場行政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造成人員傷亡的;
(五)因不服從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行為,造成群體性事件的;
(六)其他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突發事件。
第四條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屬地管理、協同配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合并簡稱執法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級執法部門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級執法部門共同負責。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各級執法部門應當單獨或者聯合成立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統一指揮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建立信息、設備、人員、運輸及通信等方面的應急工作保障機制。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各級執法部門負責人擔任。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各級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機構、人員、職責和分工等內容。
第八條 各級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文化市場日常檢查,對突發事件隱患和預警信息進行風險評估和預測,認為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應當采取預防措施或者通報相關部門。
第九條 各級執法部門應當對負有突發事件應急責任的經營管理人員開展必要的應急培訓和演練。
第二章 突發事件分級
第十條 根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響范圍和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將文化市場突發事件劃分為特大突發事件(I級)、重大突發事件(II級)、較大突發事件(III級)、一般突發事件(IV級)四個等級。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文化市場特大突發事件(I級):
(一)在文化市場經營場所或者經營活動中發生特大安全事故,導致或者可能導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因不服從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行為而造成群體性事件,一次參與人數達到30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文化市場重大突發事件(Ⅱ級):
(一)在文化市場經營場所或者經營活動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導致或者可能導致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50人以上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因不服從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行為而造成群體性事件,一次參與人數在10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以暴力、恐嚇、脅迫等方式阻撓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的。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較大突發事件(Ⅲ級):
(一)在文化市場經營場所或者經營活動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導致或者可能導致3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上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因不服從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行為而造成群體性事件,一次參與人數在5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以暴力、恐嚇、脅迫等方式阻撓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
(四)文化市場經營、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信息通過互聯網等途徑傳播,引起公眾廣泛關注,在全國范圍內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一般突發事件(Ⅳ級):
(一)在文化市場經營場所或者經營活動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導致或者可能導致1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3人以上重傷,或者5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因不服從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行為而造成群體性事件,一次參與人數在3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以暴力、恐嚇、脅迫等方式阻撓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導致1人以上重傷或者3人以上輕傷的;
(四)文化產品或者服務含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內容,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文化市場經營、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信息通過互聯網等途徑傳播,引起公眾廣泛關注,在本轄區內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六)其他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突發事件。
第三章 信息報告與發布
第十五條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與發布應當做到統一、準確、及時。
第十六條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信息一般情況下實行分級報送,確有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在2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并通知相關部門協同處理。
事發地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在采取應急處置措施4小時內,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提交書面報告。
第十七條 I級突發事件發生后,應當逐級報告至文化部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Ⅱ級突發事件發生后,應當逐級報告至省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Ⅲ級、Ⅳ級突發事件發生后,應當報告至地市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八條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應當包含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現場情況、傷亡人數、財產損失、發生原因、應對措施等內容。
報告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九條 各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確定一名工作人員,統一發布突發事件信息。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條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事發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已經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的,事發地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在其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一條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涉及其他部門權限的,事發地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通報其他部門,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中的當事人涉嫌違反文化市場管理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I級突發事件發生后,文化部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地協調、指導、監督應急處置工作。
Ⅱ級突發事件發生后,省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地協調、指導、監督應急處置工作。
Ⅲ級突發事件發生后,地市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地協調、指導、監督應急處置工作。
Ⅳ級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應當趕赴事發地協調、指導、監督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引起的威脅或者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發地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突發事件。
第五章 事后評估與獎懲
第二十四條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對突發事件及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制定改進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表現突出的集體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在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突發事件信息,或者通報、報告、公布虛假突發事件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預警措施,導致損害發生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應急處置措施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不服從上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協調、指導和監督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試 行)
1總則
1.1定義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是指在文化市場經營場所、經營活動、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嚴重社會危害的,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1.2目的
為加強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危害和負面影響,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根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的不同性質,本預案適用范圍可以分為文化市場經營場所中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文化市場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突發事件、文化市場行政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中發生的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事件以及文化市場領域內發生的其他有較大影響的突發事件。具體分為以下情況:
1.3.1文化市場經營場所、經營活動中發生火災、爆炸、坍塌、踩踏等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治安事件的;
1.3.2文化產品或者服務含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內容,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1.3.3文化市場經營、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信息通過互聯網等途徑傳播,引起社會公眾廣泛關注,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1.3.4以暴力、恐嚇、脅迫等方式阻撓文化市場行政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造成人員傷亡的;
1.3.5因不服從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行為,造成群體性事件的;
1.3.6其他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突發事件。
2工作原則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2.1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指揮下,本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綜合協調各項資源進行應對。
2.2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根據突發事件不同類別采取分類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應急管理體制。
2.3預防為主、以人為本。高度重視突發事件管理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合并簡稱執法部門)應當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4屬地管理、協同配合。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建立和公安、消防和醫療等相關部門聯動協調機制,形成一套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運轉體系。
3突發事件等級劃分
根據突發事件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等情況,對文化市場突發事件進行等級劃分。文化市場突發事件分為特大突發事件(I級)、重大突發事件(II級)、較大突發事件(III級)、一般突發事件(IV級)四個等級。
3.1特大突發事件(I級):
3.1.1在文化市場經營場所或者經營活動中發生特大安全事故,導致或者可能導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3.1.2因不服從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行為而造成群體性事件,一次參與人數達到30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
3.2重大突發事件(Ⅱ級)
3.2.1在文化市場經營場所或者經營活動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導致或者可能導致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50人以上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3.2.2因不服從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行為而造成群體性事件,一次參與人數在10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
3.2.3以暴力、恐嚇、脅迫等方式阻撓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的。
3.3較大突發事件(Ⅲ級):
3.3.1在文化市場經營場所或者經營活動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導致或者可能導致3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上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3.3.2因不服從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行為而造成群體性事件,一次參與人數在5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
3.3.3以暴力、恐嚇、脅迫等方式阻撓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
3.3.4文化市場經營、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信息通過互聯網等途徑傳播,引起公眾廣泛關注,在全國范圍內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3.4一般突發事件(Ⅳ級):
3.4.1在文化市場經營場所或者經營活動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導致或者可能導致1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3人以上重傷,或者5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3.4.2因不服從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行為而造成群體性事件,一次參與人數在3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
3.4.3以暴力、恐嚇、脅迫等方式阻撓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導致1人以上重傷或者3人以上輕傷的;
3.4.4文化產品或者服務含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內容,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4.5文化市場經營、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信息通過互聯網等途徑傳播,引起公眾廣泛關注,在本轄區范圍內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3.4.6其他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突發事件。
4應急指揮機構的建立與職責
4.1應急指揮機構的建立
各級執法部門單獨或者聯合成立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統一指揮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各級執法部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執法部門的行政管理、綜合執法、安全生產等相關處(科、隊)室負責人組成。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值守、信息采集匯總和綜合協調等工作。有條件的區域可成立專家組、后勤保障組等專業工作小組細化分工。
4.2應急指揮機構職責
(1)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揮、組織、協調本系統有關部門參與應急響應行動,下達應急處置任務;
(2)與同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聯系與協調,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通報有關情況和信息;
(3)對外統一發布信息,研究解決突發事件中的重大問題,主動做好新聞媒體的信息溝通工作。
4.3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職責
(1)文化市場突發事件發生時,應及時收集情況,向領導小組匯報,并傳達領導小組決定;
(2)在應急期間督促應急措施的落實和具體執行,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確保信息傳遞的及時準確;組織協調應急工作有序開展,根據具體情況派員赴現場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收集相關情況,擬定與突發事件相關的文書,及時報送上級領導和相關部門;
(3)做好應急信息的發布,組織協調各方力量做好應急保障,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4)負責處理應急小組的日常事務,保證預防預警機制的正常運行。
5預防預警機制
在本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各級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經營場所、經營活動的日常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5.1 預防機制
(1)各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建立必要的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對各類文化市場經營場所、經營活動加強事前的監督檢查。演練各種應急預案,磨合、協調運行機制;
(2)各級執法部門應當督促文化市場經營場所制定必要的日常安全保衛工作預案、安全責任制度,強化日常人力、物力、財力儲備,提高應急處理能力;
(3)各級執法部門應當督促和指導大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主體在活動舉辦之前制定相應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報當地政府登記備案;
(4)各級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培訓制度,對負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責任的文化市場經營管理人員開展必要的培訓;
(5)各級執法部門應當定期對文化市場經營主體開展法律法規、安全生產及應急知識培訓,組織必要的應急演練。
5.2預警系統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注重安全信息的收集與上報,對突發事件隱患和預警信息進行風險評估和預測,認為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并通報相關部門。
各級執法部門應當督促文化市場經營場所、經營活動主體配備預警通訊和廣播設備,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預警。
6應急處理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預案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置。突發事件處理結束后,應急預案自動終止。事發地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應當及時趕赴事發現場,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1)迅速了解掌握事件性質、起因、發展程度等基本情況;
(2)通知公安、消防、醫療、國家安全、通信等相關部門;
(3)在2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上報;
(4)指導執法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針對不同類型的突發事件,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6.1.1文化經營場所中發生的突發事件的處置方法
文化市場經營場所如娛樂場所、演出場所、網吧、影劇院等發生火災、建筑物坍塌,大量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擁擠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爆炸、恐怖襲擊、惡性斗毆等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發生的,事發地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趕赴現場確認后,第一時間報110、119、120;上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人員應當立即趕赴事發現場并對應急處置工作給予指導;在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的指揮下,執法部門應當配合公安干警、消防和醫務人員開展各項搶救救援工作,把損失降低到最小。
6.1.2文化市場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突發事件處置方法
(1)文化產品或者服務含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內容,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發生時,事發地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接報確認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取證;需要聯合執法的,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協同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文化市場經營設施、設備遭到破壞,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發生時,事發地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接報確認后,第一時間派執法部門人員和相關專業人員趕赴現場,對遭受破壞的設施和設備進行必要的搶修和保護,并進行調查取證,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執法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6.1.3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中發生的突發事件
(1)因不服從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行為而造成群體性事件,或者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撓文化市場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導致人員傷亡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發生時,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接報確認后,應當第一時間報110和120;同時,在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的指揮下,執法部門應協助醫務人員救治傷員,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配合當地有關部門宣傳政策和法律法規,控制事態的進一步發展;
(2)文化市場經營、行政管理或者綜合行政執法信息通過互聯網等途徑傳播,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引起公眾廣泛關注的突發事件發生時,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接報確認后,應當及時了解新聞來源,聯系媒體了解事實,協調配合相關部門,及時在新聞媒體、政府相關網站中發布事情真實情況。
6.1.4其他突發事件
其他文化市場突發事件發生時,事發地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的指揮下,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需要相關部門協同處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并提供相應的配合與協助。
6.2分級應對
縣級執法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級執法部門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級執法部門共同負責。縣級以上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依法負責本轄區突發事件的協調、指導、監督和處置工作。
I級突發事件發生后,文化部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地協調、指導、監督應急處置工作。
Ⅱ級突發事件發生后,省級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地協調、指導、監督應急處置工作。
Ⅲ級突發事件發生后,設區的市級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地協調、指導、監督應急處置工作。
Ⅳ級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應當趕赴事發地協調、指導、監督應急處置工作。
7信息上報與公開
7.1信息報送
7.1.1基本原則
(1)統一。各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在報送信息時應當做到內容、形式、人員方面的統一,各級不應對信息截留、過濾。
(2)準確。報送信息應盡可能真實準確。
(3)及時。突發事件發生時,事發地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接報后,應在第一時間采用電話報送方式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報告。電話報送時間不應超過2小時。
7.1.2報送內容
(1)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現場情況;
(2)事件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財產損失情況的估計;
(3)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件發生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5)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7.1.3報送層級
(1)I級突發事件發生后,應當逐級報告至文化部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2)Ⅱ級突發事件發生后,應當逐級報告至省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3)Ⅲ級、Ⅳ級突發事件發生后,應當報告至地市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7.2信息發布
7.2.1發布原則
信息發布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客觀、準確、及時的信息,不得隱瞞和推遲。
7.2.2發布主體
各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確定一名工作人員,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統一對外發布突發事件信息。
7.2.3發布時間
文化市場突發事件發生后,原則上應當在啟動應急預案24小時內,經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批準,由信息發布人員對外發布突發事件的相關信息,包括事件的基本情況、事件進展及下一步工作方案等基本信息。
突發事件處理期間,在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授權下,信息發布人員應當及時發布相關信息。
7.2.4發布內容
由信息發布人員披露突發事件的相關信息,包括基本情況、政府立場、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下一步工作方案以及提示公眾應注意的事項等。
7.2.5發布方式
信息發布人員可以通過接受采訪、發布新聞稿、召開新聞發布會、情況介紹會、記者招待會以及網絡互動、發表聲明、談話等方式及時發布新聞。
8后期處理
8.1后續措施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事發地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突發事件。
8.2書面報告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立即配合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并形成書面材料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8.3經驗總結
根據突發事件暴露出的有關問題,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有關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必要時提出修改或補充相關法律法規的意見。
8.4獎勵機制
對協調、指導、監督、參與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表現突出的,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8.5責任追究
在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照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突發事件信息,或者通報、報告、公布虛假突發事件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3)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預警措施,導致損害發生的;
(4)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應急處置措施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
(5)不服從上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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