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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
武漢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
2012-03-19
第225號
武漢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
《武漢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唐良智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武漢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管線建設行為,加強城市管線的保護,保障城市管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及其信息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管線,是指城市市政道路、橋梁、隧道、軌道交通、人行通道、公共廣場、公共綠地等市政基礎設施(以下通稱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及管線專用走廊規劃控制紅線范圍內的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熱力、信息(含通訊、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城市監控等,下同)等地下管線、架空桿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管線建設的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管網建設管理機構承擔。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化學工業區、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以及各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的管線管理。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線的規劃管理。
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熱力、信息等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管線的管理,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籌協調。
發展改革、財政、城管、公安交管、測繪、經濟和信息化、安全生產監督、園林、消防、民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管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管線權屬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對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城市管線安全負責,制訂城市管線安全應急預案,保證城市管線的安全運行。
第五條 城市管線建設應當以建設集約化城市和節約型社會為目標,遵循資源節約、環境友好,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科學規劃、統籌建設的原則。
第六條 新(改、擴)建城市道路附屬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同步規劃、同步立項、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移交竣工檔案。
第七條 建設城市管線應當在符合安全技術規程的前提下,優先推廣運用各類先進技術和工藝。
第八條 加強城市道路及管線工程投資融資建設,鼓勵城市道路及附屬管線工程項目由同一建設單位組織建設。
鼓勵社會資金通過合資、參股等方式參與投資建設城市道路附屬管線工程。
第二章 城市管線規劃
第九條 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熱力、信息等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管線專項規劃,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城市管線規劃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組織論證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管線規劃內容包括各專業管線發展目標、規劃原則、容量預測、設施及管線總體布局,以及建設規劃和實施措施。
第十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同時,應當同步編制管線控制性詳細規劃。
管線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容應當包括詳細規劃范圍內管線的容量、管徑、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點標高。
第十一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管線修建性詳細規劃內容包括:修建范圍內管線的容量、管徑、位置、走向、長度和控制點標高,管線附屬設施(檢查井、設備箱等)的平面位置,以及管線敷設、設施設置方式和工程造價估算等。
與城市道路同步實施的管線工程,道路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道路工程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同時,一并編制管線工程修建性詳細規劃。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管線建設單位進行管線綜合規劃設計,作為管線施工圖設計的依據。管線綜合規劃設計內容包括:確定不同道路斷面型式下管線及附屬設施的平面位置、排列間距,明確交叉管線的排列順序、豎向標高等,預留接口和預埋橫穿道路的管道,并對管線施工方式和保護措施等提出要求。
第十二條 新(改、擴)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景觀路以及風景名勝區、重點功能區內部道路,應當實行管線入地,按照設計施工規范不能入地或者現場不具備入地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規范設置;其管線附屬設施箱,應當采取入室等隱蔽方式設置。
第十三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持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施工圖和相關文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由管線權屬單位投資并與新(改、擴)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配合城市道路建設單位或者政府依法確定的建設單位一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紅線。
需單獨設立管廊的管線工程,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還應當辦理建設項目選址等手續。
第十四條 城市管線工程開工前,應當進行規劃定位、放線。在溝槽開挖后、管道鋪設前,經規劃驗線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三章 城市管線建設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建項目庫相關內容告知城市管線建設單位或者權屬單位。管線建設單位或者權屬單位應當根據城建項目庫和管線專項規劃,擬訂新建管線或者改造、遷移、廢棄既有管線的初步計劃,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管線專項規劃和管線建設或者權屬單位申報的初步計劃,編制城市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統籌安排城市道路和城市管線建設。
第十六條 管線建設或者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組織實施管線工程建設。
第十七條 新(改、擴)建城市道路建設項目,管線建設或者權屬單位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規劃要求同步投資建設道路附屬管線土建工程的,由道路建設單位或者政府依法確定的建設單位預建溝槽、預埋管道或者預留通道。
對預建的溝槽、預埋的管道或者預留的通道,可以出售或者出租給管線使用單位使用,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物價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因新(改、擴)建城市道路或者改造城市景觀以及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既有架空桿線實施入地或者對既有地下管線進行遷移的,由道路工程、景觀工程建設單位或者由政府依法確定的建設單位,按照原規模、原功能、原標準還建溝槽、管道等結構部分的土建工程。需要改造、提檔、擴容的管線工程,增加的費用由管線權屬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在房屋拆遷、管線遷移工程量較小的重要功能區、開發區以及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提倡建設地下管線共同溝。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之前,應當查明既有管線的信息資料。地下管線現狀分布情況特別復雜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到管線權屬單位查詢或者采用現場探測方式查明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內及鄰近地段既有管線分布情況,所需費用在工程勘察費中列支。
建設單位開展既有管線調查時,相關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相關管線資料,配合進行現場探測,拒不提供或者拒不配合的,建設單位可以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未查明既有管線現狀分布情況、未根據既有管線現狀分布情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規劃審批申請。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線與新(改、擴)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管線建設或者權屬單位委托相關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綜合,形成管線工程與道路設計綜合圖,并經相關管線行業管理部門認可。
復雜的同步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經過管網專家論證。經綜合后的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由管線建設單位配合道路建設單位分別報法定部門審批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包含既有架空桿線入地、既有地下管線遷移方案及概算,并經管線權屬單位認可。施工圖設計應當對各類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用材和規格等內容進行優化,對各類管線工程施工時序、工期、工藝、工法等內容進行規定。
第四章 城市管線施工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線土建工程施工應當依法在建設工程交易有形市場進行招標投標。招標控制價應當根據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和取費標準確定,并在開標前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線和城市道路建設單位及其委托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管線權屬單位的指導下,制定既有管線保護措施,并與管線權屬單位簽訂保護協議。
同步建設項目中城市管線與城市道路工程投資單位不一致的,管線投資單位應當組織其委托的管線工程施工單位與道路施工單位簽訂配合施工協議。
第二十四條 與新(改、擴)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城市管線,在土建工程施工之前,由道路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建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監管和檔案管理登記手續,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在辦理手續時還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既有管線調查與保護登記表;
(二)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既有管線情況;
(三)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管線保護措施方案;
(四)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管線保護協議;
(五)配合施工協議。
第二十五條 新(改、擴)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開挖;確需開挖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一般應當采取非開挖方式施工。
第二十六條 開挖既有城市道路單獨進行管線建設的,城管部門在辦理占道挖掘許可手續之前,應當要求管線建設單位查明施工區域內既有管線情況、制定管線保護措施、簽訂管線保護協議。
與新(改、擴)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無需辦理占道挖掘許可手續,無需繳納占道挖掘修復費。
第二十七條 已預埋信息管網的城市道路,沿途信息線纜必須敷設在預埋信息管網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既有地下管線或者規劃管線專用走廊進行建設,任何民用通信設施不得占用軍用通信通道。
第二十八條 管線建設單位和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監理單位嚴格遵守管線保護措施方案及保護協議,加強對施工區域及鄰近地段既有管線的保護。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保護協議規定及時通知相關既有管線的權屬單位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進行現場指導和監護,相關既有管線的權屬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線與新(改、擴)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與管線建設單位、既有管線權屬單位進行協調,組織施工單位制訂科學的施工組織方案,綜合考慮征地拆遷、管線遷移、交通組織、施工進度和管線運營等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時序和工期,統籌實施城市道路和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服從道路建設單位的統籌安排和管理。
在開工前,道路建設單位應當與管線建設單位協商確認管線土建工程的具體內容、責任分工及費用分擔方案;在施工中,管線專業與道路專業的監理單位對管線土建工程共同簽證確認。
第三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管網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的監督管理,統籌協調道路建設單位與管線建設單位以及各個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
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熱力、信息等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線材料及設備安裝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對管線土建工程的施工管理,相關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服從管網建設管理機構的統籌協調。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管線安全保護的相關規定進行施工,在既有地下管線水平距離1米范圍內,禁止使用機械開挖方式進行探測或者施工。
城市管線建設工程采取頂管等非開挖方式或者設置工作井等點狀開挖方式進行施工的,其施工方案應當經專家論證并報管網建設管理機構備案。
各類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接口,并預留至城市道路紅線1米范圍外。
第三十二條 經審定的管線規劃方案和施工圖不得擅自變更;因場地條件、地下空間占用、地質條件等原因確需變更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變更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城市管線與新(改、擴)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道路建設、施工及監理單位應當監督、制止管線建設、施工單位擅自變更設計或者施工方案的行為。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地下管線在覆土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跟蹤測量和竣工測量并記錄管線類別、材質、管徑等基本屬性特征信息。城市管線建設工程的測量單位應當對測量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竣工測量費用應當按照計價規范和取費標準,在管線工程的其他費用項目中足額列支。未組織管線建設工程竣工測量的,不得辦理竣工決算。
第三十四條 采取頂管等非開挖方式施工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預留變徑點、地面管線點;采用非金屬材質進行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附設電子標志器、金屬示蹤線;鋪設供電、燃氣、油料等高危管線,應當設置警示標志。
第三十五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未經竣工驗收的城市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成品保護措施,并制訂應急處置預案。與新(改、擴)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城市管線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城市道路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竣工檔案預驗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預驗收認可文件。
第五章 城市管線維護
第三十六條 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熱力、信息等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監督管線權屬或者管理單位對城市管線的維護管理,并定期組織開展城市管線維護管理專項檢查。
第三十七條 管線權屬或者管理單位對所屬地下管線及其設施的安全運行負責,加強日常巡查與維護,保持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破損、老化、缺失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三十八條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進行緊急搶修的,管線權屬或者管理單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同時向市管網管理機構和城管、公安交管部門報告,并在24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手續可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管線權屬或者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或者廢棄城市管線。確需遷移、變更管線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廢棄的管線應當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線應當將管道口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四十條 在地下管線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傾倒污水,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六)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六章 城市管線信息
第四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本市基礎地理空間框架為基礎,充分利用現有城市管線信息資源,建立城市管線專業信息平臺,并負責其維護和管理工作,及時更新城市管線信息數據,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城市管線專業信息平臺所需的基礎地理空間框架信息數據以及城市管線專業信息平臺形成的信息數據相互應當無償提供并及時更新;城市管線專業信息平臺信息的提供和使用應當遵守《武漢市測繪管理條例》和城建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測繪、規劃、質量技術監督、信息產業、通信管理、管線行業等部門組織制定城市管線信息數據的交換格式、標準及信息共享目錄;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線行業管理部門以及管線建設和權屬單位、勘測單位,共同參與城市管線專業信息平臺的建設和維護工作,實行城市管線信息兼容互通、共建共享。
第四十三條 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熱力、信息、交通等既有管線的竣工檔案、信息數據應當按照規定的交換格式、標準要求,無償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統一納入城市管線專業信息平臺,并作為政府部門、管線行業管理部門和管線權屬(建設)單位共建共享信息資源。管線權屬單位及其委托(或者政府部門委托)的勘測單位應當對其既有管線的竣工檔案、信息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負責。
第四十四條 城市管線的檔案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及時納入城市管線信息平臺,實時更新城市地下管線信息數據。
(一)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工作日內,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將紙質版和電子版的地下管線竣工圖和竣工測量成果表向城建檔案館移交,并于5個工作日內納入城市管線專業信息平臺;管線工程其他檔案資料應當在3個月內移交。城市管線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有關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管線和道路竣工綜合圖,統一移交竣工檔案。
(二)在城市道路規劃紅線范圍內的工程勘察、施工過程中發現未建檔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通知該管線的權屬單位。未建檔管線的權屬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勘探補測,并在勘探補測成果驗收后30日內將勘探補測成果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三)城市管線因緊急搶修后發生管位變化或者管線遷移等情況的,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在緊急搶修工作完成后30日內將有關管線檔案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四)既有管線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予以廢棄或者改變使用性質、權屬關系的,管線權屬單位在拆除廢棄的管線、封填廢棄的井口與溝槽或者完成使用性質及權屬關系變更后30日內將管線異動情況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五)房屋建筑連接市政道路的管線工程竣工檔案應當隨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檔案一并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城市管線信息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并辦理相關手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城市管線信息提供便利。
城市管線相關信息數據用于黨和國家機關決策及履行職責、城市管線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城市管線信息數據的利用應當遵循相關管理規定,具體辦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進行處理;沒有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并參照武漢市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記錄與公布管理規定,予以不良行為記錄或者公布。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屬于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管線建設(或者權屬)單位未納入城市管線年度建設計劃擅自進行管線建設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管線權屬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管線信息資料或者拒絕配合現場探測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查明施工地段既有管線現狀情況擅自組織施工的;
(四)與新(改、擴)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城市管線的建設(或者權屬)單位、設計單位拒不配合道路建設單位進行設計綜合的;
(五)管線建設單位未組織管線工程施工承包單位與其他既有管線權屬單位或者城市道路施工承包單位簽訂配合施工協議的;
(六)管線建設單位在覆土前未組織跟蹤測量的;
(七)施工單位未按照管線保護措施方案及保護協議組織施工的;
(八)城市管線與城市道路工程同步施工過程中,管線建設(或者權屬)單位和施工單位無故拒不服從城市道路建設單位統籌安排,阻撓工程施工的;
(九)管線建設(或者權屬)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交城建檔案資料的。
第四十八條 發展改革、規劃、測繪、城鄉建設、城管、公安交管、水務、信息產業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管線規劃、建設和維護等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在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及管線專用走廊規劃控制紅線范圍外的企事業單位自用管線的建設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燃油、工業等用途的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并應當遵守本辦法有關管線規劃和管線信息管理的規定。
軍事、鐵路專用管線建設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城市管線的日常檢修和緊急搶修、城市道路或者城市管線建設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外的管線建設活動,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信息管網的建設、經營和管理,適用于《武漢市信息管網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第171號令)的規定,《武漢市信息管網管理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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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非全日制
派遣合同
學生實習合同
集體合同
退休返聘合同
兼職協議
其他勞務合同
服務期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協議
規章制度
員工手冊
招聘
合同
考勤
福利薪資
崗位管理
考核
培訓
獎懲
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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