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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島市檔案管理辦法

2012-09-26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146號



現將《葫蘆島市檔案管理辦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都本偉

2012年9月26日




葫蘆島市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資源,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遼寧省檔案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葫蘆島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及個人。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音像等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 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的完整、準確與安全,保守國家秘密,便于社會利用。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檔案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統籌安排檔案事業發展所需的經費,并對在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向國家捐獻重要、珍貴檔案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檔案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檔案工作的宏觀管理,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鄉、民族鄉、鎮檔案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配備工作人員從事檔案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其他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檔案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建立檔案機構,配備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業務上受本行政區域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檔案,其檔案工作接受本行政區域相應的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設置國家綜合檔案館,永久保存本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的重要、珍貴檔案。
國家專門檔案館的設置,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符合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負責收集和保管某一領域的檔案并向社會提供利用。
企業設置的檔案館,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經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備案。事業單位設置的檔案館,必須符合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規劃,經主管部門批準,向同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各類檔案機構所配備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專業知識,并接受檔案管理崗位培訓。
第三章 檔案管理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檔案管理,是指以各種門類和載體的檔案為管理對象,通過檔案的收集、整理、鑒定、保管、統計、編研和檢索等環節,以實現檔案信息資源有效利用的管理活動。
第十一條 檔案登記。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及個人,應當到當地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檔案登記。檔案登記工作堅持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是全市檔案登記的主管部門,依法管理和指導全市檔案登記工作。具體的檔案登記辦法或細則,由市、縣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下發。
第十二條 檔案收集。檔案收集是指各類國家檔案館收集檔案和其他有關文獻的活動,包括檔案接收和檔案征集。檔案接收,是指各類國家檔案館按照國家規定接收檔案的過程。檔案征集,是指各類國家檔案館按照國家規定征收散存、失散于社會和民間的重要、珍貴檔案和其他有關文獻的活動。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發具體的檔案接收、征集辦法或細則,并指導、監督各類國家檔案館的檔案接收、征集和各類單位的檔案移交工作。
第十三條 市、縣兩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應當明確接收檔案的范圍,并按照國家規定接收屬于本館接收范圍的檔案。
市、縣級黨委及所屬各部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和單位,人民政協及其常設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形成的保管期限在30年(含30年)以上的檔案均屬兩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接收范圍。鄉、民族鄉、鎮機構形成的檔案列入縣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接收范圍。
本區域內各個歷史時期政權機構、社會組織、著名人物的檔案列入本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收集范圍;本行政區內重大活動、重要事件形成的檔案,涉及民生的重要專業檔案列入本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收集范圍;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等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用價值的檔案,可協商進館或者通過接受捐獻、購買等形式獲取后進館。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均應建立健全各類文件材料的歸檔制度,檔案經科學、規范整理后,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確保各類檔案的齊全、完整,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任何部門或者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據為己有。
第十五條 涉及組織機構的建立、變更和撤銷以及有重大影響的活動,本單位檔案機構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時負責各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對檔案處置進行監督、指導。撤銷事業單位的檔案可按規定由國家綜合檔案館接收。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和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以及實行承包、租賃等其他資產與產權變動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檔案處置事宜。
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加強對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協同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的組織、協調工作。國有企業破產、轉制,其檔案可按照有關規定向本級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十七條  對科研成果、產品試制、基建工程或者其他技術項目進行鑒定、驗收時,應有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人員參加,并對應歸檔的文件材料進行驗收。
屬于市、縣級重點項目的檔案,由本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驗收;未進行檔案驗收或者檔案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能通過項目總體竣工驗收或者鑒定。
第十八條 既是文物、圖書資料又是檔案的,檔案館可以與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相互交換重復件、復制件或者目錄,聯合舉辦展覽,共同編輯出版有關史料或者進行史料研究。
第十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海內外人士向國家綜合檔案館捐贈檔案。捐贈者對其捐贈的檔案有優先使用權,并可以對其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使用的意見,國家綜合檔案館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檔案鑒定。對已經超過保管期限需要銷毀的檔案,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鑒定和處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涂改、損毀、偽造檔案。
第二十一條 檔案保管。各級各類檔案館(室)應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采用先進技術,配置必要的設施,按照有關標準整理和保管檔案,確保檔案的安全,并對重要、珍貴的檔案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檔案所有權的確定。檔案的所有權根據單位的所有制性質確定。依法設置的政府機關和黨群組織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檔案屬國家所有;非全民私有制的單位使用國有資產形成的檔案,經本行政區域相應的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屬于國家所有;非國有包括外資、合資、民營等企業單位的檔案屬企業所有;個人在非職務活動中形成的檔案或者以繼承、受贈等合法方式獲得的檔案歸個人所有。
對檔案所有權的界定及歸檔和進館檔案范圍有異議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認定。
第二十三條 集體以及個人保存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及其復制件,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嚴禁倒賣牟利,嚴禁賣給或贈送給外國人。對于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代管等措施,并有優先收購或者征購權。
第二十四條 單位需要攜帶、運輸、郵寄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但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及其復制件出境的,必須經省主管機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個人需要攜帶、運輸、郵寄前款檔案出境的,應當提前30日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經同意并報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與公布
第二十五條 檔案利用,是指對檔案的閱覽、復制和摘錄。
各級各類檔案保管機構應當按照《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定期向社會開放應公開的檔案,公布開放檔案目錄。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單位介紹信或個人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檔案。
外國人或外國組織利用已開放的檔案,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介紹以及保存該檔案的檔案館同意。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及個人利用檔案館保存的尚未開放的檔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國家檔案館和其他檔案機構提供利用重要、珍貴的檔案,應當用復制件代替原件。檔案復制件蓋有檔案保管單位印章,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條 檔案的公布,是指通過下列形式首次向社會公開檔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檔案記載的特定內容:
(一)通過報紙、刊物、圖書等合法出版物刊登檔案原文;
(二)通過廣播、電視、電影等播放檔案原文;
(三)出版發行檔案史料匯編及公開出售檔案復制件;
(四)陳列、展覽檔案或者其復制件;
(五)散發、張貼檔案復制件;
(六)在公共計算機信息網絡傳播檔案原文。
第二十九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公布。
屬于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檔案,檔案的所有者有權公布,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嚴禁在學術交流等活動中,泄露檔案中的國家秘密和非宜事項。
第三十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對寄存檔案的公布和利用,應當征得檔案所有者同意。
第三十一條 利用、公布檔案,不得違反國家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檔案管理混亂或者造成檔案損失的;
(二)拒絕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或拒不改正的;
(三)將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據為己有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五)不按規定向社會開放和提供利用檔案的;
(六)其他違反檔案管理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遼寧省檔案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涂改、偽造檔案的;
(四)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
(五)倒賣檔案牟利或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六)擅自攜帶、運輸、郵寄檔案及其復制件出境的。
第三十四條 檔案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葫蘆島市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葫政發〔1999〕6號)、《葫蘆島市檔案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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