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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城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10-16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城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榕政綜〔2012〕21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福州市城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1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6日

                                

  福州市城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五城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財產、家庭年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符合本市政府規定條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上述家庭財產、家庭年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經市政府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作為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廉租住房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并會同市民政局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合理確定、適時調整申請家庭財產、家庭年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具體標準,報市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廉租住房的房源籌集、輪候、調配安排和經營管理等工作,并參與制定廉租住房工作規劃和建設計劃。

  市民政局負責建立對申請家庭收入、財產的多部門協查制度體系,并負責城區廉租住房申請家庭收入、財產認定的指導、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物價局、市總工會、市房屋登記中心、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按各自職責分工,協同配合實施本辦法。各區房管部門會同有關街道(鎮)做好廉租住房的初審、復核和調查核實工作。

  各區房管局(馬尾區房管所)(以下簡稱區住房保障部門)、區民政部門會同有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按規定做好廉租住房申請家庭的初審、復核和調查核實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條 廉租住房的配租采取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等多種形式,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

  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住房租賃貨幣補貼,由其自行租賃住房解決居住問題。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核減是指政府按規定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實施租金核減。

  第五條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總建筑面積分別確定為:一代型(A型)控制在45平方米左右;二代型(B型)控制在55平方米左右;三代型(C型)控制在65平方米左右。

  第六條 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該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經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標準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財政、國有房產、房屋登記等部門按規定進行核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 保障資金與房屋來源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并舉,主要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增值收益余額;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安排的資金;

  (四)直管公房售房款及直管公房拆遷補償款中安排的資金;

  (五)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六)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廉租住房保障開支,包括新建、收購、改建廉租住房及發放租賃補貼等。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原則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九條 廉租住房來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其它住宅建設項目中按規定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住房;

  (五)其它渠道籌集的住房。

  用于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實行統一管理,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及時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通報房源籌集和使用情況。

  第十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供地,保證供應;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設資金。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其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應配備基本生活配套設施,使之具備入住使用條件。

  第十三條 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區實行物業管理,在公開出讓地塊配建的廉租住房應依托該地塊建成的住宅小區實行統一物業管理。廉租住房租戶須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屬于低保家庭的,其物業管理費由財政予以全額補助,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

  第四章 申請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五城區城鎮戶口(農村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二)申請之日在市五城區落戶時間滿3年;

  (三)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財產符合市政府公布的當年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和財產標準;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當年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標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請人指的是申請家庭推舉的一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以及與申請人在同一戶口本內的父母(岳父母、公公、婆婆)、子女,申請人的子女已婚的,其子女的配偶也必須作為申請家庭成員。原與申請人在同一戶口本內的父母(岳父母、公公、婆婆)、子女如已與申請人分戶但分戶至申請之時未滿三年的,仍須作為申請家庭成員。

  本辦法所稱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以申請家庭成員擁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計建筑面積除以申請家庭成員人數計算確定。申請家庭成員承租公有住房的,須承諾在辦理廉租住房租賃手續前退出公有住房。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指的是申請家庭成員申請之日前12個月的全部收入總和;家庭財產指的是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有價證券、生產經營性單位股權等財產(住宅已納入住房面積計算范圍,不再納入財產價值計算范圍)。

  第十六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請家庭成員通過購買住房取得我市城區戶籍的;

  (二)申請家庭成員申請之日前5年內有房產交易行為(含買賣、贈與、離婚析產等)的,交易時間以市、區房產管理(登記)部門交易登記時間為準; 

   (三)申請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過政府優惠價政策性住房的;

  (四)申請人與配偶已離異,但離異時間不足2年的;

  (五)申請人雖已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但該賬戶未建立于市本級的;

  (六)申請家庭成員自有機動車輛(不含二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店面、商鋪及其它各類非住宅房產的。

  第十七條 申請人及其配偶已領取過住房工齡補貼的,在退還補貼金額后可以申請廉租住房,具體辦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出臺實施。

  第十八條 申請家庭成員應當書面承諾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書面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申請家庭成員財產、收入和住房等情況,并授權審核機關調閱其銀行、證券、債券、基金、期權、保險及其它各類涉及家庭收入、財產的賬戶信息。

  第五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和公示制度。辦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請人向居住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誠信承諾書以及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查詢授權書,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及未成年子女撫養證明;未婚或喪偶的提交具結書。

  2.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開具的非村民或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證明。

  3.申請家庭成員承租公房或自有住房的提供公房租賃憑證或房屋產權證(未辦理產權證的提供正式房屋銷售合同或其它可證明房屋權屬及面積的憑證);租住私房的提供租賃合同及房屋產權證或其它可證明房屋權屬的憑證;有工作單位的還需提交單位開具的有無分配住房的證明。

  4.申請家庭成員的工資、養老金、生活補貼(補助)等收入來源有效證明,其中單位在職人員除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外,還應提供單位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儲蓄存折或銀行對賬單;家庭成員所擁有的金融財產等各類財產(包括儲蓄存款、股票、基金、債券及車輛等)憑證,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無工作單位的,提供失業證或由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開具的無業和實際收入情況證明;個體工商戶,提供經營執照、上年度個人所得稅及相關稅收繳交憑證。

  5.申請人已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提交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未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由工作單位開具未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相關證明。

  6.城市低保、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享受撫恤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等特殊困難家庭,提供相關證件。

  (二)初審公示: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戶口、收入、財產、落戶年限、住房等情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或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申請家庭成員及有關組織或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調查核實后應就申請家庭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申請家庭人口、現居住地點、住房狀況、家庭收入、財產、工作單位等情況在其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7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提出,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應當自接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0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應當建立相應的名冊檔案,簽署意見并將申請資料提交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部門。

  (三)復審: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成員在本轄區承租公房及自有私房的情況進行查檔核實,并同步提請市房屋登記中心、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它區住房保障部門一并核查,明確申請家庭成員的自有房產(包括店面、車位、寫字樓等非住宅)、租賃直管公房和現住房狀況、房產上市交易、住房公積金繳存以及是否享受過各類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等信息,核查工作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經核查符合住房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定期轉同級民政部門。區民政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請有關部門核查相關收入和財產信息,各部門原則上應在收到民政部門協查函后10個工作日內反饋核查信息,區民政部門根據核查信息就申請家庭收入、財產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家庭收入、財產核查信息檔案由區民政局存檔。區住房保障部門收到反饋意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準入資格、配租戶型、評分標準等提出審核意見,建立相應的申請材料檔案,上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經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復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四)復核認定和公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定期會同市監察部門、市民政部門以及各區住房保障、民政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對各區上報的復審匯總情況進行復核,經聯席會議復核認定的,在“中國·福州”門戶網上公示,公示期15日,有異議的組織或個人,應當書面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接到異議后根據所反映的住房問題進行復查,并將反映的家庭財產、收入問題轉區民政局復查,核實結果上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經公示無異議或復查后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在“中國·福州”門戶網公布申請人名單;轉送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納入輪候配租范疇,并抄送市財政局。

  (五)配租:對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申請人,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房源情況統籌安排具體配租方式。在輪侯配租期間,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對尚未實物配租的家庭發放租賃補貼資金。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在每季度的最后10日內將當季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名單和保障方式報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實行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結合申請人的家庭住房困難狀況進行輪候配租,采取公開抽簽選房的方式,統籌安排廉租住房。

  實行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每戶只能承租一套廉租住房,申請人作為申請家庭的代表以承租人的名義與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簽訂《福州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辦理租賃手續。原已承租公房的家庭,在辦理廉租住房租賃手續前須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第二十一條 實行租賃補貼保障的家庭,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按規定標準按月向其撥付租賃補貼資金。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在每季度最后10日內向市財政局申報下一季度租賃補貼發放金額,并報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經市財政局核實后,按資金列支渠道予以撥付。

  第二十二條 廉租住房申請家庭成員在申請審核及輪候配租期間通過各種方式取得其它房屋的,申請人應當主動向區住房保障部門申報退出申請或退出輪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可委托廉租住房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和廉租住房運營單位進行經租管業;區住房保障部門和廉租住房運營單位應加強廉租住房住用情況的跟蹤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廉租住房按照“一年一申報、三年一復核”實行動態管理。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從資格批準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財產、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要建立申報檔案,對申報情況已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應當將相關情況報送區住房保障部門,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將相關材料匯總上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檔案,組織區住房保障部門及有關街(鎮)和物業管理機構,做好廉租住房的后續監管工作,組織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及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每三年復核一次保障家庭的人口及住房狀況,并轉民政部門作收入、財產認定。對不再符合相應保障條件或因家庭人口結構發生變化需要對配租標準作出調整的,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將核查結果及處理建議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進行認定。經聯席會議認定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保障資格并函告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解除租賃合同;經聯席會議認定需要調整配租標準的,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予以調整變更。

  租賃期間因原承租人去世、離異、服刑等原因需要對承租人進行變更的,由承租家庭確定一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須為申請家庭成員之一),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直接受理并予以變更。

  第二十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整改直至解除租賃合同,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后,由市國有房產主管部門收回實物配租住房或停止撥付租賃補貼資金: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擅自調換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累計六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擅自將承租的廉租住房進行改、擴建的;

  (五)利用廉租住房進行違法活動或非法謀利的;

  (六)拒絕向有關部門申報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及財產變動情況的;

  (七)其它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情形。

  在五城區確無住房,在解除租賃合同后存在退房困難的家庭,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按市場價向其收取租金。拒不執行相關處理措施的家庭,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起訴或申請仲裁。

  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須及時將處理結果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各級住房保障部門要暢通監督、舉報渠道,并由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區民政部門針對舉報內容作針對性復查,復查及處理結果記入相關保障家庭檔案。經復查舉報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將復查結果及依據告知舉報人;經復查舉報成立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及時上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凡弄虛作假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并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租賃補貼、租金核減,并責令其退還已發放的租賃補貼或補足已減免租金,申請家庭成員自資格取消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市五城區保障性住房,騙取保障資格的行為記入個人征信系統。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依照規定追究單位責任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政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明確承租人的責任及退出辦法等條款。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代理廉租住房轉讓、出租的,由相關部門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9月24日頒發的《福州市城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榕政綜〔2008〕1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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