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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濮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1-11-17
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濮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濮政〔2011〕9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濮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濮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及其他社會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行為,根據河南省民政廳、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1廳、局、委聯合下發的《河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豫民〔2009〕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具體包括下列人員:
(一)夫妻;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包括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與喪失勞動能力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子女,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子女;
(六)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市民政局負責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體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擔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務工作。
第四條 發改、統計、財政、公安、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關工作。
發改和統計部門負責提供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及物價水平指數等情況。
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城市低收入認定工作人員工資待遇,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經費。
公安部門負責核實確認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員的戶籍、車輛等情況。
金融和證券管理部門負責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員儲蓄和投資經營證券等情況。
工商和稅務部門負責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員經商、經營和繳納稅金等情況。
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核實確認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員的房產情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核定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員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退休費以及辦理小額貸款等情況。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機構能力建設,落實必要的工作人員和經費。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也可采取調配、招用等形式,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公布一次。市城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由市政府制定;縣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制定,并報市政府備案。
第七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兩項指標,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統籌考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工資標準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會救助的關系,以滿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為原則,按照不同救助項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確定。
目前,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按照城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確定。
第八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
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
總額范圍)以及兼職、兼業收入和從事各種技藝、各項勞動服務所得的報酬。從事非固定務工或靈活就業的,按實際發放薪酬或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核定。
(二)經營凈收入。指個體、私營業主等在工商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合法經營取得的收入扣除從事生產和非生產經營費用支出、繳納稅款等費用后,可直接用于生產性、非生產性建設投資、生活消費和積蓄的收入。
(三)財產性收入主要包括:
1.投資收入,包括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有價證券股息紅利收入、保險受益、合伙入股和其他投資受益;
2.出租房屋等資產收入,將家庭擁有的房屋、車輛、土地等資產出租產生的收入;
3.知識產權收入。自己創作、發明或者參與創作、發明并歸個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帶來的收入;
4.其他財產性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財產產生的收入。
(四)轉移性收入。主要包括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費、賠償收入、因勞動合同終止(包括解除)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一次性安置費)、贍養費、撫(扶)養費、提取住房公積金、接受饋贈收入、繼承收入以及經認定應計入的其他收入。
關于贍養費和扶(撫)養費的計算:有裁決或判決書的,按照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裁決或判決的,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的1.5倍(低保標準×1.5)以下的,視為無贍養、扶(撫)養能力;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1.5倍以上的,贍養、扶(撫)養費按照超出部分除以贍養、扶(撫)養負擔人數計算。
贍養、扶(撫)養費=(家庭總收入-當地低保標準×1.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贍養、扶(撫)養負擔人數。
未經法律程序解除雙方關系的家庭成員,其相互之間的贍養和扶養或者撫養關系、應盡義務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五)其他收入
1.出售財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自有設備、住房收入,因建設征地等原因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安置補助費、拆遷安置房屋貨幣補償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2.借貸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儲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儲蓄性保險本金、兌售有價證券、收回投資本金、其他借貸收入等。
3.經認定應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九條 各類家庭收入應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計算:
(一)實物收入應按當地市場價折算。
(二)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工資收入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實際收入計算;核實有困難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因所在用人單位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破產等原因,已經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且今后不能予以補發的,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按實際收入計算。
(四)離退休費、失業保險金和職工遺屬生活補助金按照實際發放數額計算。
(五)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償(助)費,或因征地領取一次性賠償和安置補助費,以及獲得其他收入(以下統稱一次性收入)的人員,應在一次性收入中扣除申請人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個人應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障費,再將剩余部分與家庭其他收入合并計算。
(六)長期在外務工的家庭成員,不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按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第十條 以下收入不計算為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
(二)保障對象獲得的醫療、住房、水電氣費的減免、補助;
(三)獎學金、助學金、寄宿生生活費補助、科技成果獎、見義勇為獎、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
(四)交通補貼、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兒童托費補貼;
(五)因公死亡人員及其家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因公傷殘人員的護理費;對身心健康有損害的特殊工作崗位的特崗補貼;
(六)其他按照規定不應計入家庭收入的費用。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低收入家庭認定 :
(一)實際生活和支出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居民實際生活標準的家庭:
1.擁有并使用各種機動車輛的家庭(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且未用于客貨運營的機動車輛除外);
2.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家庭;
3.自費安排子女擇校就讀、出國留學的家庭;
4.持有有價證券、從事其他投資行為或收藏高價值物品的家庭;
5.申請低收入認定期間購買商品房等大宗物品的家庭;
6.申請低收入認定期間高標準裝修房屋的家庭。
(二)拒絕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管理機關進行調查、核查,致使無法核實家庭收入的家庭。
(三)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隱性收入)及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申請及證明材料的家庭。
(四)通過惡意分戶、離婚、贈與、轉讓等形式放棄應得財產,或放棄應得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個人。
(五)在申請低收入家庭認定之前,已在本市以外地區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
第十二條 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社區、街道(鄉鎮)和縣(區)民政部門進行審核認定。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但屬同一縣(區),且在現居住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由實際居住地社區、街道(鄉鎮)和縣(區)民政部門進行審核認定。
第十三條 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請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其他社會救助時,應當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狀況等證明材料,并以書面形式一并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狀況的申請。與社會救助無直接關系的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民政部門暫不予受理。對于廉租住房救助的申請,應先由住房保障部門核定其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民政部門接到住房保障部門轉交的符合住房狀況規定條件的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后,可相應開展收入核定工作。具體申請程序如下:
(一)由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未設立社區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鄉鎮)申請。申請時必須同時提供如下材料:書面申請、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收入類證明、婚姻狀況類證明、家庭成員屬性材料證明、誠信承諾書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社區居委會受街道(鄉鎮)委托,對每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時間不少于5日。無異議的,填寫《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連同其他證明材料一并報街道(鄉鎮)。
(三)街道(鄉鎮)對社區居委會上報低收入申請材料要認
真審核,并將上報審批的申請人名單及家庭情況再次張榜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公示后群眾無異議的,由街道(鄉鎮)在《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上出具意見。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縣(區)民政部門對經街道(鄉鎮)上報的低收入家庭進行審批。審批管理機關自接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申請證明材料不全的除外)。
第十四條 縣(區)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低收入認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個月的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個人、單位、組織應當積極配合,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縣(區)民政部門應當為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家庭收入核定書面證明并明確有效期限。廉租住房申請人對收入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應向當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訴,由民政部門答復申請人。
第十六條 縣(區)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舉報箱或舉報電話,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復進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八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財產的變動情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并將申報及核實情況報送縣(區)民政部門。
縣(區)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財產的變動情況,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證明。
第十九條 縣(區)民政部門應當按戶建立低收入人員審核檔案,并將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等變動情況,以及享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會救助的情況,及時登記歸檔。
第二十條 廉租(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部門應定期向本級民政、財政等部門反饋本轄區住房保障家庭享受租賃補貼及實物配租的變化情況,以便及時登記歸檔。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應當逐步建立城市家庭收入審核信息系統,有效利用公安(戶籍和車輛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險)、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政府部門及有關機構的信息,對低收入家庭成員的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查詢,實現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對和核查,建立科學、高效的收入審核信息平臺。
第二十二條 申請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縣(區)民政部門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證明,并記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
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申請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員的有關情況,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區)民政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并記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第二十三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審核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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