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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等18件省政府規章

2011-10-20
《河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等18件省政府規章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號





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適應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2010年全面清理省政府規章的基礎上,經2011年10月9日省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通過,決定對《河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等18件省政府規章進行修改,現予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18件省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代省長 張慶偉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河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修正案



一、第二條修改為:“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二、文中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修改為“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

三、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海關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的進口產品,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刪去第三款。

四、第四條修改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按行政區劃依據納稅人所在地確定。納稅人所在地,系指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所在地。

委托代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單位所在地的稅率。”

五、刪去第五條第一款。

六、第六條修改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保證用于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城鎮以外地區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專用于鄉(鎮)的維護建設。具體使用范圍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安排。個別需要省調劑使用的,調劑使用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制定;各設區的市需要內部調劑使用的,由設區的市自定,報省財政部門備案。”

七、刪去第七條。

八、第八條改為第七條,并將“稅務機關”修改為“地方稅務機關”。

九、刪去第九條。

十、第十條改為第八條,并刪去“本細則公布前,當年已經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包括一九八五年繳納的,屬于以前年度的稅款)的,除集貿市場的稅收和代征、代扣、代收代繳的稅款外,均應按規定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十一、根據以上修改,對本細則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房產稅實施辦法修正案



一、第二條修改為:“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二、第四條修改為:“個別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經設區的市、縣(市)地方稅務機關批準,給予定期減稅或者免稅。需統一規定減稅、免稅的,由省財政部門確定。”

三、文中的“稅務機關”修改為“地方稅務機關”。

四、刪去第八條第二款。

五、第十條修改為:“房產稅的征收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六、刪去第十一條。

七、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修正案



一、刪去第一條中的“第十五條規定”。

二、第二條修改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暫行條例》和本辦法繳納耕地占用稅。”

三、刪去第三條、第四條。

四、第五條改為第三條,并修改為:“耕地占用稅每平方米平均稅額,依據各縣(市、區)人均占有耕地水平及經濟發展情況核定。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財政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五、第六條改為第四條,并修改為:“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稅:

(一)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七、第七條改為第六條,并修改為:“耕地占用稅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土地管理部門在批準用地單位用地時,應將批準文件副本交付地方稅務機關。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土地管理部門憑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八、刪去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九、第十二條改為第七條,并刪去“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以前,凡已獲準征用或占用耕地超過兩年仍未使用的,按規定稅額加征兩倍以下耕地占用稅。”

十、刪去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十一、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性病防治管理暫行規定修正案



一、刪去題目中的“暫行”。

二、刪去文中的章名。

三、第二條中的“非淋菌性尿道炎”修改為“生殖道衣原體感染”。

四、刪去第三條第二款。

五、第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的“衛生防疫部門”修改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六、刪去第二十條中的“行政”。

七、第二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八、刪去第二十六條。

九、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并將“發布”修改為“公布”。

十、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定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修正案



一、第一條中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第二條修改為:“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旅館、賓館、飯店、酒店式公寓、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等經營場所,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休閑娛樂、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均適用本細則。”

三、第五條第(二)項中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修改為“符合消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第八條修改為:“旅館治安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住宿登記。

1指定專人負責住宿登記;

2登記人員負責查驗住宿人員的身份證件,如實登記住宿人員的身份信息和入住、退房時間,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二)財物保管。

1健全住宿人員財物保管的登記、領取、交接等手續;

2財物保管人員忠于職守,不準在財物保管室會客;

3對住宿人員遺留物品造冊登記,設法歸還失主;

4發現可疑和危險物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三)門衛、客房值班。

1門衛晝夜值班,嚴格檢驗出入人員證件;

2客房有人晝夜值班,值班人員負責客房鑰匙管理,憑住宿證開啟房門;

3發現住宿人員是犯罪嫌疑人員、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或者在旅館發生案件、事故時,采取措施,予以控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旅館治安保衛組織和當地公安機關。”

五、第九條中的“旅客”修改為“住宿人員”。

第(一)項修改為:“憑證件登記住宿;

1中國籍住宿人員憑居民身份證、護照、海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制發的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學員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登記住宿;

2外國人憑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人出入境證、海員證、外國人護照遺失證明登記住宿;

3未攜帶以上證件的,到當地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后登記住宿。”

六、第十一條修改為:“對下列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對責任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旅館工作人員對住宿人員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人員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由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旅館工作人員明知住宿人員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旅館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旅館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由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下拘留;

(四)阻礙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對責任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利用旅館吸毒、販毒、賭博,傳播反動、淫穢物品或者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除對當事人依法處理外,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可視情節輕重,責令旅館限期整頓,并依法追究旅館負責人的責任;

(六)旅館工作人員利用本單位條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或旅館負責人對發生在本旅館的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的,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予以處理;

(七)住宿人員申報的失竊案件,由當地公安機關處理。其中屬旅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造成的,由旅館或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屬住宿人員不遵守旅館安全規定而造成的,由住宿人員承擔責任。”

七、第十二條修改為:“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文明執法,不得故意刁難旅館工作人員或者住宿人員。違者,由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八、第十四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九、刪去第十五條。

十、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并將“發布”修改為“公布”。

十一、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省級重要商品儲備管理辦法修正案



一、第二條中“食鹽”之后增加“化肥”。

二、第六條修改為:“對列入省級儲備計劃的重要商品,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和省供銷社等商品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三、第七條修改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儲備計劃,組織收購、調運省級儲備的重要商品,并會同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省財政部門對入庫商品進行驗收。”

四、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動用省級儲備的重要商品,應當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省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提出動用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主管部門具體辦理。”

五、第九條中的“代管部門”修改為“主管部門”。

六、第十條修改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級儲備的重要商品的特點,組織承擔省級重要商品儲備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對儲備商品適時進行輪換,保證商品質量。”

七、第十一條修改為:“在保證省級儲備的重要商品核定的數量不變的前提下,主管部門可以指導承儲企業推陳出新,將儲備商品用于周轉經營。但將儲備的糧食和食油用于周轉經營時,必須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省財政部門批準。”

八、第十二條中的“代管部門對代管商品”修改為“承儲企業對省級儲備的重要商品”。

九、第十三條中的“代管省級儲備”修改為“省級儲備”,“代管部門”修改為“承儲企業”。

十、第十四條中的“代管部門”修改為“承儲企業”。

十一、第十七條修改為:“承儲企業因管理不善造成省級儲備的重要商品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并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十二、第十九條中的“化肥、醫藥等商品”修改為“化肥的淡季儲備”。

十三、第二十條中的“發布”修改為“公布”。



石家莊航空口岸管理暫行辦法修正案



一、刪去題目中的“暫行”。

二、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在石家莊航空口岸建立由省口岸辦、邊防、海關、檢驗檢疫、民航等部門(以下統稱口岸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解決石家莊航空口岸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三、第四條中的“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修改為“檢驗檢疫”。

四、第七條中的“機組和旅客人數、載量”修改為“機組和旅客人數、遣返人員情況、載量”。

五、第十八條中的“衛生檢疫和動植物檢疫”修改為“檢驗檢疫”。

六、第十九條中的“由海關監管”修改為“交海關處理”。

七、刪去第二十七條。

八、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并將“下達”修改為“公布”。

九、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小汽車編制管理辦法修正案



一、第四條修改為:“小汽車的編制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合理定編,從嚴控制的原則。”

二、文中的“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以下簡稱控購辦公室)”、“控購辦公室”修改為“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

三、刪去第五條第(五)項、第(六)項。

四、第八條修改為:“核定小汽車編制應當依照下列管理權限審批:

(一)省級機關的小汽車編制,由省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省直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小汽車編制,由省財政部門批準;

(二)設區的市級機關的小汽車編制,由設區的市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審核后,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區的市直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小汽車編制,由設區的市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批準;

(三)縣(市、區)、鄉(鎮)及其所屬單位的小汽車編制,由縣(市、區)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審核后,報設區的市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批準。”

五、第九條修改為:“各級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審查申報單位的申請書和申請小汽車編制報告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予批準。決定批準的,發給定編文件;不予批準的,通知申請單位。”

六、第十條中的“省控購辦公室”修改為“同級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

七、第十二條中的“全額事業單位”修改為“財政性資金基本保障的事業單位”。

八、第十三條修改為:“購置小汽車的單位,必須持小汽車定編文件和購車款來源證明等材料,向有審批權的小汽車編制管理機構辦理購置審批手續。”

九、第十四條修改為:“小汽車轉籍或者過戶,轉出單位應當到原審批機構申請注銷原車編制檔案;轉入單位必須憑定編文件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十、第十七條中的“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十一、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修正案



一、題目修改為:“河北省水產苗種管理辦法”。

二、文中的“種苗”修改為“苗種”,“水產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三、第一條中的“《河北省漁業管理條例》”修改為“《河北省漁業條例》”。

四、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的水產苗種,是指用于水產繁育、增養殖(栽培)生產、科研試驗和觀賞的水生動植物親體、幼體、受精卵、孢子及其遺傳育種材料。”

五、第三條修改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產種質資源開發利用、水產品種選育、生產、經營和進出口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六、第五條修改為:“原種場、良種場的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其他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由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并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的除外。”

七、第六條中的“親本和種苗”修改為“苗種”。

八、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銷售重要的水產苗種以及從省外調進水產苗種,應當經產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檢疫,取得水產苗種檢疫合格證。”

九、第十一條中的“種苗和親體”修改為“苗種”。

十、第十四條中的“發布”修改為“公布”。

十一、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動物飼養場防疫管理辦法修正案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動物飼養場防疫,是指對動物飼養場所飼養動物疫病的預防以及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二、第三條修改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動物飼養場的防疫及其有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三、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飼養場的防疫工作。”

四、第七條修改為:“動物飼養場應當按照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防疫計劃進行動物疫病的預防接種和驅蟲工作。”

五、刪去第八條。

六、第九條改為第八條,并修改為:“動物飼養場飼養的動物、動物產品在出場前,應當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取得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其產品不得出場。”

七、刪去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八、第十六條改為第十條,并將“發布”修改為“公布”。

九、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河北省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修正案



一、第二條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地區”修改為“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

二、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并將開設賬戶的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修改為“并將開設、取消、變更賬戶的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三、第十八條中的“人事”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四、刪去第二十二條第(四)、(五)項。

五、刪去第二十三條。

六、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并將其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等地區”修改為“香港、澳門等地區”。

七、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動物免疫管理辦法修正案



一、題目修改為:“河北省動物強制免疫管理辦法”。

二、文中的“動物免疫”修改為“動物強制免疫”;“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動物防疫機構”修改為“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三、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的動物強制免疫,是指為了預防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對動物實施的預防接種和免疫檢測。”

四、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強制免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置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強制免疫的技術指導工作。”

五、第六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根據本省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全省的動物強制免疫計劃。”

六、第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強制免疫計劃。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本管轄區域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動物強制免疫工作。”

七、刪去第八條。

八、第九條改為第八條,并修改為:“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動物強制免疫工作。”

九、刪去第十條。

十、第十一條改為第九條,并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已經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建立動物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實施可追溯管理。”

十一、第十二條改為第十條,并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已經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進行免疫效果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動物應當重新進行免疫。”

十二、刪去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二條,并將“發布”修改為“公布”。

十五、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修正案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的傳統工藝美術,是指具有百年以上歷史,技藝精湛,世代相傳,有完整的工藝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國內外享有較高聲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

二、第四條修改為:“省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傳統工藝美術的發展規劃;

(二)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扶持傳統工藝美術的發展;

(三)對傳統工藝美術的科研、產品生產和經營等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協調;

(四)對保護和發展傳統工藝美術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五)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三、第九條修改為:“申請認定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生產的歷史及其考證資料;

(二)傳統工藝美術的品種、質量和近兩年的生產經營狀況;

(三)采用的工藝流程和主要原材料的說明;

(四)技藝特點、藝術風格及技藝隊伍情況;

(五)其他有關資料。”

四、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本省及傳統工藝美術重點產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設立珍品館或者珍品陳列館(室),鼓勵美術館、博物館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有償征集珍品進行收藏,并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贈珍品。”

五、刪去第二十七條。

六、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并將“發布”修改為“公布”。

七、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河北省陸上石油勘探開發環境

保護管理辦法修正案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管轄范圍內的陸上石油勘探開發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環境污染防治相關資料等措施。”

二、第八條改為第九條,并將“清潔化生產”修改為“清潔生產”。

三、刪去第十五條。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和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監測,掌握污染動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石油勘探開發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和防治污染設施運行狀況進行監督。”

五、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并將“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一)項修改為“排放污水、廢氣、環境噪聲、固體廢物的,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征收排污費。”

刪去第(四)項。

六、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并將“發布”修改為“公布”。

七、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農村五保供養實施辦法修正案



一、第三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領導,對五保供養對象給予關心和照顧,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鄉(含民族鄉、鎮,下同)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人民政府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二、第四條修改為:“老年、殘疾或者未滿十六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三、第六條修改為:“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提出申請,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

四、第七條修改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或者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的,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人民政府報告,經鄉人民政府審核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后,停止其五保供養待遇,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五、第八條修改為:“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下列供養內容:

(一)供給糧油、副食品、飲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五)辦理喪葬事宜。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十六周歲或者已滿十六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應當與當地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

六、增加一款,作為第九條第二款:“農村五保供養資金,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以從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中安排資金,用于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將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歸該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所有。”

七、第十條修改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在當地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

八、第十一條修改為:“縣(市)應當建設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可以根據本地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需要建設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

九、第十二條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為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必要的設備、管理資金,并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十、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的“敬老院”修改為“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

十一、刪去第十六條、第十九條。

十二、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八條,并修改為:“省開展評選星級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先進供養單位、模范供養個人活動。對評選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三、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并將其中的“發布”、“頒布”修改為“公布。”

十四、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契稅實施辦法修正案



一、第一條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第四條中的“財政部門”修改為“地方稅務機關”。

三、刪去第五條第(四)項。

四、文中的“契稅征收機關”修改為“地方稅務機關”。

五、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征用、占用”修改為“征收、征用”。

第二款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六、刪去第十四條。

七、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并修改為:“地方稅務機關在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應當及時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八、第十七條第一款改為第十六條第一款,并修改為:“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或者減征、免征證明到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時,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或者減征、免征證明的,不得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九、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并將“偷、逃、欠稅”修改為“偷稅、欠稅”。

十、刪去第二十條。

十一、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實施細則修正案



一、第六條中的“人事”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只有一個子女存活并自愿不再生育的。”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規定修正案



一、第七條修改為:“除從事高速公路養護作業、路政管理、故障清理、事故救援等工作的人員和專用車輛、機具外,行人、非機動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和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二、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向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超限物品運輸通行證件,并隨車攜帶;”

三、第十九條修改為:“在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遇有前方交通阻塞、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停車等候、行駛。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或者在應急車道、路肩上行駛、停車。”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貨運機動車、大型客運機動車在同方向劃設兩條車道的高速公路連續超車,或者在同方向劃設三條以上車道的高速公路使用最左側車道超車的,由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五、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定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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