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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1-07-19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1年7月1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11〕73號文件發布)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口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1年2月28日十四屆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口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7部委《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見》(瓊府〔2010〕64號)及《海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瓊府辦〔2010〕1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給予土地、財稅、信貸等政策支持,由政府組織建設、企事業單位自建及開發企業等社會機構建設等方式建設(籌集)的各類政策性租賃住房,包括集體宿舍、公寓、周轉住房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供應、運營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供應、運營和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多方建設、動態管理、公平公開、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范圍。

  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中長期貸款;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托資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中等偏下收入以下的住房困難群體,以及住房困難的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

  領取廉租住房租賃貨幣補貼、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但無能力購買的住房困難群體,以及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駐市部隊軍官或士官,或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保障對象,可以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具體負責本辦法及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組織實施的相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市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監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統計、公安、價格、稅務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產業政策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組織編制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對于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當統一納入政府投資計劃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由市國土資源部門采用計劃單列方式足額保證用地需求,優先安排使用存量閑置建設用地,優先保障供應。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采取劃拔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取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配建,或者在市場上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并以單套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為主;非使用政府性資金的企事業單位及開發企業等社會機構,通過新建、改建等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可根據本單位用工人員及住房困難等情況適當調整,但單套建筑面積應控制在80平方米以內。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與概算的審批,按本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企事業單位、開發企業等社會機構利用非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經項目屬地發展和改革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海南省有關保障性住房技術規定及基本建設程序。

  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設計中,積極推廣應用先進、節能、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涉及的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涉及住房建設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省物價局《關于對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適當優惠的通知》(瓊價費管[2010]286號)執行。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對公共租賃住房工程質量負總責,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參建各方主體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小區外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項目范圍內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其資金按下列渠道籌集: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

  (四)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五)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融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六)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按投資主體確定房屋權屬,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市房屋產權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中注明公共租賃住房的房屋性質。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只租不售;

  企事業單位、開發企業等社會機構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10 年內

  不得上市交易。

  國家及省、市政府對公共租賃住房銷售管理另有政策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企事業單位、開發企業等社會投資機構建設的公

  共租賃住房上市交易時,應補交原核準減免的有關行政事業性收

  費及政府性資金,并按以下規定補交相關土地價款及相關稅費:

  (一)利用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非住宅用地,但經按規劃控制

  要求變更為城鎮住宅用地并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相關法律法

  規等的規定補交改變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讓金,并辦理相關完稅手

  續。

  (二)利用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并辦理相關完稅手續。

  (三)利用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非住宅用地,但經按規劃控制

  要求變更為城鎮住宅用地并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相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補交土地出讓和改變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讓金,并辦理相

  關完稅手續。

  建設項目涉及增加容積率的,應當補交相應的增加容積率地價款。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政府指導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報市政府審定后公布,并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政府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和管理經費出現不足的,由市財政部門統籌從本市住房保障專項資金中予以補充。

  企事業單位、開發企業等社會機構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由建設單位自行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物業管理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依照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并可以委托專業服務機構具體實施管理。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當通過市場運作實施物業管理。

  企事業單位、開發企業等社會機構利用自有資金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物業服務和房屋維護及管理工作自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承租人承擔。物業管理收費,參照本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費的政府指導價標準確定,由物業服務單位依法向市價格主管部門申辦備案手續。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全體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并由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單身居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可作為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租住政府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無自有住房或現居住房屋屬危房,或者申請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符合本市公布的住房困難標準。

  (二)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范圍內常住城鎮戶口;或者在本市依法繳交各項基本社會保險滿3年;或者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并已與本市轄區內依法注冊登記的單位(含法人及其他組織)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滿3年。

  新就業及外來務工人員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應當在本市實際居住滿8年。

  (三)申請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公布的城鎮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線標準。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未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租住公有住房、房改購買公有住房、參與集資建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限價商品住房等政策性優惠住房的;或者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有償轉讓過住房的。

  申請人屬經省、市政府引進的人才,或屬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級以上勞模及榮立二等功以上復轉軍人的,其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可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限制。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本市住房困難標準線,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公布。具體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并報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實施。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范圍內常住城鎮戶口,若申請人為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應有1名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范圍內常住城鎮戶口。

  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本市城鎮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線標準,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公布。具體由市統計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并報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持有關材料向其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提出申請;不具有本市常住城鎮戶口的,申請人應當持有關材料向其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政府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戶口簿。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情況證明,包括家庭人數、工作單位、婚姻狀況證明、收入及住房情況證明。

  (四)申請人工作單位證明、勞動用工合同。

  (五)申請人繳交各項基本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屬經省、市政府引進的人才及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級以上勞模、榮立二等功以上復轉軍人的,或者現居住房屋屬危房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本條第一、二款規定材料涉及的各類證件、合同及證明材料,應當提交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第二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對簽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應予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單;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第三十條 申請租賃政府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初審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審查。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2個工作日內,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查閱相關部門資料等方式,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口、居住地點、收入、住房及工作單位等情況進行核實。

  (二)公示。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應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收入等基本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限內書面向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提出,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應當進行調查核實。

  (三)出具初審意見。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提出初審意見,將申請、審核等材料轉交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 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告知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并由其同時做好相應的調查、核實及公示工作。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應當在公示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核實及公示情況反饋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

  第三十一條 申請租賃政府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復核及核準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審查。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審核等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申請情況、初審意見等進行復核。

  (二)公示。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有關申請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作相應的調查核實。

  (三)核準。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作出復核及核準意見,并報經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審查備案后,向申請人核發《海口市核準租賃公共租賃住房通知書》,按規定予以登記。

  第三十二條 申請租賃政府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備案登記。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在收到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海口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資格核準備案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在市政府網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網站或者海口晚報上公示10天,經公示無異議的,向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準予備案證明。

  第三十三條 在復核及核準、備案登記等程序中,發現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不予批準的審核意見書,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的戶籍、家庭成員、勞動關系及社會保險的核定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本市城市主城區規劃范圍的城鎮,具體包括各街道辦事處及長流鎮、西秀鎮、海秀鎮、城西鎮、府城鎮及靈山鎮。

  (二)家庭成員以戶口簿記載的成員為準,申請人與家庭成員間應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戶口簿上無記載,但與申請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且在本市實際共同居住滿1年的可列入家庭成員計;實際居住以暫住證記載的情況為準。

  (三)勞動關系證明以申請人與供職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由其供職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為準;

  (四)社會保險證明以市社保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申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相關憑證為準。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情況核定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收入情況按上年度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基本社會保險費用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等。

  (二)有工作單位的,其工薪收入以用人單位出具相關證明為準;沒有工作單位的,其收入情況由戶口所在地或者實際居住地的社區居委會出具相關證明,并經所屬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核實確認。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面積的核定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自有住房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自有住房未登記產權的,住房面積按實測面積核定。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有2處或者2處以上自有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積應當合并計算。

  第三十七條 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公示信息資料、審核意見等資料進行整理及分類,以及進行相關數據信息錄入,建立轄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信息資料檔案和電子檔案。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實行輪候制度。申請租賃政府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申請人獲取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發的《海口市核準租賃公共租賃住房通知書》記載的編號先后確定輪候順序。

  第三十九條 已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資格審核正在輪候的申請人,如需申請租住政府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可直接向原實施輪候登記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輪候登記。

  第四十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優先輪候配租:

  (一)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申請人。

  (二)省、市政府引進的人才。

  (三)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級以上勞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

  (四)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重殘人員或者屬于優撫對象的。

  (五)現居住房屋經鑒定屬危房的。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籌集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房號的選定工作,通過抽簽、搖號等方式確定,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接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市監察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四十二條 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輪候順序和可優先輪候配租對象的名單,以及根據當期可供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數量,相應安排可供抽簽、搖號確定配租房號對象名單,制定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選房實施方案,向輪候配租對象公布及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備案。

  配租選房實施方案至少應當包括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情況、房源套型結構及面積明細、配租對象的范圍、房號選定的方法及程序、配租合同簽訂的時間及地點等內容。

  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按規定的辦法及程序選定配租房號后,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與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簽訂《配租房號確認書》及《海口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申請人未按規定的時間及地點參加住房配租抽簽或搖號,或者申請人按規定的辦法及程序選定配租房號后,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與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簽訂《配租房號確認書》及《海口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視為該申請人放棄當期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資格,可參加下一期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選房。申請人2次放棄配租資格的,5年內不得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當期經按規定的辦法及程序配租后,若出現有余房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直接按《海口市核準租賃公共租賃住房通知書》記載的編號順序,安排其他輪候對象配租。

  第四十四條 在租住政府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期間,承租人需要跨轄區調整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向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實,報經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同意后,在存有房源的情況下,可由調整后的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與該承租人直接重新簽訂《海口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承租人經重新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后,原租賃關系應當終止并退出原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開發企業等社會機構利用自有資金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其配租對象的認定、配租辦法等,應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自行確定。社會機構應當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住房配租工作方案,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備案。

  涉及配租對象調整時,社會機構應當將調整后配租對象的基本信息告知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建立社會機構投資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及保障對象基本信息的資料檔案和電子檔案,納入本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范圍。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需續租政府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在租賃合同約定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準予續租并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社會機構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及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后的續租問題,由其自行確定。

  第四十七條 政府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不按合同約定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并經催交無效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通報承租人所在單位從承租人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自取得《海口市核準租賃公共租賃住房通知書》后的次年起,在每年的3月份前以書面或通過電子網絡向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自有住房等變動情況。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對其申報的情況進行核實。申報及核實的信息應當納入保障對象登記信息管理。

  第四十九條 申請人在取得《海口市核準租賃公共租賃住房通知書》后,未按本辦法的規定申報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自有住房等變動情況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催報。

  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通過定期入戶調查等方式,及時了解保障對象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自有住房、住房使用等變動情況,并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十條 保障對象家庭人均收入、自有住房等情況未發生變化,或發生變化但仍符合保障條件,屬待住房配租輪候的,可繼續實施輪候登記;屬己實施住房配租的,可保留原住房配租。

  第五十一條 申請人在取得《海口市核準租賃公共租賃住房通知書》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己經配租的應當退出租住的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己超過本市規定的收入標準線,或者家庭成員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且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己超過本市規定住房困難標準的。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輪候或住房配租期間,在本市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租住公有住房、房改購買公有住房、參與集資建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限價商品住房等政策性優惠住房的。

  (三)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情形的。

  第五十二條 申請人主動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向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未取得住房配租的,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申請人出具終止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意見書;己實施住房配租的,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與申請人簽訂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協議。

  第五十三條 政府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作出取消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的決定,撤消《海口市核準租賃公共租賃住房通知書》,已經配租的,同時解除《海口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收回所配租的住房。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情形,未主動申請退出配租住房的。

  (二)采取隱瞞虛報收入及住房情況、弄虛作假、賄賂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讓、調換、轉租、出借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

  (七)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八)其他違反規定及租賃合同約定行為的。

  第五十四條 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作出取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7日內送達承租人。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退出住房。對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五條 承租人依照本辦法規定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結清水、電、煤氣、電話、電視、物業及其他應當由其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五十六條 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其記載入保障對象信用檔案。

  (一)不按規定期限如實申報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自有住房等變動情況,經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催報仍未報送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情形,不主動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

  (三)符合本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租賃期間,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約定或者有關規定使用住房的,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涉及擅自提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繳納標準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八條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及租賃合同履行等情況進行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發現存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照職責予以查處,或者告知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五十九條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實施機構應當設立并公開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暢通信訪舉報渠道,采取多種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條 申請人以欺騙、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公共租賃住房,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實施機構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門或者市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市成套直管公有住房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直管公有住房應在2年內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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