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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下發《〈中國標準錄音制品編碼〉國家標準實施辦法》和《音像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1-12-28
關于下發《〈中國標準錄音制品編碼〉國家標準實施辦法》和《音像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管理辦法》的通知

新出政發〔201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中國出版集團公司,中國教育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科技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全國各音像電子出版、制作、復制和發行單位:
  中國標準音像制品編碼(簡稱ISRC,即“版號”)自1993年使用以來,對規范音像出版活動起到了較大作用。但隨著音像載體的不斷變化,特別是數字壓縮技術和網絡的發展,為了與國際接軌,2010年2月我國修訂實施了新版《中國標準錄音制品編碼》國家標準。新版ISRC編碼僅在錄音節目和音樂錄像節目(如演唱會、MV、卡拉OK等)上使用,變制品登記為單曲登記,電影、電視劇等錄像節目不再使用ISRC編碼,只使用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ISBN)。
  為保證新版ISRC標準的順利實施,規范ISRC編碼以及新版ISRC編碼實施后ISBN的申領及管理工作,新聞出版總署聯合有關單位起草了《〈中國標準錄音制品編碼〉(GB/T 133962009)國家標準實施辦法》和《音像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管理辦法》,現將兩個辦法印發,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音像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管理辦法》相關表格

  1.中央出版單位用表格表樣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201/730952/132565984597130182.rar
  2.省局用表格表樣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201/730952/132565986898311904.rar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國標準錄音制品編碼》(GB/T 13396—2009)
國家標準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中國標準錄音制品編碼》(GB/T 133962009)國家標準(以下稱新版ISRC標準)的實施,規范錄音制品及音樂錄像制品的出版或傳播,保護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加快我國音像產業相關標準與國際接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版ISRC標準適用制品的范圍包括錄音制品和音樂錄像制品。
  本辦法所稱的制品,是指錄制完成的錄音或音樂錄像節目,與該節目的載體無關。
  本辦法所稱的錄音制品,是指已錄制加工完成的聲音成品,或每一可獨立使用的曲目篇節。
  本辦法所稱的音樂錄像制品,是指由音頻信號和視頻信號錄制的制品,其中構成該表演性音樂制品的全部或主要部分為音頻信號,主要包括MTV、MV、卡拉OK、演唱會等。
  第三條 每一可獨立使用的錄音制品或音樂錄像制品均須分配一個單獨的中國標準錄音制品編碼(以下稱ISRC編碼)。該編碼只標識被編碼對象,不能作為出版物標識。
  第四條新聞出版總署是ISRC標準實施的主管部門,負責領導和監督ISRC標準的實施工作。
新聞出版總署批準設立中國標準錄音制品編碼中心(以下稱中國ISRC中心)作為ISRC編碼的注冊管理和標準實施的技術服務機構,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負責建設與管理。


第二章 登記者


  第五條 ISRC編碼的登記者應當是向中國ISRC中心申請并獲得登記者碼的機構或組織。
  登記者就錄制完成的錄音制品和音樂錄像制品向中國ISRC中心申領ISRC編碼。
  第六條 申請成為ISRC編碼登記者,應當向中國ISRC中心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登記者碼申請表;
  (二)經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音像制品出版許可證》、《音像制品制作許可證》等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中國ISRC中心應當自收到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的,發放登記者碼并予以公告,同時分配中國ISRC編碼申領信息系統的賬戶、密碼及登錄工具。
  登記者應制定ISRC編碼申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ISRC編碼申領賬戶、密碼及登錄工具,設專人負責ISRC業務,因保管不善等造成的損失由登記者自行承擔。
  第八條 依據《中國標準音像制品編碼》(GB/T133961996)國家標準已獲得出版者碼的機構或組織,沿用原有的出版者碼作為登記者碼,無須再另行申請,如中國唱片總公司仍沿用A01登記者碼(出版者碼)。
  第九條 登記者下列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中國ISRC中心進行備案:
  (一)單位名稱;
  (二)單位地址;
  (三)經辦人;
  (四)聯系方式;
  (五)其他應當變更備案的情況。


第三章 ISRC編碼申領


  第十條 登記者在錄音制品或音樂錄像制品錄制完成后,通過依據本辦法第七條分配的系統賬戶在線填報制品元數據信息表,并提交符合規定的制品,申請獲得制品的ISRC編碼。
  第十一條 登記者應保證其填報的申領信息和所提交的制品真實、準確、完整,制品必須與填報的元數據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二條 制品的內容和版權授權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因制品內容違法或版權侵權而產生的后果由登記者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未取得登記者資格的出版機構或組織,因業務需要申領ISRC編碼的,可直接向中國ISRC中心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申領ISRC編碼:
  (一)按要求填寫的真實、完整、準確的制品元數據信息表;
  (二)符合規定的制品;
  (三)申領者的相關資質材料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四)申領者擁有錄制者權或經錄制權擁有者授權的證明材料;
  (五)根據《音像制品管理條例》、《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取得的批準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需要提交書面材料的,應當在中國ISRC中心網站下載使用統一制定的模板,按照要求填寫并加蓋公章或簽名。
  提交的各種書面材料應當用中文填寫。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申領ISRC編碼的文件應當使用國際標準A4型297mm×210mm(長×寬)紙張。
  第十五條 從外國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進口的錄音制品或音樂錄像制品,已攜帶有符合ISO3901:2001《信息與文獻——國際標準錄音制品編碼(ISRC)》規范的ISRC編碼的,無須再向中國ISRC中心申領。未攜帶ISRC編碼或攜帶的ISRC編碼不符合規范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申領ISRC編碼。


第四章 ISRC編碼分配


  第十六條 自登記者提交符合本辦法規定的ISRC編碼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由中國ISRC中心予以分配制品ISRC編碼。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ISRC中心有權要求登記者補正申請材料,登記者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退回申請:
  (一)制品元數據填寫不完整、不規范的;
  (二)制品元數據信息與制品內容不一致的;
  (三)需要補充提交證明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補正的情況。
  自申請材料補正之日起開始計算受理時限。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分配ISRC編碼:
  (一)已經分配新版ISRC編碼的;
  (二)申請分配ISRC編碼的制品存在權屬爭議的;
  (三)登記者撤回申請的;
  (四)其他不予分配ISRC編碼的情形。


第五章 公告與查詢


  第十九條 制品分配ISRC編碼后將在中國ISRC中心網站進行基本信息的公告,可通過中心網站查詢。公告的制品內容如下:
  (一)節目名稱;
  (二)語種;
  (三)時長;
  (四)登記者;
  (五)制作者;
  (六)表演者;
  (七)ISRC編碼;
  (八)基本描述。


第六章 ISRC編碼攜載


  第二十條 用于出版的錄音制品和音樂錄像制品,均應按照新版ISRC標準的規范要求攜載ISRC編碼。
前款所稱出版,包括利用信息網絡出版。
  第二十一條 以數字形式制作的錄音和音樂錄像制品,ISRC編碼應當對應于錄音制品或音樂錄像制品永久性地加載到所有復制品中,通過計算機設備可以識別和讀取。
  第二十二條 ISRC編碼應當在錄音制品或音樂錄像制品的所有復制品中明確標識。
  以實物為載體的,ISRC編碼應當標識在所有復制品載體或附帶資料上。
  音樂錄像制品,還應當在復制品內容中的片頭位置對應加載可播放顯示的ISRC編碼。
  配合書、刊等本版出版物出版的,應在本版出版物或其附帶資料中明確標識相關ISRC編碼信息。
  本條所稱附帶資料,是指制品出版所隨附的資料,包括節目介紹、歌詞插頁、電子文檔、制品文件屬性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錄音制品或音樂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出版的,ISRC編碼應以制品文件的屬性信息方式予以顯示。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加載及標識的ISRC編碼應當清晰、完整。示例如:ISRCCNF12110072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按照《中國標準音像制品編碼》(GB/T 133961996)國家標準已進入出版生產環節的,可繼續進行該制品的生產和銷售。自2013年1月1日起,上述制品尚未生產或售出的,不得繼續生產、銷售。所有再版、重新復制和新版的音像制品中涉及錄音制品或音樂錄像制品的,均須申領、攜載新版ISRC編碼。
  第二十六條 電子出版物(含以硬盤、優盤、存儲卡等形態出版的移動存儲類電子出版物)涉及音樂作品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新聞出版署關于實施〈中國標準音像制品編碼〉的通知》中所附《中國標準音像制品編碼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音像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國標準錄音制品編碼》(GB/T133962009)國家標準實施后對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所有正式出版、發行的音像制品或電子出版物,均應使用中國標準書號(以下簡稱ISBN)作為出版物標識。用于音像制品的,為音像制品專用書號;用于電子出版物的,為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在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載體或包裝的顯著位置須標識ISBN。
  第三條 中國標準音像制品編碼或中國錄音制品編碼(以下簡稱ISRC)不再承擔音像制品版號的功能。音像制品專用書號和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其使用范圍和分配原則,參照《中國標準書號》國家標準(GB/T57952006)和《中國標準書號使用手冊》規定執行。
  第四條 ISBN的申領和核發原則,以各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年度選題計劃為核發依據,參考以往年度核發數量,確定分配和核發年度ISBN額度。前一年的12月至當年度1月為全年度ISBN核發辦理時間。超出年度選題計劃的,可根據實際需求申請追加。
  第五條 ISBN的申領和核發程序如下:
  (一)中央和國家機關在京出版單位的ISBN額度,由出版單位持相關材料直接向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管理司申領,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管理司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核發,并發放《通知書》。
  (二)地方和軍隊系統出版單位的ISBN額度,由各省級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匯總、審核后,統一向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管理司申領,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管理司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發,并發放《通知書》。
  (三)各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在完成選題三審后提交《條碼申請單》(附出版物信息表)申領ISBN條碼。各省級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負責所轄出版單位的申領工作,在已核批額度內向所轄出版單位下發本批次專用書號通知書,并向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辦理領取專用書號手續。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負責中央在京音像電子出版單位的申領工作。
  第六條 對涉及錄音節目和音樂錄像節目的音像制品或電子出版物,須先向中國ISRC中心申請分配新版ISRC編碼后,再申請配發ISBN。申領ISRC是申領ISBN的前置條件。
  第七條 經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出版的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或電子出版物,涉及錄音制品和音樂錄像制品需要前置申領ISRC的,持批準文件直接向中國ISRC中心申領ISRC編碼。
  第八條 申領ISBN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向新聞出版總署申請辦理年度ISBN額度申領或追加ISBN事項的,須填寫《音像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申請表》,并附《音像電子出版物出版計劃表》、《ISBN使用情況登記表》及《樣本繳送清單》回執(有關表格樣式見附件)。上述4種表格須報送紙質材料(加蓋出版單位公章),同時須將《音像電子出版物選題計劃表》、《ISBN使用情況登記表》電子版上傳至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管理司工作郵箱yxdzchu@126com備案。
  (二)非音像或電子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或電子出版物的,同樣需要申領ISBN。持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或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批準文件向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辦理領取ISBN手續。
  (三)向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申請辦理年度(或追加)ISBN及條碼手續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中央在京出版單位須向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提交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管理司下發的本年度專用書號額度分(調)配通知書;加蓋公章的條碼申請單(有關表格樣式見附件)。
  2.省級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所轄出版單位須向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提交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管理司下發的專用書號額度分(調)配通知書;省級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下發的出版單位本批次書號通知書;加蓋公章的條碼批量申請單(有關表格樣式見附件)。
  第九條 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經審核合格后,在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向各申領單位發放音像制品或電子出版物專用ISBN(條形碼)。
  第十條 出版單位出版不同版本的音像制品或電子出版物,須使用不同的ISBN。具體如下:
  (一)載體形式不同或采用不同格式出版的音像制品或電子出版物,應使用不同的ISBN。
  (二)套裝中每一節目單獨銷售,則每一節目均需要分配一個ISBN。
  (三)同一版本出版物有不同產品形式并單獨銷售,每一出版物均應分配一個ISBN,不同產品形式或格式應在末尾括號中注明。如ISBN 978-7117072014(精裝),ISBN 9787117071901(平裝)。
  第十一條 對于涉及錄音制品或音樂錄像制品再版或重印的音像制品或電子出版物,內容、載體形式和包裝均未作改變的,可使用原ISBN,不需要重新申請。
  第十二條 由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發放ISBN(條形碼)后出版單位撤銷選題的,已配發的ISBN作廢。出版單位不得將其使用在其他出版物上。
  第十三條 各省級出版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的管理,規范申領和核發程序,并結合實際制定ISBN核發辦法,建立ISBN管理數據庫,做到出版物與專用書號的一一對應,確保管理到位。
  第十四條 新聞出版總署要求填報的出版統計月(年)報表、音像制品復制委托書中的原“ISRC”項目將由“音像ISBN”項目替代。
  第十五條 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單位的出版者前綴的申領或換發程序不變。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起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管理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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