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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德州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4-02
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德州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

《德州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日




德州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更好地為全市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測繪法》、《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山東省測繪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市測繪局)作為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轄區內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管理測繪資質和監督測繪活動;

(四)組織測繪成果的匯交、儲存、分發服務和監督管理;

(五)管理監督地圖編制及相關活動;

(六)管理和維護測量標志及其它測繪基礎設施;

(七)查處測繪行政違法案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加強基礎測繪工作,促進地理信息共享和經濟社會信息化的發展。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六條 在本市范圍內進行測繪,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和規范,采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測繪項目的立項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程序經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章 基礎測繪與其他測繪

第七條 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根據上一級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同時報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批準的基礎測繪規劃是編制本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的依據。

第八條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規劃和當年的經濟發展實際,編制本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各自上級的主管部門備案。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發展和改革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財政部門在審核涉及未經立項批準測繪項目的預算支出時,應當征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反饋意見。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已有適宜測繪成果可供利用測繪的,有關部門應予審查。確屬重復測繪的,發展和改革部門不得批準立項,財政部門不得批準預算支出。

第九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和城市地面沉降監測水準網的建立、復測與維護;

(二)組織進行基礎測繪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影像資料;

(三)市、區城鎮及重點工礦區1:5000、1:2000、1:1000、1:5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測繪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四)市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及其數據庫的建立、維護與更新;

(五)市級測繪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

(六)編制本行政區域地圖(集、冊);

(七)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它基礎測繪項目。

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 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城鎮及重點工礦區1∶2000、1∶1000、1∶5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測繪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二)縣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及其數據庫的建立、維護與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基礎設施建設;

(四)編制本行政區域地圖(集、冊);

(五)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它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應當覆蓋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圖;近期建設規劃區域、較大面積的獨立工礦區、鄉鎮(集鎮)、村莊的建成區應當覆蓋1∶500或1∶1000國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圖。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建設數字城市基礎地理空間框架,搭建公共服務平臺,促進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二條 建立以地理信息數據為基礎的信息系統,應當利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本辦法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二)采用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類型與系統的建設目標相適應;

(三)涉密地理信息的儲存、使用等符合保密管理的規定。

第十三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

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實測的基礎測繪項目成果,每2年更新一次,城區范圍年度更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及城市規劃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 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房產測繪、地籍測繪,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執行。

規劃、建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

第十五條 向單位或個人發放的土地權屬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應當附有具備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的權屬界址圖的平面圖,并加蓋測繪資質印章。

第四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十六條 依法貫徹落實《測繪資質資格管理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工作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和業務范圍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管理,對測繪業務單位的資質標準、業績、成果質量、產品匯交、培訓和檔案資料管理等情況進行考核,并作為測繪資質年度注冊依據。

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接受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測繪資質有關的情況和材料。

第十九條 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和測繪資質資格變更,可由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經審查合格后,報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五章 測繪市場

第二十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服務等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壟斷測繪市場。

第二十一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具有法人資格的,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測繪持證單位的分支機構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不能以該分支機構的名義承攬測繪業務。

第二十二條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測繪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承接測繪業務,并與委托方采用合同書的形式訂立合同。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不得以掛靠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測繪業務。

第二十四條 測繪項目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測繪。建設工程規劃定線、規劃竣工測量、供地測量、地籍測繪和房產面積測量等,項目單位應委托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進行測繪。

第二十五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測繪項目應當實行政府采購辦法,公開進行招標。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等依法不適宜招標的,經項目批準部門或核準部門批準后可采用議標方式。

第二十六條 下列測繪項目在委托測繪前,測繪項目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專業部門及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方案會審:

(一)覆蓋市、縣(市、區)城市規劃區或行政區域的大地測量;

(二)以測繪或資源調查為目的的航空攝影;

(三)市或縣(市、區)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

(四)市或縣(市、區)的地圖集編制;

(五)測繪合同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

第二十七條 測繪項目單位在委托測繪業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整體測繪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規避測繪資質的作業限額;

(二)指使承接方不按國家和省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測繪;

(三)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的成本價進行承包;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二十八條 實行測繪項目登記制度。外地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業務前,應當持有效的測繪資質證書等,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測繪項目登記,并向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測繪項目登記材料主要有:

(一)測繪項目登記表;

(二)加蓋印章的測繪資質副本復印件;

(三)委托方和受理方簽訂的測繪項目合同或協議;

(四)參與該測繪項目的測繪作業人員名冊(正式在職人員應附《測繪作業證》);

(五)項目技術設計書。

第二十九條 實行測繪作業證管理制度。測繪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測繪作業證。在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測繪作業證件,接受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但屬臨時聘用從事非技術性勞務的人員除外。 

第三十條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項目質量保證體系,按照測繪項目質量保證體系規定的內容接受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質量保證體系應認定不合格:

(一)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不如實提供檢查所需材料的;

(二)嚴重違反測繪生產質量管理規定的;

(三)不執行國家、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測繪標準和規范的。

第六章 測繪成果

第三十一條 基礎測繪成果由市或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提供;非基礎測繪成果由測繪項目單位負責管理,并接受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測繪成果實行匯交制度。基礎測繪項目形成的測繪成果,測繪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完成后30日內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非基礎測繪項目形成的測繪成果,項目出資人或測繪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完成后30日內向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后,出具匯交憑證,并及時公布測繪成果目錄。

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工作。

第三十二條 基礎測繪項目形成的測繪成果,由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并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向社會提供。未經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將基礎測繪成果復制、銷售、傳播或者轉讓。

第三十三條 測繪成果屬于國家秘密,其制作、傳遞、使用、復制、保存、銷毀,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向外國組織和個人以及在我國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測繪成果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第三十四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應當充分利用已有測繪成果。

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審批資金前,應當征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避免重復測繪。

第三十五條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質量保證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基礎測繪項目、市重點工程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50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其測繪成果應當申請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驗收或者由專門的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供和使用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

第三十六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及相關數據庫,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并做好數據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國家、省、市、縣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數據。

第三十七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具體收費標準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基礎測繪成果和國家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無償提供。政府和軍隊及其有關部門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無償提供測繪成果。

第三十八條 實行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制度。掌握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向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等信息,建立共建共享機制。

第三十九條 測繪單位應當健全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并接受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應認定為不合格:

(一)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不如實提供檢查所需材料的;

(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嚴重缺失或管理混亂的;

(三)測繪項目資料不歸檔或歸檔不全且拒絕改正的;

(四)弄虛作假或偽造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的;

(五)提供測繪成果未加蓋測繪單位公章和測繪資質專用章的。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項目質量的監督管理,并組織測繪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抽檢。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項目進行質量檢驗,編制質量檢驗報告。未經檢驗合格的,其成果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一條 測繪儀器應定期進行校驗,未經校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測繪儀器不得用于測繪活動。

第七章 地理信息和地理信息產業

第四十二條 地理信息覆蓋市、縣(市、區)全區域內,其多維、動態地理信息數據成果衍生地理信息系統、衛星定位與導航、航空遙感、基于位置服務等多個產業,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對地理信息尤其地理信息數據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提供地理信息數據應當按照不同使用部門、單位和不同使用目的的實行無償使用或者有償使用。

第四十四條 地理信息數據具有知識產權,受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保護。

使用地理信息數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未經提供單位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轉讓。

第四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確保地理信息數據的安全,防止數據丟失或者被盜;如發現數據丟失或者被盜,應當及時向提供單位報告;造成后果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提供單位地理信息數據的密級,依照國家保密規定進行管理,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七條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使用市、縣(市、區)地理信息數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臺灣地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使用市、縣(市、區)地理信息數據的按照上款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提供單位負責審查使用單位的身份證明、使用地理信息數據的書面申請和能證明其使用目的的有關材料,必要時報省國土資源廳測繪地理信息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四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地理信息獲取、采集、處理、共享、增值開發、知識產權保護、地理信息服務、地理信息市場監管等制度,進一步完善政策。要按照定期與動態相結合的原則,統一組織實施基礎地理信息的定期更新與分發服務,確保地理信息資源的權威性、標準性和現勢性。

第五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積極推動地理信息資源社會化應用,大力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第八章 地圖管理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和地圖市場的管理,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利益。

第五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新聞出版、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地圖和地圖產品的監督管理。

地圖市場監管的主要內容是:

(一)公開銷售的地圖及地圖工藝品審批手續是否齊全;

(二)標注的內容是否準確;

(三)公開出版的交通圖、城區圖、旅游圖及其他載有廣告內容的地圖附帶的廣告內容不超過整個版面的五分之一,不得壓蓋地圖內容;

(四)印刷(制作)和展示的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圖形的廣告、印刷品及其它產品。

第五十三條 編制出版、展示或登載未公開出版的地圖的,制作單位須將制式樣圖經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并上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五十四條 編制和出版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方性地圖、電子地圖,應當取得省級以上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審圖號,并由具有地圖編制資質的測繪單位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編制。涉及國家秘密的地圖和供內部使用的地圖不得公開出版、發行和展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展示、發行、銷售未經依法審核和編制出版的地圖。

第九章 測量標志保護

第五十五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是國家的測繪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設置和建造永久性測量標志應由具有相應的測繪資質單位承擔。

第五十七條 設置永久性測量標志,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在建筑物上建筑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阻撓。

第五十八條 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設置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永久性測量標志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測量標志日常維護和維修所需經費由同級國土資源部門自籌解決。

第五十九條 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永久性測量標志所在地的國土資源所簽訂《測量標志委托保管書》,明確管護責任。

第六十條 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無法避讓,確實需要遷建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市或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測量標志拆遷申請材料主要有:

(一)永久性測量標志拆遷申請書;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已批準的規劃平面圖(建設物與測量標志位置關系示意圖);

(四)同意支付拆遷費用書面材料。

市或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拆建申請10日內進行審查,并按國家規定審批權限報省國土資源廳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對同意拆遷的,所需遷建費用由有關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六十一條 申請測量標志使用應到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測量標志使用許可證》。

測繪人員憑《測量標志使用許可證》使用測量標志,并接受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負責保管測量標志的單位及人員檢查。

第六十二條 測量標志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測繪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測量標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測量標志所在地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測量標志使用費。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規定的,依據有關條文執行。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本市測繪單位未進行測繪項目登記備案,擅自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業務的,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暫扣測繪成果和測繪儀器。測繪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辦手續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返還測繪成果和測繪儀器。

第六十五條 基礎測繪項目、市重點工程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50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其測繪成果未經專門的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檢驗;逾期未檢驗的,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測繪單位對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隱瞞測繪資質、測繪質量、測繪成果管理實情,提供虛假材料的,給予警告并報請省國土資源廳測繪地理信息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測繪資質做出緩期注冊、注銷資質、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核減相應業務范圍等處理。

第六十七條 使用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測繪主管部門報請省測繪主管部門收回地理信息數據和有關資料,衍生成果或者對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使用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轉讓地理信息數據的;

(二)未經提供單位許可使用地理信息數據的;

(三)使用單位的身份變更或者改變地理信息數據用途,不及時向提供單位提出申請并重新簽訂使用許可協議的;

(四)保管地理信息數據不當,造成數據全部丟失、被竊,又不及時向提供單位報告的。

第六十八條 使用單位違反地理信息數據有關保密規定的,依照《保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六十九條 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將未公開的地理信息數據攜帶或者郵寄,以及傳輸境外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提供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嚴重失職,在地理信息數據提供管理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的,由所在單位對其直接責任人和負有管理責任的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毀壞、擅自拆遷、干擾永久性測量標志,影響永久性測量標志正常運行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測繪行政主管人員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追究其行政責任,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測繪業務包括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等,以及包含在各種建設工程、資源調查項目中,為項目服務的測繪業務。

本辦法所稱的基礎測繪成果是指實施基礎測繪項目過程中形成的通過各種信息載體表示的圖形和數據資料。

本辦法所稱的地理信息是指與空間地理分布有關的信息,它表示地表物體和環境固有的數量、質量、分布特征,聯系和規律的數字、文字、圖形、圖像等的總稱。

第七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2年5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5年5月2日。德州市人民政府1997年6月 3日發布的《德州市測繪工作管理辦法》(德政發〔1997〕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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