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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包頭市普通中小學素質教育規范(試行)》的通知

2011-07-01
包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包頭市普通中小學素質教育規范(試行)》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單位,中直、區直企事業單位:
《包頭市普通中小學素質教育規范(試行)》已經2011年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包頭市普通中小學素質教育規范(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及《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素質教育是以提高國民素質為根本宗旨,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教育。素質教育致力于提高學生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勇于探索的創新精神和善于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三條實施素質教育應當遵循優先發展、育人為本、改革創新、促進公平、提高質量的原則,以內涵發展為導向,以推動均衡發展為基礎,以體制機制創新為突破口,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四條實施素質教育要嚴格執行國家課程方案,從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規范辦學行為、推進均衡發展入手,著重培養學生的自主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糾正違背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的行為。
第五條實施素質教育應當培養民主科學的社會風尚,形成依法治教的社會環境。
第六條實施素質教育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相關責任部門大力支持,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家長和學生積極配合。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素質教育督導評估制度和評估體系,將督導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依據評估結果,對在實施素質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任何社會組織或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范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有違反本規范的行為,由人民政府或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章學生

第九條中小學生應當自覺提高思想道德素養,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提高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
(一)行為舉止符合學生行為規范,注重公共禮儀,做到自尊自愛、自立自強;
(二)提高公民意識,熱愛勞動、崇尚節儉、尊敬師長、遵守社會公德;
(三)樹立團隊意識,學會尊重他人、合作溝通;
(四)關注環境問題,從我做起、從小事做起,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五)關注社會熱點、關注國家發展。
第十條中小學生應當端正學習態度,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一)崇尚知識、廣泛求知,培養濃厚的學習興趣;
(二)刻苦學習、認真實踐,掌握扎實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
(三)善于動腦、勤于總結,掌握基本的學習策略,形成適合自身特點的學習方法和學習習慣;
(四)勇于實踐,敢于創新,提高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創新思維,提高創新能力;
(五)注重社會實踐,積極參與社團活動和社區服務,在實踐中增強情感體驗,提高實踐能力。
第十一條中小學生應當堅持參加體育藝術活動,至少掌握一項體育、藝術技能和生活技能,練就健康的體魄,培養良好的審美情趣和人文素養。

第三章教師

第十二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為人師表,甘于奉獻。
第十三條教師必須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并按照《包頭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教師應當自覺加強師德修養,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教書育人。將育人滲透到教學工作的各個環節,關心、愛護、尊重學生,平等對待學生,以自己良好的道德行為影響和教育學生。
第十五條教師應當以嚴謹求實的態度掌握扎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教育理論和教育教學技能,并在教學實踐中不斷提升自身的專業能力和專業智慧。
第十六條教師應當自覺規范教學行為,關注學生個體差異,因材施教,滿足不同學生的發展需要,在傳授知識、培養能力的同時關注學生的情感態度和價值觀。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不得有其他侮辱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學校

第十七條中小學校要遵循教育規律,形成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管理制度,構建政府、學校、社會、家庭之間的新型教育管理關系。
第十八條把德育放在教育教學工作的首位,貫穿于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的各個方面,滲透于教育教學的各個環節。
(一)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教育,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學校教育全過程,引導學生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二)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提高學生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公民;
(三)加強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傳承和弘揚民族精神。
(四)加強環境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環境素養。
第十九條遵循教育規律,組織教育教學活動,加強教學管理,提高教學質量。
(一)全面落實課程方案,開齊、開足、開好各門課程;
(二)健全以課堂教學為中心的教學管理系統,完善教學人員、教輔人員、教學環境和設備的管理制度。針對每一教學階段、環節、措施和行為,提出明確的規范性要求,實施精細化管理,確保教學質量;
(三)加強教育科學研究,發揮教育科研在推進素質教育中的先導地位,強化行動研究和應用研究,對優秀科研成果予以獎勵、推廣。
第二十條提高學生體質健康水平和審美情趣。
(一)認真執行國家課程標準,保質保量上好體育、藝術課,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體育鍛煉時間;
(二)因地制宜地開展經常性的、豐富多彩的體育、藝術活動,使群體性體育運動和傳統體育藝術項目相結合,形成學校體育藝術特色;
(三)利用校外活動場館組織開展體育、藝術專業興趣小組活動;
(四)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在校生每年進行一次常規健康體檢,完善學生體質健康檔案。加強學校衛生管理。
第二十一條深化基礎教育課程改革。
(一)落實國家、地方、學校三級課程管理體制,根據我市地域文化特點和學校特點,利用教師、家長、社區、網絡等教育資源,開發具有地方特色、學校特點、學生需要的學校課程;
(二)改革課堂教學模式,注重啟發式、討論式、參與式教學,構建有效課堂。開展研究性學習,注重培養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深化評價、招生考試制度改革。完善學生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制度,發揮招生考試的導向作用,實行優質普通高中招生名額合理分配到區域內初中的辦法。
(四)重視課外活動管理,開設豐富多彩的第二課堂和選修課程,為學生提供多種課程選擇,保障每個學生至少能自愿選擇一項選修課程。
(五)整合校外教育資源,充分利用社區、企事業、商業等資源開展社區服務、社會實踐等綜合實踐活動。
第二十二條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
(一)規范學生家庭作業量。小學低年級不留家庭書面作業,小學高年級家庭書面作業總量每天不超過1小時,初中生家庭作業控制在每天1.5小時之內。普通高中高一、高二年級家庭書面作業總量應不超過2小時,高三年級不超過3小時。
應布置探究性、實踐性、趣味性、合作性的家庭作業。嚴禁布置懲罰性、機械重復性家庭作業;
(二)規范學生在校時間。小學低年級周在校活動總量不超過30課時,高年級不超過32課時,初中不超過34課時,高中不超過40課時。小學生每天早晨到校時間不得早于7:50,中學生每天早晨到校時間不得早于7:30。每天在校時間小學生不得超過 6 小時, 初中生不得超過 7.5小時;
(三)規范寄宿制學校學生作息時間。早上起床時間小學、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晚自習結束時間初中不晚于21:00,高中不晚于22:00。保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睡眠時間不少于9小時,高中學生睡眠時間不少于8小時;
(四)規范學生考試科目與次數。小學每學期以學校為單位組織一次語文、數學、外語考試,其他科目不得以學校為單位組織統一書面考試。初、高中每學期以學校為單位組織期中、期末兩次學科考試,考試題目不超出課程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出偏題、怪題。除高三年級外嚴禁組織任何形式的統考、統測,不得舉行區域性聯考和模擬考試,不得隨意組織學校參加各種統考、聯考或競賽、考級等;
(五)嚴禁占用節假日、雙休日、寒暑假和課余時間組織學生補習文化課或上新課,不得收費上課和有償補課。嚴禁以各種方式組織安排學生接受各種形式的有償補課或參加各種形式的補習班、培訓班等。
第二十三條依法規范辦學行為。
(一)規范學校招生行為。認真遵守國家、自治區及我市的招生政策,嚴格控制辦學規模和班級容量,小學不超過45人,初、高中不超過50 人。
(二)規范教育資源配置。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公辦普通高中不得舉辦復讀班、不得招收往屆學生插班復讀;
(三)規范課程實施。嚴格執行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得隨意增減課程課時、提高或降低教學要求、加快或放慢教學進度;
(四)規范教學用書和教輔資料管理。學校必須嚴格按照自治區教育廳頒布的《教學用書目錄》征訂教材,教輔資料由學生自愿選擇購買。嚴禁學校或教師誘導或強迫學生購買、使用《教學用書目錄》以外的教材和教輔資料;
(五)規范學生集體參加社會性活動。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集會、演出等各種社會性活動,嚴禁組織學生參加任何商業性慶典活動;
(六)規范評價行為。健全學生、教師發展性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合理設定評價內容和評價標準,充分發揮評價的導向、激勵功能。中小學不得根據學生考試成績對學生排名、排座位,不得公布學生排名,不得單純以考試成績或升學率評價學生和教師。
第二十四條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一)依據《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制定師德建設、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對師德模范給予表彰獎勵,對師德表現不佳的教師及時批評指正;對有嚴重師德缺陷、屢教不改的教師要根據相關制度給予相應的處分;
(二)依據學校師資隊伍整體發展規劃,對在崗教師分層次分類別做出培訓計劃并有效實施;
(三)建立起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共同參與的教師評價制度。通過科學、客觀、公平、公正的考核與評價,對教育教學業績突出的教師予以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未能有效履行職責的教師予以批評和處分;
(四)維護教師合法權益,關注教師身心健康,重視教師合理訴求。
第二十五條強化學生管理。
(一)堅持正面教育,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保障學生身心健康;
(二)健全學生自主管理制度,培養學生良好的學習習慣、生活習慣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能力;
(三)健全學生實習實踐制度,讓學生參與學校、班級管理,在實踐中培養團隊精神、與人溝通合作的能力;
(四)健全學生綜合評價體系,全面、公正、客觀、科學的評價學生。
第二十六條建立合理規范的學生獎懲制度。
(一)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則,對有突出表現的學生給予表彰獎勵,獎勵結果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
(二)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應以批評、教育為主,通過深入、細致、耐心的思想工作,努力幫助其認識和改正錯誤,切忌主觀臆斷、簡單粗暴;
(三)對嚴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與學生進行充分溝通。必須處分的,要做到程序公正、證據充分、處理適當,并將處分結論告知學生本人及家長;
(四)建立聽證、申訴和復議等處分學生的相關工作制度;
(五)義務教育階段不允許學生留級復讀,不允許開除或勸退學生。高中階段處分、開除學生必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優化服務管理。創設良好的育人環境和教育教學秩序。強化學校圖書、閱覽、電教、實驗等庫室的教育和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學校財力、物力的保障作用。
第二十八條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制度,完善重大突發安全事件的應急機制,協同學生家長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開展自護自救、消防、禁毒、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宣傳教育,每學期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演練,培養學生的安全防范意識和自救自護能力。
定期對校舍及其他設施進行安全檢查,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及時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九條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政策和收費標準,堅決杜絕亂收費行為。
第三十條堅持校務公開制度,將規范辦學行為所涉及的班容量控制、均衡分班、教輔書使用規定等內容納入校務公開,接受政府、社會、家長、師生的監督。

第五章校長

第三十一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法律賦予的政治權利;
(二)具備良好的政治修養、業務素質與職業道德,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具有中、小學高級(含)以上的教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五)具有十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歷,三年以上下一級干部經歷,熟悉中小學教育的基本規律和特點;業績特別突出的可依據組織程序破格提拔任用。
(六)具有較強的領導決策能力、行政管理能力、組織協調能力、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及教育教學能力等。
校長依法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校長的學習與培訓。校長要終身學習,不斷更新教育理念,提升專業素養,專心致力于學校管理。
新任校長必須取得“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書”,持證上崗。在職校長每五年必須接受國家規定時數的提高培訓,并取得“提高培訓合格證書”,作為繼續任職的條件。
第三十三條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市直屬副縣以上高級中學由市教育局提名并參與考察,按干部管理權限任用或聘任;其他中小學校長由旗縣教育局選拔、任用和管理,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備案手續。
第三十四條校長的權利。
(一)實行校長負責制,負責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
(二)結合學校工作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則確定學校組織機構及其負責人人選;
(三)在學校編制定額和崗位設置限額內,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和程序聘任、考核、獎懲教職工;
(四)參加中小學校長培訓;
(五)對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六)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校長的義務。
(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辦學;
(二)遵循教育規律,制定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學校規章制度;
(三)把德育工作放在學校工作的首要位置,抓好校風、教風、學風建設,優化育人環境,營造和諧文明、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
(四)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教學計劃,以教學為中心,健全教學管理制度,深化教育教學改革,規范教學常規管理,提升學校自主發展能力;
(五)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教師的思想政治覺悟、職業道德素養、文化業務水平以及教育教學能力;
(六)構建和諧、平安校園,保障師生安全,切實維護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七)按照國有資產的管理規定,管理學校財產;對財政撥款和預算外收入,按照財務制度和有關規定統籌安排、合理使用;
(八)實行校務公開,尊重教職工的民主權利;
(九)接受人民政府的執法監督,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檢查和考核,教職工的民主監督,社會公眾的輿論監督;
(十)履行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校長的管理與監督。
(一)實行校長任期制。五年為一屆,校長在同一學校任職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屆。校長任期屆滿,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結合年度考評,組織校長任期考評?荚u不合格者,不得繼續擔任校長職務;
(二)試行校長職級制,綜合考察校長在德能勤績廉等各方面的表現,評定相應的職級;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開展校長公開聘任試點工作;
(三)實行誡勉談話制。在校長任期內,如發現校長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質、履行職責、工作作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明顯不足的,群眾反映較大或被評為“基本合格”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誡勉談話,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盡快改正。
(四)校長離任時,應當接受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章家長

第三十七條樹立先進的家庭教育觀念。
(一)樹立主動發展的教育觀。家庭教育應當與學校教育保持一致,以育人為中心,充分發揮孩子在教育過程中的主體作用,使其在德、智、體、美各方面全面發展;
(二)樹立不拘一格的人才觀。家長應鼓勵孩子尋找適合自己的最佳發展方向,把孩子培養成對社會有用的人;
(三)樹立全面發展的質量觀。家長應避免單純用考試分數或學業成績來衡量孩子,對孩子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身體素質、心理素質、勞動技能素質以及審美素質,都必須給予高度重視。
第三十八條掌握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則。
(一)身教示范原則。家長應注重教育孩子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要以良好的思想道德修養、行為修養為子女做出表率;
(二)寓教育于生活原則。家長應掌握教育學,心理學的基本常識,并滲透于對孩子的教育行為中。在日常生活中培養孩子形成良好的生活習慣、行為習慣;
(三)平等對話的原則。家長應避免使用簡單、粗暴的教育方法和侮辱性語言教育孩子,也應避免無原則的溺愛。
第三十九條采用科學的管理方式,因材施教。
(一)培養孩子勤勞的品格,增強自理、自護能力。要求孩子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同時幫助家長做一些的力所能及的家務,每天勞動時間不低于30分鐘;
(二)培養孩子健全的人格,教育孩子自尊、自愛、自律、自強。有意識地對孩子進行挫折教育,培養孩子應對挫折的能力,提高孩子的心理素質;
(三)培養孩子豐富的興趣,發現孩子的愛好特長并鼓勵引導其發展。培養孩子良好的讀書習慣,督促孩子學好科學文化知識。鼓勵孩子參與社會實踐,在實踐中擴展眼界,提高見識。
第四十條營造良好的家庭氛圍。
(一)營造民主、平等、和睦的家庭氛圍,注重與孩子的有效溝通。要尊重孩子,順應孩子的生理、心理特征,傾聽并允許他們表達不同的觀點和意見;
(二)創造寬松、健康、文明的家庭環境,滿足、尊重、認同孩子的合理需求。有效地調控孩子的心理壓力,不額外加重孩子的學習負擔,保證孩子身心健康。
第四十一條保持與學校教育的一致性。
(一)家長應主動加強與學校、社會的聯系,支持孩子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活動及社會實踐活動。
(二)配合學校減輕孩子不必要的學習負擔。
第七章社會環境

第四十二條各地區要根據本區域內青少年數量和分布情況,建設相應的具有綜合功能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館,每一旗縣區至少要建設一所。
第四十三條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烈士陵園、圖書館、文化館(站)等公益性場館,應免費對中小學生開放,圖書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科技館、影劇院等場所,要積極主動地為中小學生開展社會實踐活動創造條件,對中小學生免費或減免費用開放。
第四十四條各地區要積極開展志愿者服務活動,組織吸納在校學生積極參加青年志愿者活動,為青少年學生課外實踐提供平臺。
第四十五條疾控部門要主動、無償的實施學校衛生監測。根據本地區學生生長發育和健康狀況,學生常見病、傳染病及地方病發病動態,制定并落實相應的防控措施,對本地區學校衛生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四十六條有關部門和學校應聯合建立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長效機制,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一)建立法制副校長和校外輔導員制度,配合學校做好行為偏差學生的法制教育工作,維護教師、青少年合法權益;
(二)建立校園警務室,對擾亂正常教學秩序,危害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的違法行為及時做出處理;對校園暴力事件進行排除及處理,杜絕社會不法人員干擾學校的正常學習工作,對學校中的教師及學生構成安全威脅;
(三)在學校門前路段設置道路交通標志、標線。在學生上學和放學時段加強對學校周邊交通秩序的管理。
第四十七條凈化校園周邊環境。
(一)禁止在學校正門及兩側200米內設立經營性網吧、歌舞廳、臺球室、電子游藝廳等娛樂場所;
(二)禁止在學校正門及兩側200米內設置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堆放雜物,從事有噪聲、有毒、有害的污染(包括噪聲)環境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禁止在中小學校正門外兩側各200米范圍內新建公共廁所、垃圾站、加油站、加氣站、高壓供變電設備、移動通訊發射塔和機動車停車場;
(四)禁止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倚借中小學校園圍墻修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影響學校教室采光、通風;
(五)禁止個體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刀具、仿真武器等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物品。
第四十八條嚴禁網吧、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四十九條嚴禁用人單位招用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從事雇傭性勞動。
第五十條在全社會推行勞動預備制度,實行就業培訓和準入制度,把好“市場就業準入”關。
第五十一條 設立基金,對殘疾兒童、流浪兒童、城鄉貧困家庭兒童等弱勢群體,在生活、學習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扶助,并形成長效機制。
第五十二條 加強素質教育的宣傳工作,將教育法規納入公民普法內容,為實施素質教育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第八章資源配置

第五十三條保障教育優先發展。
(一)教育規劃優先。在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優先安排基礎教育發展;
(二)教育投入優先。在財政預算中將基礎教育經費單列,優先落實基礎教育預算資金:
(三)校舍建設優先。安排各類建設過程中,優先安排校舍建設。
第五十四條均衡配置教育資源。
(一)實施城鄉統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建設;
(二)依規劃將教育資源均衡配置給各地區的各級各類教育。
第五十五條合理規劃布局學校。
(一)在地區規劃編制時,按中小學生數占地區人口數10%預測,每2萬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不低于36個班規模的中學建設用地;每1萬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不低于24個班規模的小學建設用地。分散開發建設的住宅,必須按標準規劃并解決鄰近原有中小學校的擴建和增容問題。
(二)新建小區配套學校要與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用地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未按規定安排配套學校建設的小區規劃不予審批。
第五十六條按規定標準建設學校。
(一)新建學校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要求和標準;
(二)原有的未達標的學校,要逐步改造,達到標準;
(三)教師、設備、圖書等各項配置要符合國家的標準和辦學要求;
(四)構建基礎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務體系,搭建兼容、共享的網絡教育公共服務平臺。
第五十七條做好民辦學校的統籌、規劃和管理,積極探索民辦教育的政府支持和分類管理。

第九章師資建設

第五十八條建立中小學教師資格認定、招聘錄用、職務評聘、培養培訓和考核等管理制度。造就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符合實施素質教育需要的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
第五十九條按照國家、自治區政府的規定和編制標準,核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規范學校內設機構和崗位設置。根據實施素質教育和課程改革的新要求,及時做好教師編制調配工作。
第六十條規范新教師聘用的程序和標準,新聘任教師學歷小學不低于大專,初中不低于本科。實行教師持證上崗并對教師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
第六十一條保障教師待遇。
(一)依法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本地區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
(二)對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教師給予艱苦邊遠地區補助津貼。對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教師在工資、職務職稱等方面給予傾斜。
(三)設立政府“教師獎勵基金”,建立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表彰獎勵制度。
第六十二條強化教師管理。
(一)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加強《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檢查落實;
(二)實施教師聘任制,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全面實施教職工績效工資制;
(三)健全和完善教師考核制度,辭退不能履行職責的教師。
第六十三條形成教師入職教育、在職培訓制度,加強教師思想政治、職業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導教師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
第六十四條完善教師評價。
(一)構建教師發展性評價指標體系。合理設定評價內容和評價標準,從道德素養、業務水平、教學能力、工作態度、工作績效等多角度、多方位、多層次的評價教師狀況,建立教師發展性評價檔案。
(二)尊重教師在評價中的主體地位,在評價的過程中促進教師自我認識、自我改進和自我教育。

第十章經費保障

第六十五條切實落實“三個增長”和“兩個比例”,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要達到國家要求。
第六十六條嚴格教育費附加征管,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3%按時、足額征收,并保障及時入庫,用于教育。
第六十七條按照教職工編制標準、工資標準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等,及時足額撥付基礎教育經費。
第六十八條從收取的城市建設配套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實際可用資金中分別提取一定比例,專戶儲存,列入財政預算,專項用于中小學校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九條按中小學教師工資總額的2%,安排用于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列入財政預算。
第七十條建立健全基礎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將基礎教育經費投入情況與保障責任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建立基礎教育經費投入公示制度,將基礎教育經費的投入和使用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七十一條加強對教育收費和學校財務的監督、管理,杜絕教育亂收費行為,嚴禁截留、擠占、挪用教育經費和學校資源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章 督導評估

第七十二條建立相對獨立的教育督導機構,獨立行使督導職能。
對地區、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實施素質教育的情況,予以督導評估,敦促職能部門認真履行職責。
第七十三條構建科學的評估督導體系。
(一)建立完善對不同類別學校的監督、檢查、指導、評估體系,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進行綜合或單項的檢查、指導和評估;
(二)堅持正確的質量觀和評價觀,建立完善教育教學質量監控體系,全面、科學的評價學校工作;
(三)嚴禁以考試成績和升學率作為評價地區、學校的唯一標準。逐步引導全社會樹立重過程、重創新、重發展的評價觀。
第七十四條建立素質教育督導評估制度和評估體系,建立評估結果公示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督導評估結果要及時向各級黨委、政府及社會通報。將督導結果作為對旗縣區政府、各職能部門主要領導進行表彰獎勵、政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本規范所指普通中小學包括:公辦普通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和特殊教育學校;民辦普通小學、初級中學和高級中學;校外教育機構少年宮(家)。
第七十六條本規范自2011年7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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