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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湘潭市建安項目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潭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湘潭市建安項目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2-08-14
湘潭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湘潭市建安項目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潭地稅函〔2012〕65號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市局局內各單位:
現將《湘潭市建安項目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湘潭市建安項目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建安項目所得稅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辦函〔2010〕613號文件、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及湖南省國家稅務局、湖南省地方稅務局湘地稅發〔2010〕52號文件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安所得稅實行“以票控稅,源泉監管,項目審核,綜合管理”的項目管理辦法。
第三條 建安項目所得稅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建筑安裝業施工的特點,按照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現行政策規定,以建安項目為管理對象,對納稅人實行稅收專項管理的一種方式。
本辦法所指的建安項目是指從事建筑安裝的納稅人與建設單位(或委托機構)直接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項目(即簽訂的工程總承包合同),其分包轉包合同應納入該總承包合同實行所得稅項目管理。
第四條 承攬建安業務的納稅人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個人(以下簡稱個體工商戶),其取得的所得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承攬建安業務的納稅人為企業和其他組織的(以下簡稱企業),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私營、聯營企業,其取得的所得應按規定計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對建安項目(包括分包和轉包工程項目)實行個人承包的,對承包者個人取得的所得按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建安項目非個人承包的,對建筑安裝項目責任人或管理人支付的工資,補助、獎金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從事建安項目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和個人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五條 建安項目實行個人承包是指企業根據有關合同或協議承攬的建安工程全部或部分由個人負責承建,采取項目經理、棟號長或包工頭等方式,或采取掛靠的形式,承包者或掛靠者除按承包合同金額一定的比例或者定額向企業上繳管理費(利潤)外,建安工程所取得的經營成果全部歸承包者個人所有。
建安項目非個人承包是指對承攬的建安項目由企業(包括其分支機構或所屬的項目部)統一組織施工,建安工程收入、支出和利潤納入企業統一核算,利潤分配權歸屬企業,建安項目責任人或管理人由企業支付工資、補助和獎金等報酬。
第六條 跨縣、市承攬建安工程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包括建安項目承包個人,一律使用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建筑業發票(以下簡稱發票)。不得使用注冊地或核算地(以下簡稱機構所在地)或其他稅務機關提供的發票。在市區范圍內非自開票納稅人機構所在地和施工地不屬同一稅務機關管轄的,按上述規定辦理。
第七條 符合《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6〕128號)中規定自開發票條件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自行開具由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發票,稱為自開票納稅人。其他一律在主管稅務機關設立的開票窗口開具發票,稱為代開票納稅人。
第八條 嚴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管理。一是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要建立管理臺帳,及時錄入到大集中系統;二是對外來經營戶提供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要及時與出具單位進行核對,審查其真實性。對于有二維碼的,以條碼掃描的方式審核;對于沒有二維碼的,應采取電話調查、信函調查的方式確認。建筑業納稅人應當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稅務登記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繳銷手續
企業所得稅
第九條 湘潭市范圍內(含湘鄉市、韶山市、湘潭縣)的建筑安裝企業(以下簡稱本市企業)所承建的建安項目在本市區的:
(一)企業所得稅為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裝企業,應向建安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按2.5%的核定征收率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為查賬征收的建筑安裝企業,依法向建安項目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證明,向建安項目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按0.2%的預征率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湘潭市城區范圍內的自開票建筑安裝企業,其在城區范圍內的建安項目則不按0.2%的預征率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轄(包括外商投資)的建筑安裝企業,應提供國稅局實施征收管理的證明,并向建安項目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按0.2%的預征率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建筑安裝企業的企業所得稅認定為查賬征收方式的,須先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初步審核,再上報市局審核確認。查賬征收方式的建安企業名單由市局公布,征收方式每年認定一次。
第十條 湘潭市范圍以外的建筑安裝企業(以下簡稱外來企業)所承建的建安項目在本市區的,外來企業須先向建安項目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提供如下資料:
(一)建安單位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包括在施工地辦理的稅務登記證)、建安企業資質證書、建筑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等;項目負責人身份證、項目經理資格證、職務任命文件、繳納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證明等。
(二)建安企業《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三)建安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或證明資料;
(四)建安工程價款由總承包合同簽訂企業進行統一結算,且全部通過企業合法銀行賬戶承收,并提供銀行進帳單;
(五)建安企業應提供公司和工程項目管理部的會計報表、相關明細賬、會計憑證等財務會計資料。要求證明該建安工程項目的收入、成本費用及盈虧額已納入了總機構(總公司)的統一核算之中,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等會計資料,須由總機構(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蓋章及簽注證明。
上述資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初審后,上報到市局核定,凡符合條件的查帳征收企業,向建安項目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按0.2%的預征率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否則按2.5%的預征率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 建筑安裝企業能夠提供證據,符合國稅發〔2008〕28號、國稅函〔2010〕156號、湘地稅發〔2010〕52號文件相關精神的,建安項目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要遵照執行。
個人所得稅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承攬的建安項目,帳務不健全的,按1.5%的附征率繳納或預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承攬的建安項目(包括分包轉包項目),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建安項目非個人承包的,可不附征個人所得稅;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建安項目為個人承包,或采取掛靠方式的,一律按規定的附征率征收承包者個人所得稅;建安項目分包轉包工程,也同樣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分包轉包工程建安項目為非個人承包,否則應附征(預征)個人所得稅;建安項目采取部分實行個人承包的,只就個人承包部分附征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承包者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未按上述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律不得開具發票。
第十三條 建安項目全部或部分工程實行個人承包,其個人承包的工程又分包、轉包的,其承包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在扣除分包、轉包合同金額后,就其差額按規定的附征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分包、轉包項目承包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人負責代扣代繳,以上扣除不包括純勞務的分包轉包。建安工程再次分包、轉包的,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異地施工企業在支付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所得時,應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向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確無法在施工地扣繳的,應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提供有關會計賬簿、憑證和代扣代繳稅款完稅證明,經審核同意后,可回機構所在地扣繳。
第十五條 建安項目(包括分包、轉包工程項目)非個人承包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建安資質證書俱全;
(二)財務制度健全,會計核算真實、準確、完整,利潤分配權歸企業所有。
(三)建安項目工程收入、成本費用納入企業統一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有合法有效的票據,材料耗用、工時定額標準合理,材料的購、領、耗、存手續齊全、真實;
(四)建安工程價款由總承包合同簽訂企業統一結算,且全部通過企業合法銀行賬戶承收、承付;
(五)依法與勞務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編制工資支付表并按實發放工資,為從業人員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六)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第十六條 企業要求認定建筑安裝項目為非個人承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如果是復印件資料要簽注有關證明文字且加蓋有效印章):
(一)認定建安項目非個人承包報告。報告主要內容:要有企業基本情況、建安項目施工地點、施工期限、工程造價、承建方式(包括分包、轉包情況)、項目負責人及管理情況、會計核算情況、利潤分配及獎勵方式、開戶銀行及賬號、施工人員勞動關系及工資發放情況、稅款申報繳納情況等。
(二)《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表格式樣見國稅發〔2006〕128號文件);
(三)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或證明資料。
(四)建安單位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包括在施工地辦理的稅務登記證)、建安企業資質證書、建筑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等;項目負責人身份證、項目經理資格證、職務任命文件、繳納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證明等。
(五)建安工程施工合同(與建設單位或委托機構直接簽訂的合同)和建安工程分包、轉包合同(有分包轉包工程項目的)。由企業總機構簽訂建安工程合同,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或內部承包的部門)提供應稅勞務的,該分支機構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標明由分支機構負責項目施工和管理的合同或企業委托分支機構對項目進行施工或管理的授權委托書;
(六)建安企業應提供公司和工程項目管理部的會計報表、收入明細賬、收入憑證、成本費用明細賬、成本費用支出合法有效的票據等財務會計資料。要求證明該建安工程項目的收入、成本費用及盈虧額已納入了總機構(總公司)的統一核算之中,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等會計資料,須由總機構(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蓋章及簽注證明。
(七)企業內部制定的建安工程管理辦法和制度,包括工程預(決)算、成本費用、財務會計等管理制度,項目管理相關制度,項目責任人和管理、施工人員獎罰辦法(合同或協議)、個人收入分配方式等;
(八)管理和施工人員花名冊,與施工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金的有效證明(要求社保局簽章),工資支付表或支付清單(有簽收手續);凡不符上述條件的,按臨時用工對待,要求到施工地主管地稅機關開具勞務發票,附征個人所得稅。
(九)個人所得稅扣繳報告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營業稅及附加、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完稅憑證復印件;
(十)建安工程預算書(表),建安項目竣工結算報告或工程結算報告書(已竣工并辦理結算的);
(十一)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建筑安裝項目已納入登記管理的企業,于建安工程開工后三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建安項目非個人承包認定,并按規定報送相關認定資料。分包轉包工程項目應分別由分包轉包人申請認定。建安項目金額較大的(達一千萬元以上),或分包轉包工程項目較多的(兩個以上),可于建安工程開工后六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建安項目非個人承包認定。
第十八條 負責審核認定的主管地稅機關接到納稅人按規定報送的相關資料后 ,應指派兩名以上稅收管理員實地核實,并寫出調查報告。主要核實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真實,建安項目(包括分包轉包工程項目)是否屬于個人承包性質。稅收管理員應對出具的調查報告負責。
第十九條 凡湘潭市范圍內(含湘鄉市、韶山市、湘潭縣)的建筑安裝企業(總承包人)在本市所承建的建安項目,是否認定為非個人承包的,由建安項目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審核。凡湘潭市范圍以外的建筑安裝企業(總承包人)在本市所承建的建安項目,先由建安項目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進行審核,然后上報市地稅局所得稅科派人參與調查和認定。
上報市局認定的建安項目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已簽署具體意見的《湘潭市地稅局建安項目企業所得稅及非個人承包認定審核表》;
(二)稅收管理員出具的調查報告;
(三)企業按規定報送的資料;
(四)市局要求補充說明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建安項目非個人承包認定事項時,應制作《湘潭市地稅局建安項目企業所得稅及非個人承包認定審核表》(見附件1、2),并對納稅人提供的認定資料按照本辦法確定的條件進行符合性審核。在建安項目未竣工結算之前的審核稱為初審,由相關環節責任人簽署初審具體意見,對于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或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不予認定;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審核可以允許按工程預算的80%以內的比例控制先開發票。剩余比例的發票,在建安項目竣工結算時,將所有應繳稅款清繳之后,最終審核確認,才能開具全部發票。
第二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每月終了后10內由綜合科或稅政科將《湘潭市地稅局建安項目企業所得稅及非個人承包認定審核表》及相關資料收集整理,裝訂成冊,并按時間順序登記臺帳,以備市局隨時抽查,年終列入考核內容。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本著公正透明、廉潔高效和方便納稅人的原則,及時辦理納稅人申請事項和稅款征收,加強對建安項目所得稅的跟蹤管理。對稅務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協助納稅人弄虛作假,造成國家稅收流失或濫用職權對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故意刁難的,嚴格按《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納稅人提供資料不真實,弄虛作假造成少繳稅款,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主管稅務機關為直屬局,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湘潭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執行。
附件:1、湘潭市地稅局建安項目企業所得稅及非個人承包認定審核表(適用于本市企業)
2、湘潭市地稅局建安項目企業所得稅及非個人承包認定審核表(適用于外來企業)
附件1:
湘潭市地稅局建安項目企業所得稅、非個人承包認定審核表
(適用于本地企業)
企業名稱
稅務登記證號
外出經營活動
證明單號
項目名稱
項目經理
項目經理
身份證號
合同號
合同總金額
分包、轉包合同
分包金額
總機構電話
項目部電話
經辦人
經辦人電話
稅源管理科(分局)調查意見
稅政部門意見
主管稅務機關意見
備注
附件2:
湘潭市地稅局建安項目企業所得稅、非個人承包認定審核表
(適用于外來企業)
企業名稱
稅務登記證號
外出經營活動
證明單號
項目名稱
項目經理
項目經理
身份證號
合同號
合同總金額
分包、轉包合同
分包金額
總機構電話
項目部電話
經辦人
經辦人電話
稅源管理科(分局)調查意見
稅政部門意見
主管稅務機關意見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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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實習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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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合同
兼職協議
其他勞務合同
服務期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協議
規章制度
員工手冊
招聘
合同
考勤
福利薪資
崗位管理
考核
培訓
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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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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