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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

2010-08-20
韶關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


《韶關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已經2010年8月6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屆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2003年6月4日發布的《韶關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暫行辦法》(韶府[2003]86號)同時廢止。

市長 鄭振濤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韶關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駐韶部隊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支持部隊建設,鞏固國防,穩定干部思想,建設和諧韶關,根據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隨軍家屬是指經部隊師(旅)以上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的家屬。符合就業條件的可按本辦法享受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

不在駐韶部隊任職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的隨軍家屬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隨軍家屬就業(含工作調動)安置工作,應遵循就地就近、照顧專業對口、發揮個人特長、保障基本生活和優先安置的原則,實行指令計劃與自找單位、市場調節與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安置辦法。

第四條 韶關市駐軍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協調領導組(簡稱“安置領導組”)組織實施駐軍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辦公室(簡稱“安置辦”)設在軍分區政治部,負責處理日常事務。駐韶各部隊政治機關負責本單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協調工作。

第五條 安置辦商編制、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制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年度計劃,報安置領導組下達。

第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負責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主管機關。民政、公安、衛生、教育、財政、工商、稅務、編制等部門要依照各自職能,協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七條 全市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合資企業和民營企業等,應按照本辦法完成市、縣(市、區)政府下達的年度安置任務。

第八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駐韶各部隊在接到安置通知后,應嚴格按照安置領導組下達的安置計劃,及時確定安置就業的隨軍家屬名單,填表造冊報送安置辦。安置辦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匯總情況后,協調市、縣(市、區) 編制、民政、財政等部門共同審核,經市、縣(市、區)安置領導組領導批準,由市、縣(市、區)政府下達指令性安置任務。

第九條 符合安置條件需要安置的隨軍家屬,批準隨軍后,應在一個月內,憑部隊批文填寫《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登記備案表》送安置辦。是在職在編身份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由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管理機構登記造冊;是辭職、自動離職、解除勞動關系等身份的,不再保留原身份,將本人檔案托管到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管理機構,由就業管理機構登記造冊;是社會無職業人員,可憑身份證、戶口薄到就業管理機構登記失業,領取《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且從辦理登記備案當月起享受當地政府的優撫待遇。凡未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登記備案的隨軍家屬,安置領導組不負責安置工作和發放生活補助。

第十條 根據駐韶各部隊實際情況,每年從管理機構登記的隨軍家屬中安置一定數量的隨軍家屬就業。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協調和指導登記在冊的隨軍家屬按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做好社會保險的銜接工作。當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官轉業或工作調動時,由就業管理機構為其家屬辦理調動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要有計劃有重點地進行,符合下列條件的優先安置:

(一)團以上軍官(文職干部)的隨軍家屬和隨軍時間較長的正營職軍官(文職干部)的家屬;

(二)隨軍前是國家公務員或有工作崗位的家屬;

(三)有專業技術或本科以上學歷的隨軍家屬;

(四)榮立二等功以上、被大軍區以及地方省級以上授予榮譽稱號的部隊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的隨軍家屬;

(五)被省、市授予榮譽稱號的隨軍家屬。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接到指令安置計劃任務后,應在一個月內確定被安置對象的崗位工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編制部門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隨軍家屬接到政府的安置通知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手續并上崗。無特殊情況逾期辦理或不服從安置的,不再列入安置計劃。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隨軍家屬安置,不得把隨軍家屬安排到停產、半停產企業或無工資福利保障的崗位。隨軍家屬原則上安排在未滿編制且有崗位的單位,對少數專業技術人員因接收單位編制滿員或無崗位空缺的,其編制或崗位由接收單位在以后的自然減員中解決。

第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接收的隨軍家屬,在合同期內不得隨意中途辭退。企業確因經濟性減員,在與其它職工同等條件下優先保留隨軍家屬。隨軍家屬因政策性、經濟性重組而下崗,原單位又沒有相應固定生活補貼的,經安置辦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實審定,下崗后第3個月起享受政府每月400元生活補貼。并優先推薦安置就業,重新安置后,取消生活補貼。

第十五條 駐韶部隊應教育和引導隨軍家屬轉變就業觀念,服從安排。個人可自謀職業、自找單位。鼓勵隨軍家屬到外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及其它非公有制企業就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隨軍家屬勞動權益保障工作。

第十六條 政府“雙擁”工作領導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與駐韶各部隊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安置領導組對就業安置計劃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確保安置工作落實。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要為隨軍家屬就業提供條件并列入就業援助對象,將隨軍家屬的職業推薦、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納入同級就業再就業培訓工作計劃,所需資金在同級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每年要為隨軍未就業的家屬舉辦職業技能培訓班,提高就業競爭能力。符合安置條件需要安置的隨軍家屬,都應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就業安置時,原則上從參加過職業技能培訓的隨軍家屬中優先選取。對無故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隨軍家屬,不列入安置計劃。

第十九條 對無工作無收入暫時未能安排就業,且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登記備案的隨軍家屬,駐韶各部隊每年12中旬統計送安置辦,經安置領導組審定后,由駐軍所在縣以上政府財政每人每月發放400元生活補貼。隨軍家屬配偶調離本市、縣(市、區)6個月或轉業到地方報到上班的次年起,不再享受生活補貼。

第二十條 對接收隨軍家屬就業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拒絕接收隨軍家屬就業或不按規定完成隨軍家屬就業安置任務的,由人民政府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理:

(一)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其接收;

(二)經批評教育仍不接收的,在全市、縣(市、區)范圍內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三)暫停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調動,直至接收隨軍家屬安置為止。

第二十一條 未完成隨軍家屬就業安置任務的縣(市、區),不得評為雙擁模范單位。

第二十二條 在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發放生活補貼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除取消該隨軍家屬享受當地優撫待遇資格外,涉及地方的通報地方相關部門,涉及部隊的通報該隨軍家屬配偶所在單位的上級領導機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市政府2003年6月4日頒布的《韶關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暫行辦法》(韶府〔2003〕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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