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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濮陽市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辦法的通知

2011-06-16
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濮陽市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辦法的通知

濮政〔2011〕5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濮陽市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濮陽市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城鎮退役士兵,系指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應在城鎮安置就業的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的退役義務兵、復員士官和轉業士官(以下統稱退役士兵);所稱安置就業系指安置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包括非公有制企業和各類民辦非企業等單位就業。
第三條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市及縣(區)退役士兵安置部門負責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發改、人社、財政、公安、工商、稅務、衛生、教育、征兵、監察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協助安置部門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四條 市及縣(區)人民政府將退役士兵安置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承擔計劃安置任務的部門(系統)和單位(以下統稱接收單位)完成安置任務情況納入當地年度責任目標和考評范圍;將安置部門所需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生活補助、自謀職業一次性補助和一次職業技能培訓等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將事業單位安置退役士兵列入當地人事編制計劃。
第五條 根據先報到后安置的原則,退役士兵自部隊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應及時到當地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退役士兵符合接收條件的,應按照當地安置部門的規定時間及時辦理戶口、行政等報到手續。對不符合接收條件的或檔案中缺少《應征公民入伍批準書》和《士兵登記表》的,安置部門不予接收,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退役士兵本人,同時將其檔案退回部隊且說明理由。
第六條 退役士兵要求易地安置的,需持有關手續按照規定和程序辦理。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省安置部門審批;跨省轄市的由市安置部門審批;本市范圍內的由接收地的縣(區)安置部門審批。經批準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的公安戶籍部門憑當地安置部門介紹信辦理入戶手續。
第七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的所有單位包括中央和省屬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成,不論隸屬關系,都必須依法履行國防義務,積極接收并妥善安置由當地人民政府按計劃分配的退役士兵。
第八條 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計劃,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由安置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當年退役士兵數量和當地實際編制,或依據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各單位職工人數、經濟效益等情況按比例編制,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批并下達;對省下達的中央和省屬單位安置計劃,由市人民政府分解并下達;未列入省下達計劃范圍的中央和省屬單位的安置計劃由當地人民政府下達。
各類新建、擴建企業增員時,由人社保障部門負責劃出一定比例和名額,提供給安置部門用于分配退役士兵。
第九條 接收單位對完成安置任務確有困難的,可在接到當地人民政府下達的計劃安置任務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安置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計劃安置任務每少接收一人繳納5—6萬元的標準,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
有償轉移資金的用途:
(一)可用于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補助經費;
(二)可用于分配到民營企業半停產企業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生活補助;
(三)可用于民營企業半停產企業有接收退役士兵任務的一次性經濟補償。
第十條 退役士兵安置就業,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當年各級下達的安置計劃,采取優先分配、雙向選擇、指令性包底分配各占一定比例的方式實施。
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十一條 享受安置就業政策的退役士兵,必須是以下人員:
(一)退役義務兵入伍前系非農業戶口且在戶口所在地入伍,并占本地非農指標入伍的;
(二)復員士官入伍前系非農業戶口,服現役滿第一期或第二期規定年限的;
(三)在部隊服役期間,經部隊批準為5至8級殘疾軍人并在河南省民政廳備案的;
(四)在部隊服役期間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和榮立二等功以上的;
(五)轉業士官經省安置部門批準接收并移交的。
第十二條 退役士兵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安置:辦理假材料謀取安置資格的;非農業戶口青年占用農村指標入伍的;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從農村入伍后私自購買非農業戶口的;未按時到安置部門辦理戶口、行政等報到手續的;自2002年冬季以后(含2002年冬季)入伍的城鎮非農業戶口退役義務兵和復員士官,沒有國家民政部制發的“非農”《優待安置證》的;不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十三條 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獎勵的,由安置部門予以優先分配;榮立三等功的由接收單位在定崗位時予以照顧;因戰、因公被評為5至8級殘疾的由接收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十四條 退役士兵入伍前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且不占計劃分配指標。原單位已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安置。
第十五條 退役士兵入伍前系學校未畢業學生,退役后本人要求復學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允許回原學校復學,具體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退役士兵報考地方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七條 安置部門會同教育和人社保障部門,利用現有各級各類學校和培訓機構,免費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和農村退役士兵提供一次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八條 安置退役士兵實行勞動合同制,接收單位應及時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并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合同期內,非本人原因或嚴重過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退役士兵自愿終止勞動合同或首次合同期滿后需再就業時,人社保障部門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介紹其就業。
第十九條 退役士兵軍齡自兵役機關批準入伍之日起計算至部隊批準退出現役止,滿10個月的按周年計算。退役后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并計算為接收單位的連續工齡,并視同為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享受同工種、同崗位、同工齡職工的待遇。接收單位應依法為退役士兵辦理當地各項社會保險,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確保其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退役士兵分配后,企業單位破產、倒閉或停產、半停產的,要優先安排其再就業,生活困難的要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第二十一條 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要及時為求職登記的城鎮退役士兵免費提供就業咨詢、就業信息等就業服務。
第二十二條 退役士兵安置就業,必須服從人民政府分配和用人單位定崗,否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取消安置資格。退役士兵辦理分配手續后應及時到接收單位報到,因本人原因超過規定期限不到安置部門辦理分配手續、或已辦理分配手續但不按時到接收單位報到的則視為不服從分配。
第二十三條 退役士兵安置實行安置就業與自謀職業相結合的政策和辦法,人民政府鼓勵退役士兵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后自謀職業。自謀職業的經濟補助標準、辦法、優待、經費來源按《濮陽市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待辦法》執行。
凡未完成政府退伍安置計劃的單位,兩年內不得接收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國有(控股)單位、事業單位接收自謀職業不足兩年的退役士兵的,應當責成退役士兵將《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和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退回安置辦。
第二十四條 承擔退役士兵計劃安置任務的接收單位,其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包括其下屬單位按時完成接收安置任務的責任人,主管勞動人事工作的領導為直接責任人,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對本單位包括其下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接收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接收當地人民政府指令性計劃分配包括調整或補充分配的退役士兵。不得只接收本單位職工的退役子女而不接收計劃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不得拒絕接收傷病殘或在服役期間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但仍符合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
第二十六條 接收單位自人民政府統一分配之日起30日內必須對分配的退役士兵落實定崗和上崗。其間無論退役士兵是否前去報到,均應按分配的名單先行定崗定位,并對已前去報到的退役士兵開始計發工資。由于接收單位拒絕或拖延辦理退役士兵報到的則視為已報到。對因退役士兵個人原因未按時報到的自實際報到之日起計發工資。
第二十七條 接收單位拒絕或拖延接收退役士兵,或接收后不予按時落實上崗的,從安置部門開出分配手續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80%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其中,屬接收單位責任的由接收單位發給,屬接收單位的下屬單位責任的由其下屬單位發給。
第二十八條 接收單位拒絕接收的,應由其責任人負責及時向人民政府申明理由,未經人民政府同意調整計劃前仍按原安置計劃接收。
第二十九條 因接收單位拒絕接收當地安置部門計劃分配的退役士兵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條 接收單位自人民政府統一分配之日起60日內,應及時向安置部門報送《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落實上崗情況反饋表》,逾期則視為未完成安置任務。
第三十一條 接收單位不得向退役士兵收取法律規定之外任何名目的費用,不得將收取費用作為接收和上崗的條件。
第三十二條 接收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政策規定如與國家和省的安置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不一致時,按照國家和省的安置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接收單位及其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采取以下措施或處罰:
(一)由安置部門會同發改、人社、監察、督查等部門實施督察,并定期在新聞媒體上公布落實情況;
(二)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其限期糾正并足額補發已分配退役士兵的生活費;
(三)接收單位當年不得被評為目標管理先進單位和各級雙擁先進單位;
(四)對接收單位的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且當年不得被評為各級先進個人。其中,屬中央和省屬管理單位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五)接收單位因拒絕或拖延接收計劃分配的退役士兵,或接收后不予及時落實上崗而導致退役士兵上訪尤其集體上訪的善后處理等,由接收單位的責任人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將按時完成安置退役士兵政治任務作為評選文明單位的一項重要條件。拒絕或拖延接收計劃分配退役士兵的接收單位當年不得被評為文明單位;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
第三十四條 安置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嚴格按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嚴肅查處。
第三十五條 市及縣(區)人民政府將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中成績顯著的接收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將對不能按時完成安置任務的縣(區)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取消其評選雙擁模范城的資格,并責令其限期完成。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本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如遇國家和省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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