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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峪關市城鄉一體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峪關市城鄉一體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2-04-06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峪關市城鄉一體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嘉政發〔2012〕27號
各區,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城鄉一體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2011年12月1日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嘉峪關市城鄉一體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我市社會保障制度,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規范和完善我市城市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居民低保”)制度,保障全市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蘭州市嘉峪關市金昌市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方案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民低保制度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
(二)屬地管理;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動態管理、分類施保;
(五)政府保障與法定贍養、撫(扶)養相結合,鼓勵和倡導社會幫扶與勞動自救。
第三條 市民政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籌集和核撥工作;市發改委、統計局、審計局、人社局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社區、鎮政府負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工作。市民政局、三區、社區和鎮政府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第二章 居民低保標準
第四條 居民低保標準按照我市維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衣、食、住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實行居民低保標準城鄉一體化制度,農村低保對象全部納入居民低保范圍,并按城市低保標準核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三章 居民低保對象的確定
第五條 凡具有我市常住居民戶口且長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均可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六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和扶 (撫)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所有成員。具體包括:
(一)夫妻;
(二) 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包括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撫養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四) 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五) 市民政局按照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
低保家庭成員為國家計劃內招生并在普通大中專院校學習,戶口轉出但仍由其家庭供養的,視為同一戶口人員納入保障范圍。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居民低保待遇:
(一)五保供養對象;
(二)月人均收入雖然低于低保標準,但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居民低保標準的;
(三)有勞動能力而不按要求進行求職登記,或雖進行登記,但無正當理由半年內兩次不接受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
(四)擁有并使用機動車(殘疾人用于代步機動車除外)的; (五)近三年內購買高檔家用電器等非生活必需品、非拆遷原因購買商品房、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六)飼養高檔寵物的,或經常出入高檔餐飲、娛樂場所消費的;
(七)家庭成員有出國經商、打工、就學的;
(八)雇用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擁有高價值收藏品、購買有價證券或其它投資行為的;(十)放棄法定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轉移個人所有資
產的;
(十一)外來就讀的大中專學生;
(十二)非政策性農轉非在當地落戶不滿三年,或落戶后農村承包地尚未收回的居民;
(十三)參與吸毒、賭博、嫖娼、賣淫,經教育不思悔改的;(十四)各類服刑、勞教期內人員;
(十五)參與打架斗毆、盜竊、損壞公共設施、擾亂社會治安等行為,正在接受公安機關拘留處罰的居民;
(十六)市民政局認定的其他不符合居民低保條件的人員。
第四章 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八條 社區、鎮政府通過入戶了解、走訪鄰里、向相關單位或人員調查等形式,認真核實申請人提出申請前6個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
第九條 核實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申報。申請人如實填寫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實際生活狀況,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辦人可對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
(二)核算。根據申請人家庭從事生產經營的收入及其他支出情況核算家庭收入;
(三)入戶調查。經辦人直接到申請人家庭進行調查,核實家庭收入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
(四)單位、鄰里走訪。通過走訪居民,到申請人工作單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
(五)支出推算。依據家庭實際支出,推算家庭收入情況;
(六)信函索證。對不便走訪的單位和有關人員,經辦人通過信函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七)部門聯動。市人社、公安、建設、交通、房管、工商、稅務、銀行、證券、保險等部門應為社區、鎮政府、三區和市民政局提供低保對象家庭經濟狀況的準確信息,確保調查數據的真實性。
(八)居民代表評議。對有隱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較高或能夠自行維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無法核實的特殊對象家庭,可采取召開居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
第十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應計入家庭收入的范圍包括: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勞動收入;
(二)離退休金、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
(三)繼承、接受贈予、出租或出售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四)各類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
(五)各種贍養費、撫(扶)養費;
(六)遺屬生活補助、賠償性生活補助;
(七)其他固定性、非固定性、隱蔽性和可以折款的實物收入;
(八)其他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一條 下列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領取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
(二)在校學生各種助學金、獎學金和助學貸款;
(三)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
(四)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五)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由政府和社會給予的獎勵金、補助金和榮譽津貼;
(六)因工(公)負傷職工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護理費;
(七)政府、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慰問金、救濟金;
(八)獨生子女、二女節育戶父母獎勵金;
(九)其他不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條 低保家庭成員的收入按下列標準計算:
(一) 三鎮居民家庭耕地收入計算,以低保對象提出申請之日起前一年的家庭收入為基數,計算公式為:耕地收入=耕地畝數×農產品上年度出售價(平均畝產收入)-各項成本費用;
(二)在職職工、離崗職工、下崗人員、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的工資,基本生活費、養老金、失業保險金,按國家規定的標準計算收入,實際領取額高于標準的,按實領額計算。對因所在企業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等原因,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基本生活費的職工,經市人社局認定并出具證明后,按實際收入計算。補發工資按家庭人口和低保標準計算,從補發的下月起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再享受低保待遇。
(三)雖共同生活但已成年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其家庭收入可以與其父母分開計算;成年已婚子女因離異、喪偶或者無住房等原因而與離退休父母同住的,其家庭收入可以與父母的收入分開計算。
(四)對確因企業破產、停產、半停產而無法全額領取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按實際領取的數額計算。
(五)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和安置收入,扣除從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應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費后,結余部分按家庭人口和低保標準計算可分攤的月數,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享受低保。如果補償金的結余部分為零或負數,則一次性補償金不再計入家庭收入。
(六)因城建、危房改造、拆遷等一次性領取住房拆遷補償費的人員,申請享受低保待遇時,購買正常生活所需住房后有結余金額的,其結余部分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
(七)領取一次性補償費用的人員,在可分攤月數內,因病、因災等特殊情況將補償費提前用完的(以使用憑證為依據),生活確有困難,可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八)低保家庭外出務工人員的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一時難以核查的,按不低于務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九)從事經營性活動所得,按實際收入計算;一時難以核查的,按不低于我市同行業中等水平收入計算。
(十)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及自謀職業者,其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
(十一)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與父母分立戶口的,在申請低保時,由父母提出申請,隨父母家庭收入計算。
(十二)家庭成員向非共同生活的親屬依法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扶養費的,支出部分在計算家庭收入時相應減去。
(十三)贍養、撫養或者扶養費的計算:
1.有贍養、撫(扶)養協議或裁決的,按協議或裁決規定計算。無贍養、撫(扶)養協議或裁決的,按每個法定贍養、撫(扶)養人支付我市居民低保標準一半的費用計算。
2.贍養、撫(扶)養義務人是低保對象的,視為無贍養、撫(扶)養能力,不計算其應付贍養、撫(扶)養費。
第十三條 申請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計算公式:家庭月人均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月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
第五章 分類施保和保障金的計算
第十四條 居民低保實行差額補助,其計算公式為:家庭月補助金額=保障人數×保障標準-家庭應計入的實際收入。
第十五條 對低保人員應根據其勞動能力、健康狀況、就業能力、贍撫(扶)養能力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情況,實施分類施保。
第十六條 分類施保對象:
第一類:“三無”對象。包括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人的“三無人員”。
第二類:特困對象。具體包括:
(一)嚴重殘疾并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二)患艾滋病或其他重大疾病,住院費、醫藥費開支較大的人員;
(三)父母均為失業人員家庭中的中、小學在校學生;
(四)單親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
(五)贍養人沒有能力贍養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
(六)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員。
第三類:一般對象。具體包括:在職低收入、失業和尚未就業而具備再就業條件的人員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比較困難的家庭和人員。
第四類:特殊對象。符合低保條件的未就業普通高校畢業生、待安置城鎮退役士兵和其他人員。
第十七條 分類施保的補差標準:
(一)第一類人員按保障標準享受全額保障金。
(二)第二類人員中符合條件的本人在已補差的基礎上按保障標準的20%上浮計算補差額。同時具備第二類(三)、(四)項規定條件的,即單親家庭中的中、小學在校學生本人,按保障標準的30%上浮計算補差額。
(三)第三類人員按實際收入計算補差標準,但對其中的中、小學在校學生本人,在已補差的基礎上按保障標準的10%上浮計算補差額。
(四)第四類人員中未就業普通高校畢業生和待安置退役士兵本人收入達不到低保標準的,可以與家庭其他成員分開計算收入,單獨申請。
第二類、第三類人員補差額計算公式為:調整后享受保障金額=已享受保障補差+保障標準×上浮比例。
第十八條 對低保對象家庭中的三鎮“兩戶”(獨生子女領證戶和二女節育戶) 及城區獨生子女領證戶,在測算家庭人均收入時多算一人,保障金在差額補助的基礎上,每戶按保障標準的30%上浮計算補差額的辦法施保。
第十九條 低保對象中有60歲以上老人的,在按正常計算人均低保補差的基礎上按保障標準的10%上浮計算補差額;
第二十條 對符合低保條件的殘疾人家庭要應保盡保,殘疾人本人在已補差的基礎上按保障標準的20%上浮計算補差額。
第二十一條 低保對象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條多項分類施保規定的,應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以補償額最高的一條為標準給予補助。
第六章 申請、審批和發放程序
第二十二條 居民低保待遇按照個人申請,社區、鎮政府入戶調查和初審,三區審核,市民政局審批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居民低保待遇的申請:
申請享受居民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根據家庭成員的不同情況,由戶主本人向實際居住地的社區、鎮政府提出申請,填寫《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享受居民低保待遇的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申請低保家庭成員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還應提交如下材料:
1.在職職工,由所在單位勞資人事部門和工會組織出具收入證明,并加蓋單位公章;
2.離、退休人員,提供領取離、退休費和養老金的證件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證明;
3.下崗職工領取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由其管理機構出具領取基本生活費的證明或證件;
4.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由其管理機構出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標準的證明或證件;
5.因企業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等原因,連續6個月以上領不到工資或基本生活費的,要提供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認定并出具的證明;
6.有年滿18歲以上學生的,要提供在校證明;
7.有殘疾人的,應提供殘疾證;
8.三鎮居民要提交鎮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9.三鎮“兩戶”家庭,應提供獨生子女證、二女節育證復印件和鎮計生部門的相關證明;
10.夫妻離異的,應提供離婚證或者判決書(調解書);
11.有固定和移動電話的家庭,要提供申請前3個月家庭電話繳費單據;
12.購買商品住房和高檔家具、電器及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要提供有關的購買單據;
13.從事勞務活動的(包括外地打工人員),要提供用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14.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和材料。
第二十四條 居民低保待遇的審批:
(一)社區、鎮政府初審。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書、提供齊備的證明材料后,由社區或鎮政府低保專干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的入戶調查,填寫《入戶調查表》。經社區、鎮政府低保評議小組(成員由社區干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員、居民代表等組成,評議人員庫不少于15人,每次隨機從低保評議庫中抽取7人參加低保民主評議會)評議,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告知本人并說明理由;對符合條件的,應在轄區內的公共場所公示7日無異議后,填寫《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由社區、鎮政府簽署意見后,連同申請資料上報三區審核。
(二)三區審核。三區接到社區、鎮政府上報的申請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審核工作,然后組織低保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由三區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報市民政局審批。
(三)市民政局審批。市民政局對三區上報的材料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審核和集體審批程序。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通知三區在社區再次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戶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擬提供的保障金額),公示5日后無異議的下發書面批準通知書,發給《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公示有異議并經調查核實確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及時出具不予批準通知,并說明原因。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對社區、鎮政府核算的家庭收入持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民政局提出意見,由市民政局組織人員進行重新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予以及時糾正。
第二十六條 人戶分離家庭申請居民低保待遇,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不同地方,只能由戶主本人(多戶主的由其中一戶主)提出申請,其他不在同一戶口的家庭成員應計入家庭人口,其他成員提供相關收入證明和戶籍地社區、鎮政府出具的是否享受居民低保待遇的證明。
(二)實際居住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之內的人戶分離家庭,由戶主向戶籍地社區或者鎮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實際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政府負責入戶調查和日常管理,并向申請人戶籍地社區或者鎮政府提供有關調查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低保補助金的發放和領取:
(一)低保金從批準之日下月起計發;
(二)低保金由市民政局審核后按月發放;
(三)低保金采取以銀行卡或者一折通的形式發放。
第七章 低保對象的義務及管理
第二十八條 低保對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積極主動配合市民政局、三區、鎮政府、社區工作人員做好調查核實工作,家庭收入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向社區、鎮政府如實申報,并自覺接受其審核。
(二)有勞動能力且尚未就業者,應當積極參加社區、鎮政府組織的公益性服務活動。
(三)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低保對象要在其申請低保待遇時,先到市人社局提出就業申請和登記,并積極參加市人社局和社區、鎮政府組織的就業培訓。
第二十九條 市民政局、三區、鎮政府、社區應當建立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分級對低保工作資料歸類、建檔、立卡,并按規定妥善保存。建立低保統計臺帳和統計報表制度,按月對低保對象、資金發放、資金結余、人均補差額等重要數據及時、準確統計,逐級上報,并收集相關數據資料及時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
第八章 保障資金的管理
第三十條 市民政局在每年12月底前根據當年保障資金支出情況提出下一年度居民低保資金用款計劃,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按時撥付,對當年結余應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三十一條 低保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封閉運行、專款專用。
第九章 配套制度
第三十二條 市衛生局、教育局、房管局、人社局等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優惠配套政策,低保對象可憑《低保證》在就醫、入學、就業、居住、采暖等方面得到扶持和照顧。
第十章 監督檢查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市民政局、三區、鎮政府、社區要利用各種形式,對居民低保工作進行宣傳,公開低保政策、低保申請審批程序和辦理結果,并建立舉報箱和投訴電話,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從事居民低保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本辦法規定的核查、審批工作中,有意隱瞞或歪曲事實,或違反公開、公平原則,不接受群眾監督的;
(二)擅自改變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發放數額的;
(三)貪污、挪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四)有其他侵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權利或國家利益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 家庭人均收入增加,應當辦理停發、減發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續,但不按規定申報收入變化情況,繼續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三十六條 居民認為市民政局的下列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對符合保障條件,借故不批準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無故減發、停發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三)對行政處罰不服的。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尚未涉及到的事項,依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期滿后自動失效。原《嘉峪關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嘉政發〔2007〕29號)和《嘉峪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細則》(嘉民發〔2009〕1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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