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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昌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2012-05-30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昌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洪府發〔2012〕2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南昌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已經2012年5月11日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南昌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舉報的,本行政區域內的,且經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直接調查處理屬實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

  第三條 市農業、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商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實施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相關工作, 市食品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安辦”)負責組織協調工作。

第二章 舉報受理

  第四條 市食安辦、市農業、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商貿等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等有效聯系方式,明確舉報受理機構,負責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線索的舉報,并形成接報受理記錄。

  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內容,要及時組織核查;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門。

  第六條 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舉報人姓名、住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或其他身份資料。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舉報受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不得對舉報事項不予核實查辦;不得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條 舉報人應以事實為依據,如實舉報,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舉報人故意提供虛假情報,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章 獎勵范圍

  第八條 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之一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未經許可生產經營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

  (三)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加工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的;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四)使用過期、發霉、變質的原料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五)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的;或者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的;

  (六)未經定點從事生豬(或牛)屠宰活動的;或者向動物及其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七)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或者偽造、涂改食品生產日期延長明示保質期的;

  (八)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九)對明確采取下架封存、銷毀等措施退出市場的食品,而未依法采取相應措施予以退市的;或者將明確退出市場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場經營的;

  (十)偽造、變造、買賣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檢驗檢測報告、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照等文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檢驗檢測報告、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照等文件的;

  (十一)銷售、使用未取得合法檢驗檢疫證單的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偽造、變造、買賣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檢驗檢疫證單,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檢驗檢疫證單的;

  (十二)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名優產品標志或者其它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十三)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九條 舉報人獲得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于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相關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線索經查證屬實;

  (五)舉報的案件有處理結果。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對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獲得獎勵,并符合下列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應實名舉報,在查證屬實后,實名舉報人憑身份證件申領獎金;

  匿名舉報人也可以作為舉報獎勵對象。匿名舉報人在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后,經相關部門核對有關舉報信息屬實后申領獎金;

  (二)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四)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復發放。

  第十一條 下列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舉報;

  (四)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第十二條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市食安辦或其他有關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并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新聞媒體工作者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參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三條 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調查處理的事實結論相符合的程度,舉報分為下列三個等級。

  一級:詳細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線索和相關證據,協助現場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和部分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基本相符;

  三級:提供違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辦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大致相符。

  第十四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勵金額,依據舉報等級,按照貨值金額大小,給予一次性獎勵。貨值金額按照貨品售價進行計算,沒有售價的按照市場上同類合格商品的平均價格計算,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的,按貨值金額的3%-5%給予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的,按貨值金額的1%-3%給予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的,按貨值金額的1%及以下給予獎勵;

  (四)貨值金額無法計算的,根據提供線索的價值,給予200元至1000元的獎勵;其中,違法產品存在嚴重危害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可給予1000元至10000元的獎勵;

  (五)已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可以根據違法物品貨值金額和舉報等級給予5萬元以下獎勵。

  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舉報人員,適當提高獎勵額度。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最低不少于200元。有關部門根據舉報線索,查處重、特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經市食安辦會議研究,獎勵金額可不受最高限限制。

第五章 獎勵基金

  第十五條 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在每年預算安排的市食品藥品安全專項經費中列支,市財政局按程序核撥給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案件調查處理部門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申領程序

  第十六條 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案件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移送司法機關并正式受理的,自移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填寫《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結案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書面報市食安辦審批,食安辦應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審定,并對審定批準的報市財政局。

  案件已受理,違法事實確實存在,因其他原因無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但案件調查處理部門確已制止違法行為或清除違法行為場所的,相關部門在對行政行為及效果做出書面說明后,可適用本辦法進行獎勵。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應在7個工作日內,根據市食安辦報送的審批材料核撥獎勵資金到案件調查處理部門。獎勵資金撥付到賬后,案件調查處理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員領取,因故無法通知舉報人員的,應將通知情況記錄在案。6個月內仍無法通知舉報人的,獎勵取消,獎勵資金退回財政。

  第十八條 舉報人應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等到有關部門領取獎金并辦理簽收手續。逾期不領的,視為自動放棄。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需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及有效身份證明。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應參照本辦法制定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

  第二十條 相關部門舉報受理電話:

  市農業局:83972107

  市質監局:88119957

  市工商局:12315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83819375

  市商貿委:12312

  市食安辦:83986759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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