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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鎮江市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實施細則》等七個文件的通知
關于印發《鎮江市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實施細則》等七個文件的通知
2011-06-20
關于印發《鎮江市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實施細則》等七個文件的通知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企事業單位:
《鎮江市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實施細則》、《鎮江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管理暫行辦法》、《鎮江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鎮江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鎮江市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暫行辦法》、《鎮江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鎮江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已經市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鎮江市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鎮江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和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從事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會上傳播和散布的,與單位職責相關,與事實不相符、信息內容不準確,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條 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遵循發現及時、處置迅速、控制得當的原則,按照“涉及誰、誰澄清”的責任要求,各單位依據各自行政職能承擔相關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職責。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對全市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導、督促、檢查,承擔市政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體事務;各轄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鎮江新區管委會辦公室負責對本地區內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導、督促、檢查,承擔本級政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體事務。
各級公安、廣電、通信以及新聞、互聯網管理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強化對所管轄信息渠道的監督管理,積極配合做好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六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發現和監控機制。各單位發現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等渠道發布的涉及本單位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時,應積極采取措施主動應對,及時澄清。應結合工作實際,暢通公眾反映渠道,建立開放的信息報告平臺,及時接受公眾對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況反映。對已發現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密切監控并做好前期處置工作,必要時應主動聯系公安、廣電、通信以及新聞、互聯網管理等單位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繼續傳播。
第七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評估機制。各單位發現或收到疑似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種方式澄清等內容進行評估。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處置機制,應制定澄清工作預案,確定澄清內容、渠道、方式,對涉及本單位職責范圍、需要本單位澄清的,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和渠道,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單位澄清范圍的,及時移送有關單位;難以確認的,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確認。
第八條 建立健全與公眾信息溝通機制。各單位針對公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問題,應加大公開力度,及時、規范、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消除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傳播的可能和空間。
第九條 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需要審核、批準的,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澄清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以市級單位名義澄清的,須經該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批準;涉及其他單位職責或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征得相關單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以轄市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名義澄清的,須經轄市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主要負責同志批準;涉及市級單位職責和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征得相關單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通過本級政府或本單位門戶網站對外發布,也可以根據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等其他方式和渠道發布,必要時經批準可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要把握正確輿論導向,及時刊登公布有關澄清內容,不得傳播、炒作虛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一條 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發布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鎮江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國家、省和市另有明確規定和要求的信息發布,按相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已發現虛假或不完整信息但未及時履行澄清、協助澄清職責并且對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鎮江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傳播、散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通信、郵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本實施細則施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解釋。
鎮江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管理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發揮各級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功能,為社會公眾提供全面、便捷、有效的查閱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鎮江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和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從事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活動。
第三條 凡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移送工作應當遵循“各負其責、完整準確、及時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全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各轄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鎮江新區管委會辦公室負責本地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五條 各單位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將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納入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中,指定專人負責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及時向本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移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生成的政府信息,由主辦單位負責移送。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分別在鎮江市檔案館、行政服務中心、圖書館、民間藝術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各轄市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應當分別在本級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和行政服務中心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
各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要制定相關政府信息接收和利用管理制度,做好接收政府信息登記、整理、編目、保管和使用工作,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條 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將本單位政府信息在其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移送政府公開信息電子文本;紙質文本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形成或變更的政府公開信息移送至本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同時將相關移送明細登記表送交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核實確認。各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應制定相應的交接制度,規范交接手續。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列入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政府信息全文均在移送范圍之列。各單位對已移送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廢止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被修改或廢止的政府信息函送本級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
第九條 移送的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應為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兩種形式。移送的紙質文本(原件)應不少二份,電子文本各級查閱場所應當備份保存。
第十條 對不及時移送或移送的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不完整、不準確、不規范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鎮江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各單位移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情況納入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體系。
第十二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通信、郵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社會服務公共企事業單位主動公開信息的移送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解釋。
鎮江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開質量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鎮江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應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實行分級負責制度。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對市政府各部門及各轄市區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各轄市區政府辦公室、鎮江新區管委會辦公室負責本地區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標準是:組織機構健全,工作責任明確;公開內容符合規定,更新及時;公開形式實用有效,方便公眾;公開制度完善,執行到位;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公開效果顯著,群眾評價滿意。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推進情況。包括組織領導、機構人員、制度建設、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包括公開目錄、公開指南編制情況;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發布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受理、答復情況;保密審查制度執行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編制及發布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設情況。包括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等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設情況;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建設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監督情況。包括舉報、投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處理以及應對情況;實行責任追究的情況;對本級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工作指導、監督、檢查情況。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實行量化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采取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相結合、重點考核與全面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平時考核采取隨機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組織一次或者與行政權力網上公開考核結合進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進行,考核結果于3月底前公布。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組成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組。
(二)根據考核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考核方案并提前下發。
(三)被考核部門根據考核要求進行自查,并形成書面材料報市政府辦公室。
(四)考核組采取聽取情況匯報、查閱相關資料、實地檢查、綜合評議等方式,對被考核部門進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組綜合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情況,提出初步考核意見,確定考核等次,經市政府辦公室審定后,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對象。
第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納入部門行政效能考核體系。對考核結果優秀的,予以表彰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各地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鎮江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
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有效進行,加強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鎮江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及時編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二)未按照法定的公開范圍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公開政府信息或者不及時更新已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或者對應當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五)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程序的;
(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審查機制,不履行保密審查義務的;
(七)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或者虛假公開的;
(九)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十)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實施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改正;
(三)通報批評;
(四)行政處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條 行政機關違反信息公開規定,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根據職責和權限,按照以下規定追究責任:
(一)情節較輕的,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誡勉談話;
(二)情節較重的,責令改正,必要時給予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條 有關責任人員包括:
(一)在職責范圍內,對直接負責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并對造成的影響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員;
(二)在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并對造成的影響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
(三)在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并對造成的影響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一)問題發生后,主動配合調查處理的;
(二)及時改正錯誤的;
(三)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避免社會不良影響發生或者擴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推卸、轉嫁責任的;
(二)干擾、妨礙調查處理,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發生或者擴大的;
(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一年內出現兩次或者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實施責任追究,應當充分聽取有關責任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有關責任人員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復核,也可以直接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在申請復核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一條 對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違反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為,參照本細則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鎮江市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鎮江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審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以下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認為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條例》第九條規定主動公開而沒有公開的;
(二)依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違反《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侵犯其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認為行政機關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公開的;
(五)依照《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申請更正,行政機關不予更正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提供政府信息違法收取費用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未公開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自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五條 申請人不服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超過法定期限,但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行政行為確系違法或者不當的,復議機關可以依照職權責令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為或者履行職責。
第六條 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八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第九條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應當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積極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申請。除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申請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受理。
第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受理條件,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著重合理性審查。
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第十五條 被申請人未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六條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政府信息公開不是被申請人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被申請人已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第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鎮江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
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監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服務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鎮江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必須堅持群眾參與、客觀公正、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三、評議的重點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公開內容:依照《條例》的規定,公開的內容是否全面、真實、準確。
(二)公開形式:公開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眾獲取。
(三)公開程序和時限:公開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按時限要求及時公開。
(四)公開制度:公開制度是否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規范健全并落實到位。
(五)公開效果:是否得到基層和公眾的認可,是否保證了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四、評議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眾評議:根據評議內容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卷調查表,通過政府門戶網站、12345市民服務熱線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眾評議。
(二)代表評議: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和城鄉社區居民等進行評議。
(三)專業評議:委托第三方調查或評估機構進行專業評議。
五、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六、評議活動由各級政府辦公室組織實施。評議活動一般每年組織一次,評議情況須及時報上一級政府辦公室。評議結果應書面反饋被評議單位,并采取適當形式通報。
七、對評議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應及時進行整改;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鎮江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整改情況以網上公告、寄發函件、上門走訪等方式進行反饋。
八、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參照本制度執行。
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鎮江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
為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范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
二、行政機關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政府信息發布主體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生成的需對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組織生成該信息的單位負責公開,其他單位不得對該信息進行發布。對于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
四、行政機關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需要審批的政府信息,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和程序報請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未經審批的信息不得發布。
五、擬發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工作內容,發布后可能對其工作產生影響的,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在信息發布前向所涉及單位書面征求意見。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未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回復不同意的,擬發布機關認為仍需公開的,應報請同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六、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發布協調,參照本制度執行。
七、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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