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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清遠市工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2-04-16
印發清遠市工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清府辦〔2012〕27號


各市、縣、自治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工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清遠市工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工業用地出讓行為,加強工業用地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和工業產業布局,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于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78號)、《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于進一步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01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關于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07號)、《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國土資發〔2008〕24號)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產業轉移和勞動力轉移的決定》(粵發〔2008〕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工業用地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工業用地是指工業生產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不包括采礦、采石、采砂、鹽田等地面生產和尾礦堆放用地)。

第三條 工業用地安排原則上進工業園區(含工業集中區),工業園區外不再安排工業用地,如確需安排,需經工業用地出讓聯席會議集體研究確定。

第二章 工業用地控制指標管理

第四條 發改、招商(或經貿)、規劃、環保、國土等部門應各負其職、通力合作,配合做好工業用地出讓前的有關工作。招商部門在項目招商時應根據園區功能規劃、可供應土地規模、環境容量等情況,有選擇地招商,并明確項目產業類型;發改部門在核定工業企業投資規模時,應根據工業企業實際能力核定項目投資規模、投資強度、建設周期等指標;規劃部門對工業項目進行規劃時,應明確容積率、建筑系數、綠地率及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等規劃條件;環保部門應對工業項目環境保護指標提出具體要求;國土部門在辦理工業用地出讓時,應將投資強度、環保指標、容積率、建筑系數、綠地率及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指標寫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下稱《出讓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開竣工時間、出讓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

工業企業憑《建設用地批準書》或《出讓合同》辦理工程報建手續。

第五條 工業項目的投資強度、容積率不得低于《投資強度控制指標》(附件一)和《容積率控制指標》(附件二)的規定;工業項目的建筑系數不得低于30%;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工業企業內部一般不得安排綠地,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20%。

第三章 工業用地出讓管理

第六條 工業用地必須實行公開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有新的規定的除外)。工業用地的出讓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

工業用地出讓應堅持“凈地”出讓,并確保有道路通往出讓地塊。

工業用地出讓實行聯席會議審議或會簽制度。聯席會議成員(或會簽)由政府分管領導、工業園區管委會、招商(或經貿)、國土、發改、規劃、環保、財政等部門人員組成。

第七條 申請使用工業園區范圍內的工業用地,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工業企業向園區管理部門提出用地預申請;

(二)園區管理部門根據園區情況與工業企業簽訂《入園意向書》,《入園意向書》應包括企業的投資金額、產業類型、用地所在區域、用地規模等內容;

(三)工業園區管理部門協助做好申請用地的有關工作,并負責向有關部門提供有關材料:

1、根據《入園意向書》確定的投資金額、行業類型,確定可供地面積、擬供地位置,并出具書面意見。

2、協助測繪部門進行擬出讓地塊的勘測定界工作。

3、協助發改部門審核企業投資總規模,出具審核意見。

4、協助規劃部門確定擬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

5、協助環保部門提出環保要求。

6、協助國土部門對擬用地地塊的農用地轉用、征收土地審批情況和權屬情況進行審核;

(四)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實施工業用地出讓。

申請使用工業園區范圍外的工業用地,可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八條 工業用地出讓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工業園區管理部門(或土地儲備機構)按規定確定地價評估機構,評估宗地地價。

(二)工業園區管理部門(或土地儲備機構)初步編制工業用地出讓方案;

(三)工業用地出讓方案送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初審;

(四)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召集召開工業用地出讓聯席會議(或會簽);

(五)工業用地出讓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六)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發布招標拍賣掛牌公告;

(七)實施招標、拍賣或者掛牌;

(八)確定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九)發布出讓結果公示;

(十)繳交地價款、契稅;

(十一)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登記。

第九條 用地出讓方案應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出讓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地塊的位置、用途和使用年限;

 (二)出讓地塊的供應時間和供應方式;

 (三)出讓地塊的使用條件(包括環保要求、規劃條件、開工和竣工期限、投資強度、產業準入、產業類型等要求);

 (四)出讓底價。出讓底價包含征地拆遷補償、土地開發支出、政府純收益、應繳稅費等費用。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

 (五)競買資格要求;

 (六)其他應當在方案中予以明確的內容。

 第十條 工業用地出讓聯席會議(或會簽)主要審議土地出讓方案確定的工業項目產業類型是否符合土地功能分區、是否符合產業導向;項目投資強度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用地規模是否符合節約集約的要求;項目建設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設計條件;項目是否符合環保要求;項目出讓底價、增價幅度、競買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布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第十二條 出讓人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程序和步驟,實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

第十三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出讓合同》。受讓人依照《出讓合同》的約定,繳交土地出讓價款。

第十四條 工業用地出讓價款。工業用地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的確定均必須符合國家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但對屬于廣東省優先發展產業目錄且用地集約或屬于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用地,其出讓底價可按有關規定,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對應的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第十五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活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出讓人應將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結果在中國土地市場網以及土地有形市場或其他指定場所、媒介公布。公布出讓結果應當包括土地位置、面積、用途、開發程度、土地級別、容積率、出讓年限、供地方式、受讓人、成交價格和成交時間等內容。

第四章 工業用地供后管理

  第十六條 園區管理部門(或土地儲備機構)要協助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工業園區范圍內的工業項目用地監管工作。

 第十七條 工業園區范圍內的工業用地違反《出讓合同》約定的,由園區管理部門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征得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工業企業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條件進行建設的,按下列處理:

 (一)超過《出讓合同》約定動工日期滿一年未動工建設的工業用地,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調整使用,扣除定金后退還原土地使用者已繳交的地價款;

 (二)未達到約定的容積率、建筑系數的,按《出讓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三)對企業用地范圍內可單獨利用的土地,可按原取得土地成本給予補償后,由政府收回調整使用。

 第十九條 工業企業因自身原因終止項目建設的,可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退還土地的申請。在《出讓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于60日提出申請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在扣除定金后退還企業已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超過一年但未滿兩年,并在屆滿兩年前不少于60日提出申請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在扣除定金,并按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退還企業。

 第二十條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規劃、工業企業用地實際需要,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對工業用地采取土地置換、土地使用權調整、改變土地用途等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盤活存量土地。

 第二十一條 對未達到合同約定開發條件的工業用地,市、縣人民政府動員用地單位以交回政府、接受政府調整、政府收購、企業自行流轉等方式加以盤活。

 第二十二條 鼓勵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對原依法取得的工業用地,提高建筑系數、增加建筑面積和容積率的,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經規劃部門批準,到當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變更原《出讓合同》的相應內容,不再補繳地價款。

 對新增工業用地,允許土地使用者在經公開招標、拍賣或掛牌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根據項目設計,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提高建筑系數、增加建筑面積和容積率的申請。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在規劃允許的情況下,應予批準。提高建筑系數、增加建筑面積和容積率的,可根據經批準后變更的規劃條件辦理土地登記,不再補繳地價款。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一)驗收內容。重點對投資建設要求、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控制指標進行驗收。具體驗收產業類別、投資(投資總額、單位面積投資強度)、環保標準、土地用途、出讓金支付、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開工和竣工時間等約定條件和要求的執行落實情況。

(二)驗收分工。住建、環保、規劃、國土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組織驗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擅自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用地的,擅自違法低價出讓工業用地或違規審批不符合《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用地的,對直接負責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由中標人、競得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三)中標、競得后未按規定繳交地價款的。

第二十六條 對竣工驗收確定為不合格的項目,由驗收機構出具限期整改意見,并按有關法律法規、出讓合同和協議約定條款追究違約責任,用地單位整改后可重新申請驗收。其中,經國土部門重新驗收仍不合格的項目,不得辦理項目用地轉讓、抵押登記手續,項目用地單位不得申請新增土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工業項目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管委會應根據本地實際,結合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制定工業用地控制指標。凡未制定控制指標的,不得出讓工業用地。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清遠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附表:⒈投資強度控制指標
⒉容積率控制指標













表1

投資強度控制指標

單位:萬元/公頃





等別












第八等
第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清城區(含高新區)
英德市、連州市、佛岡縣
清新縣、連山縣、連南縣、陽山縣

13
≥1125
≥780
≥660

14
≥1125
≥780
≥660

15
≥1125
≥780
≥660

16
≥1125
≥780
≥660

17
≥1125
≥780
≥660

18
≥1125
≥780
≥660

19
≥1125
≥780
≥660

20
≥900
≥625
≥520

21
≥1055
≥725
≥605

22
≥1125
≥780
≥660

23
≥1505
≥1035
≥865

24
≥1125
≥780
≥660

25
≥1505
≥1035
≥865

26
≥1505
≥1035
≥865

27
≥2260
≥1555
≥1295

28
≥2260
≥1555
≥1295

29
≥1505
≥1035
≥865

30
≥1210
≥830
≥690

31
≥900
≥625
≥520

32
≥1815
≥1245
≥1035

33
≥1815
≥1245
≥1035

34
≥1505
≥1035
≥865

35
≥1815
≥1245
≥1035

36
≥1815
≥1245
≥1035

37
≥2260
≥1555
≥1295

39
≥1815
≥1245
≥1035

40
≥2575
≥1760
≥1470

41
≥1815
≥1245
≥1035

42
≥900
≥625
≥520

43
≥900
≥625
≥520


備注:此標準采用國土資源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和《關于調整部分地區土地等別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308號)確定的標準。















表2

容積率控制指標



行 業 分 類
容 積 率

代碼
名稱

13
農副食品加工業
≥1.0

14
食品制造業
≥1.0

15
飲料制造業
≥1.0

16
煙草加工業
≥1.0

17
紡織業
≥0.8

18
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
≥1.0

19
皮革、毛皮、羽絨及其制品業
≥1.0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業
≥0.8

21
家具制造業
≥0.8

22
造紙及紙制品業
≥0.8

23
印刷業、記錄媒介的復制
≥0.8

24
文教體育用品制造業
≥1.0

25
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
≥0.5

26
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
≥0.6

27
醫藥制造業
≥0.7

28
化學纖維制造業
≥0.8

29
橡膠制品業
≥0.8

30
塑料制品業
≥1.0

31
非金屬礦物制品業
≥0.7

32
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0.6

33
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0.6

34
金屬制品業
≥0.7

35
通用設備制造業
≥0.7

36
專用設備制造業
≥0.7

37
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
≥0.7

39
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
≥0.7

40
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
≥1.0

41
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制造業
≥1.0

42
工藝品及其他制造業
≥1.0

43
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
≥0.7


備注:此標準采用國土資源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確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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