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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山東省地方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2012-04-18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

2012年第3號

關于發布《山東省地方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現將《山東省地方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予以發布,自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山東省地方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地方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管理,提高收入質量,防范執法風險,優化納稅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開發票,是指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委托其他單位根據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的申請,依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代為向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開具發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代開發票,是指山東省地方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或臨時發生應稅行為、取得應稅收入的單位、個人在山東省境內(不含青島)向勞務發生地或不動產所在地、土地所在地、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代為開具發票的行為。

  第四條 代開發票的種類包括:

   (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稅務機關代開專用)》(以下簡稱《代開統一發票》);

   (二)《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代開)》(以下簡稱《不動產代開發票》);

   (三)《建筑業統一發票(代開)》(以下簡稱《建筑業代開發票》);

   (四)《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代開)》(以下簡稱《貨運代開發票》);

   (五)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規定的其他票種。

  第五條 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代開發票的范圍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發票。但在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經濟活動(餐飲業、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1.納稅人未領購發票,或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的應稅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被地方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應稅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二)跨縣(市、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取得應稅收入,未領購發票而需要開具發票的;

   (三)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取得應稅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四)應辦理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其取得的應稅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五)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應稅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地方稅務機關必須根據代開發票申請人實際情況和稅務登記戶籍管理的要求受理代開發票申請,辦理稅款征收和發票代開事項。

  第七條 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代開發票申請,地方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第三章 申請審核

  第八條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代開申請人)應填寫《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見附件),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代開申請人的合法證件:

   1.本縣(市、區)代開申請人應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代開申請人為個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跨縣(市、區)從事臨時經營的代開申請人應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申請代開《貨運代開發票》的,還應提供《營運許可證》和《車輛行駛證》復印件;

   4.申請代開《不動產代開發票》的,還應提供《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或產權所有證明復印件;

   5.個人出租房屋申請代開發票的,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資料;

   6.外省及青島市到山東省境內(不含青島)從事臨時經營的代開申請人,還應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及復印件。

   (二)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合同、協議或其他書面確認證明:

   1.合同或協議屬一次性付款并已注明成交金額的,可不需提供付款方證明;沒有注明成交金額的,需提供付款方證明;

   2.合同或協議所注明的成交金額為分次付款,而且合同或協議已注明付款日期的,不需提供付款方證明,否則需提供付款方證明;

   3.原合同或協議發生變化的,需提供修改補充后的合同或協議;

   4.沒有簽訂合同或協議(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除外),應提供付款方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

   (三)應繳納稅款的完稅憑證。

   (四)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對個人單次申請代開金額在2000元以下小額勞務發票的,只需提供合法證件和應繳納稅款的完稅憑證。

  第九條地方稅務機關對代開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對申請資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代開申請人補充,申請資料不正確的要求代開申請人重新申請。

  實行差額征稅或稅收優惠、減免的代開發票申請(代開《貨運代開發票》除外),前臺受理人員受理、初審;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人或辦稅服務廳負責人審核確認(各市局自行確定)。

第四章 稅款征收

  第十條 地方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應根據申請開具的內容和相關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征收稅款。

  第十一條 個人申請代開發票,開具金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征點的,只代開發票,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地方稅務機關根據代開申請人是否辦理正常稅務登記確認其適用按期或按次納稅起征點。

  代開申請人在一個納稅期內累計代開發票金額達到按月起征點的,應在達到起征點的當次一并計算征收稅款。

第五章 發票開具

  第十二條 經審核無誤的代開發票申請,代開申請人足額繳納稅款后,地方稅務機關為其代開發票。

  地方稅務機關要嚴格按規定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填開發票,摘要欄的內容要詳細填寫,代開的發票上要注明完稅憑證號碼;屬于免稅的,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免稅”字樣。發票聯上必須加蓋地方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第十三條 代開申請人一次繳納稅款,可以申請分次開具發票。

  地方稅務機關對代開申請人提交的完稅信息進行審核,對于未超出開票限額的,予以代開;超出開票限額的,必須在代開申請人補繳稅款后才能代開。

   “大集中”系統開具的完稅憑證,由系統自動進行審核。

  非“大集中”系統開具的完稅憑證,由勞務發生地地方稅務機關進行核實。

  第十四條 代開發票后,發生開票有誤、經營業務終止或取消、退回經營款項等情形,需要作廢或重新開具發票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未進行賬務處理的,代開申請人應當將需作廢發票的所有聯次繳還地方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將所有聯次裝訂在一起,并注明“作廢”字樣。

  需要重新開具的,重新開具的發票應與第一次申請開具時的項目、金額等內容保持一致,否則視為發生其他應稅勞務,需另外申請代開發票。

   (二)已經進行賬務處理的:

   1.發票聯、記賬聯無法退回的,代開申請人應當提供受票方有關業務變更證明,并經受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和其余聯次一起繳回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代為開具負數發票;

   2.發票聯能退回但記賬聯無法退回的,代開申請人可憑原發票的發票聯和其余聯次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負數發票。

  上述兩種情況需退還已繳納稅款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

  第十五條 代開發票后發生丟失的,由丟失方登報(市級以上)聲明作廢,接受地方稅務機關處理后,可持相關資料,到原代開地方稅務機關復印代開發票存根聯并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后,可作為記賬憑證。

第六章 特殊規定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分包業務代開發票的處理。

   (一)總包方、分包方分別繳納稅款的:

   1.總包方申請代開發票時需填寫《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1)與發包方簽訂的合同;

   (2)應繳納稅款的完稅憑證;

   (3)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除上述資料外,總包方如能同時提供與分包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向分包方支付款項的發票及復印件,且分包方為單位納稅人的,可全額開票、差額征稅。不能提供向分包方支付款項發票的,全額征收稅款。

  地方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代開申請人完稅后開具相應發票。

   2.分包方申請代開發票時需填寫《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1) 與總包方簽訂的合同;

   (2) 應繳納稅款的完稅憑證;

   (3) 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 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分包方將建筑工程業務再分包的,下級分包方申請代開發票時需填寫《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1) 與上一級分包方簽訂的合同;

   (2) 應繳納稅款的完稅憑證;

   (3) 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 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除上述資料外,分包方如能同時提供與下一級分包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向下一級分包方支付款項的發票及復印件,且下一級分包方為單位納稅人的,可全額開票、差額征稅。不能提供向分包方支付款項發票的,全額征收稅款。

  地方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代開申請人完稅后開具相應發票。

   (二)地方稅務機關委托發包方代征全部稅款的:

   1.總包方申請代開發票時需填寫《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1) 與發包方簽訂的合同;

   (2) 發包方已代征稅款的完稅憑證;

   (3) 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 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地方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代開申請人完稅后開具相應發票。

   2.分包方代開發票時需填寫《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1) 總包方與分包方簽訂的合同;

   (2) 發包方已代征總包方稅款的完稅憑證復印件;

   (3) 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 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分包方將建筑工程業務再分包的,下級分包方申請代開發票時需填寫《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1) 本級與上一級分包方簽訂的合同;

   (2) 發包方已代征總包方稅款的完稅憑證復印件;

   (3) 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 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代開申請人能夠同時提供上述資料、地方稅務機關能夠確定該建筑工程已經完稅的,代開發票時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不能同時提供上述資料的,地方稅務機關按開票金額征收稅款后代開發票,否則不得為其代開發票。

  (三)地方稅務機關委托總包方代征全部稅款的:

   1.總包方申請代開發票時需填寫《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1) 與發包方簽訂的合同;

   (2) 與分包方簽訂的合同;

   (3) 應繳納稅款的完稅憑證;

   (4)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5)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項的發票;

   (6)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地方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代開申請人完稅后開具相應發票。

   2.分包方申請代開發票時需填寫《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1) 與總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

   (2) 總包方代征稅款完稅憑證;

   (3) 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 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分包方將建筑工程業務再分包的,下級分包方申請代開發票時需填寫《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1) 本級與上一級分包方簽訂的合同;

   (2) 總包方代征稅款完稅憑證復印件;

   (3) 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 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代開申請人能夠同時提供上述資料、地方稅務機關能夠確定該建筑工程已經完稅的,代開發票時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不能同時提供上述資料的,地方稅務機關按開票金額征收稅款后代開發票,否則不得為其代開發票。

  (四)跨縣(市、區)從事臨時經營的代開申請人,還應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省及青島市到山東省境內(不含青島)從事臨時經營的代開申請人,還應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及復印件。

  第十七條 實行差額征稅代開發票的處理:

  代開發票時,屬于營業稅政策規定實行差額征稅的,以全部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后作為計稅營業額征收稅款,全額代開發票。代開申請人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外,還必須按照《山東省地方稅務局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同時提供相應的資料,主要有:

   (一)涉及營業額減除的合同及其他證明資料;

   (二)扣除項目的合法有效憑證。

  不能同時提供上述資料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開票金額征收稅款后代開發票,否則不得為其代開發票。

第七章 資料管理

  第十八條地方稅務機關應將代開發票完整資料整理歸檔。主要包括:

   (一)《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

   (二)應繳納稅款的完稅憑證復印件(“大集中”系統已經有的,可只當場審核,不留存復印件);

   (三)要求代開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

   (四)負數發票對應的原發票聯或證明材料和繳回聯次;

   (五)發票代開審批單;

   (六)代開發票存根聯;

   (七)對應作廢發票的全部聯次。

  第十九條 代開發票資料要安排專人負責管理,代開發票窗口人員要及時整理、制作目錄提交資料管理人員,由資料管理人員集中裝訂,按照代開發票種類定期單獨歸檔,但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

  目錄內容包括:代開發票起止日期、發票代碼、發票起止號碼等。

第八章 違規責任

  第二十條 代開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地方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按照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地方稅務人員違反規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代開發票、不征或者少征稅款,以及濫用職權,故意刁難代開申請人的,按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地方稅務機關不按規定保管代開發票資料,給代開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按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附件: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
http://www2.shandong.gov.cn/art/2012/5/11/art_4602_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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