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令
〔2012〕 第4號
《廊坊市企業和個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辦法》已經2012年11月1日市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2年11月5日
廊坊市企業和個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規范全市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河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冀政〔2009〕9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由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組織實施,各級各部門是執行本辦法的主體。
第三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人在日常活動中的守信與失信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有關稅費繳納、拖欠款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拖欠工資、環境保護、城鄉規劃、交通安全、金融信貸、勞動保障和公用事業等信用記錄,是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依據。
第二章 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的構成
第五條 企業信用信息主要由基本信用信息、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個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以及社會繳費信息、信貸信息、表彰獎勵信息、公益活動信息、違規處罰信息、違法違紀信息等優良、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條 企業基本信用信息包括:
(一)識別信息:主要是企業名稱、地址、注冊登記證號、組織機構代碼、納稅人識別號、成立日期、經濟類別、所處行業、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股權狀況、投資狀況、經營范圍等;
(二)公共信息:主要是依法納稅、社保繳納、勞動用工、質量安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公用服務事業繳費等;
(三)其他與企業信用相關的信息。
第七條 企業優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獲得稅務部門納稅信用等級A級記錄;
(二)獲得海關評定A類企業記錄;
(三)被評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記錄;
(四)獲得省、市科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記錄;
(五)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或者省著名商標和市知名商標;
(六)產品被評為省級以上名牌、優質產品,獲得國家、省、市級質量獎項;
(七)通過質量體系認證;測量體系認證;C標志等質量、標準、計量認證;獲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取得計量保證能力合格確認;
(八)被市級(含)以上行政機關、行業組織評定的守信企業記錄;
(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受到市級(含)以上行政機關、行業組織表彰的記錄;
(十)捐資助教、支援災區、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記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優良信用信息。
第八條 企業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違反工商登記法律法規、虛假出資或者抽逃注冊資本記錄;
(二)因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吊銷或者暫扣許可證、營業執照的記錄;
(三)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犯罪記錄;
(四)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不合格或者未通過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的專項檢查記錄;
(五)發生較大以上產品質量安全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記錄;
(六)違反城鄉規劃許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受到行政機關查處的記錄;
(七)工程建設活動中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的記錄;
(八)違法轉讓業務;以他人名義或者準許他人以本單位(個人)名義承攬業務的記錄;
(九)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圍標、串標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受到行政機關處罰的記錄;
(十)納稅人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或者有騙稅或者偷逃稅費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記錄;
(十一)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進行污染防治設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未按期、足額繳納排污費,被縣級(含)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記錄;
(十二)發生較大級以上環境污染事故記錄;
(十三)惡意拖欠和逃廢金融債務、參與信用詐騙的記錄;
(十四)被依法認定違法開展關聯交易或者違規擔保、非法集資的記錄;
(十五)因違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等相關法律被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記錄;
(十六)因違反財經法律法規被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記錄;
(十七)囤積居奇,相互串通降低或者抬高價格,擾亂市場秩序的記錄;
(十八)生產經營活動中有行賄、受賄、商業欺詐行為的記錄;
(十九)因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不當行為,出現投訴或者引發集體上訪等群體性事件的記錄;
(二十)不執行審判機關有關債務等生效判決、裁定或者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記錄;
(二十一)違法用工,拖欠工程款和務工人員工資的記錄;
(二十二)拖欠社會保險費、水電費、燃氣費、通訊費等記錄;
(二十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記錄;
(二十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董事、主要股東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下列信息,應當記入企業不良信用信息:
(一)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并對該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并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生產許可證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處以行業禁入處罰,禁入期限屆滿后未逾3年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個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個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別、身份證號、戶籍、工作單位、職業、學歷等;
(二)商業服務信用信息:個人貸款記錄,個人履行合約記錄,個人信用卡使用記錄,其他記錄;
(三)社會服務信用信息:個人納稅記錄,個人社會保險費用繳納記錄,水費、電費、有線電視費、物業費等公用事業服務費用繳納記錄,其他記錄;
(四)社會管理信用信息:個人偷盜他人財物記錄,交通違法記錄,利用微博、網貼、短信、信函誣告、誹謗他人并被主管部門認定屬實的記錄,違反公共場所和城市市容管理規定行為記錄,收送禮品、職務侵占、挪用公款、索賄、行賄、受賄記錄,制假售假記錄,參與非法集資、傳銷、商業欺詐等記錄,其他記錄;
(五)社會信用特別信息:公務員受到行政處分記錄,教師、律師、醫護人員、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審計人員、導游員等重點人群違反職業道德、違法違紀行為記錄,個人因失信行為導致民事敗訴記錄,個人受到行政處罰記錄,個人受到刑事處罰記錄,其他記錄;
(六)表彰獎勵信用信息:個人事跡被市級(含)以上主要媒體宣傳報道記錄,個人被評先評優記錄,個人重大立功和突出貢獻記錄,其他記錄;
(七)社會公益信用信息:個人從事志愿者、義工記錄,個人見義勇為記錄,個人捐資助學、扶貧濟困、支援災區記錄,其他記錄;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與個人信用有關的信息。
第三章 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實施領域及措施
第十一條 各級各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行政許可、行業評先評優、信貸支持、安排和撥付有關補貼資金、資質等級評定、干部提拔、公務員錄用以及建設項目、政府采購、國土使用權出讓招標投標等工作中,應當依法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重要項目或者重點環節使用第三方信用報告,并采取激勵懲戒措施。
第十二條 發展改革部門在項目立項、項目核準(備案)、招標投標管理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措施:
(一)對信用記錄優良或者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重大項目建設招標過程中應當優先選擇;
(二)對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信用等級低的企業,應當依法采取行政懲戒措施,暫緩立項;已完成項目立項的企業,但不按照法律法規和批復要求執行的,列入黑名單,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三)建立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監委成員、招標代理機構等信用檔案、黑名單和市場淘汰與準入制度;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評標專家、監委成員取消其評委、監委成員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在財政補貼撥款、政府采購管理、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資格管理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措施:
(一)對信用記錄優良或者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優先考慮財政補貼撥款。對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信用等級低的企業,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審批;對有重大失信記錄或者信用等級低于一定級別的企業,取消其財政補貼資格,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企業,按照其信用等級的高低,給予不同優惠措施。對有重大失信記錄或者信用等級低于一定級別的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三)加強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等重點人群的誠信宣傳教育,建立重點人群信用檔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提請省財政部門或者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處理,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注冊登記、企業年檢、日常監管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措施:
(一)對信用記錄優良或者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減少或者免除日常監督檢查,優先辦理各項業務;
(二)對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信用等級低的企業,作為日常監督檢查或者抽查的重點,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三)對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信用等級低的企業,再設立企業或者其投資人以個人名義再開辦其他企業的,需在不良記錄取消或者在不良記錄發生3年以上,且改正原失信行為時方予核準登記。
第十五條 國稅、地稅部門在稅務年檢、發票領購、出口貨物退(免)稅、納稅信用等級管理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措施:
(一)對信用記錄優良或者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辦理稅務年檢、發票領購、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時,應當簡化辦理手續,優先辦理;
(二)對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信用等級低的企業,作為日常監督檢查或者抽查的重點,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三)將企業信用記錄及信用等級納入納稅信用等級評價指標體系;對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信用等級低于一定級別的企業,取消其參與納稅信用等級評價資格。
第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建筑活動日常監督檢查、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行業評先評優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措施:
(一)參加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企業,招標方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企業信用等級高低擇優選擇中標企業;屬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的,企業信用等級應在BBB級以上;
(二)信用記錄優良或者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在資質申報、升級等方面給予優先辦理;
(三)信用等級為AA級及以上的企業,可直接取得行業評先評優資格;對企業有嚴重失信記錄的,取消行業評先評優資格。
(四)對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信用等級低的企業,作為日常監督檢查或者抽查的重點,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第十七條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在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公共住房申請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措施:
(一)對信用記錄優良或者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房產查詢、房產測繪等業務時,應當為其提供綠色通道服務,優先辦理各類業務;
(二)對信用記錄優良或者信用等級較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減少或者免除日常監督檢查;在申辦資質評定、年檢、升級以及評先評優活動時,優先辦理或者認定;
(三)企業或者個人在房屋權屬登記、資質審查、申請公共住房保障等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公務員錄用、企業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簽訂、社會保險費繳納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措施:
(一)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減免勞動保障日常巡視檢查,優先獲得評優資格;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欠繳社會保險費情況嚴重或者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二)惡意拖欠工資被舉報投訴或者拖欠工資數額較大的企業,列為重點監控和監督檢查對象,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三)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的人員,禁止在法定期限內報考公務員,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在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定、評先評優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措施:
(一)對信用記錄優良的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以及信用記錄優良的個人,優先進行評先評優、資格認定和職稱評定;
(二)建立教師信用檔案,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定中提交虛假材料的,違反規定有償補課的,以及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三)教師在表彰獎勵活動中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的,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醫師職務評審、評先評優、醫療衛生機構監管審查、評定等級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措施:
(一)對信用記錄優良或者信用等級較高的醫療衛生機構,以及信用記錄優良的個人,優先進行評先評優、職務評審和資質認定;
(二)建立醫師、醫療衛生機構信用檔案,對存在索賄受賄、收紅包、亂檢查、濫用藥、私自外出會診、拒絕收治符合住院標準的病人等不良行為的醫師或者醫療衛生機構,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第二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餐飲食品、藥品、保健品、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監督檢查、資格審批、等級評定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措施:
(一)對信用記錄優良或者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在資格審批、等級評定等方面給予優先辦理;
(二)建立餐飲食品、藥品、保健品、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信用檔案;對存在不良信用記錄或者信用等級低的,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第二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許可證受理、監督抽查、評先評優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措施:
(一)對信用記錄優良或者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應當優先辦理各項業務,優先取得評先評優資格;
(二)對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信用等級低的企業,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行政執法、事故調查、評先評優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措施:
(一)對信用記錄優良或者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應當優先辦理各項業務,優先取得評優評先資格;
(二)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過期擅自生產經營的,以及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提供虛假材料的,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三)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過程中,不積極配合檢查,未如實提供資料,未及時整改,被依法處罰的;一年內因安全生產問題被行政處罰兩次(含兩次)以上的;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的,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四)重大安全隱患不治理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雖未造成人員死亡但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未及時準確報告,不保護現場,未提供資料,未認真組織善后被依法處罰的,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核發排污許可證、環保專項資金使用、評先評優及日常監管中,采取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措施:
(一)對信用記錄優良或者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在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核發排污許可證等行政許可事項時開通環保審批綠色通道,縮短審批時限;在申報使用環保專項資金時優先審查、撥付;
(二)對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信用等級低的企業,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強日常管理,在一定時間內企業和相關人員不得參加先進企業、先進個人的評選,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第二十五條 司法部門在律師事務所、律師、公證員、法律援助者等監督管理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措施:
(一)加強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公證員、法律援助者的誠信教育,建立執業誠信檔案,作為律師年檢注冊和公證員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以及評優的依據;
(二)制定當事人投訴、信訪等申訴制度,加強律師、公證員的監督管理,嚴厲查處和懲處違法違紀或者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對存在失信行為的律師、公證員,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第二十六條 民政部門在社會救助、社會組織管理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措施:
(一)對信用記錄優良或者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以及信用記錄優良的個人,優先辦理各項業務;
(二)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社會救助的組織和個人,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三)在社團組織年度檢查中,對機構不健全、財務不規范、弄虛作假、違規開展活動的,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第二十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在資金安排、技術支持、審批手續辦理、行業評先評優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措施:
(一)對信用記錄優良或者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在項目資金和技術扶持上應當優先安排;
(二)對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信用等級低的生產經營企業,嚴格審批、減少或者不予項目資金安排;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取消其評先評優資格,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行政審批、日常監督檢查、行業評先評優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措施:
(一)對嚴格遵守道路運輸管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信用記錄優良或者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應當優先辦理各項業務,優先取得評先評優資格;
(二)對存在超限超載、未經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從事公路建設項目施工、擅自從事危及國省干線公路安全的作業、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第二十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行政審批、日常監督檢查、行業評先評優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措施:
(一)對信用記錄優良或者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應當優先辦理各項業務,優先取得評先評優資格;
(二)對私屠亂宰、非法銷售酒類商品等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第三十條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在行政審批、日常監督檢查、行業評先評優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措施:
(一)對信用記錄優良或者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應當優先辦理各項業務,優先取得評先評優資格;
(二)對互聯網經營、音像制品銷售等文化、娛樂項目中出現違法違規記錄的經營戶,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第三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在行政審批、日常監督檢查、行業評先評優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措施:
(一)對信用記錄優良或者信用等級較高的涉價涉費單位,應當優先辦理相關業務,優先取得評先評優資格;
(二)對有價格舉報或者在市場價格檢查中發現違反《價格法》和《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的,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日常監管、評先評優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措施:
(一)對信用記錄優良或者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應當優先辦理相關業務,優先取得評先評優資格;
(二)企業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三)對拖欠公積金貸款6個月以上并已進入訴訟階段的借款人予以媒體曝光,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第三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規劃管理、評先評優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措施:
(一)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的開發建設過程中,能認真執行城鄉規劃法,嚴格按規劃審批要求進行建設,無投訴、舉報及其他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優先辦理相關業務,優先取得評先評優資格;
(二)設計單位違反規劃設計條件進行設計,或者弄虛作假改變規劃指標的,建設、施工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施工的,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三)有行政處罰記錄的建設單位再次出現違法建設行為的,作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
第三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國有資產管理、評先評優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措施:
(一)對信用記錄優良或者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應當優先辦理各項業務,優先取得評先評優資格;
(二)對受到行政處罰、有巨額不良債務、惡意討債和逃稅等失信企業,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第三十五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資格審批、日常監管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措施:
(一)對信用記錄優良或者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應當優先辦理審批事項;
(二)對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的,失信記錄納入廊坊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并在廊坊信用網上披露。
第三十六條 其他具有行政審批、日常監督、資質管理、評級評優、安排和撥付有關補貼資金等職能的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措施。
第三十七條 鼓勵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在開展信用交易或者其他活動過程中使用信用產品。在開展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大宗交易、簽訂經濟合同、進行合資等商業活動中,應當查詢相關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或者要求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第三方信用報告。
第四章 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措施的組織落實
第三十八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成立專門機構,負責工作的宣傳、推動和落實。提供的信用信息應當確保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三十九條 企業、行業協會、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相關信用信息。
第四十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積極督促、指導、幫助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加快建立完善企業信用體系,珍惜信用記錄,積累信用財富。
第四十一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或者披露本系統采集的重大信用信息,宣傳誠實守信先進典型,公開嚴重失信行為,及時上報嚴重失信典型案件及重要信息,強化對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熱點、重點問題的信用監管。
第四十二條 各級各部門因未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或者未要求企業和個人提供第三方信用報告而導致決策或者工作失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定期督查、考評各級各部門工作落實情況,適時表彰、推介好的典型。市政府信用工作機構應當督促各級各部門和相關單位加強信用隊伍、制度建設,組織好人員培訓,加快信用信息資源整合,加大信用產品使用力度,構建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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