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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實施細則(暫行)
玉林市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實施細則(暫行)
2010-12-16
關于印發玉林市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玉政發〔2010〕5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玉東新區、各開發園區管委,市政府各委辦局:
《玉林市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實施細則(暫行)》已經市三屆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討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玉林市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環境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維護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優化育人環境,確保我市學校的安全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3 號)、《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2 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10〕38號)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環境管理,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所稱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環境是指學校幼兒園及周邊輻射200米以內存在的治安問題或可能引起治安問題的場所、設施、秩序、人員等綜合環境。
第三條 以“機制健全、治安良好、政治穩定、校園和諧、師生滿意”為目標,采取有力措施,積極推進和深化安全文明校園建設。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環境整治要堅持“兩手抓”,一手抓法制安全教育服務,一手抓治安防控打擊整治,幫助青少年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增強道德、法制意識和觀念。
第四條 市、縣(市、區)設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同級教育、綜治、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住建、交通運輸、文化、衛生、工商、新聞出版、食品藥品監督、市政執法局、共青團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教育部門。各級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同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細則對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環境實行綜合治理。
第五條 學校及其周邊地區的治安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組織協調,公安部門指導督查,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盡職盡責。建立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及時通報情況,交流工作,密切協同,定期排查學校及周邊治安環境突出問題,制定有效措施予以解決,推進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地區治安環境整治的法制化、規范化。
第六條 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落實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目標管理責任制,建立校地共建、齊抓共管的長效機制。
(二)強化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治工作,及時排查消除各類治安隱患和不穩定因素,開展專項整治和集中行動,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維護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安全穩定。
(三)依法查處打擊侵害學校、幼兒園及師生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合法權益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和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地區存在的黑惡勢力犯罪;加強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娛樂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堅決鏟除“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強化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文化市場日常監管,嚴厲打擊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文化經營單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堅決取締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地區非法經營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下簡稱“網吧”)、電子游戲廳、歌舞廳、音像書刊點、按摩室、發廊、浴室和無證及占道經營的攤點,依法清理整頓出租房屋和拆除違章建筑等;整頓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地區的交通秩序,嚴厲查處影響師生出行安全的“黑出租”、“黑校車”,加強交通管理;嚴厲查處社會上損害師生利益的非法辦學和非法招生中介機構;對學校及周邊地區外來人口進行清理登記,規范管理;規范和加強對校外住宿學生及校外學生公寓的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學校內部進行安全檢查,督促其整改各類不安全隱患,堅決杜絕火災、建筑物倒塌、擁擠踩踏和食物中毒等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維護校園周邊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校園周邊治安環境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設立舉報熱線,有關部門在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快速處理。
第八條 加強社會監督。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在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宣傳和監督作用,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好的做法。
第九條 各級各類學校要建立健全校園周邊環境管理的工作機構,切實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校園周邊環境管理工作;要以廣泛開展創建安全文明校園和平安校園建設等活動為契機,加強師生的法制宣傳教育,增加師生的法制觀念和守法意識,自覺維護好校園周邊環境。
第十條 各級各類學校要實行校園治安防范機制,做好人防、物防、技防“一體化”的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加強校園周邊及校門進出人員的安全管理;要善于整合資源,凝聚力量,采取警校聯防、校企聯防、校村聯防等聯防共建形式構筑防范網絡,擴大校園周邊的安全覆蓋面。
第十一條 校園及周邊治安環境整治工作要建立工作檢查、考核、督辦和責任追究制度。學校定期開展校內、校外矛盾糾紛和安全隱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各級各類學校安全聯絡員和信息員隊伍,對影響學校及周邊安全穩定的隱患問題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化解”。對管理工作不重視,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而發生問題的,要給予警示和督查,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條 建立執法、管理聯合體,形成執法部門與校園派出所、保衛組織共同管理的機制。執法部門的管理要延伸至校園內部,校園的綜治組織管理要擴大到校園周邊,防止校園內部經營的服務設施管理混亂,防止校園周邊的問題出現反彈。
第十三條 實行校園周邊環境治安防范責任制。公安機關要將校園及周邊地區納入治安管理范疇,對轄區學校實行聯系掛點、干警包校的治安防范機制,建立經常性的聯系協作制度,及時了解校園周邊環境的各種治安信息和動態,加強日常治安檢查,加強對學校周邊治安復雜部位、重點時段的巡邏,加大防范力度,及時幫助學校消除治安隱患。
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研究解決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及重大事項;指導和督促檢查本級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總結交流工作的成功經驗,推動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貫徹落實各級黨委、政府關于加強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的部署要求,根據自治區綜治委和領導小組的部署,承擔本級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包括: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文件收發、會務籌備、檔案管理、簡報、大事記編寫等日常工作);掌握、研判本地區學校、幼兒園及周邊綜治形勢,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全體領導小組成員會議,向領導小組匯報本級學校及周邊綜治工作情況,提出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環境集中整治和健全長效機制的意見及建議,并受領導小組委托協調處理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絡員會議,研究本地區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難點問題,并制定相應對策措施;有計劃地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整治活動;加強與上級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聯系,及時報送工作情況;對下級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督導和檢查;及時總結、推廣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經驗,樹立、表彰先進典型;開展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情況調查和理論研究。
第十六條 教育部門要指導和督促下級教育行政機構和學校做好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落實教育部為進一步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的六條措施,并將學校、幼兒園及周邊綜治工作列入對下級教育行政機構和各級各類學校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工作,完善學校安全穩定工作制度;深化“平安校園”和“安全文明校園”創建活動,推進校園治安和防控體系建設,落實校園安全管理防控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校園及周邊綜合治理的突出問題的整治;完善校園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指導學校、幼兒園深入開展“兩個排查”,有效化解學校、幼兒園及周邊矛盾和問題,增加校園和諧因素;發揮學校教育特點,指導各級各類學校認真開展法制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和國家安全教育,加強防災減災應急演練,全面提高師生安全意識、法制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自救逃生能力,防范校園內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加強安全保衛隊伍建設和應急管理隊伍培訓,完善各種應急預案,不斷提高學校、幼兒園安全保衛工作水平。完成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十七條 綜治部門要將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本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統籌安排,充分發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大平臺作用,指導、協調各有關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各成員單位的組織、協調和督查工作,增強各成員單位齊抓共管合力。把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作為年度綜治工作考評的重要內容,加大評分權數,促使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到位。完成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十八條 公安部門要認真落實公安部《公安機關維護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八條措施》,定期排查學校幼兒園及其周邊的治安隱患,對學校幼兒園及其周邊地區治安突出問題、熱點問題,適時組織有針對性的集中整治行動,嚴厲打擊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和督促學校幼兒園建立健全各項內部安全防范制度,開展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確保內部安全;在學校周邊治安復雜地區設立治安崗位,有針對性的開展治安巡邏,強化治安管理;根據需要指導學校幼兒園配備校園保安人員,負責維護校園安全;加強校車管理,認真開展校園交通秩序及運送學生車輛整治;派出所及責任區民警要落實與中小學校幼兒園固定的聯系制度和學校法制副校長及輔導員制度,深入開展法制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和禁毒宣傳教育;加強學校幼兒園周邊治安秩序的整治,會同職能部門聯合整治學校周邊“三亂”行為,為有關部門的整治工作提供執法保障;加強互聯網以學校和學生名義的網站、貼吧以及各種娛樂場所、電子信息產品的監管,堅決打擊利用互聯網和手機短信造謠煽動師生非法聚集、上訪等違法行為;加強學校幼兒園周邊流動人口、暫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加強維護校園及周邊的治安秩序,對盜竊、敲詐、勒索、搶劫師生財物、侵害師生人身安全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和校園及周邊地區的流氓團伙、黑惡勢力,要依法嚴厲打擊。公安部門對學校及周邊地區存在的“黃、賭、毒”要堅決鏟除,凈化校園及其周邊治安環境。
第十九條 交通管理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住建部門在中小學校門前學生集中通行的道路上設置限速標志、限時通過標志或其他安全通行警示標志。對位于交通復雜路段的中小學校主要出入口,公安機關整合治安力量在學生上學、放學時段設立流動交通崗,疏導好車流、人流,維護好學校周邊的交通秩序;加強校車管理,嚴禁無牌無證、報廢、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及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接送或搭載師生,禁止無資質的駕駛員駕駛校車接送師生,確保師生進出安全秩序。
第二十條 民政部門要負責做好福利彩票經營的監督管理和巡查工作,對違反規定距離標準在中小學校周邊開設福利彩票經營場所的申請一律不予核準。負責加強對弱勢人群的救助。協助有關部門對流浪乞討精神病人實施救助,按照救助管理相關規定負責將已救治的流浪乞討精神病人接回或護送回原籍;對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也無法查明其戶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及時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政府給予安置。
第二十一條 司法部門要負責指導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充分發揮中小學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的作用,加強業務培訓和法律咨詢服務活動,努力提高學校師生及依法治校涉及相關人員的法律素質,積極推動依法治校管理水平,參與妥善調處學校及周邊地區的矛盾糾紛,為維護學校及周邊治安秩序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相關經費保障工作。統籌安排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所需資金,并按計劃及時劃撥;監督檢查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經費使用情況,為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和部門提供經費保障。
第二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政執法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建筑項目的規劃管理和建設管理,將治安、消防、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與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統籌考慮列入總體規劃;將必要的治安防范設施納入學校建筑設計范圍并嚴格監管;加強對青少年活動場所用地的規劃管理,加強對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執法檢查,依法及時拆除學校、幼兒園周邊的各種違章建筑,督促房屋所有權人及時加固、修繕和治理危險房屋;指導和監督中小學燃氣、供熱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及安全運營;加強校園周邊市容環境管理,促進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環境不斷好轉。
第二十四條 文化部門要負責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加強學校及周邊地區的文化娛樂場所、網吧、游戲機室的準入審批、監督管理,配合工商、公安和通信管理部門取締中小學校周圍200米以內的網吧、電子游戲經營場所;加強對網吧的檢查、監督,依法落實“上網實名登記制度”,堅決杜絕網吧接納未成年人上網行為,一旦查實網吧有接納未成年人的違規行為,要依法從嚴處罰網吧業主;打擊各種涉及反動、淫穢、色情、暴力內容的文化經營活動,凈化校園周邊環境;支持學校組織開展各種有益的文化藝術活動,鼓勵和倡導各專業藝術表演團體舉辦學生專場演出,為青少年學生提供優秀的精神食糧,陶冶學生的情操。
第二十五條 衛生部門要加強對學校衛生防疫工作的指導,及時監測和防范各種突發性、流行性、傳染性疾病的發生,嚴防發生因飲用水污染等原因造成疫病傳播的學校公共衛生事件;依法查處各類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行為。配合教育部門加強宣傳和培訓工作,提高學校負責人和具體管理人員飲用水衛生和傳染病防控安全意識和管理能力;協助學校及時做好疾病傳染等安全事故的救治工作。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負責學校、幼兒園及周邊經營單位營業執照的核準工作和市場管理工作。配合公安部門維護好市場的治安秩序。配合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開展“掃黃打非”行動。嚴格審批制度,把好市場準入關,嚴禁中小學校周圍200米以內開設網吧、電子游戲經營場所。加強對學校、幼兒園周邊地區文化娛樂和服務業市場及其他商業網點的巡查,規范經營范圍和市場秩序。
第二十七條 新聞出版部門要引導、組織新聞出版單位多出有利于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的出版物;與教育管理部門配合,指導督促各類學校加強對訂購、使用教材、教輔讀物的管理;加強對學校及周邊地區印刷復制企業的管理,嚴厲打擊非法印制活動;負責牽頭深入開展“掃黃打非”工作,加強校園及周邊出版物經營場所巡查,重點清查校園周邊出版物零售、租賃攤點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堅決查繳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以及淫穢色情、兇殺暴力、封建迷信及偽科學內容的各類書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游戲軟件;嚴厲打擊通過互聯網、網吧、錄像廳、手機短信等傳播淫穢色情的各種文化垃圾和有害信息的行為,凈化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環境。
第二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學校食堂餐飲食品安全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加強對學校、托幼機構的食堂、學校周邊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嚴格審批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各種餐飲服務單位的餐飲服務許可證,開展經常性查驗工作,督促學校食堂和相關餐飲服務單位落實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嚴防學校、幼兒園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配合教育部門加強宣傳和培訓工作,提高學校、幼兒園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負責人的食品安全意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條 共青團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領導小組各職能部門要認真宣傳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推動青少年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的完善,協調有關部門針對預防青少年學生違法犯罪領域的突出問題,適時開展專項督查和整治;加強學校團、隊組織的建設;配合學校加強青少年學生的思想品德、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護教育。積極組織和引導青少年學生參加青年志愿者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參與安全文明校園和安全文明社區創建活動。落實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各項措施,增強學生對社會不良現象的免疫力,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村委會負責學校、幼兒園周邊社區、村莊治安治理工作。大力推進治安綜合治理到村入戶進社區,應當向居民、村民宣傳有關校園周邊環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落實群防群治措施,做好矛盾糾紛的排查和調處工作,確保學校、幼兒園周邊社區、村莊治安穩定。
第三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負責校(園)內的安全保衛及政治穩定工作。學校應當建立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園)長負責制。建立健全校(園)內綜合治理工作各項責任制度和各類應急機制;建立健全校(園)安全保衛制度,配備相應的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建立校(園)外人員入校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園)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切實加強學生宿舍和校外學生公寓管理,定期、不定期排查校園內的矛盾糾紛和治安隱患,防患于未然。中小學校要配齊兼職法制副校長。大力開展創建安全文明校園活動,努力優化學校育人環境。
第三十二條 嚴禁學校將學校校園場地出租用于停放社會車輛,或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生產、經營活動;嚴禁學校將校園及其周邊的房屋、場地用于出租或者自營開辦電子游戲廳、錄像廳、歌舞廳、網吧、臺球室、棋牌室等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三十三條 校園及周邊環境應當保持整潔、安全、有序。嚴禁在學校門前兩側張貼和懸掛非法廣告、擺攤設點、堆放雜物、開設農貿市場和停車場,確保師生出入學校安全暢通。對學校及周邊影響師生安全的違章建筑和危房建筑,有關部門要依法拆除。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地方有關責任人未盡職盡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整改通知、建議給予一票否決或者建議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紀律責任、行政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縣(市、區)可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具體應用問題由玉林市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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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
退休返聘合同
兼職協議
其他勞務合同
服務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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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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