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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德市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4-17
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德市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政辦發〔2012〕6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柳葉湖旅游度假區、西湖管理區、西洞庭管理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常德市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常德市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鄉鎮船舶及渡口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所轄水域內航行、停泊、作業的鄉鎮船舶、排筏、渡口渡船和水上設施及其所有人、經營人(含義渡船工,下同)以及與水上交通安全有關的單位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鄉鎮船舶和渡口包括:
  (一)鄉鎮和村企業、事業單位的船舶或鄉鎮個體戶、聯戶、承包戶從事客貨運輸的船舶;
  (二)鄉鎮居民自身或家庭生活和農副業生產必需的、不從事社會性運輸的非經營性船舶;
  (三)渡口、浮橋。
  第三條縣級人民政府對轄區鄉鎮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負有領導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鄉鎮船舶和渡口的安全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第四條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的行業管理工作。
  公安、漁政、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交通管理部門做好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對鄉鎮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職責:
  (一)負責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行政區實際,制訂水上交通安全政策措施,建立相關聯席會議制度和聯動機制,根據任務大小落實鄉鎮船舶管理機構、人員及經費;
  (二)建立健全縣、鄉兩級政府,村(居)民委員會,鄉鎮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四級安全管理責任制;將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對有關部門和鄉級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負責渡口設施和客(渡)船建設、維修、更新改造的統籌規劃和資金籌措;負責渡口、客船視頻監控系統建設、使用、維護的統籌實施,視頻監控系統租賃和運行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監督鄉鎮政府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
  (四)負責渡口的設置與撤銷審批;
  (五)組織對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重大隱患,依法取締無證無照鄉鎮船舶、非法渡口及無證修造船舶廠(點);
  (六)負責制定水上交通事故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組織水上交通事故救援,做好水上交通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七)負責制定客渡船舶簽單發航制度,落實簽單人員工作經費;
  (八)負責制定中小學生上(放)學乘船交接制度,并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落實。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對鄉鎮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督促村(居)民委員會、鄉鎮渡口管理人和船舶所有人、經營人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鄉鎮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度,設立鄉鎮船舶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經費;
  (三)與村(居)民委員會和船舶、渡口所有人或經營人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
  (四)加強渡口設備設施和視頻監控系統設備的維護保管工作;定期對鄉鎮船舶和渡口開展安全檢查,糾正違章,消除隱患;
  (五)建立各類船舶、渡口和船員臺賬,督促鄉鎮運輸船舶和船員辦證辦照,組織船員參加培訓;
  (六)維護客、渡運秩序。落實客渡船舶簽單發航制度和中小學生上(放)學乘船交接制度;制定節假日、趕集日、學生放假日、惡劣天氣期間客渡船舶安全運輸工作制度,并組織人員值守渡口、碼頭,確保安全渡運;落實簽單員和值守人員工作經費;
  (七)協助海事管理機構調查處理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事故,負責事故善后處理;
  (八)負責農用船管理,制止農用船、漁船參與客、渡運和經營性貨物運輸。
  第七條村(居)民委員會對鄉鎮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職責:
  (一)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小組,明確安全管理責任人,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轄區內鄉鎮船舶和渡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向鄉鎮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宣傳鄉鎮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提高安全意識,杜絕違章渡運;
  (三)與船舶所有人簽訂船舶安全管理責任書,并督促落實;
  (四)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船舶管理人員及渡工;
  (五)禁止船員無證渡運、違章超載和冒險渡運。在學生集中過渡、群眾性活動、節假日、集日及惡劣天氣期間,組織人員加強現場管理;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措施整改,同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六)督促和組織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船員按規定向海事機構申請辦理船舶檢驗、登記、變更等證照審批手續,組織船員參加有關部門舉辦的安全和技術培訓;
  (七)組織實施客渡船舶簽單發航制度和中小學生上(放)學乘船交接制度,及時報送簽單臺賬和交接臺賬;
  (八)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迅速組織現場救援,維護事故現場秩序,做好群眾善后工作。
  第八條縣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鄉鎮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職責:
  (一)在縣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對轄區內鄉鎮船舶和渡口實施行業管理,認真履行行業安全管理職責;宣傳貫徹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的規劃、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把水上交通安全納入年度考核體系;
  (三)指導幫助鄉鎮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具體工作措施;
  (四)定期組織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大檢查,及時發現事故隱患,糾正違法行為;向本級人民政府匯報鄉鎮船舶和渡口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實;
  (五)參加水上應急救援與事故處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員業務培訓;
  (七)負責轄區內渡口設置或撤除的審核工作,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縣級海事管理機構和船舶檢驗機構對鄉鎮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職責:
  (一)負責對轄區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水上交通安全法規和船舶技術規范,切實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監督、船舶技術監督職能;
  (二)按權限負責鄉鎮船舶登記、檢驗和船員考試、發證工作;
  (三)開展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檢查和現場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匯報和向鄉鎮人民政府通報轄區內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情況及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
  (四)參加水上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對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員、簽單員進行業務和技術指導;
  (六)負責渡口、渡船視頻監控系統的實時視頻監控。
  

  第三章所有人和經營人
  第十條鄉鎮船舶所有人及其經營人應遵守國家及地方有關鄉鎮船舶和渡口的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并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制度。
  第十一條鄉鎮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對其所經營和使用的船舶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負責對船舶和其他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隨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和適航狀態;
  (二)配備符合規定條件的船員,加強對船員的安全教育,不得指使、縱容、強令船員違章操作和違章航行;
  (三)足額配備救生、消防設施和其他必備的安全防護工具;
  (四)遵守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按照核定的適航區域和載乘定額航行,不得超載、違章航行;
  (五)依法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服從管理。水庫、園林、風景區水域中從事游覽業的鄉鎮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除接受水利、旅游部門的行業管理外,還必須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和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章鄉鎮船舶管理

  第十二條鄉鎮運輸船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勘劃載重線,標定船名牌、船籍港,并持有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登記,持有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三)持有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
  (四)按規定配備合格的船員和必要的航行資料;
  (五)按規定配備救生、消防設備和其他必備的安全防護工具。
  第十三條鄉鎮客渡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
  (二)持有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
  (三)在顯著位置標明船籍港、船名、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識別標志,勘劃載重線;
  (四)按規定配備合格的船員、渡工和必要的航行資料;
  (五)按規定配備救生、消防設備及其他必備的安全防護工具;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船舶險和旅客意外傷害險。
  第十四條漁業船舶應當符合漁業監管機構要求。
  第十五條利用船舶、排筏進行游覽等經營活動或者在通航水域設置水上娛樂設施的,應當事先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經海事管理機構審核,劃定停泊地點和游覽水域。
  第十六條鄉鎮運輸船舶的船員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持有合格的船員職務適任證書。
  第十七條鄉鎮運輸船舶不得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物品。因交通原因確需承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漁業船舶、自用船舶的所有人應當服從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并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十八條漁業船舶在通航水域內進行捕撈作業,不得影響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業。
  第十九條禁止在通航水域設置妨礙航行安全的攔網、網箱養殖等設施;禁止無證船舶航行;禁止無證駕駛機動船;禁止冒險航行;禁止利用報廢船舶從事水上活動。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二十條鄉鎮渡口的設置或撤除應當符合鄉村規劃,由設置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由縣級海事機構現場勘查提出意見,經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跨縣(區)設置或撤除渡口,由渡口雙方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或撤銷渡口。
  第二十一條鄉鎮渡口要確定渡口名稱,在渡口兩岸設立渡口牌,渡口牌上應注明《渡口守則》和渡口注意事項以及安全管理責任單位及經營業主。
  第二十二條渡口應當設置合適的碼頭;應當設置方便乘客上下和保障乘客安全的坡道、石階等輔助設施。客運量較大的渡口應有旅客候船亭等設施。
  第二十三條渡船運載牛、馬等大型牲畜時,除看管人員外,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未經審核批準,渡口不得渡運除兩輪摩托以外的其他機動車輛。
  第二十四條渡口船舶應當按照核定的路線渡運,渡運時應當注意避讓過往船舶,不得搶航或者強行橫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渡口應當停止渡運。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渡口所有人(經營人)及直接責任人,由各職能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在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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