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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容貌標準

2012-03-13
宣城市城市容貌標準(市政府第3號令)



《宣城市城市容貌標準》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執行。

市長: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宣城市城市容貌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塑造現代、文明、整潔、美觀的城市形象,根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容貌標準》和宣城市城市總體規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市建成區內的建(構)筑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標識、照明、公共場所、水域、居住區等的容貌建設與管理,均適用本標準。所轄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建(構)筑物

第三條 現有建筑物,應保持外型完好、整潔、美觀,符合街景要求。殘破的建(構)筑物外立面應及時整修。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應符合城市區域景觀規劃要求,其造型、裝飾等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四條 建(構)筑物不得違章搭建附屬設施。封閉陽臺、安裝防盜窗(門)及空調外機等設施,宜統一規范設置。電力、電信、有線電視、通訊等空中架設的纜線宜保持規范、有序,不得亂拉亂設。

第五條 建筑物屋頂應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堆放雜物。屋頂上安裝的設施、設備應規范設置。屋頂色彩宜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六條 臨街商店門面應美觀,宜采用透視的防護設施,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臨街陽臺、窗臺、觀景臺、門面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擴建,不得安置外置式防護欄(網),不得擅自設置遮雨(陽)棚,不得吊掛、晾曬或堆放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臨街底樓的空調外機、排氣扇等距地面高度應大于2米,不得有礙通行和觀瞻;現有臨街地面空調外機應設置遮檔,并逐步移除。

第七條 城市道路兩側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圍墻、綠籬、柵欄等形式,綠籬、柵欄的高度不宜超過1.6米。胡同里巷、樓群角道設置的景門,其造型、色調應與環境協調。

第八條 臨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圍應設置不低于2米的硬質實體圍墻實施打圍作業;圍墻應作美化裝飾。圍墻外側環境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材料、機具、垃圾等,墻面不得有污跡,無亂張貼、亂涂亂畫等現象。靠近圍墻處的臨時工棚屋頂及堆放的物品高度不得超過圍墻頂部。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規定的圍網進行封閉。待建工地3個月內不能開工建設的,應對工地區域進行臨時綠化。拆除建(構)筑物,應實行濕法作業,防止揚塵污染環境。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時,應同時拆除各種臨時施工設施,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第九條 城市雕塑和各種街景小品應規范設置,其造型、風格、色彩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應定期保潔,保持完好、清潔和美觀。


第三章 城市道路

第十條 城市街道應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現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毀塌方等情況,應及時修復。

第十一條 進行城市道路新建、擴建、改建、養護等施工作業時,在施工現場應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施工完畢后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路面、拆除防圍設施。

第十二條 坡道、盲道等無障礙設施應暢通、完好,路緣石應整齊、無缺損。道路上設置的井(箱)蓋、雨箅應保持齊全、完好、正位、無缺損、不堵塞。臨街各類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調排水管與地下排水管道接通,無污水溢流。交通標志、標線完整、清晰。 交通護欄、隔離墩應經常清洗、維護。出現損壞、空缺、移位、歪倒時,應及時更換、補充和校正。路面上的各類井蓋出現松動、破損、移位、丟失時,應及時加固、更換、歸位和補齊。

第十三條 嚴禁擅自占道加工、經營、堆放及搭建等。臨街門面一律以門沿為界,不得出店經營或擺放物品,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維修、清洗或收貯廢舊物品。非機動車輛應在指定地點有序停放,不得隨意占用道路,不得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

第十四條 臨街餐飲門面必須具備獨立上下水道和采取防治油煙污染有效措施,不得臨街設置鍋、爐、灶具和水池,后場操作間應不小于8平方米,不得致使油煙污染。不得在人行道上設立壓水井、水池,不得沿街安裝自來水龍頭。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應保持整潔,不得亂扔垃圾,不得亂倒糞便、污水,不得任意焚燒落葉、枯草等廢棄物。城市道路應定時清掃保潔,有條件的路段宜對道路采用水洗除塵,影響交通的降雪應及時清除。

第十六條 各種城市交通工具,應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防止燃油泄露。運載散體、流體物品的車輛應密閉,不得污損路面。


第四章園林綠化

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應符合城市規劃,并和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同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行道樹栽植整齊、美觀,樹穴無黃土裸露,樹穴蓋板及側石無缺損。行道樹枝干應適時修剪,不得影響車輛通行,不應碰架空線,不應影響交通和照明設施的使用。應制定保護措施、設置保護標志對古樹名木進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

第十九條 臨街綠地、街道游園、花壇、花池整潔美觀,無廢棄物,樹木、花草管護良好,無枯枝、死樹、雜草,及時防治病蟲害。綠帶、花壇(池)內的泥土土面應低于邊緣石10厘米以上,邊緣石外側面應保持完好、整潔。樹池周圍的土面應低于邊緣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蓋,無泥土裸露。

第二十條 綠地圍欄、標牌等綠化設施應保持外形美觀,并定期維修、出新或者拆除,綠化養護作業產生的垃圾應及時清除。

第二十一條 河流兩岸、水面周圍,應進行綠化。推廣陽臺綠化、垂直綠化、庭院綠化等各種綠化形式。造型植物、攀緣植物、綠籬等造型美觀,特色鮮明。

第二十二條 嚴禁違章侵占綠地,不得擅自在植物上懸掛與綠化無關的物品。


第五章公共設施

第二十三條 公共設施應規范設置、標識明顯,外形、色彩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并應保持完好、整潔、美觀,無污跡、塵土,無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亂吊掛,無破損、表面脫落現象。

第二十四條 城區不宜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對已有架空管線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隱蔽措施。

第二十五條 電線桿、燈桿、指示桿等桿體無亂張貼、亂涂寫、亂吊掛;各類標識標牌應有機組合、一桿多用。

第二十六條 書報亭、售貨亭、彩票亭等應保持干凈整潔,亭體內外玻璃立面潔凈透明,各類物品應規范、有序放置,嚴禁跨門營業。各類公共健身、休閑設施應保持完好、清潔、衛生。

第二十七條 公交站臺、郵箱、電話亭、畫廊、招貼欄、宣傳欄(窗)等設施應保持完整、美觀,表面無明顯積灰、無污跡、無明顯灰塵;廣告燈箱表面保持明亮,亮燈效果均勻;周邊環境保持整潔。

第二十八條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應保持干凈、整潔、衛生,不得污染環境;應定期維護和更新,設施完好率不低于95%,運轉正常。


第六章 廣告設施與標識

第二十九條 廣告設施與標識設置應符合城市專項規劃,與周邊環境相適應,兼顧晝夜景觀。

第三十條 廣告設施與標識使用的文字、商標、圖案應準確規范。陳舊、損壞的廣告設施與標識應及時更新、修復,過期和失去使用價值的廣告設施應及時拆除。廣告設施長期閑置的,應當拆除或設置公益性廣告。

第三十一條 廣告應張貼在指定場所,不得在沿街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橋梁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張貼。市區主干道禁止懸掛過街橫幅。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的;

(五)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物控制地帶;

(六)市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三十三條 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線,城市主要景觀道路沿線,主要景區內,嚴禁設置大型廣告設施。

第三十四條 人行道上不得設置大、中型廣告。寬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不得設置廣告,人行道上設置廣告的縱向間距不應小于25米。

  第三十五條 建筑物屋頂不得設置大型廣告設施。當在建筑物屋頂設置中小型廣告設施時,應嚴格控制廣告設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壞建筑物結構;建筑物屋頂廣告設施的底部構架不應裸露、高度不應超過1米,并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廣告設施結構穩定、安裝牢固。

第三十六條 招牌廣告應設置在商店門楣上方,貼墻面設置,立面高度原則上不超過1米、厚度不超過30厘米,應使用硬質底板。同一條街道、同一市場、同一小區或同一幢房屋設置的商招、店招,其風格、體量應統一、協調。未經批準不得在樓體和車身設置LED滾動廣告。

第三十七條 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廣告的高度、大小應協調有序,且不應超過屋頂,廣告設置不應遮蓋建筑物的玻璃幕墻和窗戶。

第三十八條 車載廣告色彩應協調,畫面簡潔明快、整潔美觀。不應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響識別和乘坐,不得影響行車安全。同一線路公交車身廣告的基本色調應相對統一。不得擅自在城區內利用宣傳車進行商業宣傳。

第三十九條 布幔、橫幅、氣球、彩虹氣模、空飄物、節日標語、廣告彩旗等廣告,應按批準的時間、地點設置。

第四十條 路名牌、指路牌、門牌及交通標志牌等標識應設置在適當的地點及位置,規格、色彩應分類統一,形式、圖案應與街景協調,并保持整潔、完好。


第七章城市照明

第四十一條 城市照明應與建筑、道路、廣場、園林綠化、水域、廣告標志等被照明對象及周邊環境相協調,并體現被照明對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燈具和附屬設備應妥善隱蔽安裝,兼顧夜晚照明及白晝觀瞻。

第四十二條 根據城市總體布局及功能分區,進行亮度等級劃分,合理控制分區亮度,突出商業街區、城市廣場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區域、標志性建(構)筑物及主要景點等的景觀照明。

第四十三條 城市照明應節約能源、保護環境,采用高效、節能、美觀的照明燈具及光源,避免光污染。

第四十四條 新建、改建工程的照明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條 燈桿、燈具、配電柜等照明設備和器材應定期維護,并應保持整潔、完好,確保正常運行。城市道路及公共場所裝燈率及亮燈率均應達到95%以上。


第八章 公共場所與環境衛生

第四十六條 公共場所及其周邊環境應保持整潔,無違章設攤、無人員露宿。經營攤點應規范經營,無出店營業,保持整潔衛生,不影響周圍環境。

第四十七條 公共場所應保持清潔衛生,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煙蒂、紙屑、瓜果皮核、玻璃瓶(渣)、飲料罐、口香糖、廢電池、塑料袋(盒)等廢棄物;不得亂倒垃圾、渣土、污水、污物;不得任意焚燒樹葉、枯草、垃圾或其它廢棄物。沿街公共場所無晾曬衣物、被褥、蔬菜、雜物等。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停放點(亭、棚)應布局合理、設置規范,車輛停放整齊。非機動車停放點(亭、棚)不應設置在影響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景觀道路及景觀區域內。

第四十九條 集貿市場標志明顯,出入口通暢,商品進場經營、有序擺放,市場內的經營設施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廁所等設施應規范設置、布局合理,保持整潔、衛生。

第五十條 在公共場所舉辦節慶、文化、體育、宣傳、商業等活動,應在指定地點進行,及時清掃保潔,活動結束后無廢棄物和臨時設置的設施。

第五十一條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亂倒。因工程施工原因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等廢棄物,需要運輸、處理的,應經批準后,及時清運到指定地點。運輸車輛不得帶泥行駛,污染路面。建筑施工工地在主城區的,要對進出車輛進行沖洗。

第五十二條 禁放期間禁放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九章城市水域

第五十三條 城市水域應力求自然、生態,與周圍人文景觀相協調。

第五十四條 水面應保持清潔,及時清除垃圾、糞便、油污、動物尸體、水生植物等漂浮廢物。嚴禁向水體超標排放污水,水體無發綠、發黑、發臭等現象。

第五十五條 岸坡應保持整潔完好,無破損,無堆放垃圾,無定置漁網、漁箱,無違章建筑和堆積物品。近水平臺等休閑設施應安全、整潔、完好。水面漂浮物攔截裝置應美觀,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船舶航行,不得影響河道行洪。

第五十六條 岸邊不得有從事污染水體的餐飲、食品加工、洗染等經營活動,嚴禁設置家畜家禽等養殖場。

第五十七條 各類船舶、泵船及碼頭等臨水建筑應保持容貌整潔,各種廢棄物不得排入水體。船舶裝運垃圾、糞便和易飛揚散裝貨物時,應密閉加蓋,無裸露現象,防止飄散物進入水體。



第十章 居住區

第五十八條 居住區內建筑物防盜門窗、遮陽雨棚等應規范設置,外墻及公共區域墻面無亂張貼、亂刻畫、亂涂寫,臨街陽臺外無晾曬衣物。各類架設管線應符合有關規定,不得亂拉亂設。

第五十九條 居住區內道路路面應完好暢通,整潔衛生,無違章搭建、占路設攤,無亂堆亂停。道路排水通暢,無堵塞。

第六十條 居住區內公共設施應規范設置,合理布局,整潔完好。坐椅(具)、書報亭、郵箱、報欄、電線桿、變電箱等設施無亂張貼、亂刻畫、亂涂寫。

第六十一條 居住區內公共娛樂、健身休閑、綠化等場所無積存垃圾和積留污水,無堆放物及違章搭建。

第六十二條 居住區生活垃圾日產日清,實行垃圾袋裝、定點投放;對生活垃圾投放點(桶)、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應定期清洗、消毒滅菌,保持其完好、整潔,不污染周邊環境。

第六十三條 居住區內綠化植物應定期養護,無明顯病蟲害,無死樹,無種植農作物、違章搭建等毀壞、侵占綠化用地現象。

第六十四條 居住區的各種導向牌、標志牌和示意地圖應完好、整潔、美觀。

第六十五條 居住區內不得開設產生油煙、噪聲污染的經營性業務,不得利用居住建筑從事經營加工活動,嚴禁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標準中下列術語的含義:

(一)城市容貌:城市外觀的綜合反映,是與城市環境密切相關的城市建(構)筑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設施與標識、照明、公共場所、水域、居住區等構成的城市局部或整體景觀。

(二)公共設施:設置在道路和公共場所的交通、電力、通訊、郵政、消防、環衛、生活服務、文體休閑等設施。

(三)城市照明: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的總稱,主要指城市范圍內的道路、街巷、住宅區、橋梁、隧道、廣場、公共綠地和建筑物等處的功能照明、景觀照明。

(四)公共場所: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廣場等供公眾從事社會活動的各類室外場所。

(五)廣告設施與標識:廣告設施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和設施等設置、懸掛、張貼的廣告。標識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門牌及交通標志牌等視覺識別標志。

第六十七條 本標準未及部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容貌標準》及國家、省現行有關標準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標準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城管局、市市容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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